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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全聲字第8號

更正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黃茂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全聲字第8號

債權人
己○○
債務人
戊○○

      丁○○

      丙○○

      乙○○  原住屏東.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2年12月16日所為之92年度裁全字第2165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李純玫」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祗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實際上由該當事人參與訴訟,仍應有上開法條之適用(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39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全聲字第8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更正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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