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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玉簡字第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陳嘉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玉簡字第3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佩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6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佩儀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4 行前段強制戒治開始時間更正為「民國98年8 月31日」;第10行後段地點更正為「臺北市中山區○○○路朋友家中」;第10行後段至11行前段方式更正為「以玻璃球燒烤方式」;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另補充證據「應受尿液採驗人到場採尿名冊暨管制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林佩儀坦承(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上誤載被告為否認 )於100年7月中旬某日晚上,在上揭地點,以上揭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又其於100年7月18日晚間8 時38分,為員警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往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 初步檢驗,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GC/MS) 確認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各1份在卷可稽。按甲基安非他命服用後約70%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由於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檢出與其施用方式、施用劑量、個人體質、飲水量多寡及其代謝情況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惟依上述資料推斷,甲基安非他命可檢出之時間為1-5 天,亦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7年12月31日管檢字第0970013096號函示明確。是經採尿檢驗有甲基安非他命反應者,可認其人於採尿前5 日內某時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被告於前開時地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為被告親自排放,尿瓶亦由被告本人檢視及簽封捺印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自承不諱,則前開尿液檢體既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且前開檢驗方法復採用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確認,已足排除被告因服用藥物導致呈毒品偽陽性反應之可能,足認被告於100年7月18日晚間8 時38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不包括經警查獲至採尿期間),確曾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應堪認定。

三、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林佩儀前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送勒戒所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同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於99年6月8日因認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停止戒治釋放出所,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少年法庭98年度少調字第 552號裁定3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被告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5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揆諸上開說明,應依法追訴處罰。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仍未能戒除毒癮,其又犯下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顯見其定力不足,惟酌其所犯之施用毒品犯行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危及他人,及其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附繕本)。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陳嘉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玉簡字第3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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