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4 分鐘讀完全文 4,6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選簡字第8號

投票受賄罪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謝其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選簡字第8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文榮

      羅文秀

      古秋容

      呂奇美

      柯素筠

上列被告等因投票受賄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選偵字第42號、107年度選偵字第24號、107年度選偵字第41號、108年度選偵字第26號、108年度選偵字第53號),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江文榮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羅文秀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古秋容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呂奇美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柯素筠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范綱仁(另案審理中)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之犯意,分別於:

(一)民國107年8月間某日,在嘉義市○區○村里00鄰○○街000巷00弄000號,以每票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價格,交付現金3,000元予江文榮,要求具有該選區投票權之江文榮、太太張瑛珍及女兒江姿葶共3人,於嘉義市107年第10屆市議員選舉投票予候選人陳家平,江文榮當場收受並允諾之。

(二)107年8月間某日,在嘉義市軍輝橋某處,以每票1,000元之價格,交付現金2,000元予柯素筠,要求具有該選區投票權之柯素筠與女兒涂尚伶共2人,於嘉義市107年第10屆市議員選舉投票予候選人陳家平,柯素筠當場收受並允諾之。

(三)107年8月間某日,在嘉義市○區○○里00鄰○○○路000號,以每票1,000元之價格,交付現金4,000元予古秋容,要求具有該選區投票權之古秋容、媽媽邱玉英、先生蔡水源及兒子蔡昇達共4人,於嘉義市107年第10屆市議員選舉投票予候選人陳姿妏,古秋容當場收受並允諾之。

(四)107年9月20日,在嘉義市○區○○街000號,以每票1,000元之價格,交付現金2,000元予呂奇美,要求具有該選區投票權之呂奇美與兒子姜翔暐共2人,於嘉義市107年第10屆市議員選舉投票予候選人陳姿妏,呂奇美當場收受並允諾之。

(五)107年9月間某日,在嘉義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弄00號,以每票1,000元之價格,交付現金2,000元予羅文秀,要求具有該選區投票權之羅文秀與兒子唐信德共2人,於嘉義市107年第10屆市議員選舉投票予特定候選人,羅文秀當場收受並允諾之。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文榮、羅文秀、古秋容、呂奇美、柯素筠於本院審理、偵查、警詢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選易字卷第162至第163頁、107選他字第140號卷宗第7至第10頁、第12至第16頁、第19至第21頁、第23至第25頁、第30至第31頁、第33至第36頁、第40至第41頁、第43至第46頁、第55至第57頁),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范綱仁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見選他字第140號卷第59至65頁、第88至第89頁)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東區名冊1張、西區名冊1張、選民字條5張、刑案現場照片10幀在卷可參(見嘉中警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26至27、28、30、31至33頁、第37至第40頁),另有被告5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嘉義市選舉委員會函附市議員選舉人名冊影本在卷足資佐證(見本院選易字卷第25至第27頁、第31至第35頁、第39至第61頁、第67至第73頁、第79至第81頁、第87至第89頁、第111至第121頁、第145至第155頁),足認被告5人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5人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江文榮、羅文秀、古秋容、呂奇美、柯素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43條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2項之罪或刑法第143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被告江文榮、羅文秀、古秋容、呂奇美、柯素筠對所為刑法第143條收受賄賂之犯行,均於偵查及審理時均自白犯行,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民主政治之基礎在於建立公平、公正之選舉,選舉乃民主政治最重要之表徵,須由選民評斷候選人之才德、品行、學識、操守、政見而選賢與能,其攸關國家政治之良窳甚鉅,而賄選行為更係敗壞選風之主要根源,不惟抹滅實行民主政治之真意,亦影響選舉之公正性與社會之風氣,扭曲選舉制度尋求民意之真實性,我國已舉辦多次選舉,政府機關每於選舉前,即透過平面或廣播媒體大力宣傳拒絕賄選,被告江文榮、羅文秀、古秋容、呂奇美、柯素筠當能自多次選舉經驗及傳播媒體中知悉公平選舉之重要性與接受賄選之違法性,竟仍貪圖小利,於收受另案被告范綱仁所交付之對價後,應允投票與特定候選人,殊不可取,惟審酌被告5人均於偵查中和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被告江文榮前無前科,高職畢業,已婚,有一成年子女,與太太、女兒同住,現無業,患有心臟病、高血壓,家境貧困;羅文秀前無前科,國小肄業,離婚,有三名成年子女,現務農,獨居,家境不好;古秋容前無前科,國小畢業,已婚有三名成年子女,現無業,與先生、婆婆和孫子同住,家境勉持;呂奇美前無前科之素行,高中畢業,已婚有兩名成年子女,現無業與婆婆同住,家境勉持;柯素筠前無前科之素行,國小畢業,已婚,有一成年子女,現經營家庭理髮,與女兒同住,家境勉持等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狀況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5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一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渠等因一時短於思慮,觸犯本案犯行,事後均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經此偵、審程序,被告5人均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被告5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分別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

(四)再按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條項規定係為刑法第37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本條項規定,惟就褫奪公權期間,因本條項並無特別規定,仍應適用刑法規定。查被告5人均犯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且均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爰依上開規定,就被告5人等所犯之罪之主刑下,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期間。另因依刑法第74條第5項之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故主文中關於緩刑之宣告應記載於褫奪公權之前,附此敘明。

(五)另被告5人於本院審理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規定,均請求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2年,並經本院記明筆錄(見本院選易字卷第164頁),本院於被告5人求刑範圍內為判決,被告5人均不得上訴。

四、被告江文榮收受之扣案賄賂3,000元及被告柯素筠收受之扣案賄賂2,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羅文秀所收受賄賂2,000元、古秋容收受之賄賂4,000元、呂奇美收受之賄賂2,000元,均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至其餘扣案物品,均非屬被告5人所有或非為犯罪所用之物,且檢察官亦未聲請沒收,爰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1條之1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5條之1第2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項後段、第113條第3項,刑法第11條、第14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7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件經檢察官陳志川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明駿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43條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被告5人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芷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選簡字第8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投票受賄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