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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83號

                    98年度易字第132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678、1759、1764號、98年度毒偵字第182號)及追加起訴(98年度毒偵字第20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改依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均累犯,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壹點壹壹玖陸公克)沒收銷燬之,前開毒品外包裝袋肆個及玻璃球壹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606 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又於89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36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前開2罪定應執行刑7年6月又15日,甫於97年5月25日縮短刑期期滿執行完畢。而甲○○受上開2罪徒刑執行,曾於95年4月6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假釋期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38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96年5月15日釋放執行完畢,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仍不思悔改,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分別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地點,以如附表所載之施用方式,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察官誤為安非他命),先後經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4包及玻璃球1個。

二、本件係經被告甲○○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之自白。

(二)查獲相片10幀。

(三)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採尿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送驗姓名對照表、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共5件、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97年8月26日Z000000000號檢驗報告、高雄市凱旋醫院97年10月13日A00000000號、97年11月17日A00000000號、97年12月14日A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2月17日KZ0000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件。

(四)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7年11月21日、憲直刑鑑字第0970001782號、98年2月27日憲直刑鑑字第0980000350號鑑定書各1件。

(五)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及玻璃球1個。

四、論罪科刑: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2級毒品,是核被告甲○○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被告各次施用毒品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前述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與執行前案紀錄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前有毒品前科,素行非佳,施用毒品戕害自身健康,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六、沒收;扣案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該毒品外包裝袋4個及玻璃球1個,均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為被告供承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則銘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施用時間│施用地點│施用方式│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1  │97年8月6│嘉義市西│將甲基安│甲○○施用第二級│
  │    │日20時許│區興嘉公│非他命置│毒品,累犯,處有│
  │    │        │園廁所內│入玻璃球│期徒刑參月。    │
  │    │        │        │燒烤吸食│                │
  │    │        │        │煙霧    │                │
  ├──┼────┼────┼────┼────────┤
  │ 2  │97年9月 │不詳處所│將甲基安│甲○○施用第二級│
  │    │27日23時│        │非他命置│毒品,累犯,處有│
  │    │40分許往│        │入玻璃球│期徒刑參月。    │
  │    │前回溯48│        │燒烤吸食│                │
  │    │小時內(│        │煙霧    │                │
  │    │應扣除為│        │        │                │
  │    │警查獲後│        │        │                │
  │    │採尿前不│        │        │                │
  │    │可能施用│        │        │                │
  │    │之期間)│        │        │                │
  ├──┼────┼────┼────┼────────┤
  │ 3  │民國97年│嘉義市西│將甲基安│甲○○施用第二級│
  │    │10月28日│區○○路│非他命置│毒品,累犯,處有│
  │    │15時許  │562號10 │入玻璃球│期徒刑參月,扣案│
  │    │        │樓5居所 │燒烤吸食│之甲基安非他命貳│
  │    │        │內      │煙霧    │包(驗餘淨重零點│
  │    │        │        │        │玖零玖伍公克)沒│
  │    │        │        │        │收銷燬,前開毒品│
  │    │        │        │        │之外包裝袋貳個及│
  │    │        │        │        │玻璃球壹個均沒收│
  │    │        │        │        │。              │
  ├──┼────┼────┼────┼────────┤
  │ 4  │民國97年│高雄縣大│將甲基安│甲○○施用第二級│
  │    │11月27日│樹鄉友人│非他命置│毒品,累犯,處有│
  │    │22時許  │住處內  │入玻璃球│期徒刑參月。    │
  │    │        │        │燒烤吸食│                │
  │    │        │        │煙霧    │                │
  ├──┼────┼────┼────┼────────┤
  │ 5  │民國98年│嘉義市西│將甲基安│甲○○施用第二級│
  │    │1月26日 │區興嘉公│非他命置│毒品,累犯,處有│
  │    │18時許  │園廁所內│入玻璃球│期徒刑參月,扣案│
  │    │        │        │燒烤吸食│之甲基安非他命貳│
  │    │        │        │煙霧    │包(驗餘淨重零點│
  │    │        │        │        │貳壹零壹公克)沒│
  │    │        │        │        │收銷燬,前開毒品│
  │    │        │        │        │之外包裝袋貳個沒│
  │    │        │        │        │收。            │
  └──┴────┴────┴────┴────────┘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3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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