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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嘉簡字第180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卓春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嘉簡字第1802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碧珍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8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碧珍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犯罪事實欄補充「張碧珍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65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以88年度毒聲字第77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嗣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493號裁定停止強制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民國88年11月10日出監,於89年6月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並於89年6月13日經檢察官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5年內,因施用毒品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3年度易緝字第5號、93年度嘉簡字第593號、93年度嘉簡字第63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3月確定,嗣經減刑裁定為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15日、1月15日、1月15日確定;又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646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而與上揭3罪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於97年3月21日假釋,並於97年7月11日假釋期滿,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93年1月9日施行,其中第20條、第23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5年內再犯」、「5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從而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被告張碧珍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於5年內已再犯,並經依法追訴處罰,雖其本件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依上開決議,應依法追訴處罰甚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2級毒品進而施用之,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猶不思藉機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仍再次施用毒品,惟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及本件施用毒品之手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卓春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嘉簡字第1802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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