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呂坤宗、張竣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65號 原 告 呂坤宗 訴訟代理人 李政昌律師 被 告 張竣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附民字第18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37,807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88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24,107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一)3,681,957元應按年息百分之30,餘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民國111年9月29日具狀變更聲明請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654,107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55頁)。於111年11月8日 當庭以言詞方式就本金部分變更請求金額為2,637,807元( 見本院卷第88頁)。經核,原告上開所為之變更,均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訴字第541號刑事判決被告犯附表一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及附表二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得易科罰金)。嗣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提起上訴,現由刑事第二審審理中。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致原告受有3,654,107元之財產上損害(其中業務侵占部分為3,611,957元、詐欺取財部分為42,150元),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原告所受損害。又被告已歸還1,016,300元,應予扣除,故被告應賠償之金額 為2,637,807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637,807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自106年7月間起至109年11月20日止,受僱於原告經營之 址設嘉義縣○○鄉○○村○○00○000號「泰億當舖」擔任業務員, 負責招攬客戶兼向客戶收取本金、利息,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為下列犯行:⒈明知依泰億當舖規定之作業流程,業務員收取客戶繳交之款項後,應繳回當舖內,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各別犯意,於上開任職期間,將其業務上持有之如附表一所示客戶之還款金額,以現金交付或匯入其配偶魏秀儒(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還 款金額,共計3,611,957元,予以侵占入己。⒉基於詐欺取財 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⑴於109年10月16日,在泰億當鋪 內,向該當鋪會計蔡宜蓉訛稱:要去幫忙繳付當舖已購買蠟燭、金紙等款項1,620元予豐富香品大賣場,及米款18,530 元予新聯豐碾米工廠云云,致蔡宜蓉信以為真,交付20,150元予被告。⑵於109年11月1日及14日,在泰億當鋪內,向該當鋪會計蔡宜蓉訛稱:要去幫忙繳交泰億當舖所承租之上址營業地址的租金予陳姓房東云云,致蔡宜蓉信以為真,遂交付租金各11,000元予被告(合計22,000元)。⑶被告因此詐得共計42,150元,嗣上揭廠商及房東再向原告請款(詳附表二),原告始知受騙,事後被告已歸還1,016,300元之事實,業 經本院調閱嘉義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44號、6817號、8696號、8697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刑事全卷查明屬實。而被告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此亦有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41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27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上開事實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致原告受有3,654,107元之財產上損害(其中業務侵占部分為3,611,957元、詐欺取財部分為42,150元)。又被告已歸還1,016,300元,為原告所承認(見本院卷第56頁),此部分金 額應予扣除,依此計算,被告應就原告所受損害2,637,807 元(3,654,107元-1,016,300元=2,637,807元)負損害賠償 責任。 ㈢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亦為同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所明定。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之金額,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原告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未逾上開規定之範圍,自無不合。查 原告上開起訴狀繕本係於110年11月22日送達予被告,有被 告收受繕本戳章為證(見附民卷第3頁),則原告就其勝訴 部分,請求自110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637,807元,及自110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官佳慧 附表一(即刑事第一審判決附表一): 編號 客戶姓名 金額(新臺幣) 宣告刑 1 林安迪 10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洪博翔 3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李岳哲 3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游惠倫 3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張勝忠 3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林家傑 4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嚴進益 3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邱有龍 3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蔡佳雯 3萬5,000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簡福祈 2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王麗慧 6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呂仁方 16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謝和田 7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嚴沁吉 5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吳嘉欽 10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李進益 3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徐裕庭 10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盧姿岑 3萬5,000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周泰宇 3萬4,500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蔡隆坤 5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王孝揚 2萬5,000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劉倉男 3萬5,000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吳泰陞 4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謝珮宜 8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謝瑞峰 5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林嘉駿 6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林俊宏 3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江孟勳 2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林郁傑 4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吳柏佑 3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吳文賓 2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盧建志 4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 吳昭韋 3萬5,000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 郭添仁 4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 朱品柔 4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 江智楷 3萬5,000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 楊禕萍 3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8 蔡宏山 3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 陳裕仁 3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0 李永玄 5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 張書銘 3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 鄒惠瑛 5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3 邱明志 2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4 蕭聖軒 4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 唐鳳英 3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6 江育智 3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7 葉雪伶 3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8 陳秋道 3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9 徐健智 3萬4,686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0 鍾育輝 3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1 蔡凱迪 2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2 林奕安 3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3 游政翰 3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4 陳品峯 3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5 張翠燕 3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6 蔡博宇 6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7 許鳴真 4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8 謝永程 4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9 李修全 3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0 陳建華 3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1 劉俊豪 2萬4,971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2 蔡東穎 7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3 涂永志 5萬5,000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4 黃寓君 2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5 黃志嘉 5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6 黃佑騰 3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7 吳峯競 3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8 許志興 4萬5,000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9 鄭翊伶 4萬5,000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0 魏哲榮 5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1 陳沛瑩 3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2 黃國峰 5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3 王峻瑩 2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4 黃大洲 3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5 江俊瑋 3萬5,000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6 馬明男 3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7 賴玉蓮 4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8 陳泳臻 3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9 楊麗妙 3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0 林清泉 5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1 黃耀賢 6,300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2 李美梨 5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3 徐裕庭 7,500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4 陳柏村 4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5 劉文岳 3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6 陳韋宏 10萬9,000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7 徐裕庭 10萬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8 林真宇 1萬5,000元 張竣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總計 361萬1,957元 附表二(即刑事第一審判決附表二): 編號 被詐欺人 金額(新臺幣) 宣告刑 1 泰億當鋪即呂坤宗 2萬0,150元 張竣翔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泰億當鋪即呂坤宗 2萬2,000元 張竣翔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總計 4萬2,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