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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林季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95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宇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宇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宇捷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97年度臺非字第50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32號、103年度花簡字第39號、103年度花易字第11號、103年度易字第36、61、94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5、9所示之罪之宣告刑為有期徒刑6月以下之罪,係得受易科罰金宣告之罪,如附表編號1、2、6至8所示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查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9罪,向本院提出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刑事執行意見狀1份在卷可參。受刑人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6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有該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依前開說明,本院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5、9所示之罪原本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1、2、6至8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季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書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  │102年10月7日下午6時許 │102年10月8日中午12時許│102年6月10日上午8時50 │
│          │                      │                      │分許                  │
├─────┼───────────┼───────────┼───────────┤
│偵查(自訴│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
│)機關年度│4498、4709號          │4498、4709號          │4498、4709號          │
│案號      │                      │                      │                      │
├─┬───┼───────────┼───────────┼───────────┤
│最│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332號    │102年度易字第332號    │102年度易字第332號    │
│實├───┼───────────┼───────────┼───────────┤
│審│判決日│102年12月18日         │102年12月18日         │102年12月18日         │
│  │期    │                      │                      │                      │
├─┼───┼───────────┼───────────┼───────────┤
│確│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332號    │102年度易字第332號    │102年度易字第332號    │
│決├───┼───────────┼───────────┼───────────┤
│  │判決確│103年1月20日          │103年1月20日          │103年1月20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否                    │否                    │是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
│          │366號                 │366號                 │367號                 │
│          ├───────────┴───────────┴───────────┤
│          │編號1至4,花蓮地院103年度聲字第2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罪日期  │102年10月7日凌晨2時許 │102年9月6日下午2時23分│102年9月26日凌晨4時30 │
│          │                      │許                    │分許                  │
├─────┼───────────┼───────────┼───────────┤
│偵查(自訴│花蓮地檢102年度毒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
│)機關年度│第660號               │145號                 │5628號                │
│案號      │                      │                      │                      │
├─┬───┼───────────┼───────────┼───────────┤
│最│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花簡字第39號   │103年度花易字第11號   │103年度易字第61號     │
│實├───┼───────────┼───────────┼───────────┤
│審│判決日│103年1月29日          │103年3月17日          │103年3月28日          │
│  │期    │                      │                      │                      │
├─┼───┼───────────┼───────────┼───────────┤
│確│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花簡字第39號   │103年度花易字第11號   │103年度易字第61號     │
│決├───┼───────────┼───────────┼───────────┤
│  │判決確│103年2月25日          │103年4月7日           │103年4月28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是                    │是                    │否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編號1至4,花蓮地院103 │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
│          │年度聲字第230號裁定應 │1017號                │1184號                │
│          │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                      ├───────────┤
│          │                      │                      │編號6、7,花蓮地院103 │
│          │                      │                      │年度易字第61號判決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1年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  │102年10月5日上午8時50 │102年9月16日晚間8時30 │102年9月24日間某時    │
│          │分許                  │分許                  │                      │
├─────┼───────────┼───────────┼───────────┤
│偵查(自訴│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
│)機關年度│5628號                │5220號                │791號                 │
│案號      │                      │                      │                      │
├─┬───┼───────────┼───────────┼───────────┤
│最│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61號     │103年度易字第36號     │103年度易字第94號     │
│實├───┼───────────┼───────────┼───────────┤
│審│判決日│103年3月28日          │103年3月14日          │103年4月25日          │
│  │期    │                      │                      │                      │
├─┼───┼───────────┼───────────┼───────────┤
│確│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61號     │102年度易字第36號     │102年度易字第94號     │
│決├───┼───────────┼───────────┼───────────┤
│  │判決確│103年4月28日          │103年5月8日           │103年5月19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否                    │否                    │是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
│          │1184號                │1304號                │1327號                │
│          ├───────────┤                      │                      │
│          │編號6、7,花蓮地院103 │                      │                      │
│          │年度易字第61號判決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1年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5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