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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6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陳弘能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云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4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對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本院函送聲請書繕本並請其於文到5日內表示意見,受刑人收受上開函文後,表示請從輕量刑等語之情(見卷附本院113年12月5日嘉院弘刑禮113聲1060字第1130018166號函及所附之陳述意見調查表、送達證書等,本院卷第255至265頁),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整體行為責任與刑罰目的、犯罪之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中高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1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6所處刑期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2年11月,但不得逾30年),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弘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1)有期徒刑1年2月(1次) (2)有期徒刑1年(6次) 有期徒刑1年2月(9次) (1)有期徒刑1年(3次) (2)有期徒刑1年1月(1次)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20日至22日(聲請書誤載109年11月20日) 109年11月07日(9次) (1)109年10月9日(1次) (2)109年10月10日(3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684、26843 、33067號、111年度偵字第237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204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367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105、1765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90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39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856號  判決 日期 112年9月14日 112年9月14日 112年9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5420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5389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52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4日 113年1月24日 112年12月28日  備註   編號1至5,經中高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1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1)有期徒刑1年2月(5次) (2)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3)有期徒刑1年4月(3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1)有期徒刑1年4月(4次) (2)有期徒刑1年2月(11次) (3)有期徒刑1年3月(5次) 犯 罪 日 期  (1)109年11月12日(8次) (2)109年11月13日(1次) (3)109年11月15日(2次) 109年11月15日 (1)109年11月21日(14次) (2)109年11月22日(6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503號、110年度偵字第536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556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22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111年度偵字第45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中高分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90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7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70號  判決 日期 112年9月26日 112年10月24日 113年8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5611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59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11日 113年3月20日 113年10月1日  備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60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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