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嘉選簡字第2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嘉選簡字第21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文卿
- 被告
- 洪金山
- 被告
- 王日
- 被告
- 劉蕭瓊惠
- 被告
- 蔡安一
- 被告
- 譚雪珠
- 被告
- 羅齡金
- 被告
- 方張初惠女 69歲.
- 被告
- 李啟章
- 被告
- 郭妙瑩
- 被告
- 徐銀得
- 上十一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顏玲玲
- 被告
- 盧鄭碧霞
- 被告
- 張譯云
- 被告
- 楊羅金枝
- 被告
- 徐丸女
- 被告
- 廖慶
- 被告
- 黃國振
- 被告
- 蕭金坤
- 被告
- 陳麗珠
- 被告
- 胡齡文
- 被告
- 陳王梅分
- 被告
- 葉永吉
- 被告
- 賴英景
- 被告
- 胡淑麗
- 被告
- 謝燦榮
- 被告
- 李雅芸
- 被告
- 蘇林春喜
- 被告
- 林木源
- 被告
- 段玉明
- 被告
- 王月娥
- 被告
- 王劉碧蓮
- 被告
- 沈慧純
- 被告
- 周施春蓮
- 被告
- 江俊輝
- 被告
- 吳瓊葵
- 被告
- 孫文霞
- 被告
- 黃金英
- 被告
- 蔡羅香妹
- 被告
- 張鈺杯
- 被告
- 曾俊義
- 被告
- 呂世明
- 被告
- 張益貴
- 被告
- 曾碧瑛
- 被告
- 呂素卿
- 被告
- 鄭胡英美
- 被告
- 王黃月娥
- 被告
- 林練墘
- 被告
- 陳寶珠
- 被告
- 郭平和
- 被告
- 樓2
- 被告
- 呂明星
- 被告
- 呂明與
- 被告
- 吳東魁
- 被告
- 葉宗仁
- 被告
- 2
- 被告
- 蔡李麗鳳
- 被告
- 黃印樹
- 被告
- 黃允涼
- 被告
- 孫曾綉絲
- 被告
- 陳蔡文姬
- 被告
- 陳邵宜
- 被告
- 粘麗惠
- 被告
- 黃羅敏文
- 被告
- 張麗雪
- 被告
- 施張菊
- 輔佐人
- 施耿維
- 被告
- 何月春
- 被告
- 褚木元
- 被告
- 林嘉瑢
- 被告
- 曾俊明
- 被告
- 黃施足
- 被告
- 葉榮華
- 被告
- 郭草英
- 被告
- 孫阮玉卿
- 被告
- 蔡文雄
- 被告
- 李育昇
- 被告
- 施吳阿寶
- 被告
- 羅慶聰
- 被告
- 莊林坐
- 被告
- 黃淑媛
- 被告
- 章吳圓
- 被告
- 林玉華
- 被告
- 李王樹蘭
- 被告
- 王阮緣
- 被告
- 王寶足
- 被告
- 巫麗英
- 被告
- 之4
- 被告
- 許孝輔
- 被告
- 號
- 被告
- 廖玫瑛
- 被告
- 蔡秋霞
- 被告
- 方中正
- 被告
- 林鳳
- 被告
- 張翠桃
- 被告
- 黃盈樺
- 被告
- 張秀香
- 被告
- 賴文英
- 被告
- 戴銓木
- 被告
- 徐月子
- 被告
- 楊飛鴦
- 被告
- 吳秀霞
- 被告
- 黃明德
- 被告
- 林吳淑鸞
- 被告
- 陳玉珠
- 被告
- 之2
- 被告
- 林素真
- 被告
- 2
- 被告
- 孫銘章
9三樓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8年度選偵字第133號、98年度選偵字第146號~98年度選偵字
第192號、98年度選偵字第234號~98年度選偵字第294號)及追
加起訴(98年度選偵字第161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陳文卿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叁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捌萬元,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十五編號一所示之現金,應與附表十五編號一所示之人連帶沒收。
洪金山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叁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捌萬元,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十五編號二所示之現金,應與附表十五編號二所示之人連帶沒收。
王日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叁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捌萬元,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十五編號三所示之現金,應與附表十五編號三所示之人連帶沒收。
劉蕭瓊惠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十五編號四、十一所示之現金,應分別與附表十五編號四、十一所示之人連帶沒收。又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叁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現金壹仟元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叁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玖萬元,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十五編號四、十一所示之現金,應分別與附表十五編號四、十一所示之人連帶沒收,另扣案之現金壹仟元沒收。
蔡安一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叁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捌萬元,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十五編號五所示之現金,應與附表十五編號五所示之人連帶沒收。
譚雪珠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叁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捌萬元,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十五編號六所示之現金,應與附表十五編號六所示之人連帶沒收。
羅齡金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叁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捌萬元,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十五編號七、十二所示之現金,應分別與附表十五編號七、十二所示之人連帶沒收。
方張初惠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十五編號九所示之現金,應與附表十五編號九所示之人連帶沒收。又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叁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現金壹仟元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叁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玖萬元,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十五編號九所示之現金,應與附表十五編號九所示之人連帶沒收,另扣案之現金壹仟元沒收。
徐銀得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十五編號十五所示之現金,應與附表十五編號十五所示之人連帶沒收。又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叁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現金壹仟元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叁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肆萬元,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十五編號十五所示之現金,應與附表十五編號十五所示之人連帶沒收,另扣案之現金壹仟元沒收。
李啟章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叁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現金貳仟元沒收。
郭妙瑩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叁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褫奪公權叁年,扣案之現金壹仟元沒收。
盧鄭碧霞預備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叁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十五編號十所示之現金,應與附表十五編號十所示之人連帶沒收。
張譯云預備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十五編號十一所示之現金,應與附表十五編號十一所示之人連帶沒收。又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叁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現金壹千元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叁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玖萬元,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十五編號十一所示之現金,應與附表十五編號十一所示之人連帶沒收,另扣案之現金壹仟元沒收。
徐丸女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未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廖慶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未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楊羅金枝、黃國振、蕭金坤、陳麗珠、胡齡文、陳王梅分、葉永吉、賴英景、胡淑麗、謝燦榮、李雅芸、蘇林春喜、林木源、段玉明、王月娥、王劉碧蓮、沈慧純、周施春蓮、江俊輝、吳瓊葵、孫文霞、黃金英、蔡羅香妹、張鈺杯、曾俊義、呂世明、張益貴、曾碧瑛、呂素卿、鄭胡英美、王黃月娥、林練墘、陳寶珠、郭平和、呂明星、呂明與、吳東魁、葉宗仁、蔡李麗鳳、黃印樹、黃允涼、孫曾綉絲、陳蔡文姬、陳邵宜、粘麗惠、黃羅敏文、張麗雪、施張菊、何月春、褚木元、林嘉瑢、曾俊明、黃施足、葉榮華、郭草英、孫阮玉卿、蔡文雄、李育昇、施吳阿寶、羅慶聰、莊林坐、黃淑媛、章吳圓、林玉華、李王樹蘭、王阮緣、王寶足、巫麗英、許孝輔、廖玫瑛、蔡秋霞、方中正、林鳳、張翠桃、張秀香、賴文英、戴銓木、徐月子、楊飛鴦、吳秀霞、黃明德、林吳淑鸞、陳玉珠、林素真、孫銘章、黃盈樺均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各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現金各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慶隆(經本院另案審結)為中華民國98年縣長、縣市議員暨鄉鎮市長選舉嘉義市第一選區(東區)市議員候選人黃盈智之父,係現任嘉義市東區中庄里里長。黃慶隆於上開選舉期間,為使其子黃盈智能順利當選,竟與林振國(同里第20鄰鄰長,經本院另案審結)共同,或夥同林振國分別與李素花(同里第19鄰鄰長之母,經本院另案審結)、陳文卿(同里第17鄰鄰長)共同,或與林德州共同(同里第8鄰鄰長,經本院另案審結),或夥同林德州分別與徐銀得(該里里民)、洪金山(該里里民)、王日(同里第7鄰鄰長)、劉蕭瓊惠(同里第14鄰鄰長之母)、蔡安一(同里第2鄰鄰長)、譚雪珠(該里里民)、曾嘉寶(同里第12鄰鄰長,經本院另案審結),或與林德州、曾嘉寶再分別與羅齡金(同里第11鄰鄰長)、方張初惠(同里第15鄰鄰長之妻)共同基於對有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聯絡,以每票新台幣(下同)1千元之代價,為黃盈智買票,而為下列賄選買票行為:
(一)黃慶隆於民國98年9月中旬某日,在嘉義市東區中庄里辦事處,先行交付賄款5萬元與林振國,作為林振國向該里民行賄之賄款,復於98年10月1日,在上揭地點,另交付5萬元、3萬元與林振國,指示林振國將該筆5萬元、3萬元之款項分別轉交與陳文卿、李素花,作為渠等2人向該里里民行賄之賄款。另於98年10月9日,在上揭地點,黃慶隆復交付1萬5千元與林振國,指示林振國將該筆1萬5千元之賄款轉交與陳文卿,作為陳文卿向該里里民行賄之賄款。嗣林振國均依黃慶隆之指示,分別前往陳文卿位於嘉義市○區○○里○○鄰○○路529號之住處、李素花位於嘉義市○區○○里○○鄰○○路537之49號之住處,將上開賄款如數交付與陳文卿、李素花。被告林振國、李素花,及證人陳文卿均以每票1千元之代價,分別於附表一至三所示期間,逐戶至附表一至三所示於此次嘉義市第一選區(東區)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人之住所,向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受賄者楊羅金枝等人(李林阿挽投票受賄部分經本院另案審結)表示此次嘉義市市議員選舉拜託支持黃盈智,並當場提出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賂賄金額交與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受賄者楊羅金枝等人收受,並囑咐上開受賄者楊羅金枝等人轉交其家中如附表一至三有投票權之人各1千元,並轉知須投票支持黃盈智,並預備對於上開受賄者家中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上開受賄者楊羅金枝等人基於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之犯意,分別收受林振國、李素花、陳文卿所交付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賄賂金額(含受賄者及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人2欄),然均未轉告此事,亦未將上開賄款交給渠等家中不知情之其他有投票權人。
(二)黃慶隆復於98年9月中旬某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其位於嘉義市○區○○里○○街12號之住處,將1百萬元交付與林德州,作為林德州向該里里民行賄之賄款。林德州即分別:(1)於98年9月間某日,在嘉義市○○路與忠孝路口,將黃慶隆所交付1百萬元賄款其中2萬8千元交付與洪金山,作為洪金山向該里里民行賄之賄款;(2)於98年9月中旬某日,在蔡安一位於嘉義市○區○○里○鄰○○街73號之住處,將黃慶隆所交付1百萬元賄款其中5萬元交付與蔡安一,作為蔡安一向該里里民行賄之賄款;(3)於98年10月中旬某日,在嘉義市萬台宮內,將黃慶隆所交付1百萬元賄款其中1萬元交與盧鄭碧霞,作為盧鄭碧霞向該里里民行賄之賄款(盧鄭碧霞嗣反悔而未用以行賄);(4)於98年9月中旬某日,先在嘉義市萬台宮,將黃慶隆所交付1百萬元賄款其中10萬元交與王日,之後陸續在王日位於嘉義市○區○○街193號之7住處,將黃慶隆所交付1百萬元賄款其中2萬元、2萬元、1萬元交與王日,共計15萬元,作為王日向該里里民行賄之賄款;(5)於98年9月下旬某日及翌日,在其位於嘉義市○區○○街193之6號住處,將黃慶隆所交付1百萬元賄款其中3萬6千元、3萬6千元交付與劉蕭瓊惠,共計7萬2千元,作為劉蕭瓊惠向該里里民行賄之賄款;(6)於98年9月底某日,在譚雪珠位於嘉義市○區○○街75巷18號之住處,將黃慶隆所交付1百萬賄款其中15萬元交與譚雪珠,作為譚雪珠向該里里民行賄之賄款;(7)於98年9月中旬某日,在羅齡金位於嘉義市○區○○街62號之住處,將黃慶隆所交付1百萬元賄款其中5萬元交與羅齡金,作為羅齡金向該里里民行賄之賄款(羅齡金嗣並未以該5萬元行賄,而係陪同曾嘉寶,由曾嘉寶以上開賄款向附表十所示受賄者交付賄賂);(8)於98年10月初某日,在曾嘉寶位於嘉義市○區○○街98號之住處,將黃慶隆所交付1百萬元賄款其中20萬元交與曾嘉寶,作為曾嘉寶向該里里民行賄之賄款。(9)劉蕭瓊惠於98年10月10日,在張譯云位於嘉義市○區○○街131號之住處,將林德州所交付7萬2千元賄款其中1萬6千元交付與張譯云,作為張譯云向該里里民行賄之賄款(張譯云嗣反悔而未用以行賄)。林德州、洪金山、王日、劉蕭瓊惠、蔡安一、譚雪珠、曾嘉寶(其中盧鄭碧霞、張譯云分別收取上揭賄款後,並未向該里里民行賄)均以每票1千元之代價,分別於附表四至十二所示期間,逐戶至附表四至十二所示受賄者即於此次嘉義市第一選區(東區)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人之住所,向如附表四至十二所示之受賄者呂素卿等人(楊芳蘭投票受賄部分經本院另案審結)表示此次嘉義市市議員選舉拜託支持黃盈智,並當場提出如附表四至十二所示之賂賄金額交與如附表四至十二所示之受賄者如呂素卿等人收受,並囑咐上開受賄者如呂素卿等人轉交其家中如附表四至十二有投票權之人各1千元,並轉知須投票支持黃盈智,而對上開受賄者交付賄賂,並預備對於上開受賄者家中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其中林德州於98年10 月間某日,在其位於嘉義市○區○○里○鄰○○街193之6號住處,交付行賄金額新台幣6千元與徐銀得,委託徐銀得於同日在嘉義市文化中心後方林練墘所擺設之水果攤位,交付賄款與林練墘;另曾嘉寶係與羅齡金共同前往附表十所示受賄者住所,並由曾嘉寶由林德州處所收取之上開20萬元之部分金額用以交付賄賂,羅齡金由林德州所收取之上開5萬元,並未用於投票行賄;又曾嘉寶並與方張初惠共同前往附表十二所示受賄者住所,並由曾嘉寶由林德州處所收取之上開20萬元之部分金額用以交付賄賂)。上開受賄者呂素卿等人基於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之犯意,分別收受林德州、洪金山、王日、劉蕭瓊惠、蔡安一、譚雪珠、羅齡金、曾嘉寶、方張初惠所交付附表四至十二所示之賄賂金額(含受賄者及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人2欄),然均未轉告此事,亦未將上開賄款交給渠等家中不知情之其他有投票權人。
二、李啟章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而約為投票權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犯意,於98年11月中旬某日晚間9時許,在其位於嘉義市○區○○路537號之55住處,以每票1千元之代價,向孫銘章表示此次嘉義市市議員選舉拜託支持黃盈智,並當場提出3千元與孫銘章收受,並囑咐孫銘章轉交其家中有投票權之人各1千元,並轉知須投票支持黃盈智,而對孫銘章交付賄賂,並預備對於上開受賄者家中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孫銘章基於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李啟章上開賄賂金額,然均未轉告此事,亦未將上開賄款交給渠等家中不知情之其他有投票權人陳金女、孫進星。
三、郭妙瑩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而約為投票權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犯意,於98年11月16日晚間9時45分許,在黃盈樺位於嘉義市東區中庄里21鄰海埔新村18號之住處,以每票1千元之代價,向黃盈樺表示此次嘉義市市議員選舉拜託支持黃盈智,並當場提出2千元與黃盈樺收受,並囑咐黃盈樺轉交其家中另一有投票權之人1千元,並轉知須投票支持黃盈智,而對黃盈樺交付賄賂,並預備對於黃盈樺家中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黃盈樺基於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郭妙瑩上開賄賂金額,然均未轉告此事,亦未將上開賄款交給渠等家中不知情之其他有投票權人黃金龍。
四、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及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台南市調查站、台南縣調查站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文卿、洪金山、王日、劉蕭瓊惠、蔡安一、譚雪珠、羅齡金、方張初惠、李啟章、郭妙瑩、、盧鄭碧霞、張譯云、徐銀得、徐丸女、廖慶、楊羅金枝、黃國振、蕭金坤、陳麗珠、胡齡文、陳王梅分、葉永吉、賴英景、胡淑麗、謝燦榮、李雅芸、蘇林春喜、林木源、段玉明、王月娥、王劉碧蓮、沈慧純、周施春蓮、江俊輝、吳瓊葵、孫文霞、黃金英、蔡羅香妹、張鈺杯、曾俊義、呂世明、張益貴、曾碧瑛、呂素卿、鄭胡英美、王黃月娥、林練墘、陳寶珠、郭平和、呂明星、呂明與、吳東魁、葉宗仁、蔡李麗鳳、黃印樹、黃允涼、孫曾綉絲、陳蔡文姬、陳邵宜、粘麗惠、黃羅敏文、張麗雪、施張菊、何月春、褚木元、林嘉瑢、曾俊明、黃施足、葉榮華、郭草英、孫阮玉卿、蔡文雄、李育昇、施吳阿寶、羅慶聰、莊林坐、黃淑媛、章吳圓、林玉華、李王樹蘭、王阮緣、王寶足、巫麗英、許孝輔、廖玫瑛、蔡秋霞、方中正、林鳳、張翠桃、張秀香、賴文英、戴銓木、徐月子、楊飛鴦、吳秀霞、黃明德、林吳淑鸞、陳玉珠、林素真、孫銘章、黃盈樺等101人於偵查或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振國(相對於附表一所示之受賄者如被告楊羅金枝等人)、李素花(相對於附表二所示之受賄者如被告王月娥等人)、陳文卿(相對於附表三所示之受賄者如被告曾碧瑛等人)、林德州(相對於附表四所示之受賄者被告呂素卿等人,及共同行賄者即被告徐銀得)、洪金山(相對於附表五所示之受賄者如被告陳寶珠等人)、王日(相對於附表六所示之受賄者如被告黃印樹等人)、劉蕭瓊惠(相對於附表七所示之受賄者如被告張譯云等人)、蔡安一(相對於附表八所示之受賄者如被告褚木元等人)、譚雪珠(相對於附表九所示之受賄者如被告施吳阿寶等人)、曾嘉寶(相對於附表十至十二所示之受賄者如被告許孝輔等人,及被告羅齡金)、羅齡金(相對於附表十所示之受賄者如被告許孝輔等人)、方張初惠(相對於附表十二所示之受賄者如被告黃明德等人)、李啟章(相對於附表十三所示之受賄者孫銘章)、郭妙瑩(相對於附表十四所示之受賄者黃盈樺)、附表三所示之受賄者如被告曾碧瑛等人(相對於被告陳文卿)、附表五所示之受賄者如被告陳寶珠等人(相對於被告洪金山)、附表六所示之受賄者如被告黃印樹等人(相對於被告王日)、附表七所示之受賄者如被告張譯云等人(相對於被告劉蕭瓊惠)、附表八所示之受賄者如被告褚木元等人(相對於被告蔡安一)、附表九所示之受賄者如被告施吳阿寶等人(相對於被告譚雪珠)、附表十所示之受賄者如被告許孝輔等人(相對於被告羅齡金)、附表十二所示之受賄者如被告黃明德等人(相對於被告方張初惠)、附表十三所示之受賄者孫銘章(相對於被告李啟章)、附表十四所示之受賄者黃盈樺(相對於被告郭妙瑩)等人於警詢或偵訊時證述綦詳,復有扣案如附表一至十四所示之現金、第8屆市議員選舉嘉義市選舉人名冊2大冊在卷可佐,足徵上開被告101人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上開被告101人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投票行賄罪之處罰,分別規定於刑法第144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於96年11月7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公布後之現行法),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為刑法第144條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規定,應優先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之投票行賄罪,係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為構成要件。其行求、期約、交付行為,係屬階段行為,其行求賄選階段,屬行賄者單方意思表示行為,不以相對人允諾為必要,而交付賄選階段,除行賄者有實施交付賄賂行為外,因對收受賄賂者,刑法第143條有投票受賄罪之處罰規定,二者乃必要共犯中之對向犯,以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犯罪,雖不以收受者確已承諾,或進而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為必要,仍須於行賄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時,受交付之相對人對其交付之目的已然認識而予收受,其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犯行始克成立,行賄者方得論以交付賄賂罪(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381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陳文卿、洪金山、王日、劉蕭瓊惠、蔡安一、譚雪珠、羅齡金、方張初惠、李啟章、郭妙瑩、徐銀得,及其他經本院另案審結之同案被告林振國、李素花、林德州、曾嘉寶分別將附表一至十四所示之賄賂交予附表一至十四所示之受賄者如被告楊羅金枝等人,要求渠等於選舉投票時須將票投與上開市議員候選人黃盈智,足徵附表一至十四所示受賄者對上開被告陳文卿等樁腳交付上開金錢之目的已然認識而予收受,自屬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之行為。至上開被告陳文卿、洪金山、王日、劉蕭瓊惠、蔡安一、譚雪珠、羅齡金、方張初惠、李啟章、郭妙瑩、徐銀得及其他同案被告林振國、李素花、林德州、曾嘉寶所交付附表一至十四所示賄款與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人部分,因附表一至十四之受賄者均未轉告此事,亦未將上開賄款轉交,故渠等對此顯不知情,是此部分僅止於預備交付階段。另如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德州、劉蕭瓊惠分別將用以行賄買票之款項交付證人盧鄭碧霞、張譯云,然該2人嗣均反悔而未向任何人買票,是此部分亦僅止於預備交付階段。
三、核被告陳文卿、洪金山、王日、蔡安一、譚雪珠、羅齡金、李啟章、郭妙瑩等人所為,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被告劉蕭瓊惠、方張初惠、徐銀得等人所為,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及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被告盧鄭碧霞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之預備交付賄賂罪。被告張譯云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之預備交付賄賂罪及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至附表一至附表十四所示之受賄者即徐丸女、廖慶、楊羅金枝、黃國振、蕭金坤、陳麗珠、胡齡文、陳王梅分、葉永吉、賴英景、胡淑麗、謝燦榮、李雅芸、蘇林春喜、林木源、段玉明、王月娥、王劉碧蓮、沈慧純、周施春蓮、江俊輝、吳瓊葵、孫文霞、黃金英、蔡羅香妹、張鈺杯、曾俊義、呂世明、張益貴、曾碧瑛、呂素卿、鄭胡英美、王黃月娥、林練墘、陳寶珠、郭平和、呂明星、呂明與、吳東魁、葉宗仁、蔡李麗鳳、黃印樹、黃允涼、孫曾綉絲、陳蔡文姬、陳邵宜、粘麗惠、黃羅敏文、張麗雪、施張菊、何月春、褚木元、林嘉瑢、曾俊明、黃施足、葉榮華、郭草英、孫阮玉卿、蔡文雄、李育昇、施吳阿寶、羅慶聰、莊林坐、黃淑媛、章吳圓、林玉華、李王樹蘭、王阮緣、王寶足、巫麗英、許孝輔、廖玫瑛、蔡秋霞、方中正、林鳳、張翠桃、張秀香、賴文英、戴銓木、徐月子、楊飛鴦、吳秀霞、黃明德、林吳淑鸞、陳玉珠、林素真、孫銘章、黃盈樺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又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即所謂「買票」),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其內涵。而賄選買票,依通常社會經驗,恆需分別對多數有投票權人同時或先後進行多次同種類之賄選買票行為,始有可能獲得足以影響投票結果之票數。否則若僅對單一有投票權之人實行一次賄選行為,顯然無從達到其犯罪之目的,故該罪在客觀上自以反覆或延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常態,且反覆實行之複次賄選行為,僅侵害單一之選舉法益,在刑法評價上自應論以「集合犯」一罪,始為適當(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09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以一行為同時對多數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祇侵害一個國家法益,應僅成立一投票行賄罪。而該罪之預備犯,僅止於該罪著手實行前之準備階段,嗣若進而實行行賄之行為,即為行賄所吸收,不另論罪。則以一行為同時對多數有投票權人行賄,尚且論以一罪,其以一行為同時對多數有投票權之人部分賄選,部分尚在預備賄選階段,尤僅能論以一罪(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2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陳文卿、洪金山、王日、劉蕭瓊惠、蔡安一、譚雪珠、羅齡金、方張初惠、李啟章、郭妙瑩、徐銀得等人及經另案審結之其他同案被告林振國、李素花、林德州、曾嘉寶基於買票之單一或概括犯意,而有複次之買票行賄行為,各該複次買票行賄行為中,雖有部分僅止於預備賄選階段,業如前述,然渠等既已分別將用以買票行賄之款項交付附表一至十四所示受賄者,而達交付階段,應僅依集合犯論以交付賄賂之1罪。被告陳文卿與同案被告黃慶隆、林振國就附表三之投票行賄犯行;被告洪金山與同案被告黃慶隆、林德州就附表五之投票行賄犯行;被告王日與同案被告黃慶隆、林德州就附表六之投票行賄犯行;被告劉蕭瓊惠與同案被告黃慶隆、林德州就附表七之投票行賄犯行;被告蔡安一與同案被告黃慶隆、林德州就附表八之投票行賄犯行;被告譚雪珠與同案被告黃慶隆、林德州就附表九之投票行賄犯行;被告羅齡金與同案被告黃慶隆、林德州、曾嘉寶就附表十之投票行賄犯行;被告方張初惠與同案被告黃慶隆、林德州、曾嘉寶就附表十二之投票行賄犯行;被告徐銀得與同案被告黃慶隆就其受被告林德州委託將賄款轉交與被告林練墘之投票行賄犯行,均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又上開被告101人均分別於偵查或本院審理中自白上述犯行,均應依渠等所犯係投票行賄或投票受賄犯行,分別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前段或同法第111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民主政治基礎在公平之選舉制度,使具有才德、品行、學識、操守、政見優良且有志為民服務者,得以透過公平選舉之制度勝出,故選舉機制攸關國家政治之良窳、法律之興廢、公務員之進退,影響國家及人民權利至深且鉅,公平選舉制度首要避免金錢或其他利益介入選舉,以確保選民得基於理性、自主意志參與政治事務之決定,治安機關有鑑於國內社會環境尚未能就此深自體認,民眾法治觀念薄弱,每於選舉前,利用各種傳播媒體積極宣導政府查辦賄選之決心,並呼籲候選人及選民共同摒除賄選,詎上開被告101人等竟置若罔聞,以身試法,破壞選舉之公平及公正性,侵蝕選賢與能之選舉目的,所為實屬不該,然慮及上開被告101人犯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並就被告徐丸女、廖慶、楊羅金枝、黃國振、蕭金坤、陳麗珠、胡齡文、陳王梅分、葉永吉、賴英景、胡淑麗、謝燦榮、李雅芸、蘇林春喜、林木源、段玉明、王月娥、王劉碧蓮、沈慧純、周施春蓮、江俊輝、吳瓊葵、孫文霞黃金英、蔡羅香妹、張鈺杯、曾俊義、呂世明、張益貴、曾碧瑛、呂素卿、鄭胡英美、王黃月娥、林練墘、陳寶珠、郭平和、呂明星、呂明與、吳東魁、葉宗仁、蔡李麗鳳、黃印樹、黃允涼、孫曾綉絲、陳蔡文姬、陳邵宜、粘麗惠、黃羅敏文、張麗雪、施張菊、何月春、褚木元、林嘉瑢、曾俊明、黃施足、葉榮華、郭草英、孫阮玉卿、蔡文雄、李育昇、施吳阿寶、羅慶聰、莊林坐、黃淑媛、章吳圓、林玉華、李王樹蘭、王阮緣、王寶足、巫麗英、許孝輔、廖玫瑛、蔡秋霞、方中正、林鳳、張翠桃、張秀香、賴文英、戴銓木、徐月子、楊飛鴦、吳秀霞、黃明德、林吳淑鸞、陳玉珠、林素真、孫銘章、黃盈樺等人所宣告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劉蕭瓊惠、方張初惠、徐銀得、張譯云所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又上開被告101人,除:(1)被告賴英景前因賭博罪,經本院以85年度易字第2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86年4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2)被告沈慧純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82年度易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82年3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3)被告曾俊義前因誣告案件,經本院以66年度易字第4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66年9月7日執行完畢;(4)被告林練墘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82年度易字第10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82年9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5)被告羅齡金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2年度訴字第85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於85年5月2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87年6月10日因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外,其餘被告96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渠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犯後坦承犯行,其中被告陳文卿、洪金山、王日、劉蕭瓊惠、蔡安一、譚雪珠、羅齡金、方張初惠、李啟章、郭妙瑩、盧鄭碧霞、張譯云、徐銀得等人並於本院審理中均承諾願意向公庫捐款如主文所示之數額,足認深具悔意,經此次科刑教訓後,當益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所有被告等人所受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緩刑刑期均如主文所示),並命被告陳文卿、洪金山、王日、劉蕭瓊惠、蔡安一、譚雪珠、羅齡金、方張初惠、李啟章、郭妙瑩、盧鄭碧霞、張譯云、徐銀得等人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分別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款項,以勵自新。又檢察官對被告王日上開犯行,具體求處有期徒刑5年;對被告盧鄭碧霞、張譯云上開犯行,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5年;對被告徐銀得上開犯行,具體求處有期徒刑2年;對被告施張菊、林練墘上開犯行,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對被告胡齡文、胡淑麗、葉永吉、陳王梅分、謝燦榮、林木源、段玉明、李雅芸、王劉碧蓮、周施春蓮、吳瓊葵、江俊輝、黃金英、孫文霞、蔡羅香妹、張鈺杯、曾碧瑛、張益貴、呂素卿、鄭胡英美、王黃月娥、陳寶珠、吳東魁、呂明與、蔡李麗鳳、郭和平、呂明星、葉宗仁、黃印樹、粘麗惠、黃羅敏文、陳蔡文姬、張麗雪、何月春、孫阮玉卿、褚木元、曾俊明、郭草英、蔡文雄、葉榮華、林嘉瑢、李育昇、黃施足、巫麗英、王阮緣、章吳圓、莊林坐、羅慶聰、黃淑媛、施吳阿寶、王寶足、李王樹蘭、許孝輔、廖玫瑛、蔡秋霞、張秀香、林鳳、張翠桃、楊飛鴦、戴銓木、徐月子、吳秀霞、賴文英、黃明德、林吳淑鸞、林素真、陳玉珠、方中正、孫銘章、黃盈樺等70人上開犯行,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5年;被告楊羅金枝、徐丸女、黃國振、蕭金坤、陳麗珠、廖慶、賴英景、蘇林春喜、王月娥、沈慧純、曾俊義、呂世明、黃允涼、孫曾綉絲、陳邵宜、林玉華等16人,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5年,然按「刑事審判之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之被告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五十七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迭經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973號、94年度台上字第2131號、94年度台上字第2275號等刑事判決在案,本院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臚列情事,並考量被告犯罪情節、行為手段等情狀,認為科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即可達罰當其罪之目的,檢察官對前揭被告等人之求刑稍屬過重,附此敘明。
六、又按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此項褫奪公權之宣告,寓有強制性,為刑法第37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不受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限制,法院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81年度台非字第24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上開被告等101人既經本院宣告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自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另被告劉蕭瓊惠、方張初惠、徐銀得、張譯云所宣告之褫奪公權部分,並依刑法第51條第8款「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規定,定上開被告4人應執行褫奪公權2年。
七、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固規定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但如其賄賂已交付與有投票權之人收受,因收受者係犯刑法第143 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其所收受之賄賂應依同法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故犯投票行賄罪者,其已交付之賄賂,自應依刑法第143條第2項規定,於其對向共犯所犯投票受賄罪為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之從刑宣告,不得再依上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沒收(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91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陳文卿、洪金山、王日、劉蕭瓊惠、蔡安一、譚雪珠、羅齡金、方張初惠、李啟章、郭妙瑩、徐銀得等人及經另案審結之其他同案被告林振國、李素花、林德州、曾嘉寶分別委請附表一至十四之受賄者,轉交賄賂與渠等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之人而預備交付之賄款(含扣案及未扣案),及被告盧鄭碧霞、張譯云等2人未用於行賄買票之賄款(含扣案及未扣案),其數額均詳如附表一至十四備註欄及附表十五所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除附表十五編號十三、十四所示賄款應分別於被告李啟章、郭妙瑩所犯投票行賄罪下諭知沒收外,其餘附表十五編號一至十二、十五所示賄款(含扣案及未扣案),應分別由附表十五編號一至十二、十五所示所示之人連帶沒收。至附表一至十四所示受賄者,如被告楊羅金枝等人所收之賄賂各1千元,均應依刑法第143條第2項規定,予以沒收。再按刑法第143條第2項固規定:犯同條第1項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然所謂追徵其價額者,必限於所沒收之物為我國現行貨幣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始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如應予沒收者為我國貨幣即新臺幣(中央銀行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及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第2條參照),因其本身即為我國現行貨幣價值之表示,自不發生追徵其價額之問題,是本件被告徐丸女、廖慶收受之賄賂1千元,雖未扣案,亦僅能宣告沒收,並無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餘地,附此敘明。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第3項、第5項前段、第111條第1項後段、第113條第3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143條第1項、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8款、第74條第1 項第1、2款、第2項第4款、第37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143條: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T47;附表一:被告林振國行賄部分(收受黃慶隆用以交付他人行賄之款項新台幣50000元)┌──┬───────┬───────────────────┬──────┬─────┐│編號│行賄時間、地點│ 賄賂(新台幣) │ 扣案金額之 │備 註││ │、行賄金額 ├───────┬───────────┤ 出處頁數 │ ││ │ │ 受賄者 │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 │ ││ │ │ │之人 │ │ │├──┼───────┼───────┼───────────┼──────┼─────┤│ 1 │98年11月初某日│胡齡文 │無 │98年度選他字│ ││ │上午9時許,在 │現金1000元 │ │第154號卷(四│ ││ │嘉義市○○路53│(已扣案) │ │)P.198 │ ││ │3號4樓之2樓下 │ │ │ │ ││ │,交付行賄金額│ │ │ │ ││ │現金1000元 │ │ │ │ │├──┼───────┼───────┼───────────┼──────┼─────┤│ 2 │98年10月份某日│徐丸女 │李平現金1000元 │ │ ││ │上午9時許,在 │現金1000元 │(未繳回扣案) │ │ ││ │嘉義市○○路53│(未繳回扣案) │ │ │ ││ │7號之70住處前 │ │ │ │ ││ │,交付行賄金額│ │ │ │ ││ │現金2000元 │ │ │ │ │├──┼───────┼───────┼───────────┼──────┼─────┤│ 3 │98年9月26日, │黃國振 │黃淑淩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訴字│ ││ │在嘉義市○○路│現金1000元 │黃健洋現金1000元 │第12號卷(二)│ ││ │537之68號1樓住│(已扣案) │黃依婷現金1000元 │P.70 │ ││ │處,交付行賄金│ │(均已扣案) │ │ ││ │額現金4000元 │ │ │ │ │├──┼───────┼───────┼───────────┼──────┼─────┤│ 4 │98年10月底某日│楊羅金枝 │楊琇茹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訴字│ ││ │上午某時,在嘉│現金1000元 │楊琇雯現金1000元 │第12號卷(二)│ ││ │義市○○路537 │(已扣案) │楊琇惠現金1000元 │P.70 │ ││ │之66號住處附近│ │楊雅筌現金1000元 │ │ ││ │,交付行賄金額│ │(均已扣案) │ │ ││ │現金5000元 │ │ │ │ │├──┼───────┼───────┼───────────┼──────┼─────┤│ 5 │98年11月初某日│蕭金坤 │蕭成物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訴字│ ││ │,在嘉義市忠孝│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2號卷(二)│ ││ │路533號2樓之2 │(已扣案) │ │P.70 │ ││ │住處,交付行賄│ │ │ │ ││ │金額現金2000元│ │ │ │ │├──┼───────┼───────┼───────────┼──────┼─────┤│ 6 │98年11月初某日│陳麗珠 │王凱立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訴字│ ││ │12時許,在嘉義│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2號卷(二)│ ││ │市○○路537之6│(已扣案) │ │P.70 │ ││ │5號住處門口, │ │ │ │ ││ │交付行賄金額現│ │ │ │ ││ │金2000元 │ │ │ │ │├──┼───────┼───────┼───────────┼──────┼─────┤│ 7 │98年11月10日下│林木源 │無 │98年度選他字│ ││ │午7時許,在嘉 │現金1000元 │ │第154號卷(四│ ││ │義市○○路531 │(已扣案) │ │)P.198 │ ││ │號後方防火巷,│ │ │ │ ││ │交付行賄金額現│ │ │ │ ││ │金1000元 │ │ │ │ │├──┼───────┼───────┼───────────┼──────┼─────┤│ 8 │98年10月上旬某│段玉明 │無 │98年度選他字│ ││ │日上午10時許,│現金1000元 │ │第154號卷(四│ ││ │在嘉義市○○路│(已扣案) │ │)P.198 │ ││ │537之70號3樓住│ │ │ │ ││ │處,交付行賄金│ │ │ │ ││ │額現金1000元 │ │ │ │ │├──┼───────┼───────┼───────────┼──────┼─────┤│ 9 │98年10月初某日│葉永吉 │廖燕燕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下午6時許,在 │現金1000元 │葉契村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四│ ││ │嘉義市○○路53│(已扣案) │葉許三嬌現金1000元 │)P.154 │ ││ │7之63號住處, │ │葉淑如現金1000元 │ │ ││ │交付行賄金額現│ │葉淑娟現金1000元 │ │ ││ │金6000元 │ │(均已扣案) │ │ │├──┼───────┼───────┼───────────┼──────┼─────┤│ 10 │98年9月間某日 │胡淑麗 │許純彰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下午7時許,在 │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54號卷(四│ ││ │嘉義市○○路53│(已扣案) │ │)P.154 │ ││ │7之64號2樓住處│ │ │ │ ││ │,交付行賄金額│ │ │ │ ││ │現金2000元 │ │ │ │ │├──┼───────┼───────┼───────────┼──────┼─────┤│ 11 │98年9月中旬某 │李雅芸 │無 │98年度選他字│ ││ │日,在嘉義市忠│現金1000元 │ │第154號卷(四│ ││ │孝路537之67號2│(已扣案) │ │)P.198 │ ││ │樓住處,交付行│ │ │ │ ││ │賄金額現金1000│ │ │ │ ││ │元 │ │ │ │ │├──┼───────┼───────┼───────────┼──────┼─────┤│ 12 │98年10月底某日│蘇林春喜 │蘇棠仁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訴字│ ││ │晚間,在嘉義市│現金1000元 │蘇文斌現金1000元 │第12號卷(二)│ ││ │忠孝路537之63 │(已扣案) │(均已扣案) │P.70 │ ││ │號3樓住處門口 │ │ │ │ ││ │,交付行賄金額│ │ │ │ ││ │現金3000元 │ │ │ │ │├──┼───────┼───────┼───────────┼──────┼─────┤│ 13 │98年10月底某日│陳王梅分 │陳諆勳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晚間,在嘉義市│現金1000元 │陳冠文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四│ ││ │忠孝路531號住 │(已扣案) │陳柏升現金1000元 │)P.198 │ ││ │處門口,交付行│ │(均已扣案) │ │ ││ │賄金額現金4000│ │ │ │ ││ │元 │ │ │ │ │├──┼───────┼───────┼───────────┼──────┼─────┤│ 14 │98年10月初某日│謝燦榮 │謝政煌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在嘉義市忠孝│現金1000元 │謝易旿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四│ ││ │路537之66號3樓│(已扣案) │(均已扣案) │)P.198 │ ││ │住處,交付行賄│ │ │ │ ││ │金額現金3000元│ │ │ │ │├──┼───────┼───────┼───────────┼──────┼─────┤│ 15 │98年9月25日, │賴英景 │鄧素華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訴字│ ││ │在嘉義市○○路│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2號卷(二)│ ││ │537之63號2樓住│(已扣案) │ │P.70 │ ││ │處,交付行賄金│ │ │ │ ││ │額現金2000元 │ │ │ │ │├──┼───────┼───────┼───────────┼──────┼─────┤│ 16 │98年10月30日下│廖慶 │廖雨水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訴字│ ││ │午5時,在嘉義 │現金1000元 │廖軍翔現金1000元 │第12號卷(二)│ ││ │市○○路537之6│(未繳回扣案)│彭虹鈞現金1000元 │P.32 │ ││ │2號住處,交付 │ │(均未繳回扣案) │ │ ││ │行賄金額現金40│ │ │ │ ││ │00元 │ │ │ │ │├──┴───────┼───────┼───────────┼──────┼─────┤│受賄者及受賄者其他中│扣案:14000元 │扣案:23000元 │ │ ││家有投票權之人其賄賂│ │ │ │ ││金額合計 │未扣案:2000元│未扣案:4000元 │ │ ││ │ │ │ │ │├──┬───────┴───────┴───────────┴──────┴─────┤│備註│一、林振國尚未交付之賄賂 ││ │ ┌─ 扣案:4000元 (98年度選訴字第12號卷(六)P.29) ││ │ │ ││ │ └─ 未扣案:3000元 ││ │ ││ │二、預備交付與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人之金額 ││ │ ┌─ 扣案:23000元 ││ │ │ ││ │ └─ 未扣案:4000元 ││ │ ││ │三、連帶沒收部分 ││ │ ┌─ 扣案:27000元 ││ │ │ ││ │ └─ 未扣案:7000元 │└──┴────────────────────────────────────────┘~T50;附表二:被告李素花行賄部分(收受林振國用以交付他人行賄之款項新台幣30000元)┌──┬───────┬───────────────────┬──────┬─────┐│編號│行賄時間、地點│ 賄賂(新台幣) │ 扣案金額之 │備 註││ │、行賄金額 ├───────┬───────────┤ 出處頁數 │ ││ │ │ 受賄者 │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 │ ││ │ │ │之人 │ │ │├──┼───────┼───────┼───────────┼──────┼─────┤│ 1 │98年11月4日19 │王月娥 │無 │98年度選訴字│ ││ │時15分許,在李│現金1000元 │ │第12號卷(二)│ ││ │素花所經營位於│(已扣案) │ │P.70 │ ││ │嘉義市東區中庄│ │ │ │ ││ │里忠孝路537之 │ │ │ │ ││ │49號雜貨店,交│ │ │ │ ││ │付行賄金額現金│ │ │ │ ││ │1000元 │ │ │ │ │├──┼───────┼───────┼───────────┼──────┼─────┤│ 2 │98年10月底某日│王劉碧蓮 │王基森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19時許,在李素│現金1000元 │王斯民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一│ ││ │花所經營位於嘉│(已扣案) │施靜宜現金1000元 │)P.145 │ ││ │義市東區中庄里│ │(均已扣案) │ │ ││ │忠孝路537之49 │ │ │ │ ││ │號雜貨店,交付│ │ │ │ ││ │行賄金額現金40│ │ │ │ ││ │00元 │ │ │ │ │├──┼───────┼───────┼───────────┼──────┼─────┤│ 3 │98年11月初,在│沈慧純 │黃麗卿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訴字│ ││ │李素花所經營位│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2號卷(二)│ ││ │於嘉義市東區中│(已扣案) │ │P.70 │ ││ │庄里忠孝路537 │ │ │ │ ││ │之49號雜貨店,│ │ │ │ ││ │交付行賄金額現│ │ │ │ ││ │金2000元 │ │ │ │ │├──┼───────┼───────┼───────────┼──────┼─────┤│ 4 │98年10、11月間│周施春蓮 │周水善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在李素花所經│現金1000元 │周明璋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一│ ││ │營位於嘉義市東│(已扣案) │(均已繳回扣案) │)P.145、98年│ ││ │區○○里○○路│ │ │度選訴字第12│ ││ │537之49號雜貨 │ │ │(二)P.70 │ ││ │店,交付行賄金│ │ │ │ ││ │額現金3000元 │ │ │ │ │├──┼───────┼───────┼───────────┼──────┼─────┤│ 5 │98年10月上旬某│吳瓊葵 │孫志豪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日11時許,在李│現金1000元 │孫文慶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一│ ││ │素花所經營位於│(已扣案) │(均已扣案) │)P.145 │ ││ │嘉義市東區中庄│ │ │ │ ││ │里忠孝路537之 │ │ │ │ ││ │49號雜貨店,交│ │ │ │ ││ │付行賄金額現金│ │ │ │ ││ │3000元 │ │ │ │ │├──┼───────┼───────┼───────────┼──────┼─────┤│ 6 │98年10月上旬某│江俊輝 │江俊達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日7時許,在李 │現金1000元 │江陳碧花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一│ ││ │素花所經營位於│(已扣案) │蕭秀琴現金1000元 │)P.145 │ ││ │嘉義市東區中庄│ │(均已扣案) │ │ ││ │里忠孝路537之 │ │ │ │ ││ │49號雜貨店,交│ │ │ │ ││ │付行賄金額現金│ │ │ │ ││ │4000元 │ │ │ │ │├──┼───────┼───────┼───────────┼──────┼─────┤│ 7 │98年10月中旬某│黃金英 │黃羅綵雲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日10時許,在李│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54號卷(四│ ││ │素花所經營位於│(已扣案) │ │)P.154 │ ││ │嘉義市東區中庄│ │ │ │ ││ │里忠孝路537之 │ │ │ │ ││ │49號雜貨店,交│ │ │ │ ││ │付行賄金額現金│ │ │ │ ││ │2000元 │ │ │ │ │├──┼───────┼───────┼───────────┼──────┼─────┤│ 8 │98年10月上旬10│孫文霞 │無 │98年度選他字│ ││ │時許,在李素花│現金1000元 │ │第154號卷(一│ ││ │所經營位於嘉義│(已扣案) │ │)P.145 │ ││ │市東區中庄里忠│ │ │ │ ││ │孝路537之49號 │ │ │ │ ││ │雜貨店,交付行│ │ │ │ ││ │賄金額現金1000│ │ │ │ ││ │元 │ │ │ │ │├──┼───────┼───────┼───────────┼──────┼─────┤│ 9 │98年11月初某日│蔡羅香妹 │蔡進鴻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在李素花所經│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54號卷(一│ ││ │營位於嘉義市東│(已扣案) │ │)P.145 │ ││ │區○○里○○路│ │ │ │ ││ │537之49號雜貨 │ │ │ │ ││ │店,交付行賄金│ │ │ │ ││ │額現金2000元 │ │ │ │ │├──┼───────┼───────┼───────────┼──────┼─────┤│ 10 │98年10月中旬某│李林阿挽 │李啟章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日,在李素花所│現金1000元 │李嘉成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一│ ││ │經營位於嘉義市│(已扣案) │(均已扣案) │)P.145 │ ││ │東區中庄里忠孝│ │ │ │ ││ │路537之49號雜 │ │ │ │ ││ │貨店,交付行賄│ │ │ │ ││ │金額現金3000元│ │ │ │ │├──┼───────┼───────┼───────────┼──────┼─────┤│ 11 │98年10月底18時│張鈺杯 │林繼義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許,日,在李素│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54號卷(一│ ││ │花所經營位於嘉│(已扣案) │ │)P.165 │ ││ │義市東區中庄里│ │ │ │ ││ │忠孝路537之49 │ │ │ │ ││ │號雜貨店,交付│ │ │ │ ││ │行賄金額現金 │ │ │ │ ││ │2000元 │ │ │ │ │├──┴───────┼───────┼───────────┼──────┼─────┤│受賄者及受賄者其他中│扣案:11000元 │扣案:16000元 │ │ ││家有投票權之人其賄賂│ │ │ │ ││金額合計 │未扣案:無 │未扣案:無 │ │ │├──┬───────┴───────┴───────────┴──────┴─────┤│備註│ 一、李素花尚未交付之賄賂 ││ │ ┌─ 扣案:3000元 (98年度選訴字第12號卷(三)P.48) ││ │ │ ││ │ └─ 未扣案:無 ││ │ ││ │ 二、預備交付與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人之金額 ││ │ ┌─ 扣案:16000元 ││ │ │ ││ │ └─ 未扣案:無 ││ │ ││ │三、連帶沒收部分 ││ │ ┌─ 扣案:19000元 ││ │ │ ││ │ └─ 未扣案:無 │└──┴────────────────────────────────────────┘~T50;附表三:被告陳文卿行賄部分(收受林振國用以交付他人行賄之款項新台幣65000元)┌──┬───────┬───────────────────┬──────┬─────┐│編號│行賄時間、地點│ 賄賂(新台幣) │ 扣案金額之 │備 註││ │、行賄金額 ├───────┬───────────┤ 出處頁數 │ ││ │ │ 受賄者 │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 │ ││ │ │ │之人 │ │ │├──┼───────┼───────┼───────────┼──────┼─────┤│ 1 │98年10月4或5日│曾碧瑛 │吳孟芬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某時,在右列人│現金1000元 │吳木村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二│ ││ │員之住處,交付│(已扣案) │方秋燕現金1000元 │)P.89 │ ││ │行賄金額現金 │ │(均已扣案) │ │ ││ │4000元 │ │ │ │ │├──┼───────┼───────┼───────────┼──────┼─────┤│ 2 │98年10月某日某│曾俊義 │曾韋璇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訴字│ ││ │時,在右列人員│現金1000元 │曾韋蒼現金1000元 │第12號卷(三)│ ││ │之住處,交付行│(已扣案) │曾黃桂現金1000元 │P.156 │ ││ │賄金額現金6000│ │曾焜標現金1000元 │ │ ││ │元 │ │曾乙泰現金1000元 │ │ ││ │ │ │(均已扣案) │ │ │├──┼───────┼───────┼───────────┼──────┼─────┤│ 3 │98年10月2日某 │呂世明 │呂麗伶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訴字│ ││ │時,在右列人員│現金1000元 │王秋子現金1000元 │第12號卷(二)│ ││ │之住處,交付行│(已扣案) │呂虹嬌現金1000元 │P.126 │ ││ │賄金額現金5000│ │呂苡綺現金1000元 │ │ ││ │元 │ │(均已扣案) │ │ │├──┼───────┼───────┼───────────┼──────┼─────┤│ 4 │98年10月上旬某│張益貴 │張競成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日某時,在右列│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54號卷(二│ ││ │人員之住處,交│(已扣案) │ │)P.89 │ ││ │付行賄金額現金│ │ │ │ ││ │2000元 │ │ │ │ │├──┴───────┼───────┼───────────┼──────┼─────┤│受賄者及受賄者其他中│扣案:4000元 │扣案:13000元 │ │ ││家有投票權之人其賄賂│ │ │ │ ││金額合計 │未扣案:無 │未扣案:無 │ │ │├──┬───────┴───────┴───────────┴──────┴─────┤│備註│一、陳文卿尚未交付之賄賂 ││ │ ┌─ 扣案:48000元 (98年度選訴字第12號卷(六)P.27) ││ │ │ ││ │ └─ 未扣案:無 ││ │ ││ │二、預備交付與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人之金額 ││ │ ┌─ 扣案:13000元 ││ │ │ ││ │ └─ 未扣案:無 ││ │ ││ │三、連帶沒收部分 ││ │ ┌─ 扣案:61000元 ││ │ │ ││ │ └─ 未扣案:無 │└──┴────────────────────────────────────────┘~T50;附表四:被告林德州行賄部分(收受黃慶隆用以交付他人賄賂之款項新台幣1000000元)┌──┬───────┬───────────────────┬──────┬─────┐│編號│行賄時間、地點│ 賄賂(新台幣) │ 扣案金額之 │備 註││ │、行賄金額 ├───────┬───────────┤ 出處頁數 │ ││ │ │ 受賄者 │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 │ ││ │ │ │之人 │ │ │├──┼───────┼───────┼───────────┼──────┼─────┤│ 1 │98年9月間某日 │呂素卿 │徐有志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中午,在呂素卿│現金1000元 │徐詩涵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七│ ││ │位於嘉義市東區│徐銀得 │徐碗翔現金1000元 │)P.83 │ ││ │中庄里8鄰台斗 │現金1000元 │徐國勳現金1000元 │ │ ││ │街229之8號住處│(均已扣案) │(均已扣案) │ │ ││ │,交付行賄金額│ │ │ │ ││ │現金6000元 │ │ │ │ │├──┼───────┼───────┼───────────┼──────┼─────┤│ 2 │98年9月間某日 │王黃月娥 │王昱程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傍晚,在王黃月│現金1000元 │王秀蓮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七│ ││ │娥位於嘉義市東│(已扣案) │郭美月現金1000元 │)P.83 │ ││ │區中庄里8鄰台 │ │(均已扣案) │ │ ││ │斗街209之6號住│ │ │ │ ││ │處,交付行賄金│ │ │ │ ││ │額現金4000元 │ │ │ │ │├──┼───────┼───────┼───────────┼──────┼─────┤│ 3 │98年9月間某日 │鄭胡英美 │鄭清池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林德州誤多││ │中午,在鄭胡英│現金1000元 │鄭百佐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七│給現金1000││ │美位於嘉義市東│(已扣案) │林德州誤多給現金1000元│)P.83 │元業據鄭胡││ │區中庄里8鄰台 │ │(均已扣案) │ │英美於本院││ │斗街209之16號 │ │ │ │供述明確(9││ │住處,交付行賄│ │ │ │8年度選訴 ││ │金額現金4000元│ │ │ │字第12號卷││ │ │ │ │ │(三)P.117)│├──┼───────┼───────┼───────────┼──────┼─────┤│ 4 │98年10月間某日│林練墘 │黃明宏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訴字│林德州誤多││ │,在林德州位於│現金1000元 │黃菘柏現金1000元 │第12號卷(二)│給現金1000││ │嘉義市東區中庄│(已扣案) │黃書振現金1000元 │P.126 │元業據林練││ │里7鄰台斗街193│ │劉宜芊現金1000元 │ │墘於本院供││ │之6號住處,交 │ │林德州誤多給現金1000元│ │述明確(98 ││ │付行賄金額新台│ │(均已扣案) │ │年度選訴字││ │幣6000元與徐銀│ │ │ │第12號卷( ││ │得,徐銀得再於│ │ │ │三)P.117) ││ │同日在林練墘於│ │ │ │ ││ │嘉義市文化中心│ │ │ │ ││ │後方所擺設之水│ │ │ │ ││ │果攤位,交付賄│ │ │ │ ││ │款與林練墘 │ │ │ │ │├──┴───────┼───────┼───────────┼──────┼─────┤│受賄者及受賄者其他中│扣案:5000元 │扣案:15000元 │ │ ││家有投票權之人其賄賂│ │ │ │ ││金額合計 │未扣案:無 │未扣案:無 │ │ │├──┬───────┴───────┴───────────┴──────┴─────┤│備註│一、林德州尚未交付之賄賂 ││ │ ┌─ 扣案:270000元(98年度選他(三)P.17、98年度選他字第154號卷(六)P.62、98年 ││ │ │ 度選訴字第12號卷(六)P.11-7) ││ │ └─ 未扣案:無 ││ │ ││ │二、預備交付與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人之金額 ││ │ ┌─ 扣案:15000元 ││ │ │ ││ │ └─ 未扣案:無 ││ │ ││ │三、連帶沒收部分 ││ │ ┌─ 扣案:285000元 ││ │ │ ││ │ └─ 未扣案:無 ││ │ ││ │四、林德州另交付賄款1萬元與盧鄭碧霞用以交付行賄他人之款項,盧鄭碧霞未將該款項發 ││ │ 出。(該款項業已扣案,應與附表十三編號十三所示之人連帶沒收,不在上開沒收金額 ││ │ 內。詳98年度選訴字第12號卷(三)P.134) ││ │ ││ │五、羅齡金收受林德州用以行賄他人之賄款5萬元,然該5萬元嗣未用以行賄,業據羅齡金警││ │ 詢、偵訊(證述)及本院供述明確。(該款項業已扣案,應與附表十三編號十四所示之人 ││ │ 連帶沒收,不在上開沒收金額內。詳98年度選他字第154號卷(八)P.11 4-117、 ││ │ P.119-123 、98年度選訴字第12號卷(三)P.15) ││ │ ││ │六、收受賄款100萬-1萬元(盧鄭碧霞)-5萬元(羅齡金)-5仟元行賄-預備交付賄賂1萬5仟元-2││ │ 萬8仟元(洪金山)-5萬元(蔡安一)-15萬元(王日)-20萬元(曾嘉寶)-7萬2仟元(劉蕭瓊惠 ││ │ )-15萬元(譚雪珠)-27萬元(扣案)=0 │└──┴────────────────────────────────────────┘~T50;附表五:被告洪金山行賄部分(收受林德州用以交付他人行賄之款項新台幣28000元)┌──┬───────┬───────────────────┬──────┬─────┐│編號│行賄時間、地點│ 賄賂(新台幣) │ 扣案金額之 │備 註││ │、行賄金額 ├───────┬───────────┤ 出處頁數 │ ││ │ │ 受賄者 │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 │ ││ │ │ │之人 │ │ │├──┼───────┼───────┼───────────┼──────┼─────┤│ 1 │98年9月間某日 │陳寶珠 │林國進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在陳寶珠位於│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54號卷(三│ ││ │嘉義市東區中庄│(已扣案) │ │)P.82 │ ││ │里海埔新村8號4│ │ │ │ ││ │樓1之住處,交 │ │ │ │ ││ │付行賄金額現金│ │ │ │ ││ │2000元 │ │ │ │ │├──┼───────┼───────┼───────────┼──────┼─────┤│ 2 │98年9、10月間 │郭平和 │郭陳蔭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某日,在郭平和│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54號卷(三│ ││ │位於嘉義市東區│(已扣案) │ │)P.189 │ ││ │中庄里海埔新村│ │ │ │ ││ │11號三樓2之住 │ │ │ │ ││ │處,交付行賄金│ │ │ │ ││ │額現金2000元 │ │ │ │ │├──┼───────┼───────┼───────────┼──────┼─────┤│ 3 │98年9月間某日 │吳東魁 │吳承憲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在嘉義市東區│現金1000元 │吳佳芬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三│ ││ │中庄公園內,交│(已扣案) │呂秀英現金1000元 │)P.189 │ ││ │付行賄金額現金│ │(均已扣案) │ │ ││ │4000元 │ │ │ │ │├──┼───────┼───────┼───────────┼──────┼─────┤│ 4 │98年10月間某日│呂明星 │呂冠良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在嘉義市東區│現金1000元 │詹秋華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三│ ││ │中庄公園內,交│(已扣案) │(均已扣案) │)P.189 │ ││ │付行賄金額現金│ │ │ │ ││ │3000元 │ │ │ │ │├──┼───────┼───────┼───────────┼──────┼─────┤│ 5 │98年9月間某日 │呂明與 │呂建宏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在呂明與位於│現金1000元 │呂孟哲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三│ ││ │嘉義市東區中庄│(已扣案) │呂顏秋香現金1000元 │)P.189 │ ││ │里台斗街263之 │ │呂曾世寶現金1000元 │ │ ││ │42號住處,交付│ │姜秀英現金1000元 │ │ ││ │行賄金額現金 │ │(均已扣案) │ │ ││ │6000元 │ │ │ │ │├──┼───────┼───────┼───────────┼──────┼─────┤│ 6 │98年10月間某日│蔡李麗鳳 │蔡至輝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在蔡李麗鳳位│現金1000元 │蔡宜芳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三│ ││ │於嘉義市東區中│(已扣案) │蔡文泓現金1000元 │)P.189 │ ││ │庄里海埔新村8 │ │(均已扣案) │ │ ││ │號5樓2之住處,│ │ │ │ ││ │交付行賄金額現│ │ │ │ ││ │金4000元 │ │ │ │ │├──┼───────┼───────┼───────────┼──────┼─────┤│ 7 │98年10月間某日│葉宗仁 │李美燕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在葉宗仁位於│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54號卷(三│ ││ │嘉義市東區中庄│(已扣案) │ │)P.189 │ ││ │里海埔新村23號│ │ │ │ ││ │3樓2之住處,交│ │ │ │ ││ │付行賄金額現金│ │ │ │ ││ │2000元 │ │ │ │ │├──┴───────┼───────┼───────────┼──────┼─────┤│受賄者及受賄者其他中│扣案:7000元 │扣案:16000元 │ │ ││家有投票權之人其賄賂│ │ │ │ ││金額合計 │未扣案:無 │未扣案:無 │ │ │├──┬───────┴───────┴───────────┴──────┴─────┤│備註│一、洪金山尚未交付之賄賂 ││ │ ┌─ 扣案:5000元 (98年度選訴字第12號卷(四)P.126) ││ │ │ ││ │ └─ 未扣案:無 ││ │ ││ │二、預備交付與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人之金額 ││ │ ┌─ 扣案:16000元 ││ │ │ ││ │ └─ 未扣案:無 ││ │ ││ │三、連帶沒收部分 ││ │ ┌─ 扣案:21000元 ││ │ │ ││ │ └─ 未扣案:無 │└──┴────────────────────────────────────────┘~T50;附表六:被告王日行賄部分 (收受林德州用以交付他人行賄之款項新台幣150000元)┌──┬───────┬───────────────────┬──────┬─────┐│編號│行賄時間、地點│賄賂(新台幣) │ 扣案金額之 │備 註││ │、行賄金額 ├───────┬───────────┤ 出處頁數 │ ││ │ │ 受賄者 │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 │ ││ │ │ │之人 │ │ │├──┼───────┼───────┼───────────┼──────┼─────┤│ 1 │98年10月26日10│黃印樹 │黃紀元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時許,在王日位│現金1000元 │黃瑞東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八│ ││ │於嘉義市東區中│(已扣案) │黃紀憲現金1000元 │)P.151 │ ││ │庄里台斗街193 │ │黃蔡麗現金1000元 │ │ ││ │之7號住處,交 │ │莊錦秀現金1000元 │ │ ││ │付行賄金額現金│ │(均已扣案) │ │ ││ │6000元 │ │ │ │ │├──┼───────┼───────┼───────────┼──────┼─────┤│ 2 │98年10月底某日│黃允涼 │黃瑋喨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訴字│ ││ │18時許,在黃允│現金1000元 │黃柏瑋現金1000元 │第12號卷(二)│ ││ │涼位於嘉義市東│(已扣案) │林秀蘭現金1000元 │P.126 │ ││ │區○○里○○街│ │(均已扣案) │ │ ││ │177之16號住處 │ │ │ │ ││ │,交付行賄金額│ │ │ │ ││ │現金4000元 │ │ │ │ │├──┴───────┼───────┼───────────┼──────┼─────┤│受賄者及受賄者其他中│扣案:2000元 │扣案:8000元 │ │ ││家有投票權之人其賄賂│ │ │ │ ││金額合計 │未扣案:無 │未扣案:無 │ │ │├──┬───────┴───────┴───────────┴──────┴─────┤│備註│一、王日尚未交付之賄賂 ││ │ ┌─ 扣案:140000元(98年度選訴字第12號卷(二)P.126) ││ │ │ ││ │ └─ 未扣案:無 ││ │ ││ │二、預備交付與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人之金額 ││ │ ┌─ 扣案金額合計:8000元 ││ │ │ ││ │ └─ 未扣案金額合計:無 ││ │ ││ │三、連帶沒收部分 ││ │ ┌─ 扣案:148000元 ││ │ │ ││ │ └─ 未扣案:無 │└──┴────────────────────────────────────────┘~T50;附表七:被告劉蕭瓊惠行賄部分 (收受林德州用以行賄他人之款項新台幣72000元)┌──┬───────┬───────────────────┬──────┬─────┐│編號│行賄時間、地點│ 賄賂(新台幣) │ 出處頁數 │備 註││ │、行賄金額 ├───────┬───────────┤ │ ││ │ │ 受賄者 │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 │ ││ │ │ │之人 │ │ │├──┼───────┼───────┼───────────┼──────┼─────┤│ 1 │98年10月中旬某│孫曾綉絲 │孫裕人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訴字│ ││ │日18時許,在孫│現金1000元 │孫敏超現金1000元 │第12號卷(二)│ ││ │曾綉絲嘉義市秀│(已扣案) │孫明鈺現金1000元 │P.171 │ ││ │園新村1號之住 │ │(均已扣案) │ │ ││ │處,交付行賄金│ │ │ │ ││ │額現金4000元 │ │ │ │ │├──┼───────┼───────┼───────────┼──────┼─────┤│ 2 │98年10月10日,│張譯云 │黃耀生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訴字│ ││ │在張譯云位於嘉│現金1000元 │黃千容現金1000元 │第12號卷(二)│ ││ │義市○○街131 │(已扣案) │黃俊欽現金1000元 │P.171 │ ││ │號之住處,交付│ │(均已扣案) │ │ ││ │行賄金額現金40│ │ │ │ ││ │00元 │ │ │ │ │├──┼───────┼───────┼───────────┼──────┼─────┤│ 3 │98年10月初某日│陳蔡文姬 │陳英雄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16時許,在陳蔡│現金1000元 │陳立奇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七│ ││ │文姬位於嘉義市│(已扣案) │李香杏現金1000元 │)P.108 │ ││ │台斗街157之8號│ │(均已扣案) │ │ ││ │之住處,交付行│ │ │ │ ││ │賄金額現金4000│ │ │ │ ││ │元 │ │ │ │ │├──┼───────┼───────┼───────────┼──────┼─────┤│ 4 │98年10月5日, │陳邵宜 │邱一凱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在陳邵宜位於嘉│現金1000元 │邱盈瑞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七│ ││ │義市○○街159 │(已扣案) │(均已扣案) │)P.108 │ ││ │之5號之住處, │ │ │ │ ││ │交付行賄金額現│ │ │ │ ││ │金3000元 │ │ │ │ │├──┼───────┼───────┼───────────┼──────┼─────┤│ 5 │98年9月間某日 │粘麗惠 │黃啟明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18時許,在粘麗│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54號卷(七│ ││ │惠位於嘉義市台│(已扣案) │ │)P.108 │ ││ │斗街159之2號住│ │ │ │ ││ │處,交付行賄金│ │ │ │ ││ │額現金2000元 │ │ │ │ │├──┼───────┼───────┼───────────┼──────┼─────┤│ 6 │98年10月某日,│黃羅敏文 │黃天護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在黃羅敏文位於│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54號卷(七│ ││ │嘉義市○○街15│(已扣案) │ │)P.108 │ ││ │9之9號住處,交│ │ │ │ ││ │付行賄金額現金│ │ │ │ ││ │2000元 │ │ │ │ │├──┼───────┼───────┼───────────┼──────┼─────┤│ 7 │98年10月2日, │張麗雪 │吳信樺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在張麗雪位於嘉│現金1000元 │吳金池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七│ ││ │義市秀園新村14│(已扣案) │吳志宏現金1000元 │)P.249 │ ││ │0號之住處,交 │ │吳依珊現金1000元 │ │ ││ │付行賄金額現金│ │(均已扣案) │ │ ││ │5000元 │ │ │ │ │├──┼───────┼───────┼───────────┼──────┼─────┤│ 8 │98年9月間某日 │施張菊 │無 │98年度選訴字│ ││ │,在施張菊位於│現金1000元 │ │第12號卷(二)│ ││ │嘉義市○○街15│(已扣案) │ │P.171 │ ││ │9之4號住處,交│ │ │ │ ││ │付行賄金額現金│ │ │ │ ││ │1000元 │ │ │ │ │├──┼───────┼───────┼───────────┼──────┼─────┤│ 9 │98年10月初某日│何月春 │蕭如岑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19時許,在何月│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54號卷(七│ ││ │春位於嘉義市台│(已扣案) │ │)P.108 │ ││ │斗街157之9號住│ │ │ │ ││ │處,交付行賄金│ │ │ │ ││ │額現金2000元 │ │ │ │ │├──┼───────┼───────┼───────────┼──────┼─────┤│ 10 │98年9月底10月 │楊芳蘭 │無 │ │ ││ │初某日,在楊芳│現金1000元 │ │ │ ││ │蘭位於嘉義市秀│(未扣案) │ │ │ ││ │園新村137號之 │ │ │ │ ││ │住處 │ │ │ │ │├──┴───────┼───────┼───────────┼──────┼─────┤│受賄者及受賄者其他中│扣案:9000元 │扣案:18000元 │ │ ││家有投票權之人其賄賂│ │ │ │ ││金額合計 │未扣案:1000元│未扣案:無 │ │ ││ │ │ │ │ ││ │ │ │ │ │├──┬───────┴───────┴───────────┴──────┴─────┤│備註│一、劉蕭瓊惠尚未交付之賄賂 ││ │ ┌─ 扣案:28000元 (劉蕭瓊惠於偵查中繳回4萬8仟元,扣除(a)本案尚未交付賄賂2萬││ │ │ 8仟元及(b)另交付賄賂1萬6仟元給張譯云應與附表十三編號十四││ │ │ 所示之人連帶沒收外,剩餘4仟元為劉蕭瓊惠多繳而扣案應予發 ││ │ │ 還) ││ │ └─ 未扣案:無 ││ │ ││ │二、預備交付與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人之金額 ││ │ ┌─ 扣案:18000元 (均係由本表上開受賄者繳回扣案) ││ │ │ ││ │ └─ 未扣案:無 ││ │ ││ │三、連帶沒收部分 ││ │ ┌─ 扣案:46000元 ││ │ │ ││ │ └─ 未扣案:無 ││ │ ││ │四、另交付賄款新台幣1萬6仟元與張譯云用以行賄他人,張譯云未將該賄款交付他人。 ││ │ 業據張譯云於警詢、偵訊明確,該款項業已扣案,應於附表十三編號十五所示之人連帶││ │ 沒收,不在上開沒收金額內。(詳98年度詳98年度選他字第154號卷(七)P.167-171、173││ │ -175) │└──┴────────────────────────────────────────┘~T50;附表八:被告蔡安一行賄部分(收受林德州用以交付他人行賄之款項新台幣50000元)┌──┬───────┬───────────────────┬──────┬─────┐│編號│行賄時間、地點│ 賄賂(新台幣) │ 扣案金額之 │備 註││ │、行賄金額 ├───────┬───────────┤ 出處頁數 │ ││ │ │ 受賄者 │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 │ ││ │ │ │之人 │ │ │├──┼───────┼───────┼───────────┼──────┼─────┤│ 1 │98年9月中旬某 │褚木元 │張麗慧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日18時許,在褚│現金1000元 │褚銘勝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七│ ││ │木元位於嘉義市│(已扣案) │劉眉君現金1000元 │)P.357 │ ││ │台斗街75巷11號│ │(均已扣案) │ │ ││ │之住處,交付行│ │ │ │ ││ │賄金額現金4000│ │ │ │ ││ │元 │ │ │ │ │├──┼───────┼───────┼───────────┼──────┼─────┤│ 2 │98年9月中旬某 │林嘉瑢 │洪浚程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日14時許,在林│現金1000元 │洪浚洋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七│ ││ │嘉瑢位於嘉義市│(已扣案) │洪憲德現金1000元 │)P.357 │ ││ │台斗街67號之住│ │洪赤現金1000元 │ │ ││ │處,交付行賄金│ │(均已扣案) │ │ ││ │額現金5000元 │ │ │ │ │├──┼───────┼───────┼───────────┼──────┼─────┤│ 3 │98年9月中旬某 │曾俊明 │翁嘉鎂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日18時許,在曾│現金1000元 │王秀年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七│ ││ │俊明位於嘉義市│(已扣案) │曾建瑋現金1000元 │)P.357 │ ││ │台斗街75巷1號 │ │(均已扣案) │ │ ││ │之住處,交付行│ │ │ │ ││ │賄金額現金4000│ │ │ │ ││ │元 │ │ │ │ │├──┼───────┼───────┼───────────┼──────┼─────┤│ 4 │98年10月中旬某│黃施足 │黃玉霜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日下午,在黃施│現金1000元 │黃志偉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七│ ││ │足位於嘉義市台│(已扣案) │黃蔡月鳳現金1000元 │)P.357 │ ││ │斗街63號之住處│ │黃建家現金1000元 │ │ ││ │,交付行賄金額│ │黃建人現金1000元 │ │ ││ │現金7000元 │ │溫丹鳳現金1000元 │ │ ││ │ │ │(均已扣案) │ │ │├──┼───────┼───────┼───────────┼──────┼─────┤│ 5 │98年9月底某日 │葉榮華 │無 │98年度選他字│ ││ │19時許,在葉榮│現金1000元 │ │第154號卷(七│ ││ │華位於嘉義市台│(已扣案) │ │)P.357 │ ││ │斗街81號之住處│ │ │ │ ││ │,交付行賄金額│ │ │ │ ││ │現金1000元 │ │ │ │ │├──┼───────┼───────┼───────────┼──────┼─────┤│ 6 │98年9月中旬某 │郭草英 │方正忠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日18時許,在郭│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54號卷(七│ ││ │草英位於嘉義市│(已扣案) │ │)P.357 │ ││ │台斗街71號之住│ │ │ │ ││ │處,交付行賄金│ │ │ │ ││ │額現金2000元 │ │ │ │ │├──┼───────┼───────┼───────────┼──────┼─────┤│ 7 │98年9月中旬某 │孫阮玉卿 │孫茂發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日12時許,在孫│現金1000元 │孫美娟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七│ ││ │阮玉卿位於嘉義│(已扣案) │(均已扣案) │)P.357 │ ││ │市○○街75巷3 │ │ │ │ ││ │號之住處,交付│ │ │ │ ││ │行賄金額現金30│ │ │ │ ││ │00元 │ │ │ │ │├──┼───────┼───────┼───────────┼──────┼─────┤│ 8 │98年11月初某日│蔡文雄 │蔡銘兼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在蔡文雄位於│現金1000元 │吳國臨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七│ ││ │嘉義市○○街75│(已扣案) │(均已扣案) │)P.357 │ ││ │巷4號之住處, │ │ │ │ ││ │交付行賄金額現│ │ │ │ ││ │金3000元 │ │ │ │ │├──┼───────┼───────┼───────────┼──────┼─────┤│ 9 │98年9月底某日 │李育昇 │李竺憲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18時許,在李育│現金1000元 │李得江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七│ ││ │昇位於嘉義市台│(已扣案) │李得銘現金1000元 │)P.357 │ ││ │斗街75巷7號之 │ │(均已扣案) │ │ ││ │住處,交付行賄│ │ │ │ ││ │金額現金4000元│ │ │ │ │├──┴───────┼───────┼───────────┼──────┼─────┤│受賄者及受賄者其他中│扣案:9000元 │扣案:24000元 │ │ ││家有投票權之人其賄賂│ │ │ │ ││金額合計 │未扣案:無 │未扣案:無 │ │ │├──┬───────┴───────┴───────────┴──────┴─────┤│備註│一、蔡安一尚未交付之賄賂 ││ │ ┌─ 扣案:17000元 (98年度選他字第154卷(七)P.357、98年度選訴字第12號卷 ││ │ │ (二)P.171) ││ │ └─ 未扣案:無 ││ │ ││ │二、預備交付與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人之金額 ││ │ ┌─ 扣案:24000元 ││ │ │ ││ │ └─ 未扣案:無 ││ │ ││ │三、連帶沒收部分 ││ │ ┌─ 扣案:41000元 ││ │ │ ││ │ └─ 未扣案:無 │└──┴────────────────────────────────────────┘~T50;附表九:被告譚雪珠行賄部分(收受林德州用以交付行賄他人之款項金額新台幣150000元)┌──┬───────┬───────────────────┬──────┬─────┐│編號│行賄時間、地點│ 賄賂(新台幣) │ 扣案金額之 │備 註││ │、行賄金額 ├───────┬───────────┤ 出處頁數 │ ││ │ │ 受賄者 │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 │ ││ │ │ │之人 │ │ │├──┼───────┼───────┼───────────┼──────┼─────┤│ 1 │98年10月間某日│施吳阿寶 │施雅琴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在施吳阿寶位│現金1000元 │施世仁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八│ ││ │於嘉義市東區台│(已扣案) │(均已扣案) │)P.112 │ ││ │斗街75巷74號之│ │ │ │ ││ │住處,交付行賄│ │ │ │ ││ │金額現金3000元│ │ │ │ │├──┼───────┼───────┼───────────┼──────┼─────┤│ 2 │98年10月間某日│羅慶聰 │羅呂秀昭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上午,在羅慶聰│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54號卷(八│ ││ │嘉義市東區台斗│(已扣案) │ │)P.112 │ ││ │街75巷84號之住│ │ │ │ ││ │處,交付行賄金│ │ │ │ ││ │額現金2000元 │ │ │ │ │├──┼───────┼───────┼───────────┼──────┼─────┤│ 3 │98年9月底某日 │莊林坐 │莊峻瑋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在莊林坐位於│現金1000元 │(均已扣案) │第154號卷(八│ ││ │嘉義市東區台斗│(已扣案) │ │)P.112 │ ││ │街75巷75號之住│ │ │ │ ││ │處,交付行賄金│ │ │ │ ││ │額現金2000元 │ │ │ │ │├──┼───────┼───────┼───────────┼──────┼─────┤│ 4 │98年9月底某日 │黃淑媛 │湯雅婷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下午,在黃淑媛│現金1000元 │湯雅倫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八│ ││ │位於嘉義市東區│(已扣案) │湯順義現金1000元 │)P.112 │ ││ │台斗街路537之 │ │湯順建現金1000元 │ │ ││ │66號住處附近,│ │(均已扣案) │ │ ││ │交付行賄金額現│ │ │ │ ││ │金5000元 │ │ │ │ │├──┼───────┼───────┼───────────┼──────┼─────┤│ 5 │98年9月底某日 │章吳圓 │章遜敏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在章吳圓位於│現金1000元 │章維中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八│ ││ │嘉義市東區台斗│(已扣案) │(均已扣案) │)P.112 │ ││ │街75巷64號之住│ │ │ │ ││ │處,交付行賄金│ │ │ │ ││ │額現金3000元 │ │ │ │ │├──┼───────┼───────┼───────────┼──────┼─────┤│ 6 │98年9月底某日 │林玉華 │林成年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訴字│ ││ │,在林玉華位於│現金1000元 │吳政哲現金1000元 │第12號卷(二)│ ││ │嘉義市東區台斗│(已扣案) │(均已扣案) │P.171 │ ││ │街75巷90號之住│ │ │ │ ││ │處,交付行賄金│ │ │ │ ││ │額現金3000元 │ │ │ │ │├──┼───────┼───────┼───────────┼──────┼─────┤│ 7 │98年9月底某日 │李王樹蘭 │李秋燕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中午12時許,在│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54號卷(八│ ││ │嘉義市東區中庄│(均已扣案) │ │)P.112 │ ││ │里台斗街75巷內│ │ │ │ ││ │,交付行賄金額│ │ │ │ ││ │現金2000元 │ │ │ │ │├──┼───────┼───────┼───────────┼──────┼─────┤│ 8 │98年10月間某日│王阮緣 │王海林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18時許,在王阮│現金1000元 │王根森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八│ ││ │緣位於嘉義市東│(已扣案) │(均已扣案) │)P.112 │ ││ │區○○街75巷17│ │ │ │ ││ │號之住處,交付│ │ │ │ ││ │行賄金額現金30│ │ │ │ ││ │00元 │ │ │ │ │├──┼───────┼───────┼───────────┼──────┼─────┤│ 9 │98年9月底某日 │王寶足 │王蔡擺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上午,在王寶足│現金1000元 │王泰山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八│ ││ │位於嘉義市東區│(已扣案) │月俊傑現金1000元 │)P.112、98年│ ││ │台斗街75巷26號│ │曾淑娟現金1000元 │度選訴字第12│ ││ │之住處,交付行│ │王金龍現金1000元 │(二)P.171 │ ││ │賄金額現金7000│ │柯阿疑現金1000元 │ │ ││ │元 │ │(均已扣案) │ │ │├──┼───────┼───────┼───────────┼──────┼─────┤│ 10 │98年9月底某日 │巫麗英 │林柏翰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在譚雪珠位於│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54號卷(八│ ││ │嘉義市東區台斗│(已扣案) │ │)P.112 │ ││ │街75巷18號之住│ │ │ │ ││ │處,交付行賄金│ │ │ │ ││ │額現金2000元 │ │ │ │ │├──┴───────┼───────┼───────────┼──────┼─────┤│受賄者及受賄者其他中│扣案:10000元 │扣案:22000元 │ │ ││家有投票權之人其賄賂│ │ │ │ ││金額合計 │未扣案:無 │未扣案:無 │ │ │├──┬───────┴───────┴───────────┴──────┴─────┤│備註│一、譚雪珠尚未交付之賄賂 ││ │ ┌─ 扣案:118000元 (98年度選他字第154號卷(八)P21、112、98年度選訴字第12號卷││ │ │ (二)P.170) ││ │ └─ 未扣案:無 ││ │ ││ │二、預備交付與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人之金額 ││ │ ┌─ 扣案:22000元 ││ │ │ ││ │ └─ 未扣案:無 ││ │ ││ │三、連帶沒收部分 ││ │ ┌─ 扣案:140000元 ││ │ │ ││ │ └─ 未扣案:無 │└──┴────────────────────────────────────────┘~T49;附表十:被告曾嘉寶(由羅齡金陪同前往)行賄部分(收受林德州用以行賄他人之款項200000元)┌──┬───────┬───────────────────┬──────┬─────┐│編號│行賄時間、地點│ 賄賂(新台幣) │ 扣案金額之 │備 註││ │ ├───────┬───────────┤ 出處頁數 │ ││ │ │ 受賄者 │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 │ ││ │ │ │之人 │ │ │├──┼───────┼───────┼───────────┼──────┼─────┤│ 1 │98年10月初某日│許孝輔 │許丁文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在許孝輔位於│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54號卷(八│ ││ │嘉義市東區中庄│(已扣案) │ │)P.151 │ ││ │里11鄰忠孝路40│ │ │ │ ││ │1巷26號之住處 │ │ │ │ ││ │,交付行賄金額│ │ │ │ ││ │現金2000元 │ │ │ │ │├──┼───────┼───────┼───────────┼──────┼─────┤│ 2 │98年10月初某日│廖玫瑛 │羅明宗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在廖玫瑛位於│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54號卷(八│ ││ │嘉義市東區中庄│(已扣案) │ │)P.151 │ ││ │里11鄰忠孝路40│ │ │ │ ││ │5號之住處,交 │ │ │ │ ││ │付行賄金額現金│ │ │ │ ││ │2000元 │ │ │ │ │├──┼───────┼───────┼───────────┼──────┼─────┤│ 3 │98年10月初某日│蔡秋霞 │黃清輝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在蔡秋霞位於│現金1000元 │黃俊銘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八│ ││ │嘉義市東區中庄│(已扣案) │黃嘉亮現金1000元 │)P.151 │ ││ │里11鄰忠孝路39│ │黃建彰現金1000元 │ │ ││ │1號之住處,交 │ │陳佳惠現金1000元 │ │ ││ │付行賄金額現金│ │(均已扣案) │ │ ││ │6000元 │ │ │ │ │├──┴───────┼───────┼───────────┼──────┼─────┤│受賄者及受賄者其他中│扣案:3000元 │扣案:7000元 │ │ ││家有投票權之人其賄賂│ │ │ │ ││金額合計 │未扣案:無 │未扣案:無 │ │ ││ │ │ │ │ │├──┬───────┴───────┴───────────┴──────┴─────┤│備註│一、曾嘉寶尚未交付之賄賂 ││ │ ┌─ 扣案:無 ││ │ │ ││ │ └─ 未扣案:無 ││ │ ││ │二、預備交付與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人之金額 ││ │ ┌─ 扣案:7000元 ││ │ │ ││ │ └─ 未扣案:無 ││ │ ││ │三、連帶沒收部分 ││ │ ┌─ 扣案:7000元 (羅齡金與曾嘉寶僅就共同行賄部分連帶負責,曾嘉寶自行行賄部 ││ │ │ 分應歸算於附表十一中) ││ │ └─ 未扣案:無 ││ │ ││ │四、曾嘉寶尚未交付之賄款144000元,尚未用以交付行賄買票,應與附表十三編號十一所示││ │ 之人連帶沒收。 ││ │ ││ │ │└──┴────────────────────────────────────────┘~T50;表十一:被告曾嘉寶行賄部分(收受林德州用以行賄他人之款項新台幣200000元)┌──┬───────┬───────────────────┬──────┬─────┐│編號│行賄時間、地點│ 賄賂(新台幣) │ 扣案金額之 │備 註││ │ ├───────┬───────────┤ 出處頁數 │ ││ │ │ 受賄者 │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 │ ││ │ │ │之人 │ │ │├──┼───────┼───────┼───────────┼──────┼─────┤│ 1 │98年11月中旬某│林鳳 │葉柏舟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日,在林鳳位於│現金1000元 │葉幸真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八│ ││ │嘉義市東區中庄│(已扣案) │葉亮賢現金1000元 │)P.244 │ ││ │里12鄰台斗街34│ │葉益誠現金1000元 │ │ ││ │號之住處,交付│ │(均已扣案) │ │ ││ │行賄金額現金50│ │ │ │ ││ │00元 │ │ │ │ │├──┼───────┼───────┼───────────┼──────┼─────┤│ 2 │98年11月底某日│張翠桃 │林玲觀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20時許,在張翠│現金1000元 │葉宇倩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八│ ││ │桃位於嘉義市東│(已扣案) │(均已扣案) │)P.244 │ ││ │區中庄里12鄰台│ │ │ │ ││ │斗街82號之住處│ │ │ │ ││ │,交付行賄金額│ │ │ │ ││ │現金3000元 │ │ │ │ │├──┼───────┼───────┼───────────┼──────┼─────┤│ 3 │98年11月初某日│張秀香 │李濱旭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10時許,在張秀│現金1000元 │李欣潓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八│ ││ │香位於嘉義市東│(已扣案) │(均已扣案) │)P.244 │ ││ │區中庄里12鄰台│ │ │ │ ││ │斗街46之1號之 │ │ │ │ ││ │住處,交付行賄│ │ │ │ ││ │金額現金5000元│ │ │ │ │├──┼───────┼───────┼───────────┼──────┼─────┤│ 4 │98年11月底某日│賴文英 │無 │98年度選他字│ ││ │下午,在賴文英│現金1000元 │ │第154號卷(八│ ││ │位於嘉義市東區│(已扣案) │ │)P.244 │ ││ │中庄里12鄰台斗│ │ │ │ ││ │街66號之住處,│ │ │ │ ││ │交付行賄金額現│ │ │ │ ││ │金1000元 │ │ │ │ │├──┼───────┼───────┼───────────┼──────┼─────┤│ 5 │98年11月底某日│戴銓木 │戴偉峰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傍晚,在戴銓木│現金1000元 │戴偉聰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八│ ││ │位於嘉義市東區│(已扣案) │(均已扣案) │)P.244 │ ││ │中庄里12鄰台斗│ │ │ │ ││ │街68號之住處,│ │ │ │ ││ │交付行賄金額現│ │ │ │ ││ │金3000元 │ │ │ │ │├──┼───────┼───────┼───────────┼──────┼─────┤│ 6 │98年11月底某日│徐月子 │鄭建榮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在徐月子位於│現金1000元 │陳雪娥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八│ ││ │嘉義市東區中庄│(已扣案) │鄭欽明現金1000元 │)P.244 │ ││ │里12鄰台斗街64│ │鄭啟彰現金1000元 │ │ ││ │號之住處,交付│ │(均已扣案) │ │ ││ │行賄金額現金50│ │ │ │ ││ │00元 │ │ │ │ │├──┼───────┼───────┼───────────┼──────┼─────┤│ 7 │98年11月底某日│楊飛鴦 │無 │98年度選他字│ ││ │傍晚,在楊飛鴦│現金1000元 │ │第154號卷(八│ ││ │位於嘉義市東區│(已扣案) │ │)P.244 │ ││ │中庄里12鄰台斗│ │ │ │ ││ │街48號之住處,│ │ │ │ ││ │交付行賄金額現│ │ │ │ ││ │金1000元 │ │ │ │ │├──┼───────┼───────┼───────────┼──────┼─────┤│ 8 │98年11月20日20│吳秀霞 │吳佳蓉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時許,在吳秀霞│現金1000元 │吳孟蓉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八│ ││ │位於嘉義市東區│(已扣案) │吳伊隆現金1000元 │)P.244 │ ││ │中庄里12鄰台斗│ │(均已扣案) │ │ ││ │街52號之住處,│ │ │ │ ││ │交付行賄金額現│ │ │ │ ││ │金4000元 │ │ │ │ │├──┼───────┼───────┼───────────┼──────┼─────┤│ 9 │98年11月間某日│劉蕭瓊惠 │劉寧達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訴字│ ││ │,在劉蕭瓊惠位│現金1000元 │劉佳銘現金1000元 │第12號卷(三 │ ││ │於嘉義市東區中│(已扣案) │(均已扣案) │)P.48 │ ││ │庄里12鄰台斗街│ │ │ │ ││ │92巷6號之住處 │ │ │ │ ││ │,交付行賄金額│ │ │ │ ││ │現金3000元 │ │ │ │ │├──┼───────┼───────┼───────────┼──────┼─────┤│10 │98年10月15、16│方張初惠 │吳樹鴻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日左右在方張初│現金1000元 │方照化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六│ ││ │惠位於嘉義市東│方中正 │方照典現金1000元 │)P.61 │ ││ │區中庄里15鄰台│現金1000元 │(均已扣案) │ │ ││ │斗街178號之住 │(均已扣案) │ │ │ ││ │處,交付行賄金│ │ │ │ ││ │額現金5000元 │ │ │ │ │├──┴───────┼───────┼───────────┼──────┼─────┤│受賄者及受賄者其他中│扣案:11000元 │扣案:22000元 │ │ ││家有投票權之人其賄賂│ │ │ │ ││金額合計 │未扣案:無 │未扣案:無 │ │ │├──┬───────┴───────┴───────────┴──────┴─────┤│ │一、曾嘉寶尚未交付之賄賂 ││ │ ┌─ 扣案:無 ││ │ │ ││ │ └─ 未扣案:144000元 ││ │ ││ │二、預備交付與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人之金額 ││ │ ┌─ 扣案:22000元 ││ │ │ ││ │ └─ 未扣案:無 ││ │ ││ │三、連帶沒收部分 ││ │ ┌─ 扣案:22000元 ││ │ │ ││ │ └─ 未扣案:144000元 │└──┴────────────────────────────────────────┘~T45;附表十二:被告曾嘉寶(由方張初惠陪同前往)行賄部分(收受林德州用以行賄他人之款項新台幣200000元)┌──┬───────┬───────────────────┬──────┬─────┐│編號│行賄時間、地點│ 賄賂(新台幣) │ 扣案金額之 │備 註││ │、行賄金額 ├───────┬───────────┤ 出處頁數 │ ││ │ │ 受賄者 │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 │ ││ │ │ │之人 │ │ │├──┼───────┼───────┼───────────┼──────┼─────┤│ 1 │98年10月25日在│黃明德 │吳慧珍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黃明德位於嘉義│現金1000元 │徐月香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八│ ││ │市東區中庄里15│(已扣案) │徐雅凡現金1000元 │)P.245 │ ││ │ 鄰台斗街204號│ │(均已扣案) │ │ ││ │2樓1之住處,交│ │ │ │ ││ │付行賄金額現金│ │ │ │ ││ │4000元。 │ │ │ │ ││ │ │ │ │ │ │├──┼───────┼───────┼───────────┼──────┼─────┤│ 2 │98年11月初某日│林吳淑鸞 │林建明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在林吳淑鸞位│現金1000元 │林承勳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八│ ││ │於嘉義市東區中│(已扣案) │(均已扣案) │)P.245 │ ││ │庄里15鄰忠孝路│ │ │ │ ││ │481號之住處, │ │ │ │ ││ │交付行賄金額現│ │ │ │ ││ │金3000元。 │ │ │ │ │├──┼───────┼───────┼───────────┼──────┼─────┤│ 3 │98年11月中旬某│陳玉珠 │劉宸翰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曾嘉寶誤多││ │日,在嘉義市東│現金1000元 │曾嘉寶誤多給現金1000元│第154號卷(八│給現金1000││ │區文化中心前,│(已扣案) │(均已扣案) │)P.272 │元業據陳玉││ │交付行賄金額現│ │ │ │珠於本院供││ │金2000元。 │ │ │ │述明確(98 ││ │ │ │ │ │年度選訴字││ │ │ │ │ │第12號卷( ││ │ │ │ │ │三)P.25) │├──┼───────┼───────┼───────────┼──────┼─────┤│ 4 │98年月間某日,│林素真 │林建宏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在林素真位於嘉│現金1000元 │王梅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八│ ││ │義市東區中庄里│(已扣案) │(均已扣案) │)P.254 │ ││ │15鄰台斗街180 │ │ │ │ ││ │號5樓2之住處,│ │ │ │ ││ │交付行賄金額現│ │ │ │ ││ │金2000元。 │ │ │ │ │├──┴───────┼───────┼───────────┼──────┼─────┤│受賄者及受賄者其他中│扣案:4000元 │扣案:9000元 │ │ ││家有投票權之人其賄賂│ │ │ │ ││金額合計 │未扣案:無 │未扣案:無 │ │ │├──┬───────┴───────┴───────────┴──────┴─────┤│備註│一、曾嘉寶尚未交付之賄賂 ││ │ ┌─ 扣案:無 ││ │ │ ││ │ └─ 未扣案:無 ││ │ ││ │二、預備交付與受賄者家中其他有頭票權人之金額 ││ │ ┌─ 扣案:12000元 ││ │ │ ││ │ └─ 未扣案:無 ││ │ ││ │三、連帶沒收部分 ││ │ ┌─ 扣案:9000元 (方張初惠與曾嘉寶僅就共同行賄部分連帶負責,曾嘉寶自行行賄││ │ │ 部分應歸算於附表十一中) ││ │ └─ 未扣案:無 │└──┴────────────────────────────────────────┘~T50;附表十三:被告李啟章行賄部分(用以行賄他人之款項新台幣3000元)┌──┬───────┬───────────────────┬──────┬─────┐│編號│行賄時間、地點│ 賄賂(新台幣) │ 扣案金額之 │備 註││ │、行賄金額 ├───────┬───────────┤ 出處頁數 │ ││ │ │ 受賄者 │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 │ ││ │ │ │之人 │ │ │├──┼───────┼───────┼───────────┼──────┼─────┤│ 1 │98年11中旬某日│孫銘章 │陳金女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21時許,在其位│現金1000元 │孫進星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五│ ││ │於嘉義市東區忠│(已扣案) │(均已扣案) │)P.72 │ ││ │孝路537號之55 │ │ │ │ ││ │四樓住處,交付│ │ │ │ ││ │行賄現金3000元│ │ │ │ ││ │。 │ │ │ │ │├──┴───────┼───────┼───────────┼──────┼─────┤│受賄者及受賄者其他中│扣案:1000元 │扣案:2000元 │ │ ││家有投票權之人其賄賂│ │ │ │ ││金額合計 │未扣案:無 │未扣案:無 │ │ │├──┬───────┴───────┴───────────┴──────┴─────┤│備註│一、李啟章尚未交付之賄賂 ││ │ ┌─ 扣案:無 ││ │ │ ││ │ └─ 未扣案:無 ││ │ ││ │二、預備交付與受賄者家中其他有頭票權人之金額 ││ │ ┌─ 扣案:2000元 ││ │ │ ││ │ └─ 未扣案:無 ││ │ ││ │三、連帶沒收部分 ││ │ ┌─ 扣案:2000元 ││ │ │ ││ │ └─ 未扣案:無 │└──┴────────────────────────────────────────┘~T50;附表十四:被告郭妙瑩行賄部分(用以行賄他人之款項新台幣3000元)┌──┬───────┬───────────────────┬──────┬─────┐│編號│行賄時間、地點│ 賄賂(新台幣) │ 扣案金額之 │備 註││ │、行賄金額 ├───────┬───────────┤ 出處頁數 │ ││ │ │ 受賄者 │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 │ ││ │ │ │之人 │ │ │├──┼───────┼───────┼───────────┼──────┼─────┤│ 1 │98年11月16日21│郭妙瑩 │黃金龍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 ││ │時45分,在黃盈│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54號卷(五│ ││ │樺位於嘉義市東│(已扣案) │ │八)P.59 │ ││ │區中庄里21鄰海│ │ │ │ ││ │埔新村18號之住│ │ │ │ ││ │處,交付行賄現│ │ │ │ ││ │金3000元。 │ │ │ │ │├──┴───────┼───────┼───────────┼──────┼─────┤│受賄者及受賄者其他中│扣案:1000元 │扣案:1000元 │ │ ││家有投票權之人其賄賂│ │ │ │ ││金額合計 │未扣案:無 │未扣案:無 │ │ │├──┬───────┴───────┴───────────┴──────┴─────┤│備註│一、郭妙瑩尚未交付之賄賂 ││ │ ┌─ 扣案:無 ││ │ │ ││ │ └─ 未扣案:無 ││ │ ││ │二、預備交付與受賄者家中其他有頭票權人之金額 ││ │ ┌─ 扣案:1000元 ││ │ │ ││ │ └─ 未扣案:無 ││ │ ││ │三、連帶沒收部分 ││ │ ┌─ 扣案:1000元 ││ │ │ ││ │ └─ 未扣案:無 │└──┴────────────────────────────────────────┘~T50;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十五: ┌──┬────────┬─────────┬──────┐ │編號│沒收之物 │ 沒收之對象及方式 │備 註│ ├──┼────────┼─────────┼──────┤ │ │扣案:61000元 │黃慶隆與林振國、陳│詳犯罪事實一│ │ 一 │ │文卿連帶沒收 │(一)及附表三│ │ │未扣案:無 │ │ │ ├──┼────────┼─────────┼──────┤ │ │扣案:21000元 │黃慶隆與林德州、洪│詳犯罪事實一│ │ 二 │ │金山連帶沒收 │(二)(1)及附 │ │ │未扣案:無 │ │表五 │ ├──┼────────┼─────────┼──────┤ │ │扣案:148000元 │黃慶隆與林德州、王│詳犯罪事實一│ │ 三 │ │日連帶沒收 │(二)(4)及附 │ │ │未扣案:無 │ │表六 │ ├──┼────────┼─────────┼──────┤ │ │扣案:46000元 │黃慶隆與林德州、劉│詳犯罪事實一│ │ 四 │ │蕭瓊惠連帶沒收 │(二)(5)及附 │ │ │未扣案:無 │ │表七 │ ├──┼────────┼─────────┼──────┤ │ │扣案:41000元 │黃慶隆與林德州、蔡│詳犯罪事實一│ │ 五 │ │安一連帶沒收 │(二)(2)及附 │ │ │未扣案:無 │ │表八 │ ├──┼────────┼─────────┼──────┤ │ │扣案:140000元 │黃慶隆與林德州、譚│詳犯罪事實一│ │ 六 │ │雪珠連帶沒收 │(二)(6)及附 │ │ │未扣案:無 │ │表九 │ ├──┼────────┼─────────┼──────┤ │ │扣案:7000元 │黃慶隆與林德州、曾│詳犯罪事實一│ │ 七 │ │嘉寶、羅齡金連帶沒│(二)及附表十│ │ │未扣案:無 │收 │ │ ├──┼────────┼─────────┼──────┤ │ │扣案:22000元 │黃慶隆與林德州、曾│詳犯罪事實一│ │ 八 │ │嘉寶連帶沒收 │(二)及附表十│ │ │未扣案:144000元│ │一 │ ├──┼────────┼─────────┼──────┤ │ │扣案:9000元 │黃慶隆與林德州、曾│詳犯罪事實一│ │ 九 │ │嘉寶、方張初惠連帶│(二)及附表十│ │ │未扣案:無 │沒收 │二 │ ├──┼────────┼─────────┼──────┤ │ │扣案:10000元 │黃慶隆與林德州、盧│詳犯罪事實一│ │ 十 │ │鄭碧霞連帶沒收 │(二)(3) │ │ │未扣案:無 │ │ │ ├──┼────────┼─────────┼──────┤ │ │扣案:16000元 │黃慶隆與林德州、劉│詳犯罪事實一│ │十一│ │蕭瓊惠、張譯云連帶│(二)(9) │ │ │未扣案:無 │沒收 │ │ ├──┼────────┼─────────┼──────┤ │ │扣案:50000元 │黃慶隆與林德州、羅│詳犯罪事實一│ │十二│ │齡金連帶沒收 │(二)(7) │ │ │未扣案:無 │ │ │ ├──┼────────┼─────────┼──────┤ │ │扣案:2000元 │於李啟章所犯投票行│詳犯罪事實三│ │十三│ │賄罪下沒收 │及附表十三 │ │ │未扣案:無 │ │ │ ├──┼────────┼─────────┼──────┤ │ │扣案:1000元 │於郭妙瑩所犯投票行│詳犯罪事實四│ │十四│ │賄罪下沒收 │及附表十四 │ │ │未扣案:無 │ │ │ ├──┼────────┼─────────┼──────┤ │ │扣案:5000元 │黃慶隆與林德州、徐│詳犯罪事實一│ │十五│ │銀得連帶沒收 │(二)及附表四│ │ │未扣案:無 │ │編號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