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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花簡字第17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何効鋼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花簡字第170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嘉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毒偵字第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嘉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事實部分補充被告甲○○係在「花蓮縣○○鄉○○路000 巷00號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另於證據部分補充「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 年12月6 日慈大藥字第108120620 號函(見警卷第23頁)」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於民國104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毒聲字第26號裁定令入觀察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傾向,再經本院以104 年度毒聲字第104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於105 年5 月13日停止處分執行出監,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戒毒偵字第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26頁)。是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當無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必要,自應依法追訴處罰。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堪予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花簡字第9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共3 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107 年12月6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08 年3 月13日縮刑期滿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此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按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此為司法院大法官108 年2 月22日釋字第775 號解釋文所明示。本院審酌本案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係施用第二級毒品,與本案罪質內涵相同,且於前案徒刑執行完畢後將滿9 月之際即再犯本件犯行,確實顯示被告雖經前案論罪科刑並執行完畢,仍未能提升其對法規範遵守之意識,本院認並無加重本刑將導致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狀況,故本件被告構成累犯,應予依法加重其刑(含最輕本刑)。

四、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徒刑執行完畢,再為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顯然未有戒除施用毒品慣習之積極作為。惟念其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本質上乃屬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之行為,尚未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又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陳具中低收入戶資格,偶爾打臨工,體況不佳,約莫半年未有工作及收入,家境勉持,已婚,育有7 歲及8 歲未成年子女之家庭與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 頁、本院卷第114頁至第115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旭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何効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毒偵字第84號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花簡字第170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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