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85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蕭慶長
居嘉義市○區○○○街00號0樓(嘉義市西區區公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1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亦有明文。再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對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本院函送聲請書繕本並請其於文到5日內表示意見,受刑人收受上開函文後,逾期未表示任何意見之情(見卷附本院114年5月6日嘉院弘刑禮114聲385字第1140006843號函、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本院卷第57至71頁),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均為妨害秩序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整體行為責任與刑罰目的、犯罪之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2所示二罪曾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7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3、4所處刑期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6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即以1,000元折算1日。至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核屬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折抵之問題,並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秩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秩序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20日 112年12月10日 112年12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15443號 嘉義地檢 113年度偵字第19號 雲林地檢 113年度偵字第436、437、934、1316、487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38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641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12號 判決日期 113年04月30日 113年05月28日 113年10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38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641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1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06月04日 113年07月03日 113年12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383號(已執畢)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22號(已執畢) 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82號 編號1、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嗣雲林地檢對編號1至3聲請定應執行刑,於雲林地院114年度聲字第292號審理中,檢察官撤回上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 編 號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23日前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 112年度少連偵字第8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338號 判決日期 114年02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33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04月0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