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花簡字第72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許乃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花簡字第722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2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更正及補充部分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所載之被告甲○○前科及執行紀錄: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常業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於95年間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花簡字第341號判決判處罰金4,000元,並於95年1月20日入監服刑,於96年1月22日因縮刑期滿假釋出監,假釋後接續執行罰金易服勞役13日,嗣於96年3月3日假釋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

(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本件尚扣得被告所有供其行竊機車所用之鑰匙1支,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因常業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於96年3月3 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有常業竊盜、侵占等前案紀錄,素行不佳,為代步之需而竊取機車,復犯本件竊盜罪,然竊取之機車已由被害人領回,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記載具體上訴理由並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許 乃 文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花簡字第722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