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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4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黃柏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4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雁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雁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雁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1月及5 年11月確定,合計刑期8 年10月,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1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則著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一)於100 年間因恐嚇取財得利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499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76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60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再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玉簡字第26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另於同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11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55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63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1月確定;(二)於101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348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6 月、8 月、3 年10月確定,更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338 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亦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37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1月確定。乃於100 年9 月29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諸應執行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9 年5 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9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9 年2 月27日(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188 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 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60100199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柏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4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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