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全聲字第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全聲字第8號
- 債權人
- 己○○
- 債務人
- 戊○○
丁○○
丙○○
乙○○ 原住屏東.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2年12月16日所為之92年度裁全字第2165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李純玫」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祗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實際上由該當事人參與訴訟,仍應有上開法條之適用(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39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