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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嘉簡字第51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梁淑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嘉簡字第512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3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2年3 月17日(指揮書執畢日期92年3 月25日)釋放出所而執行完畢,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12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緝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②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簡字第470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③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少連訴字第12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上開①②案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後,與③案經接續執行,於95年4 月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④、⑤嗣於假釋期間,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嘉簡字第1583號、96年度嘉簡字第147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5 月確定;遂撤銷上開假釋,經減刑後(除③、⑤案),所餘殘刑與④、⑤案接續執行,於97年12月6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應扣除執行另案拘役15日)。詎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1 月21日晚上11時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晚間在嘉義市○○路537 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後發覺係毒品管制人口,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證據:被告甲○○於警詢時之供述,尿液檢體委外送驗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2 月8 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故核被告所為,係犯該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之前科,於97年12月6 日執行完畢(應扣除執行另案拘役15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前曾因施用毒品而經觀察、勒戒及判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竟未思悔改,起意再為上開施用毒品犯行,顯然缺乏禁絕毒害決心,並考量施用毒品犯行係屬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危害他人,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家境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梁淑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嘉簡字第512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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