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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他字第1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他字第1號

原告
魏鈺珊
被告
曾智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再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刑事送訴訟法第504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末按經言詞辯論之事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不經言詞辯論之事件,於裁判作成前,當事人撤回其訴、上訴或抗告或成立訴訟和解或移付調解事件調解成立者,得於撤回、和解或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所稱該審級所繳裁判費,於發回更審之情形,應包括更審前當事人在該審級所繳之裁判費在內,至於更審前上訴或抗告所繳之裁判費,則不得聲請退還。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4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裁定移送於本院民事庭,並經本院以104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原告部分勝訴部分敗訴。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准予而暫免繳納裁判費在案;又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4年度原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上訴人即被告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即被告復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666號裁定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更審案號:106年度原上更(一)字第1號)。嗣於更審程序中上訴人即被告撤回上訴,全案已告確定,合先敘明。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

(一)原告起訴時係於刑事訴訟中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附帶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且經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第一審裁判費。

(二)經本院判決原告部分勝訴部分敗訴,被告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併聲請訴訟救助,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查被告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70,100元,應徵而暫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44,268元。嗣該院判決諭知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即被告給付超過2,189,868元本息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三)上訴人即被告就其敗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189,868元)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應徵而暫免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為34,021元。嗣該院裁定諭知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四)上訴人即被告於更審程序中聲請撤回上訴,本案訴訟於二審既經撤回而終結,則法院就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准予訴訟救助事件裁定訴訟費用額,自應逕行扣除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規定可聲請退還之裁判費,故經扣減上訴人即被告因撤回可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29,512元後【計算式:44,268元×2/3=29,512元】,上訴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4,756元。

(五)從而,揆諸首揭說明,被告因獲准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之歷審裁判費合計48,777元【計算式:14,756元+34,021元=48,777元,且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他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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