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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00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方宣恩

聲請人
即被告
林佳倫
指定辯護人
李鳳翔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佳倫之女友懷孕,小孩快要出生,希望准予交保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其他犯罪經羈押之被告應否許可停止羈押,事實審法院本有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情事自由裁量之權(最高法院46年度台抗字第6號,99年度台抗字第96號、第120號裁定意旨參照),故審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除被告犯罪嫌疑已屬重大外,自當基於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犯罪實際情狀及其他一切情事,審慎斟酌有無上開保全或預防目的,依職權妥適裁量,俾能兼顧國家刑事追訴、刑罰權之順暢執行及人權保障。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曾因另案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多次經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經緝獲始到案接受偵查、審判及執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因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無法以具保、責付等替代手段防免,又被告本案所為詐騙金額非低,實侵害他人財產權,危害社會治安,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裁定羈押3月,有本院訊問筆錄1份及押票1紙在卷可稽。

㈡被告固於本案均坦承犯行,惟羈押之目的除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外,尚及於刑事執行之保全。被告前因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以108年度基原金簡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確定;復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基隆地院以109年度基原交簡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聲請定應執行刑,由基隆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已執畢有期徒刑2月,尚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經基隆地檢署發佈通緝,待被告緝獲始發監執行完畢。被告另因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審理時無正當理由未到案,經臺北地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8號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確定,發佈通緝,待被告緝獲後始另分113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案,並以該案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共2罪)、1年4月(共2罪)、1年2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經被告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10號判決上訴駁回(得上訴最高法院)。是本案被告前有刑事執行逃亡,及具保後逃亡之事實,而本案所涉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等罪,縱未遂犯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仍重於前開之執行案件,況被告尚因另案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業如前述,如若確定,須發監執行,難認被告經具保後無逃亡以規避本案刑事執行之虞,從而本案被告前述羈押事由並未消滅,經審酌全案卷證、案件進行程度及被告本案犯罪情節、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後,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若改採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判決確定後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意旨以被告女友懷孕,小孩快出生等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此與被告有無逃亡之虞,並無必然關係,併予敘明。

四、綜上,本院審酌上情,認本案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又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之情形,是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00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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