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36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永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3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永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永聰因犯賭博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9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3年4月30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各該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及其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其中如附表編號3至5、10、12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至2、6至9、11所示之罪則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規定,原不得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惟因受刑人已向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親簽捺印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在卷可考,是以,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固曾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4年度聲字第63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尚未確定),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4至5、7至9所示之罪,曾經本院分別以113年度訴字第96號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272號判決及113年度智訴字第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11月及7年2月確定在案,有前揭裁定、刑事判決書及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然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仍得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本院就附表所示之12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界限外,亦不得重於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宣告刑之總和。
㈡本院衡酌爰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異同、加重效益,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受刑人於上開定刑聲請書表示請從輕定刑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表示請予從輕量刑等一切情狀,於不逾越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原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併科罰金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本件僅附表編號7之案件併科罰金),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黃永聰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⑴111年10月3日 ⑵111年10月7日 111年10月24日 111年10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8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8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8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96號 113年度訴字第96號 113年度訴字第96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8日 113年3月28日 113年3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96號 113年度訴字第96號 113年度訴字第96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30日 113年4月30日 113年4月30日 備註 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018號 ⑵編號1至2,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019號 編號1至11,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4年度聲字第6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取財 行使偽造私文書 攜帶兇器強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30日 111年6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500、501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500、50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53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272號 113年度簡字第1272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30日 113年4月30日 113年7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272號 113年度簡字第1272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9日 113年5月29日 113年8月19日 備註 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731號 ⑵編號4至5,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2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446號 編號1至11,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4年度聲字第6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 共同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3年1月24日前3至4日 113年1月23日 113年1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66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66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6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智訴字第3號 113年度智訴字第3號 113年度智訴字第3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12日 113年9月12日 113年9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智訴字第3號 113年度智訴字第3號 113年度智訴字第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21日 113年10月21日 113年10月21日 備註 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443號 ⑵編號7至9,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智訴字第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 編號1至11,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4年度聲字第6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故買贓物 攜帶兇器強盜 賭博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1月24日 111年6月15日 112年12月25日至113年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66號等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75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79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智訴字第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867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703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12日 114年2月24日 114年7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智訴字第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867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70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21日 114年3月20日 114年8月13日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4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765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366號 編號1至11,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4年度聲字第6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