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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1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盧伯璋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黎恩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2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黎恩信所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黎恩信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第161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925號判決上訴駁回,嗣經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76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此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逾4年8月。

四、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爰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顯然較高,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併考量受刑人表示「請從輕定刑」之意見,為適度反應受刑人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必要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強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06月07日 110年06月09日 110年06月0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87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87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87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925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925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925號  判決日期 112年05月04日 112年05月04日 112年05月0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766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766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766號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9日 112年10月19日 112年10月19日  備註   ①臺中地檢112年度14530號 ②編號1至3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61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   
編     號  4 5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06月02日 110年06月0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390號等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39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5號  判決日期 113年02月27日 113年02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5號  確定日期 113年04月02日 113年04月02日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76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76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17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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