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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3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李欣潔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32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美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美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即附表編號13、14),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再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6至7、9至10、13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4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其餘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刑事聲請狀附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他字第642號卷可稽,參照同條第2項之規定,自仍應准予併合處罰。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雖曾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17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9 至10及11至12所示之罪,另曾經本院以105年度原訴字第13 號分別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 年確定,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號13、14所判處有期徒刑之總和5年7月重,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3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欣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                │104年4月20日8時15分 │104年11月28日16、17 │                    │
│ 犯  罪  日  期 │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許                │104年5月19日18時許  │
│                │時內之某時許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104年度毒偵 │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 │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93號           │字第932號           │字第546號           │
├───┬────┼──────────┼──────────┼──────────┤
│      │法    院│南投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原埔簡字第19 │105年度原花簡字第32 │105年度原簡字第8號  │
│      │        │號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11.11           │105.02.04           │105.01.29           │
├───┼────┼──────────┼──────────┼──────────┤
│      │法    院│南投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原埔簡字第19 │105年度原花簡字第32 │105年度原簡字第8號  │
│      │        │號                  │號                  │                    │
│      ├────┼──────────┼──────────┼──────────┤
│判  決│判    決│105.03.13           │105.03.21           │105.03.14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助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
│                │字第240號           │第802號             │第874號             │
│備註            ├──────────┴──────────┴──────────┤
│                │編號1至8所示案件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517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
│                │徒刑2年9月確定。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         │
├────────┼──────────┼──────────┼──────────┤
│                │                    │104年9月9日1時45分為│104年9月9日1時45分為│
│ 犯  罪  日  期 │104年5月19日18時許  │警採尿時點往前回溯某│警採尿時點往前回溯某│
│                │                    │時許                │時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 │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第2574號            │字第677號           │字第677號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原簡字第3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86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86號 │
│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03.25           │105.03.31           │105.03.31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原簡字第3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86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86號 │
│      │        │                    │                    │                    │
│      ├────┼──────────┼──────────┼──────────┤
│判  決│判    決│105.05.03           │105.05.09           │105.05.09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是                  │
│之案件          │                    │                    │                    │
├────────┼──────────┼──────────┼──────────┤
│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
│                │第1130號            │第1254號            │第1255號            │
│備註            ├──────────┴──────────┴──────────┤
│                │編號1至8所示案件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517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
│                │徒刑2年9月確定。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9月4日23時許   │104年11月19日20時許 │104年8月17日下午某時│
│                │                    │                    │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 │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 │花蓮地檢105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907、920號      │字第907、920號      │字第20、21號(聲請書│
│                │                    │                    │漏載,應予補充)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原訴字第7號  │105年度原訴字第7號  │105年度原訴字第13號 │
│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04.29           │105.04.29           │105.06.22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原訴字第7號  │105年度原訴字第7號  │105年度原訴字第13號 │
│      │        │                    │                    │                    │
│      ├────┼──────────┼──────────┼──────────┤
│判  決│判    決│105.06.06           │105.06.06           │105.08.10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是                  │
│之案件          │                    │                    │                    │
├────────┼──────────┼──────────┼──────────┤
│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
│                │第1458號            │第1459號            │第2087號            │
│備註            ├──────────┴──────────┼──────────┤
│                │編號1至8所示案件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517號裁│編號9至10所示案件合 │
│                │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    │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
│                │                                          │刑10月確定。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                    │104年10月1日凌晨4、5│
│ 犯  罪  日  期 │104年10月1日凌晨4、5│104年8月17日下午某時│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                │時許                │許                  │基安非他命後不到1小 │
│                │                    │                    │時之某時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5年度毒偵 │花蓮地檢105年度毒偵 │花蓮地檢105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0、21號(聲請書│字第20、21號(聲請書│字第20、21號(聲請書│
│                │漏載,應予補充)    │漏載,應予補充)    │漏載,應予補充)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原訴字第13號 │105年度原訴字第13號 │105年度原訴字第13號 │
│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06.22           │105.06.22           │105.06.22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原訴字第13號 │105年度原訴字第13號 │105年度原訴字第13號 │
│      │        │                    │                    │                    │
│      ├────┼──────────┼──────────┼──────────┤
│判  決│判    決│105.08.10           │105.08.10           │105.08.10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
│                │第2087號            │第2088號            │第2088號            │
│備註            ├──────────┼──────────┴──────────┤
│                │編號9至10所示案件合 │編號11至12所示案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                │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1年確定。                                 │
│                │刑10月確定。        │                                          │
└────────┴──────────┴─────────────────────┘ 
┌────────┬──────────┬──────────┬──────────┐
│ 編          號 │         13         │         14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                    │105年1月19日下午6時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月19日下午6時 │10分許(聲請書誤載為│                    │
│                │許                  │105年1月19日下午6時 │                    │
│                │                    │許,應予更正)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5年度毒偵 │花蓮地檢105年度毒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06號           │字第106號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原訴字第36號 │105年度原訴字第36號 │                    │
│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07.25           │105.07.25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原訴字第36號 │105年度原訴字第36號 │                    │
│      │        │                    │                    │                    │
│      ├────┼──────────┼──────────┼──────────┤
│判  決│判    決│105.08.15           │105.08.15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                    │
│之案件          │                    │                    │                    │
├────────┼──────────┼──────────┼──────────┤
│備註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                    │
│                │第2352號            │第2353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32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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