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林簡字第14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林簡字第143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甲○○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及妨害兵役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1年、4月確定,甫於民國93年9 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附繕本)。
鳳林簡易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