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84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184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85號
- 上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介元
- 指定辯護人
- 許仁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2年度訴緝字第3號、102年度訴字第75號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
1313、1314號、追加起訴:102年度偵緝字第102號、移送併辦:1
00年度偵字第3521號),提起上訴,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就楊介元犯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罪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楊介元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白色行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其他上訴駁回。
第二項撤銷改判之罪所處之刑,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3、4、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扣案之白色行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沒收;未扣案之門號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共伍張,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實及理由
壹、檢察官起訴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如原判決附表一、附表四)、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如原判決附表二)、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如原判決附表三、五)、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經原審判決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有罪(如原判決附表一)、部分無罪(如原判決附表四),販賣第二級毒品有罪(如附表二),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有罪(如原判決附表三)、部分無罪(如原判決附表五),持有第二級毒品有罪。被告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檢察官就原判決無罪部分,均提起上訴。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有罪部分,除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所載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刑及定執行部分應予撤銷改判外,被告其他被訴如附表一編號2、3、4販賣第一級毒品、附表二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附表三所示轉讓第一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犯行,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其中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核無不當,所量處之刑堪稱妥適。另被告被訴如附表四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及附表五所示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因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尚不足以認定被告成立犯罪,原審為無罪諭知,亦無違誤,應予維持。除增列後述理由之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貳、撤銷改判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
一、楊介元前於民國83年間,因違反藥事法及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5年、9年,嗣經減為4月、2年6月、9年,並定應執行刑為11年6月確定,於98年3 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以其所有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作為其聯絡販賣第一級毒品事宜之聯絡工具,其於99年6月27日晚間18時30分15秒、19時18分16秒、20時27分56秒、20時33分21秒、20時45分52秒,接連接獲林長成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入之電話,而與林長成達成以新台幣(下同)11,000元之價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半錢之合意,雙方於當日20時45分52秒通話後不久,約在花蓮縣○○榮民醫院附近交易,由林長成給付11,000元,楊介元交付海洛因半錢,然因林長成發覺楊介元交付之海洛因品質不佳,楊介元乃退還林長成2,000元,楊介元實得價款9,000元。案經花蓮縣政府警察局新城分局報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二、被告就檢察官起訴被告附表一編號1 之犯行所提出之證據,除關於證人林長成於警詢所述,認係審判外之陳述,而否認其證據能力,按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應認無證據能力者外。本判決所引用認定被告此部分犯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均無意見(本院卷頁103),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按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5第1、2項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三、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經證人林長成於偵查中證述在卷,復有如原判決附表六(一)附表一編號1部分之通訊監察譯文可憑,是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
四、核被告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並有下述加重、減輕事由:
㈠累犯:被告有上述所載之刑案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本罪,為累犯,除法定刑死刑、無期徒刑不得加重外,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自白犯罪:按「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所明定。又法規範上所謂被告之「自白」,宜從廣義解釋,除指對於犯罪事實全部或一部為肯定供述之狹義自白外,尚包括狹義自白以外之其他承認不利於己之事實所為之陳述在內,不包括該事實之法律評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若可認為已對自己被疑為犯罪之事實是認,縱對於該行為在刑法上之評價尚有主張,仍無礙於此項法定減刑事由之成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874號、98年度台上字第448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所載99年6月27日晚間,販賣第一級毒品予林長成犯行部分,經向被告提示如原判決附表六:一、(一)之通訊監察譯文後,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這一次是我們一起向我鶯歌的朋友買海洛因,買一錢一人出11,000元,我與林長成平分半錢」(見警一卷頁5);於偵查中亦稱:「我和林長成一起向綽號阿秋買海洛因,一錢22,000元,一人拿一半,我們在鳳林環保工業區的附近鴨舍交易,我拿11,000元給阿秋,林長成拿11,000元給阿秋,阿秋給我們每一人半顆海洛因」、「林長成說品質不好,要回來向阿秋換,阿秋拿2,000元給我,要我轉給林長成,阿秋說那一包是9,000元,不是11,000元,所以我才拿2,000元給林長成」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1313號卷頁11);核與證人林長成於偵查中所證:11,000元是交給楊介元,後來因為品質不好,開車載楊介元的人把2,000元交給楊介元,楊介元再把錢交給伊等語(100年度偵字第1313號卷頁78)大致相符,堪認被告在偵查中已經自白,僅係就其前揭事實之法律評價另所主張。嗣又在原審及本院審判中為認罪之供述(參原審訴緝卷頁120、133、本院卷頁103背面、頁234正面),依上開說明,被告此部分犯罪,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應減輕其刑。
㈢刑法第59條:被告此部分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得金額僅9,000元,交易海洛因數量約半錢,其犯罪情節與大中盤毒梟明顯有別,然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無期徒刑,不可謂不重。考量被告係與毒友林長成間互通有無,對於社會危害之程度雖屬重大但未廣佈,此部分犯罪若科處最低本刑無期徒刑,顯嫌過重,其之犯罪情狀有可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規定酌減其刑。被告上述加重及減刑事由,應先加後遞減之。
五、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毒品之刑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不知遠離毒害,復再牟私利販賣海洛因,戕害人之身心健康,及其於本案自白犯罪,犯後態度良好,犯罪所得金額不多,暨高中畢業等之智識程度,量處有期徒刑8年。又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9,000元雖未扣案,惟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仍應收沒,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另被告所有搭配門號0000000000SIM卡係供作其販賣聯絡之工具,該行動電話及未扣案之上開門號SIM卡均係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原審訴緝字卷頁132、本院卷頁103背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就未扣案之上開SIM卡部分,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原判決就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1之罪,漏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被告辯護人以此為由請求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參、上訴駁回部分
一、被告就原判決有罪部分之上訴
㈠被告上訴理由略以:
1.原判決對被告販賣第一、二級毒品量刑之標準與交易金額失衡,如附表一編號1交易第一級毒品實得金額9,000元,處有期徒刑15年4月,編號2交易第一級毒品金額10,000元,處有期徒刑8年,編號3交易第一級毒品金額4,000元,處有期徒刑15年2月;附表二編號1交易第二級毒品金額2,500元,處有期徒刑7年2月,編號2交易第二級毒品金額8,000元,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3、4、5交易第二級毒品分別為2,000元、3,000元、5,000元不等,均處有期徒刑7年2月,編號6交易第二級毒品2,500元,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7、8交易第二級毒品均未付款,各處有期徒刑7年6月、7年4月。可知原判決無論是被告販賣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金額及數量,與量處之徒刑不成正比,有違比例原則。
2.被告曾於99年12月22日為警查獲持有二級毒品,並採尿送驗呈陽性反應,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毒聲字第27號裁定應為觀察、勒戒,然被告於102年4月被通緝到案後始執行觀察、勒戒。而被告在執行觀察、勒戒前,於100年3月7日為警查獲甲基安非他命、美沙冬時,警方採集尿液檢驗呈陽性反應,該被查獲之毒品為被告供己施用所持有,原判決竟另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難謂適法。
3.辯護人另為被告辯護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所載之犯罪,亦據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㈡經查:
1.被告前於99年12月21日22時30分許,在花蓮縣○○鄉○○村○○路0段000巷0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警於99年12月22日14時15分在上址為警執行拘提,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3小包等物,經採集被告尿液送驗結果呈陽性反應,而由檢察官聲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毒聲字第27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情,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警聲搜字第131號卷附拘票、扣押筆錄及扣案物照片(見該卷頁83至90)、前揭法院裁定(見本院卷頁100)等件可稽。然被告因本案於100年3 月7日15時50分為警執行拘提、搜索而查扣甲基安非他命、美沙冬等物,經以酵素免疫法、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為:證物晶體1包,毛重0.3870公克,取7.1毫克以3ml之甲醇浸泡過後進行鑑驗,檢出含第二級管制藥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49.7%;證物透明罐裝液體1瓶,毛重15.9096公克,直接取樣進行鑑驗,檢出含第二級管制藥品美沙冬成分;另被告所排放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陰性反應等情,有上開檢察署100年度聲拘字第24號全卷、100年度警聲搜字第131號卷附花蓮縣新城分局100年3月10日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件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該卷頁98至104)、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檢驗總表(見100年度偵字第1314號卷頁29至30、25至27)等證可參,已堪認定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美沙冬之事實,且由被告查獲當日排放尿液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陰性反應,可知被告持有前揭扣案物,並未至施用階段,且與被告被訴如附表二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時間(99年7、8、9、10月)間隔數月,難認被告持有為販賣行為所吸收。原判決對被告持有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美沙冬)予以論罪科刑,自屬允當,被告辯稱其持有毒品行為應為施用或販賣行為所吸收,不應另論罪刑,顯無足採。
2.按「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所明定。查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如附表二編號2、6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各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罪,因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見100年偵字第1313號卷頁12、180至181、183、原審訴緝卷頁133),而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就上開犯行予以減刑,故被告交易金額及毒品數量多者,較諸交易金額及毒品數量少者刑度為輕,乃原判決依法適用該減刑規定之結果,被告所辯原判決量刑有失比例,要無可取。
3.另被告對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所載於99年10月5日凌晨,販賣第一級毒品予林長成之犯行,雖據被告於原審中自白不諱,然其於警詢及偵查中分別提示如原判決附表六:一、(三)之通訊監察譯文後,先於警詢時供稱:「林長成拜託我幫他調安非他命,他說數量太少,我拿到就這樣也沒辦法,那個花是指桂花不是毒品」(見警一卷頁28);後於偵查中供述:「我要和他(指林長成)合資向吳春文買海洛因,這次沒有交易,因為林長成沒有來」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1313號卷頁11),前後之供述明顯不同;也與證人林長成於偵查中所述:伊和女友楊婷宜載楊介元一起去買毒品乙情(見同卷頁80)相差甚遠,實難認被告有於警詢或偵查中自白此部分犯罪,當無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餘地。
㈢被告另主張因其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共犯胡駿翔、吳沅鴻及張漢元,然據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102年11月29日花市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載略以:被告楊介元於警詢中並未供述毒品來源,致未將胡駿翔等三人列共犯或上手移送偵辦,有該函可參(見本院卷頁194)。被告復具狀向本院供述其曾在99年8月至101年5、6月期間,向蔡鳳基(綽號阿水)購買第一、二級毒品(參本院卷頁206),於臺東縣警察局借訊後仍供稱:伊自99年8月起至101年3月止,所施用及販賣之第一、二級毒品均係向蔡鳳基購買等情(參本院卷頁218至223筆錄),然無其他證據足以補強之。查蔡鳳基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執行通緝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可稽(參本院卷頁225),並無法傳喚到庭調查事實。而臺東縣警察局並無因被告前揭供述而查獲蔡鳳基販賣毒品罪嫌,該局為偵辦蔡鳳基毒品罪嫌,尚於103年1月6日以東警刑偵二字第0000000000號向本院函調本案被告之通訊監察資料(參本院卷頁218),然因本案卷附之通訊監察乃被告與毒友林長成、洪順發、林文明、管希文等人間之通話內容,並不包括其與蔡鳳基之通聯(參本院卷頁115至183),而被告亦未能提供蔡鳳基持用之行動電話,是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並無被告供述而查獲其上手之情,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刑之適用。
㈣綜上所述,原判決被告有罪部分除附表一編號1漏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者外,其餘被告有罪部分之判決,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稱妥適。被告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檢察官就原判決無罪部分之上訴
㈠檢察官上訴理由略以:
1.原判決附表四部分,原審認被告無罪,係以被告雖於通訊監察譯文中顯示渠曾向彭惠美提及「兩個小的給他(即證人林文明)」,但「小的」是什麼,並不明瞭;而被告否認為海洛因,證人林文明之證述前後不一為理由。然查,證人林文明於警詢共計三次明確證述案發時曾向被告購買毒品一次,並說明係以山香菇向被告換毒品海洛因,被告拿一小包予伊抵癮等語;而審理中則翻異改稱未曾向被告購買毒品。再依99年9月10日案發時之通訊監察譯文,證人林文明當時向被告說:「從山上回來的時候,也可以從靈芝那裡扣,對不對?」等語,與其前揭警詢中證述以山香菇向被告交易毒品情節互核相符,可徵其警詢之證述堪信為真實,被告有附表四之犯行,當足堪認定。
2.原判決附表五部分,原審認被告無罪,係以案發時間之通訊監察譯文無法看出被告與證人林長成是否確有碰面,從而無法補強證人林長成之證述為理由。然查,證人林長成於警、偵、審理中多次明確證述,於99年6月23日案發時間被告確有交付毒品海洛因;且當日被告多次以電話聯繫催促證人林長成,亦有當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可稽,與其前揭多次明確證述之情節互核大致相符,堪信其證述為真實,足徵被告當時催促證人林長成到場並完成交易,被告涉有附表五之犯行,當足堪認定。
㈡經查:
1.被告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所載99年9月10日下午販賣海洛因予林文明部分之犯行,依卷附99年9月10日17時12分5秒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持用)與0000000000(彭惠美借予林文明使用)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喂,林文明:喂,兄哦。被告:嗯。林文明:我跟你講你過去那邊哄,你不要跟他講是我介紹的哦。被告:對呀,這個是不是那個東西,他媽的不要!林文明:沒關係我跟你講。被告:嗯。林文明:那不用怕那不用怕,你過去他不收,沒關係你就留著哦。被告:嗯。林文明:我從山上回來的時候哄,也可以從那靈芝那裡扣啊,對不對。被告:好,沒有關係好。林文明:反正你不要怕,反正我都跟你處理掉啦好不好。被告:ok。林文明:ok了,哄。被告:嗯。林文明:好啦,就這樣子了蛤。」之內容(見100年度他字第147號卷頁228),並無從由前後文義窺探證人林文明要求被告留用之物品為何。再觀諸同日17時17分45秒上揭行動電話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彭惠美:嗯嗯,兄仔。被告:還有兩個小的。彭惠美:嗯。被告:給他嗯。彭惠美:嗯呀,在我這裡呀。被告:蛤。彭惠美:在我這裡呀!被告:我不是啦,我是說兩個小的給他啦。彭惠美:哦。被告:嗯啊,那妳留著那,妳留著阿,他說菇要給我吃。阿彭惠美:菇哦?被告:哈哈哈,跟我莊孝維。彭惠美:你等下你等下等下等下等下。被告:嗯。林文明:嗯,兄仔。被告:阿我的菇呢?林文明:在你後面阿!被告:蛤?林文明:在你座位後面阿。被告:不是啊,你說菇要給我吃啊。林文明:哦,那個哦。被告:嗯,林文明:那個下來我再給你吃啦!好不好?被告:哄,ok,再見、掰掰。林文明:哦哦哦。」之內容(參同卷頁228),可知彭惠美一開始並不知被告所稱要給證人林文明「兩個小的」意思,還以「兩個小的」物品在伊處為應諾,經被告再重申「兩個小的」給被告,要彭惠美將其認知的「兩個小的」留用,並表示:「他(指林文明)說菇要給我吃」,彭惠美才將電話轉給林文明,被告詢問林文明:「我的菇呢?」,林文明告以:「在你坐位後面」,被告稱:「不是阿,你說菇要給我吃阿?」,林文明這才理解被告所指「菇」為何,再告以:「那個下來我再給你吃啦,好不好?」,是由前揭通話全文並無法勾稽林文明有要用放在被告車輛後方或日後從山上採摘之「菇」類與被告交換海洛因之情事。雖證人林文明於警詢時曾經證述:前揭99年9月10日17時12分5秒通話係伊要拿山香菇跟被告換海洛因,伊將山香菇交給被告後,被告當場拿一包(只能打一針的量)給伊抵癮;99年9月10日17時17分45秒之通話是伊向被告說山香菇放在他車子,只向被告購買一次等語(見警一卷頁81、82),然已據其於原審改稱:「我要拿牛樟菇賣給被告換錢,後來沒有賣成功,因為被告看了不滿意就沒有買」「(你拿牛樟菇給被告,被告有拿什麼東西給你嗎?)沒有」等語(原審訴緝卷頁126、127),證人林文明於警詢所述是否可採,即有疑問。且倘若證人林文明於警詢所述為真實,則在證人林文明當場以「菇」向被告換取海洛因抵癮後,被告怎會在電話中要求證人彭惠美「兩個小的給他」,被告已收受證人林文明交付之「菇」,豈會再詢問證人林文明「我的菇呢?」,證人林文明又何以告知:「那個下來我再給你吃啦!」。是被告此部分所涉罪嫌,在被告堅詞否認被告前揭通話所稱「兩個小的」是毒品海洛因,證人彭惠美於本院亦證稱「兩個小的」指的是牛樟菇(本院卷頁230、231),實難僅憑證人林文明於警詢時不利於被告之供述,遽為被告此部分犯罪之認定。
2.被告被訴如原判決附表五99年6 月23日晚間轉讓海洛因予林長成部分之犯行,雖據證人林長成於警詢時證稱:「這次是楊介元請我海洛因打1至2次的量,在花蓮市火車站○○飯店附近交易,楊介元沒收我的錢」(100年度偵字第1313號卷頁32);於偵查中證稱:「我毒癮發作,我打電話給他,請他給我毒品止癮,我們約在花蓮火車站○○飯店,他給我一包海洛因,我拿藥後就到火車站我的車上用針筒將海洛因用食鹽水施打」「純粹送我」(100年度偵字第1313號卷頁77至78);原審審理時證稱:「那天我塞車所以被告等我很久,但我確定那一次被告有提供一些海洛因讓我免費施用」等語(原審訴緝卷頁124)。然由檢察官起訴被告此次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憑之99年8月25日19時0分53秒、19時55分11秒、20時1分12秒、20時7分6秒、20時14分55秒、20時27分55秒等通訊監察譯文(見100年度他字第147號卷頁32至33),可知被告於當日7時55分至8時14分接連撥打電話催促證人林長成到場,但因證人林長成遲遲未能趕赴約定之地點,被告不願久候,乃於20時27分55秒撥話告知證人林長成其「要回去了」,證人林長成詢問稱:「吆,沒有辦法那個哦」,被告仍回稱其「要回去了」,證人林長成則無奈表示「哦,好啦!」。衡諸常情,在20時27分55秒通話之前,倘若被告已與證人林長成見到面,不可能會有被告催促證人林長成到場,及表示不願等候要離開之通話內容,假使證人林長成於20時27分55秒通聯當時已經接近約定地點,其於被告表示「要回去了」,依理應會在電話中表明其所在位置,請求被告稍待,才可能發生被告正欲離去,證人林長成及時趕到,二人會面後並交付海洛因之情形,然證人林長成僅於電話中表示「哦,好啦」,在此之後即結束通話,未再有後續通話紀錄可認被告有續留現場等待證人林長成,或與證人林長成重行約定會面地點,是當日被告與證人林長成是否有見面,被告有無交付海洛因予證人林長成施用解癮,確存疑竇。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故為邀寬典而為毒品來源之供述,其憑信力因有所疑慮,必待其他證據予以補強。被告此部分罪嫌,僅有證人林長成之證述,並無從其他證據足資認定林長成事後有與被告會面,被告並交付海洛因之事實,應認被告此部分罪嫌亦屬不足。
㈢綜上所陳,公訴意旨所舉之事證,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而證人之指述憑信力不足,亦無法確信為真實之程度,依調查所得之證據,不足證明被告犯罪,本諸罪疑唯輕原則,認以現有證據尚無法形成被告此部分犯罪之確信心證,原審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請求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9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宗慶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附錄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緝字第3號
102年度訴字第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介元
指定辯護人 魏辰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偵字第1313、1314號)、追加起訴(102年度偵緝字第102號
)及移送併辦( 100年度偵字第3521號),本院合併審理,並判
決如下:
主 文
楊介元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所
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扣案之白色行動電話壹支(不
含SIM卡)沒收;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共伍張),均沒收,如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共
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財產抵償之。又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
包(毛重零點參捌柒公克)、美沙冬壹瓶(毛重壹伍點玖零玖陸
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楊介元其餘被訴如附表四、五所示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楊介元前於民國83年間,因違反藥事法及肅清煙毒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5年、9年,嗣經減為4月、2年6
月、9年,並定應執行刑為11年6月確定,於98年3月 25日縮
刑期滿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
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
稱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依法均不得販賣、轉讓及持
有,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楊介元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林長成以營利之犯意
,以其所有之手機搭配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
其聯絡販賣第一級毒品事宜之聯絡工具,分別於如附表一
之時間、地點,販賣如附表一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林
長成。
(二)楊介元另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
,以其所持用之手機搭配如附表二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做
其聯絡販賣第二級毒品事宜之聯絡工具,分別於如附表一
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予如附表二所示之人。
(三)楊介元復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林長成之犯意,以
其所有之手機搭配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其聯
絡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林長成施用之聯絡電話,於附
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轉讓數量不詳之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予供林長成施用。
(四)楊介元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及美沙冬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列管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無故持有,竟仍基於
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二級毒品美沙冬之
犯意,於100年3月7日下午3時50分前某時許,在其花蓮縣
○○鄉○○村○○路000○0號住處,非法持有毛重0.3870
公克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1包及毛重
15.9096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美沙冬成分之透明罐裝液體1
瓶。嗣經警於100年3月7日下午3時5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
搜索票至上址搜索,在上址扣得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美沙冬及其所有插用附表一、二、三所示SIM卡之
行動電話1支,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花蓮縣政府警察局新城分局報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查本件被告楊介元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並無出於強暴、脅
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亦非違反法定障礙事由經過期間不得訊問或告知義務之規定
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158條之2規定,應認
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
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 2項定有明文。
(一)查證人林長成、管希文、洪順發、潘世文、呂榮華於警詢
之證述,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
被告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爭執其證據能力,是渠等
此部分之證述,應認均無證據能力。
(二)被告之辯護人雖認證人林長成、管希文、洪順發、潘世文
、呂榮華於偵查之證述屬傳聞證據,而無證據能力,惟渠
等於偵訊時之證述,係於檢察官依法訊問並命具結下所為
,並就其所親見親聞之部分為陳述,本院審酌其於陳述時
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從而其此部
分之證述,有證據能力。
三、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5 亦有明文。查本件認定事實其餘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均經
被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而不予爭執
,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此等證據
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而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如附表一、二所示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附表三所示之
轉讓第一級毒品及事實一(四)所載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與美沙冬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介元於本院審理
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20、133頁),核與證人林長成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人管希文、洪順發、潘世文、呂榮
華於檢察官偵訊中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六所
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慈濟
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0年6月2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
函在卷,及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美沙冬1瓶可資佐證。
足認被告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如附
表二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如附表三所示之
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美
沙冬之犯行。綜上所述,上揭補強證據已足資證明被告所為
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二、又起訴書關於附表一編號1部分雖認被告以 11,000元販賣海
洛因予林長成,惟證人林長成於偵查中係證稱:我係向被告
拿半錢11,000元,但後來我向被告說質不是很好,被告當場
就退我2,000元等語(見100年他字第147號卷第267頁及 100
年偵字第1313號卷第78頁),基於有疑唯利被告原則,應認
被告此次販賣毒品所得係 9,000元。另起訴書關於附表一編
號 2部分,認被告係以收取林長成所提出之鑽石、項鍊、墜
子等珠寶為對價,然證人林長成於偵查中所證略以:我們用
鑽石跟項鍊跟被告換半錢的海洛因及半兩安非他命,隔天被
告打電話說珠寶是假的,要我把毒品還給他,但是我們已經
吸了一部分,所以我們籌足11,000元,並將剩下的海洛因及
安非他命退還給被告等語(見100偵字第1313號卷第 79頁)
。而被告於偵查中亦證實林長成以假寶石交易,被告要求退
貨,但因林長成已施用部分毒品,所以他們要付10,000元已
經用掉海洛因的錢(同上偵卷第 183頁),是基於有疑唯利
被告原則,應認為被告此次係以10,000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
及安非他命予證人林長成,附此敘明。
三、我國查緝毒品之施用或販賣一向執法甚嚴,對於販賣毒品者
尤科以重度刑責,又販賣毒品既係違法行為,當非可公然為
之,亦無公定價格,且容易分裝並增減份量,而每次買賣之
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
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謹、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
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情形,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
而論;而買受毒品之人通常亦無法探知販毒者賺取利潤幾何
,是販賣毒品之利得,除販毒者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
,委難察得實情,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
,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同一。是以因海洛因、甲基安非
他命均量微價高,販賣者率有利益可圖,被告販賣海洛因、
甲基安非他命,如無利益可得,又豈會甘冒遭警查獲可能處
以重刑之風險而如此作為,且被告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確有
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
他命之犯行,足證被告係從販入與賣出之量價差異汲取利潤
,其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具有意圖營利之目的,至為
灼然。
四、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如附表二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如附表
三所示之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與美沙冬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新舊法比較:
(一)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經修正公布
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增列第 1項但書「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第
2 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
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之規定。刑法第50條之修正,
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
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
易科罰金之利益。且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不見得會減
免受刑人之刑期,而舊法使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受
限,自屬不利於受刑人,經比較新舊法後,自應適用修正
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二)次按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只要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
,均應併合處罰,故以往實務上,法院於宣判時,就符合
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於判決中同時為應執行刑之諭知。但
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原則上已不得併合處罰之罪,
僅於判決確定後之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時
,始得為之。被告於審判中之身分非受刑人,且案件未經
確定,依文義解釋,法院於審理中之數罪,判決時自不得
依第50條第 2項規定為定應執行刑之諭知,僅能就各罪間
有不符同條第 1項但書之情形時,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先
予說明。
六、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就事實一(一)即如附表一所示部分所為,均係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事
實一(二)即如附表二所示部分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4條第 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一(三)
即如附表三所示部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8條
第 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就事實一(四)部分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販賣如附表一編號 2所示之第一級毒
品及第二級毒品,並以一行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及美沙冬,均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
處斷。被告於販賣、轉讓前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
低度行為,應分別為販賣、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
另論罪。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如附表二所示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如
附表三所示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及美沙冬之犯行,時間、地點有異,顯係基於各
別犯意為之,應分論併罰。
(二)被告有如前揭事實欄所示之犯罪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紙附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各罪
,均為累犯,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法定刑死刑
及無期徒刑部分、第4條第2項法定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
不得加重外,其餘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
刑。
(三)被告如附表一編號 2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如附表二
編號 2、6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2罪、如附表三所示轉讓
第一級毒品罪,分別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第2項、第8條第 1項之罪,於本件偵查及審判中均已自白
(見100年偵字第1313號卷第 12、180-181、183頁、本院
訴緝字卷第133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四)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
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
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
,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
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
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又同為
販賣第二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
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
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
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
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相同,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
依其情狀處以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
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加以考量其
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
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
件被告如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次數雖有 4
次,惟其所販賣之海洛因重量尚非甚重,金額亦非甚高,
且所販賣對象僅林長成 1人,其犯罪情節與大、中盤毒梟
者尚屬有別,確有值憫恕之處,縱令量處最低法定刑度,
均仍嫌過重,為鼓勵其脫離毒品控制之決心及給予自新機
會,本院認被告如附表一所示犯行,均應適用刑法第59條
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就如附表一編號 2所示犯行依法遞減
之。
(五)爰審酌被告於前開違反藥事法及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執行完
畢後,仍猶為本件犯行,足徵被告不知遠離毒害,顯無改
過之意,其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足以殘害人之身心
健康,竟為牟取私利及基於情誼,而販賣海洛因、甲基安
非他命及轉讓海洛因予他人施用,使他人沈迷毒癮,無法
自拔,並進而引發各種犯罪,危害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甚
深,兼衡被告因身染毒癮進而販賣圖利之犯罪動機、犯罪
之手段、販賣及持有毒品之數量、犯罪所得,暨其犯後坦
承部分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
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六)沒收:
1.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 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
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係採義務沒
收主義,故販賣毒品所得之金錢,如能認定確係販賣毒品
所得之款項,均應宣告沒收,不以當場搜獲扣押者為限。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70號、96年度台上字第 233
1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此犯罪所得之財物,係以實際
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即無從為沒收、追
徵或以財產抵償諭知(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331號判
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及如附表二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犯行所得金錢,爰於各次犯行中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2.扣案被告所持並經其分別插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共5張
( SIM卡均未扣案)以遂行本案販賣、轉讓毒品犯行之行
動電話1支,該行動電話及未扣案之上開門號SIM卡均係被
告所有,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本院訴緝字卷第 132頁)
,此既為被告販毒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
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就未扣案之上開SIM卡部分,
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扣案之晶體1包(驗前毛重0.3870公克,取樣7.1毫升),
經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之透明
罐裝液體1瓶(驗前毛重15.9096公克),經檢驗結果含第
二級毒品美沙冬成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鑑驗耗用之部分,既已滅
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又無論以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與
其內裝之毒品,包裝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包裝應
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最高法院95年
度台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判決意旨參照)。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介元於99年9月10日下午5時許,以其
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簡訊與林文明所使用之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而於花蓮縣境內某不詳地點,販賣
價值約4000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予林文明,由林文明
以價值相當之山菇與被告楊介元交易 1次(如附表四所示)
。並另於99年6月23日晚間7時許,林長成以其行動電話0000
000000號與被告楊介元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
繫後,在花蓮縣花蓮市花蓮火車站,轉讓數量不詳之甲基安
非他命予林文明 1次(如附表五所示),因認被告楊介元另
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同
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1級毒品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156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認定犯罪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之證據為限,間接證據
亦包含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
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一程
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
由予以闡述,敘明其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
,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
8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
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
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
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
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
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
施用毒品者所稱其向某人買受毒品之指證,不得作為有罪判
決之唯一證據,仍須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
實相符;蓋毒品買受者之指證,其憑信性於通常一般人已有
所懷疑,尚難確信其為真實,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之規定,其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復得減輕其刑,則其
指證之真實性猶有疑慮,是施用毒品者之指證,其真實性有
待其他必要證據加以補強。所謂必要之補強證據,固不以證
明販賣毒品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但以與施用者
之指證具有相當之關聯性為前提,其經與施用者之指證綜合
判斷,已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施用者
之指證為真實者,始得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
字第27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楊介元涉有如附表四、五所示之犯行,無非以
證人林文明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林長成於偵查中之證述及
通訊監察譯文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販賣海洛
因予林文明及於 99年6月23日轉讓海洛因予林長成之犯行,
辯稱: 99年9月10日我跟彭惠美、林文明電話聯絡,林文明
是拿麝香菇要賣我 8,000元,我沒有跟他買,不是拿來要換
毒品;另外 99年6月23日晚間我有和林長成聯絡,他當時毒
癮發作,要我救他,聯絡在○○飯店附近碰面,我要拿一包
海洛因給他,但是後來他沒有來,所以沒有給他等語。辯護
人則以:依 99年6月23日之通聯譯文所載,當天被告與林長
成並無碰面之事實,另依 99年9月10日被告與林文明通聯譯
文之內容,亦無明顯關於毒品交易之對話,難以遽認被告有
上開犯行等語置辯,經查:
(一)販賣海洛因予林文明(如附表四所示)部分:
1.證人林文明固於警詢中證稱: 99年9月10日下午我跟被告
通話是當時我要拿約1台斤 4000元之山香菇跟他換毒品海
洛因,他有拿一小包(約打一針的量)給我抵癮等語(見
新警行字第000000000號卷第81-82頁);然於本院審理時
則改證稱: 99年9月10日之電話內容是我要拿牛樟菇賣給
被告,後來被告看了不滿意就沒買,我警詢時是因為勒戒
在看守所所以隨便敷衍警察的,譯文中被告提到兩個小,
我不曉得是何意等語(見本院卷第 126頁)。則證人林文
明就其究竟有無以山菇向被告換取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前後
所述顯屬有異,是否屬實,難以遽信。又觀諸卷附之通訊
監察譯文,被告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
打彭惠美所持有而為證人林文明所借用之門號 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通聯內容如下(見100年他字第147卷第 228
頁):
《99年9月10日下午5時12分5秒》
被告:喂
林文明:喂兄哦
被告:嗯
林文明:我跟你講你過去那邊哄你不要跟他講是我介紹的
哦
被告:對呀這個是不是那個東西他媽的不要
林文明:沒關係我跟你講
被告:嗯
林文明:那不用怕那不用怕你過去他不收沒關係你就留著
哦
被告:嗯
林文明:我從山上回來的時候哄也可以從那靈芝那裡扣啊
對不對
被告:好沒有關係好
林文明:反正你不要怕反正我都跟你處理掉啦好不好
被告:ok
林文明:ok了哄
被告:嗯
林文明:好啦就這樣子了蛤
《同日下午5時17分45秒》
彭惠美:嗯嗯兄仔
被告:還有兩個小的
彭惠美:嗯
被告:給他嗯
彭惠美:嗯呀在我這裡呀
被告:蛤
彭惠美:在我這裡呀
被告:我不是啦我是說兩個小的給他啦
彭惠美:哦
被告:嗯啊那妳留著那妳留著阿他說菇要給我吃阿
彭惠美:菇哦
被告:哈哈哈跟我莊孝維
彭惠美:你等下你等下等下等下等下
被告:嗯
林文明:嗯兄仔
被告:阿我的菇呢
林文明:在你後面阿
被告:蛤
林文明:在你座位後面阿
被告:不是啊你說菇要給我吃啊
林文明:哦那個哦
被告:嗯
林文明:那個下來我再給你吃啦好不好
被告:哄ok再見掰掰
林文明:哦哦哦
2.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固得證明被告於99年9月 10日有與證人
林文明通聯之事實,及被告有向彭惠美提及「兩個小的給
他(按指林文明)」等語,然渠等所謂「小的」究何所指
,因被告否認其所述「兩個小的」為毒品海洛因,且證人
林文明就此通聯內容前後證述亦不一致,此外,卷內亦無
其他證據可資佐證被告上揭通聯內容所述「兩個小的」即
為毒品海洛因。是上開通訊監察譯文無從補強證明證人林
文明於警詢所述為真。綜上各情,被告如附表四所示販賣
第一級毒品予林文明部分,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未達於使
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難以使本院形成被告
有於上開時間點販賣海洛因予林文明之心證,揆諸前開說
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二)於 99年6月23日晚間轉讓海洛因予林長成(如附表五所示
)部分:
1.證人林長成固於99年6月23日晚間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
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所持用之 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通聯之內容如下(見100年他字第147號卷第32- 33頁
):
《99年8月25日晚間7時00分53秒》
被告:喂
林長成:喂你還有在市內嗎
被告:嗯啊
林長成:吆在那邊賭那個哦。
被告:嗯
林長成:賭的好嗎。
被告:還好。
林長成:吆。
被告:嗯。
林長成:阿你身上不知道方便嗎
被告:蛤
林長成:有方便嗎整天了
被告:蛤
林長成:整天到現在沒那個了
被告:找不到人
林長成:嗯啊
被告:找不到人
林長成:我也是找啊
被告:找不到人他的電話不見了
林長成:吆都沒有
被告:阿這樣要怎麼辦
林長成:不知道啊早上到現在了啊
被告:我找不到人啊嗯啊我就打電話他的電話不見有跟我
拿啊
林長成:好啊
被告:蛤
林長成:好啦好好
《同日晚間7時55分11秒》
林長成:喂
被告:你過來啊
林長成:蛤好你在哪裡
被告:臺灣對面啊(背景聲:有電玩聲)
林長成:哦好好好
《同日晚間8時1分12秒》
林長成:喂。
被告:你是要來嗎啦
林長成:要啊我跟我媽推上去我馬上過去
被告:沒啊要回去了你
林長成:哦好我馬上現在在路上了
被告:哇哦
《同日晚間8時7分6秒》
林長成:喂
被告:你到哪
林長成:在路上了路上了我現在
被告:嗯啊我旁邊的人不方便你呀
林長成:我知道啊啊就車子很塞我就盡量趕
被告:好啦
林長成:好
《同日晚間8時14分55秒》
林長成:地下道過來了現在要灣進去車站了
被告:你現在是用走的哦你每次都這樣我在這裡等你那麼
久
林長成:沒啦我這裡塞車塞到紅燈就跟他闖了塞車塞到這
樣我不會騙你啦
被告:嗯地下道你那慈濟到那地下道
林長成:現在過來了啦
被告:阿我站在這裡快站到二十分了內
林長成: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同日晚間8時27分55秒》
被告:嗯怎樣
林長成:大仔要回去了哦
被告:嗯啊
林長成:哦我想說你朋友有辦法那個嗎
被告:沒啦要回去了
林長成:那個也是沒了
被告:要回去了
林長成:吆沒有辦法那個哦
被告:要回去了
林長成:哦好啦
然觀諸上開通聯譯文內容,被告雖於99年6月23日7時55分
至 8時14分許接連撥打電話催促證人林長成到場,但被告
於同日 8時27分許即表示要回去了,因此,無法從上揭通
聯譯文內容確認於 99年6月23日晚間被告是否有與證人林
長成碰面,則上開譯文即無從資為證人林長成於偵查及本
院審理中所證:當天被告有給我 1包海洛因施用等語之補
強證據。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既無足以令人確信證人林長
成所證:被告有於99年6月23日給伊1包海洛因施用云云為
真實之補強證據,單憑其上開證述,尚未達於使通常一般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殊難形成被告有於上開時間點
轉讓海洛因予林長成之心證。是本件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有
於 99年6月23日轉讓海洛因予林長成部分,尚屬不能證明
,亦應為無罪之諭知。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僅以證人林文明於警詢中及證人林長成此
部分於偵查中之證述,即遽認被告有如附表四、五所示之犯
行,依公訴人所為之舉證,並無法使本院確信被告有販賣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林文明及於於 99年6月23日晚間轉讓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予林長成之犯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
證據足認被告有檢察官所指如附表四、五所示之犯行。揆諸
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就此部分爰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免
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2
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
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47條、第59條、第55條、第51條第 5
款、第9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8條第1項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
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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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販賣 │交易時間│交易地點│數量及價格│交易之方式 │主文 │
│號│對象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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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長成│99年6月 │花蓮縣○│價值11,000│林長成以其0000│楊介元販賣第一級毒品,│
│ │ │27日晚間│○榮民醫│元約半錢之│000000號行動電│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 │8時45分 │院 │第一級毒品│話撥打楊介元持│肆月;扣案之白色行動電│
│ │ │通話後不│ │海洛因(因│用之0000000000│話壹支(不含SIM卡)沒 │
│ │ │久某時 │ │品質不佳,│號行動電話聯繫│收;未扣案之門號000000│
│ │ │ │ │被告退還林│後,約赴左列地│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 │長成2,000 │點,楊介元於左│,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元,故被告│列時間以9,000 │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
│ │ │ │ │販賣毒品所│元之價格販賣左│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玖│
│ │ │ │ │得為9,000 │列重量之第一級│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元) │毒品海洛因予林│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長成。 │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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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長成│99年7月 │花蓮縣花│價值30,000│林長成以其0000│楊介元販賣第一級毒品,│
│ │ │8日晚間 │蓮市花蓮│元之第一級│00000號行動電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
│ │ │ │火車站前│毒品海洛因│話撥打楊介元持│;扣案之白色行動電話壹│
│ │ │ │ │2錢及價值 │用之0000000000│支(不含SIM卡)沒收; │
│ │ │ │ │12,000 元 │、0000000000號│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
│ │ │ │ │之第二級毒│號行動電話聯繫│、0000000000 號SIM卡共│
│ │ │ │ │品安非他命│後,約赴左列地│貳張,均沒收,如全部或│
│ │ │ │ │半兩(林長│點,楊介元於左│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 │ │ │ │成原以假的│列時間、地點以│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 │ │鑽石及項鍊│10,000元之價格│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 │ │ │ │與被告互易│販賣左列重量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遭被告發│第一級毒品海洛│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現後退還,│因及第二級毒品│ │
│ │ │ │ │林長成故交│安非他命予林長│ │
│ │ │ │ │付10,000元│成。 │ │
│ │ │ │ │予被告作為│ │ │
│ │ │ │ │已經施用毒│ │ │
│ │ │ │ │品部分之對│ │ │
│ │ │ │ │價,故被告│ │ │
│ │ │ │ │本次販賣毒│ │ │
│ │ │ │ │品所得為 │ │ │
│ │ │ │ │10,000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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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林長成│99年10月│花蓮縣○│4,000元 │林長成以其0000│楊介元販賣第一級毒品,│
│ │ │1日晚間 │○鄉○○│之第一級毒│000000號行動電│,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
│ │ │10時許通│村○○路│品海洛因 │話撥打楊介元持│年貳月;扣案之白色行動│
│ │ │話後不久│○段000 │ │用之0000000000│電話壹支(不含SIM卡) │
│ │ │某時 │巷0號門 │ │號行動電話聯繫│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 │ │ │口 │ │後,約赴左列地│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 │ │ │點,楊介元遂於│,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左列時間、地點│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販賣左列價額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第一級毒品海洛│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
│ │ │ │ │ │因予林長成。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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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林長成│99年10月│同上 │2,500元之 │林長成以其0000│楊介元販賣第一級毒品,│
│ │ │5日凌晨 │ │第一級毒品│000000號行動電│,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
│ │ │1時許 │ │海洛因 │話與楊介元持用│年貳月;扣案之白色行動│
│ │ │ │ │ │之0000000000號│電話壹支(不含SIM卡) │
│ │ │ │ │ │行動電話聯繫後│沒收;未扣案之門號0000│
│ │ │ │ │ │,楊介元於左列│000000號SIM壹張,沒收 │
│ │ │ │ │ │時間、地點販賣│,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
│ │ │ │ │ │左列價額之第一│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
│ │ │ │ │ │級毒品海洛因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
│ │ │ │ │ │林長成。 │萬貳仟元,沒收,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附表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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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販賣 │交易時間│交易地點│數量及價格│交易之方式 │主文 │
│號│對象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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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長成│99年10月│花蓮縣○│2,500元之 │林長成以其0000│楊介元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4日凌晨│○鄉○○│甲基安非他│000000號行動電│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貳│
│ │ │2時許 │村○○路│命 │話撥打楊介元持│月,扣案之白色行動電話│
│ │ │ │○段000 │ │用之0000000000│壹支(不含SIM卡)沒收 │
│ │ │ │巷0號 │ │號行動電話聯繫│: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
│ │ │ │ │ │後,林長成即赴│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 │ │左列地點,楊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元即以左列價格│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 │ │ │販賣甲基安非他│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
│ │ │ │ │ │命予林長成 │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2 │管希文│99年8月 │花蓮縣○│8,000元約 │管希文以其0000│楊介元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1日下午│○鄉○○│3.5公克之 │000000號行動電│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6時18分 │村○○路│甲基安非他│話撥打楊介元持│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 │許 │000號管 │命 │用之0000000000│(不含SIM卡)沒收;未 │
│ │ │ │希文住處│ │號行動電話聯繫│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
│ │ │ │附近 │ │後,楊介元即赴│SIM卡壹張,沒收,如全 │
│ │ │ │ │ │左列地點,將左│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
│ │ │ │ │ │列數量金額甲基│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
│ │ │ │ │ │安非他命販賣予│品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
│ │ │ │ │ │管希文。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3 │管希文│99年8月 │花蓮縣○│2,000元約 │管希文以其0000│楊介元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2日上午│○鄉○○│0.7至0.8公│000000號行動電│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貳│
│ │ │6時57分 │村○○路│克之甲基安│話撥打楊介元持│月,扣案之白色行動電話│
│ │ │26秒通話│○段000 │非他命 │用之0000000000│壹支(不含SIM卡)沒收 │
│ │ │後不久某│巷0號 │ │號行動電話聯繫│;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
│ │ │時 │ │ │後,管希文即赴│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 │ │左列地點,楊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元將左列數量金│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 │ │ │額之甲基安非他│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 │ │命販賣予管希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
│4 │管希文│99年9月 │花蓮縣○│3,000元約 │管希文以其0000│楊介元販賣第二級毒品,│
│ │ │1日下午2│○鄉○○│1公克之甲 │000000號行動電│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貳│
│ │ │時49分58│○溪附近│基安非他命│話與楊介元持用│月,扣案之白色行動電話│
│ │ │秒通話後│鴨寮 │ │之0000000000號│壹支(不含SIM卡)沒收 │
│ │ │不久某時│ │ │行動電話聯繫後│;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
│ │ │ │ │ │,管希文即赴左│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 │ │列地點,楊介元│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將左列數量金額│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 │ │ │之甲基安非他命│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
│ │ │ │ │ │販賣予管希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
│5 │管希文│99年9月 │花蓮縣○│5,000元約 │楊介元於左列時│楊介元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4日上午│○鄉台九│1.5公克之 │間、地點將左列│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貳│
│ │ │11時許 │線光復段│甲基安非他│數量價額之甲基│月,扣案之白色行動電話│
│ │ │ │道路上 │命 │安非他命販賣予│壹支(不含SIM卡)沒收 │
│ │ │ │ │ │管希,惟管希文│;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
│ │ │ │ │ │未當場給付價金│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 │ │,楊介元遂於99│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年9月27日晚間8│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 │ │ │時44分33秒、9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 │ │時17分49秒、9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時18分47秒分別│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以其持用之0000│之。 │
│ │ │ │ │ │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傳簡訊予管希│ │
│ │ │ │ │ │文所持用之0000│ │
│ │ │ │ │ │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以催討上開價│ │
│ │ │ │ │ │金,管希文遂於│ │
│ │ │ │ │ │99年9月30日給 │ │
│ │ │ │ │ │付上開價金。 │ │
│ │ │ │ │ │ │ │
├─┼───┼────┼────┼─────┼───────┼───────────┤
│6 │洪順發│99年7月 │花蓮縣○│2,500元約8│楊介元於左列時│楊介元販賣第二級毒品,│
│ │ │12日晚間│○鄉○○│分之1兩之 │間、地點將左列│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10時許 │村○○路│之甲基安非│數量、價額之甲│月,扣案之白色行動電話│
│ │ │ │○段000 │他命 │基安非他命販賣│壹支(不含SIM卡)沒收 │
│ │ │ │巷0號楊 │ │予洪順發,惟洪│;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
│ │ │ │介元住處│ │順發當日僅給付│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鐵皮屋 │ │其中1,500元價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金,楊介元遂於│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 │ │ │99 年7月22日7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
│ │ │ │ │ │時10分30秒以其│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 │持用之00000000│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00號行動電話傳│抵償之。 │
│ │ │ │ │ │簡訊予洪順發所│ │
│ │ │ │ │ │持用之00000000│ │
│ │ │ │ │ │00號行動電話以│ │
│ │ │ │ │ │催討洪順發前揭│ │
│ │ │ │ │ │所欠之價金1,00│ │
│ │ │ │ │ │0元。 │ │
├─┼───┼────┼────┼─────┼───────┼───────────┤
│7 │潘世文│99年8月 │花蓮縣○│價值60,000│楊介元於左列時│楊介元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4日 │○鄉○○│元約1兩之 │間、地點販賣左│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
│ │ │ │○街00巷│甲基安非他│列數量價額之甲│月。 │
│ │ │ │ │命(因潘世│基安非他命予潘│ │
│ │ │ │ │文未付款,│世文,惟潘世文│ │
│ │ │ │ │故被告本次│以取款為由藉故│ │
│ │ │ │ │販賣毒品所│離開現場而未付│ │
│ │ │ │ │得為0元) │款。 │ │
├─┼───┼────┼────┼─────┼───────┼───────────┤
│8 │呂榮華│99年9月 │花蓮縣○│價值20,000│楊介元於左列時│楊介元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底某日 │○鄉某處│元約半兩之│間、地點販賣左│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
│ │ │ │ │甲基安非他│列數量價額之甲│月,扣案之白色行動電話│
│ │ │ │ │命(因呂榮│基安非他命予呂│壹支(不含SIM卡)沒收 │
│ │ │ │ │華未付款,│榮華,惟呂榮華│;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
│ │ │ │ │故被告本次│因遲未付款,楊│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 │販賣毒品所│介元遂於99年10│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得為0元) │月1日下午6時52│追徵其價額。 │
│ │ │ │ │ │分34秒以其持用│ │
│ │ │ │ │ │之0000000000號│ │
│ │ │ │ │ │行動電話傳簡訊│ │
│ │ │ │ │ │予呂榮華所持用│ │
│ │ │ │ │ │之0000000000號│ │
│ │ │ │ │ │行動電話,追討│ │
│ │ │ │ │ │其所欠價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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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
┌─┬────┬─────┬─────┬──────┬───────────┐
│編│轉讓對象│轉讓時間 │轉讓地點 │轉讓之方式 │主文 │
│號│ │ │ │ │ │
├─┼────┼─────┼─────┼──────┼───────────┤
│1 │林長成 │99年6月30 │花蓮縣○○│林長成以其 │楊介元轉讓第一級毒品,│
│ │ │日晚間 │鄉○○村○│0000000000號│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路000之0│行動電話撥打│扣案之白色行動電話壹支│
│ │ │ │號楊介元住│楊介元所持有│(不含SIM卡)沒收;未 │
│ │ │ │處 │之0000000000│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
│ │ │ │ │號行動電話聯│SIM卡壹張,沒收,如全 │
│ │ │ │ │繫後,林長成│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 │ │遂赴左列地點│徵其價額。 │
│ │ │ │ │,楊介元將1 │ │
│ │ │ │ │包海洛因無償│ │
│ │ │ │ │轉讓予林長成│ │
│ │ │ │ │施用。 │ │
└─┴────┴─────┴─────┴──────┴───────────┘
附表四:楊介元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林文明無罪部分
┌──┬────┬──────┬────────┬───────┐
│編號│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 聯絡方法 │毒品價錢及數量│
├──┼────┼──────┼────────┼───────┤
│ 1 │99年9月1│花蓮縣不詳地│被告以行動電話00│被告收取林文明│
│ │0日17時 │。 │00000000號與林文│提出價值約4000│
│ │許。 │ │明使用之行動電話│元之山菇販賣第│
│ │ │ │0000000000號通話│一級毒品海洛因│
│ │ │ │聯繫,於上開時間│1包予林文明。 │
│ │ │ │不詳地點,由林文│ │
│ │ │ │明提出價值約4000│ │
│ │ │ │元之山菇交易第一│ │
│ │ │ │級毒品海洛因1包 │ │
│ │ │ │。 │ │
└──┴────┴──────┴────────┴───────┘
附表五:楊介元被訴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林長成無罪部分
┌──┬────┬──────┬────────┬───────┐
│編號│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 聯絡方法 │毒品價錢及數量│
├──┼────┼──────┼────────┼───────┤
│ 1 │99年6月2│花蓮縣花蓮市│林長成以行動電話│被告於上開時地│
│ │3日19時 │花蓮火車站。│0000000000號與被│轉讓第一級毒品│
│ │許。 │ │告之行動電話0000│海洛因1包予林 │
│ │ │ │000000號通話聯繫│長成。 │
│ │ │ │確認轉讓地點後,│ │
│ │ │ │於上開時地轉讓第│ │
│ │ │ │一級毒品海洛因予│ │
│ │ │ │證人林長成。 │ │
└──┴────┴──────┴────────┴───────┘
附表六:有罪部分之通聯譯文
一、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
(一)附表一編號1部分(譯文在100年他字第147卷第33至36頁)
┌────┬─────┬───────┬────────────────────┐
│ 時間 │ 姓名 │ 電話 │ 譯文 │
├────┼─────┼───────┼────────────────────┤
│99.06.27│(A)林長成 │(A)0000-000000│A:喂 │
│18:30:15│(B)楊介元 │(B)0000-000000│B:嗯 │
│ │ │ │A:大仔哦哦 │
│ │ │ │B:阿你在哪裡 │
│ │ │ │A:我回來在家裡啊 │
│ │ │ │B:你不是那一天出事情 │
│ │ │ │A:對呀剛出來而已 │
│ │ │ │B:你要跟他們在那邊攪和哦每次你也那個 │
│ │ │ │A:沒啦我沒和他們在那邊攪和那是車子跟人 │
│ │ │ │ 家停在中間 │
│ │ │ │B:阿有錢嗎 │
│ │ │ │A:蛤 │
│ │ │ │B:有錢嗎 │
│ │ │ │A:要晚一點 │
│ │ │ │B:蛤 │
│ │ │ │A:晚一點七點半那時候 │
│ │ │ │B:哦你再打給我拿到錢你再打給我 │
│ │ │ │A:好哇在你那邊還是還要上去 │
│ │ │ │B:你再打給我好嗎 │
│ │ │ │A:好啦好啦 │
│ │ │ │B:嗯要快點打哦…之後掛斷 │
├────┼─────┼───────┼────────────────────┤
│99.06.27│(A)林長成 │(A)0000-000000│B:喂 │
│19:18:16│(B)楊介元 │(B)0000-000000│A:喂大仔哦阿你在哪啊 │
│ │ │ │B:你要幹嘛要怎樣 │
│ │ │ │A:要那個一半 │
│ │ │ │B:嗯嗯…你過來我明天才要回你現在過來我 │
│ │ │ │ 們不要回去光復好了來鴨寮這裡 │
│ │ │ │A:鴨寮在哪裡我不行我有事情要趕去看我媽 │
│ │ │ │ 媽那晚上也我們顧 │
│ │ │ │B:對啦你就過來你不是曾去過還在哪裡 │
│ │ │ │A:我知道啊 │
│ │ │ │B:嗯 │
│ │ │ │A:哦現在在那裡哦 │
│ │ │ │B:嗯啊 │
│ │ │ │A:好差不多五分鐘我就出發了 │
│ │ │ │B:好 │
│ │ │ │A:好 │
├────┼─────┼───────┼────────────────────┤
│99.06.27│(A)林長成 │(A)0000-000000│B:嗯 │
│20:27:56│(B)楊介元 │(B)0000-000000│A:大仔哦 │
│ │ │ │B:嗯 │
│ │ │ │A:ㄟ如果是嗯像你那一種的呢 │
│ │ │ │B:蛤 │
│ │ │ │A:如果是你那一種的呢 │
│ │ │ │B:什麼 │
│ │ │ │A:你要吃的那一種煙呢 │
│ │ │ │B:那個哦 │
│ │ │ │A:嗯呀 │
│ │ │ │B:那個就真的要11 │
│ │ │ │A:你那個要11哦我剛才那個也11啊 │
│ │ │ │B:沒阿剛才那是 9 千我算錯了幹你娘你現在│
│ │ │ │ 在說什麼 │
│ │ │ │A:剛才我拿1萬1ㄟ…1萬1啊 │
│ │ │ │B:我剛才又拿回去還你你現在瘋了哦你 │
│ │ │ │A:哦…對對對 │
│ │ │ │B:算錯了你我不才又拿回去還你 │
│ │ │ │A:哦哦哦11那個好嗎 │
│ │ │ │B:蛤 │
│ │ │ │A:11那個好嗎 │
│ │ │ │B:好哇 │
│ │ │ │A:阿現在要怎麼在哪裡 │
│ │ │ │B:蛤 │
│ │ │ │A:在哪裡 │
│ │ │ │B:你現在人在哪裡 │
│ │ │ │A:我已經在這鳳林這裡而已 │
│ │ │ │B:你看要在哪裡等我我拿過去 │
│ │ │ │A:好哇我在鳳林過來這個加油站好嗎 │
│ │ │ │B:阿你要多少 │
│ │ │ │A:可以用的就兩萬塊而已 │
│ │ │ │B:要兩萬嗯 │
│ │ │ │A:對啊 │
│ │ │ │B:要啦人家一趟路那麼遠來 │
│ │ │ │A:我知道我就是不敢講你跟我問我就不知道 │
│ │ │ │ 要怎麼回答你連加油也沒加我身上剛好兩 │
│ │ │ │ 萬一人家剛拿來借我而已 │
│ │ │ │B:阿你剩下的欠嘛 │
│ │ │ │A:欠多少 │
│ │ │ │B:就欠兩千嗯 │
│ │ │ │A:好哇 │
│ │ │ │B:嗯嗯啦不要跟人家那個啦 │
│ │ │ │A:第一次跟人家欠我就不好意思你 │
│ │ │ │B:沒關係啦看什麼時候拿阿我先幫你出啦 │
│ │ │ │A:大仔這樣太快啦 │
│ │ │ │B:蛤沒啦你看什麼時候拿來啦 │
│ │ │ │A:第一次跟人家欠我不好意思你啦 │
│ │ │ │B:我先幫你出你聽不懂哦啦兩千我先幫你出 │
│ │ │ │A:這樣大仔不要押明天啦太趕啦 │
│ │ │ │B:你看什麼時候啦 │
│ │ │ │A:這幾天反正我就差不多這幾天我就會我就 │
│ │ │ │ 會 │
│ │ │ │B:好啦好啦好啦 │
│ │ │ │A:好 │
│ │ │ │B:嗯 │
├────┼─────┼───────┼────────────────────┤
│99.06.27│(A)林長成 │(A)0000-000000│A:喂 │
│20:33:21│(B)楊介元 │(B)0000-000000│B:ㄟ │
│ │ │ │A:嗯 │
│ │ │ │B:你開到榮民醫院那邊好嗎 │
│ │ │ │A:阿不過好好好 │
│ │ │ │B:哄 │
│ │ │ │A:好好 │
│ │ │ │B:嗯不要在鳳林啦 │
│ │ │ │A:好啦好啦 │
│ │ │ │B:哦好 │
│ │ │ │A:好 │
├────┼─────┼───────┼────────────────────┤
│99.06.27│(A)林長成 │(A)0000-000000│B:喂 │
│20:45:52│(B)楊介元 │(B)0000-000000│A:嗯到了啊 │
│ │ │ │B:我知道啊 │
│ │ │ │A:蛤 │
│ │ │ │B:我也到了 │
│ │ │ │A:哦 │
└────┴─────┴───────┴────────────────────┘
(二)附表一編號2部分(譯文在100年他字第147卷第43至51頁、
100年偵字第1313卷第52至60頁)
┌────┬─────┬───────┬────────────────────┐
│ 時間 │ 姓名 │ 電話 │ 譯文 │
├────┼─────┼───────┼────────────────────┤
│99.07.08│(A)林長成 │(A)0000-000000│B:嗯 │
│18:26:47│(B)楊介元 │(B)0000-000000│A:喂 │
│ │ │ │B:阿你在哪裡 │
│ │ │ │A:阿兄喔 │
│ │ │ │B:嗯 │
│ │ │ │A:我在玉里啊 │
│ │ │ │B:玉里幹嘛 │
│ │ │ │A:我喝那個啊 │
│ │ │ │B:阿你這兩天有遇到那個嗎 │
│ │ │ │A:沒啊都也聯絡不到啊 │
│ │ │ │B:你過來過來這邊一下好嗎 │
│ │ │ │A:我現在在玉里我從玉里回去馬上過去 │
│ │ │ │B:我不是在家呢 │
│ │ │ │A:哇這樣我就不知道你在哪裡啊 │
│ │ │ │B:你過來半路這裡 │
│ │ │ │A:半路哪裡 │
│ │ │ │B:台北的一半路那裡 │
│ │ │ │A:台北喔 │
│ │ │ │B:嗯一半路那裡 │
│ │ │ │A:台北一半路沒辦法到那裡啦 │
│ │ │ │B:怎麼說 │
│ │ │ │A:沒啊我媽沒人顧啊我想說你在花蓮還是哪 │
│ │ │ │ 裡這邊 │
│ │ │ │B:阿你要多少 │
│ │ │ │A:蛤 │
│ │ │ │B:你要多少 │
│ │ │ │A:沒啦這裡是有一克拉多的鑽石要處理昨天 │
│ │ │ │ 就那個都打沒有他跟我交代那個等他那個 │
│ │ │ │B:沒阿你怎麼不拿去賣掉 │
│ │ │ │A:蛤 │
│ │ │ │B:拿去賣掉啊 │
│ │ │ │A:阿就是他拿他媽媽的阿阿在市內阿他拿他 │
│ │ │ │ 媽媽的出來媚啊去市內我說嗯呀我也是這 │
│ │ │ │ 樣跟他說阿他就是說要處理那個他就是這 │
│ │ │ │ 樣跟我說我說我問看看這樣 │
│ │ │ │B:阿去賣掉啊賣一賣啊 │
│ │ │ │A:問題差太多吧 │
│ │ │ │B:蛤 │
│ │ │ │A:人家才跟他開價6萬多塊而已 │
│ │ │ │B:嗯開多少 │
│ │ │ │A:6萬5 │
│ │ │ │B:阿他現在是要以什麼方式 │
│ │ │ │A:他就是兩樣都要啦 │
│ │ │ │B:嗯 │
│ │ │ │A:他是看可以一個我們那種的有嗎哄 │
│ │ │ │B:嗯 │
│ │ │ │A:阿那邊那一種的哄 │
│ │ │ │B:嗯 │
│ │ │ │A:半個多一點這樣啦 │
│ │ │ │B:那個現在沒辦法那個現在都沒有 │
│ │ │ │A:吆 │
│ │ │ │B:半個多一點這樣要先放著要先放在這邊就 │
│ │ │ │ 對了 │
│ │ │ │A:沒他就是說要處理這樣啦他就是現在就是 │
│ │ │ │ 你說這一樣他現在找不到不才要用那個那 │
│ │ │ │ 個他用這樣給人家有賺頭看人家會跟他弄 │
│ │ │ │ 這樣 │
│ │ │ │B:一個那個就對了 │
│ │ │ │A:嗯啦嗯啦 │
│ │ │ │B:好這樣等下我馬上跟你聯絡阿我要先去鑑 │
│ │ │ │ 定看那是真的假的阿 │
│ │ │ │A:哦 │
│ │ │ │B:對嗎 │
│ │ │ │A:對呀我知道我也是這個方式阿沒有我怎麼 │
│ │ │ │ 會去跟人家問那個 │
│ │ │ │B:我說啦一克拉多啦哄你級數沒有到那裡就 │
│ │ │ │ 沒有這個價格啦 │
│ │ │ │A:嗯啦拿去給人家看就對了 │
│ │ │ │B:那種級數很多樣對嗎是不是這樣 │
│ │ │ │A:你說怎樣 │
│ │ │ │B:那種東西級數很多種鑽石的級數啊 │
│ │ │ │A:對 │
│ │ │ │B:那不是一個級數而已 │
│ │ │ │A:我知道啦我大約問過最差的就對啦超過他 │
│ │ │ │ 剛才說那種價錢啦 │
│ │ │ │B:好啦這樣好啦這樣我到時候哄 │
│ │ │ │A:嗯 │
│ │ │ │B:我叫人家跟你那個跟裡聯絡哄 │
│ │ │ │A:嗯呀 │
│ │ │ │B:你就說這樣半嗯哄還有一個那個 │
│ │ │ │A:那是他都要原裝的就對了 │
│ │ │ │B:蛤 │
│ │ │ │A:原廠的車啦唉呦電話怎麼烏沙沙 │
│ │ │ │B:你自己試看看是原的還是不是 │
│ │ │ │A:哦嗯呀 │
│ │ │ │B:到時我會叫人跟你那個 │
│ │ │ │A:好啦 │
│ │ │ │B:哄 │
│ │ │ │A:好 │
├────┼─────┼───────┼────────────────────┤
│99.07.08│(A)林長成 │(A)0000-000000│A:喂 │
│18:26:47│(B)楊介元 │(B)0000-000000│B:嗯 │
│ │ │ │A:打你的都沒通沒那個 │
│ │ │ │B:沒我在跟人家講電話啦 │
│ │ │ │A:吆大仔他那是兩個啦 │
│ │ │ │B:什麼兩個 │
│ │ │ │A:再一只戒指啦哄 │
│ │ │ │B:嗯 │
│ │ │ │A:嗯鑽石三顆都二十幾分的啦哄最多那個的 │
│ │ │ │ 啦 │
│ │ │ │B:不要這樣我不要這樣沒那個價值 │
│ │ │ │A:那個你現在可以去問阿我有問過了你可以 │
│ │ │ │ 去問啊那一間珠寶店你可以去問阿 │
│ │ │ │B:嗯 │
│ │ │ │A:那一顆我們去買啦兩萬起跳啦 │
│ │ │ │B:對啦買很貴賣沒價錢你聽有嗎?你如果說 │
│ │ │ │ 一顆 │
│ │ │ │A:也有一半有三顆哦他三顆都二十幾分都一 │
│ │ │ │ 樣大 │
│ │ │ │B:嗯 │
│ │ │ │A:對那可以問的阿又不是說不能問的你可以 │
│ │ │ │ 問的阿 │
│ │ │ │B:二十幾分這樣才多少而已 │
│ │ │ │A:嗯買要五六萬了呢 │
│ │ │ │B:都二十幾分的 │
│ │ │ │A:嗯呀二十幾分的我們買一顆都要兩三萬啊 │
│ │ │ │ 你就每間問都一樣 │
│ │ │ │B:沒啦你如果說那一克拉多的整顆才有那個 │
│ │ │ │ 價格你把它分成二十幾分 │
│ │ │ │A:對大仔現在漲到這樣一克拉的有嗎之前買 │
│ │ │ │ 差不多在八萬上下現在都幾十的呢 │
│ │ │ │B:對啦一克拉跟你這二十幾分的價格差很多 │
│ │ │ │ 你聽有嗎你是聽有還是沒有 │
│ │ │ │A:我知道我聽有 │
│ │ │ │B:那不是三顆把他加在一起一克拉 │
│ │ │ │A:沒啦一顆一顆各別的二十幾分的買都要兩 │
│ │ │ │ 三萬一顆而已 │
│ │ │ │B:那兩三萬要哪裡拿 │
│ │ │ │A:你就可以每一間去跟他問跟他看我不騙你 │
│ │ │ │B:因為我講給你聽一克拉的東西要賣賣有路 │
│ │ │ │ 你聽有嗎這二十幾分的要賣賣沒路你聽有 │
│ │ │ │ 嗎 │
│ │ │ │A:現在就是鑽石很奇怪我不騙你我就去問過 │
│ │ │ │ 了 │
│ │ │ │B:阿你就拿去賣一賣就好了嘛 │
│ │ │ │A:那東西他的又不是我的我要怎麼賣 │
│ │ │ │B:阿你現在拿給我也是等於賣我意思還不是 │
│ │ │ │ 一樣 │
│ │ │ │A:他是叫我們跟他處理我們要怎麼處理要處 │
│ │ │ │ 理的我沒有阿對嗎有我當然就跟他處理就 │
│ │ │ │ 是沒有講那個就沒用 │
│ │ │ │B:那三顆二十幾分的還有什麼 │
│ │ │ │A:就還有跟你說那個 │
│ │ │ │B:還有什麼 │
│ │ │ │A:他就兩樣在這裡嘛 │
│ │ │ │B:一樣什麼東西嗯媚 │
│ │ │ │A:就是項鍊啊一個戒指啊 │
│ │ │ │B:戒指項鍊 │
│ │ │ │A:嗯呀剛好一對 │
│ │ │ │B:這樣是多少那金子多重 │
│ │ │ │A:那白金那白K啦 │
│ │ │ │B:那白K就沒用嘛阿你攪這種的 │
│ │ │ │A:寶石要怎麼用金子咬不住阿 │
│ │ │ │B:阿那什麼石啦 │
│ │ │ │A:那就鑽石什麼石 │
│ │ │ │B:鑽石是多少多重 │
│ │ │ │A:鑽石就一克拉多的阿三顆是二十幾分的嗯 │
│ │ │ │B:這樣要處理多少啦 │
│ │ │ │A:他就兩個半個這樣啦 │
│ │ │ │B:什麼兩個半個 │
│ │ │ │A:就兩個我們的阿半個那一種 │
│ │ │ │B:你說半個一個兩個我們哪種的 │
│ │ │ │A:兩個一個我們那一種的兩個啦阿半個那個 │
│ │ │ │ 一個啦 │
│ │ │ │B:好啦好啦我下去跟你那個啦你幾點要下去 │
│ │ │ │ 市內 │
│ │ │ │A:嗯哦你說要去市內哦 │
│ │ │ │B:阿沒有要去哪裡嗯 │
│ │ │ │A:你看在哪裡 │
│ │ │ │B:我現在人在我講的地方你要來嗎 │
│ │ │ │A:沒我沒辦法到那裡啦 │
│ │ │ │B:阿你現在阿嗯 │
│ │ │ │A:沒啊你不是說要在市內 │
│ │ │ │B:阿就是因為這個我忍耐才說要下去阿叫你 │
│ │ │ │ 上來你說你沒辦法我說要去市內你又 │
│ │ │ │A:沒啦我說好哇我現在人在下港這邊我不才 │
│ │ │ │ 問你說去市內是幾點 │
│ │ │ │B:我等下再打給你好嗎 │
│ │ │ │A:好哇好哇 │
├────┼─────┼───────┼────────────────────┤
│99.07.08│(A)林長成 │(A)0000-000000│A:喂 │
│19:59:02│(B)管希文 │(B)0000-000000│B:喂 │
│ │ │ │A:文哥你等我電話啦我可能要拿上去哦他我 │
│ │ │ │ 也在等他的電話 │
│ │ │ │B:好好好 │
│ │ │ │A:哄 │
│ │ │ │B:好 │
│ │ │ │A:哦好 │
├────┼─────┼───────┼────────────────────┤
│99.07.08│(A)林長成 │(A)0000-000000│A:喂 │
│20:29:47│(B)楊介元 │(B)0000-000000│B:嗯 │
│ │ │ │A:嗯 │
│ │ │ │B:嗯你九點半十點半十點半到花蓮 │
│ │ │ │A:十點半哦 │
│ │ │ │B:嗯 │
│ │ │ │A:好 │
│ │ │ │B:一定要要準時喔 │
│ │ │ │A:好啦到哪裡要那個嗎 │
│ │ │ │B:你來花蓮車站好嗎 │
│ │ │ │A:好哇好 │
│ │ │ │B:十點二十還是十點半十點二十啦蛤 │
│ │ │ │A:好好 │
│ │ │ │B:蛤哄 │
│ │ │ │A:好好 │
├────┼─────┼───────┼────────────────────┤
│99.07.08│(A)林長成 │(A)0000-000000│B:喂 │
│20:42:48│(B)管希文 │(B)0000-000000│A:文哥哦你在哪裡 │
│ │ │ │B:家裡 │
│ │ │ │A:家裡這樣我等下一下子過去那邊找你拿 │
│ │ │ │B:好 │
│ │ │ │A:我要拿上去啊 │
│ │ │ │B:好 │
│ │ │ │A:好好 │
├────┼─────┼───────┼────────────────────┤
│99.07.08│(A)林長成 │(A)0000-000000│A:哥哦 │
│21:05:48│(B)管希文 │(B)0000-000000│B:嗯 │
│ │ │ │A:你準備好我趕一下馬上到我一下子就到我 │
│ │ │ │ 快要出發了 │
│ │ │ │B:沒啦我可能在二清他們二清那裡有嗎昨天 │
│ │ │ │ 店那裡 │
│ │ │ │A:嗶你就要出來哦我時間怕會來不及 │
│ │ │ │B:好啦好啦 │
│ │ │ │A:你跟他裝好在包一下 │
│ │ │ │B:你說鍊子那個哦 │
│ │ │ │A:嗯嗯嗯 │
│ │ │ │B:有阿鍊子我有裝那個袋子 │
│ │ │ │A:好好好好 │
│ │ │ │B:好 │
├────┼─────┼───────┼────────────────────┤
│99.07.08│(A)林長成 │(A)0000-000000│A:喂 │
│21:20:44│(B)管希文 │(B)0000-000000│B:喂你到了嗎 │
│ │ │ │A:我大興了 │
│ │ │ │B:哦我在二清家前面等你 │
│ │ │ │A:哦好好好 │
├────┼─────┼───────┼────────────────────┤
│99.07.08│(A)林長成 │(A)0000-000000│B:喂 │
│22:20:17│(B)楊介元 │(B)0000-000000│A:大仔我到了 │
│ │ │ │B:嗯 │
│ │ │ │A:嗯呀 │
│ │ │ │B:好啦等下 │
│ │ │ │A:我在廁所那裡等你蛤 │
│ │ │ │B:嗯蛤 │
│ │ │ │A:廁所啦 │
│ │ │ │B:不用啦前面一點 │
│ │ │ │A:那邊會趕啊 │
│ │ │ │B:好啦好啦 │
├────┼─────┼───────┼────────────────────┤
│99.07.08│(A)林長成 │(A)0000-000000│A:喂 │
│23:59:20│(B)楊介元 │(B)0000-000000│B:嗯 │
│ │ │ │A:嗯 │
│ │ │ │B:你在哪裡 │
│ │ │ │A:怎樣 │
│ │ │ │B:你在哪裡 │
│ │ │ │A:在後面這邊 │
│ │ │ │B:蛤 │
│ │ │ │A:還沒吃飯吃一下 │
│ │ │ │B:在哪裡吃 │
│ │ │ │A:這裡不知道什麼地方我也機場(野雞場) │
│ │ │ │ 的樣子怎樣蛤 │
│ │ │ │B:嗯你那個戒子有嗎 │
│ │ │ │A:嗯 │
│ │ │ │B:我叫人家跟你處理 │
│ │ │ │A:我剛才有打給人家要拿過去 │
│ │ │ │B:嗯 │
│ │ │ │A:要現那個還是還要等 │
│ │ │ │B:不用等啦等什麼 │
│ │ │ │A:哦好啊要怎麼拿 │
│ │ │ │B:嗯 │
│ │ │ │A:要怎麼拿去 │
│ │ │ │B:剛才那裡你到剛才那裡打給我 │
│ │ │ │A:那個路我真的不認得 │
│ │ │ │B:嗯 │
│ │ │ │A:報大一點的目標我真的認不得這路事實我 │
│ │ │ │ 認不得 │
│ │ │ │B:阿你等下要去哪裡 │
│ │ │ │A:沒啊你就看啊你就講這樣我先跟你拿過去 │
│ │ │ │ 啊 │
│ │ │ │B:對呀你等下要去哪裡 │
│ │ │ │A:我要回去呀 │
│ │ │ │B:阿我給你載回去 │
│ │ │ │A:哦這樣好哇你ㄟ你坐計程車來好嗎沒有我 │
│ │ │ │ 真的找不到路我不知道要怎麼鑽進去 │
│ │ │ │B:我等一下再打給你啦 │
│ │ │ │A:哦他說這裡是市場啦 │
│ │ │ │B:什麼市場 │
│ │ │ │A:○○市場有嗎 │
│ │ │ │B:○○夜市 │
│ │ │ │A:自強啦要嗎我在這裡等你 │
│ │ │ │B:等下我再打給你等下我再打給你 │
│ │ │ │A:好 │
├────┼─────┼───────┼────────────────────┤
│99.07.09│(A)林長成 │(A)0000-000000│A:喂喂 │
│01:10:49│(B)管希文 │(B)0000-000000│B:喂成阿我文哥啦 │
│ │ │ │A:誰 │
│ │ │ │B:文哥希文 │
│ │ │ │A:哦要回去了要到了 │
│ │ │ │B:阿到這裡 │
│ │ │ │A:我去朋友那裡講一下話一下就回去了 │
│ │ │ │B:好阿阿我在這裡唱歌 │
│ │ │ │A:哪裡 │
│ │ │ │B:早上你來這裡啊 │
│ │ │ │A:好 │
│ │ │ │B:好好 │
├────┼─────┼───────┼────────────────────┤
│99.07.09│(A)林長成 │(A)0000-000000│B:喂 │
│01:26:55│(B)管希文 │(B)0000-000000│A:文哥 │
│ │ │ │B:嗯 │
│ │ │ │A:到了 │
│ │ │ │B:起來阿樓上 │
│ │ │ │A:哦好阿 │
├────┼─────┼───────┼────────────────────┤
│99.07.09│(A)林長成 │(A)0000-000000│B:喂 │
│01:35:48│(B)管希文 │(B)0000-000000│A:喂樓下你下來拉啦 │
│ │ │ │B:好好好 │
├────┼─────┼───────┼────────────────────┤
│99.07.09│(A)林長成 │(A)0000-000000│B:喂你好喂 │
│03:27:05│(B)管希文 │(B)0000-000000│A:喂文哥 │
│ │ │ │B:喂 │
│ │ │ │A:文哥哦 │
│ │ │ │B:嗯 │
│ │ │ │A:那沒關係重量跟他量一下阿因為我剛才有 │
│ │ │ │ 嗎哄 │
│ │ │ │B:嗯 │
│ │ │ │A:剛才一點點而已你那看有17公斤嗎 │
│ │ │ │B:好這樣我知道 │
│ │ │ │A:哄 │
│ │ │ │B:好我有那個我會打給你 │
│ │ │ │A:好好好 │
│ │ │ │B:好 │
├────┼─────┼───────┼────────────────────┤
│99.07.09│(A)林長成 │(A)0000-000000│簡訊:明天他們拿去寶石鑑定如果要給你的請│
│03:41:02│(B)阿魁 │(B)0000-000000│放心,萬一不是明天一樣要還入這是一定要如│
│ │ │ │此的馬虎不得要準備的好。 │
├────┼─────┼───────┼────────────────────┤
│99.07.09│(A)林長成 │(A)0000-000000│簡訊:阿成電話為什麼多不接你用三樣東西沒│
│12:10:41│(B)楊介元 │(B)0000-000000│有一項是真的這樣我就亂想看到訊息請馬上回│
│ │ │ │電 │
├────┼─────┼───────┼────────────────────┤
│99.07.09│(A)林長成 │(A)0000-000000│A:喂 │
│12:11:01│(B)楊介元 │(B)0000-000000│B:嗯這樣我亂想哦 │
│ │ │ │A:哄我睡著了你 │
│ │ │ │B:三樣沒一樣是真的你跟我說拿去當三萬 │
│ │ │ │A:什麼 │
│ │ │ │B:對嗎這樣我就亂想了說真的阿成 │
│ │ │ │A:哄我打給阿凱咧等下等下 │
│ │ │ │B:對嗎連那個墜子就不是真的 │
│ │ │ │A:蛤大仔你等下嘛 │
│ │ │ │B:你跟我說當三萬對嗎你東西現在拿來給市 │
│ │ │ │ 內我我這樣亂想說真的你如果說一樣那墜 │
│ │ │ │ 子真的我還不會亂想 │
│ │ │ │A:哄你等我打 │
│ │ │ │B:幹你連墜子就假的 │
│ │ │ │A:我打給阿凱不會跟你登搭到啦 │
│ │ │ │B:這不是登搭不登搭啦這是原則問題啦 │
│ │ │ │A:我也是人家他跟我說我帶他人過去好嗎我 │
│ │ │ │ 不是說對嗎大仔你去也是驗也是什麼不是 │
│ │ │ │ 說去就買賣那個阿對嗎 │
│ │ │ │B:對嗎你這樣不是啦你還跟我說你拿去當鋪 │
│ │ │ │ 當三萬這不是 │
│ │ │ │A:這都是他跟我說的阿沒我大仔我借問我是 │
│ │ │ │ 這樣上去幹什麼我怎麼有可能去跟你騙這 │
│ │ │ │ 個哦是不是這樣 │
│ │ │ │B:你拿上來市內啦 │
│ │ │ │A:那是打給你的哦 │
│ │ │ │B:嗯不要這樣不接電話 │
│ │ │ │A:嗯 │
├────┼─────┼───────┼────────────────────┤
│99.07.09│(A)林長成 │(A)0000-000000│A:喂 │
│12:39:26│(B)阿魁 │(B)0000-000000│B:喂成哥 │
│ │ │ │A:嗯 │
│ │ │ │B:我剛才有打給他了 │
│ │ │ │A:嗯 │
│ │ │ │B:我有打給他了啦阿他說要怎麼處理啦 │
│ │ │ │A:對呀阿你在哪裡等啦我上來嘛 │
│ │ │ │B:嗯 │
│ │ │ │A:該當我要先跟人家處理阿我不是跟你說過 │
│ │ │ │ 了 │
│ │ │ │B:嗯 │
│ │ │ │A:怎麼拿怎麼那個 │
│ │ │ │B:嗯 │
│ │ │ │A:人家拿給我我本來真的也有寫簡訊給你我 │
│ │ │ │ 要跟你處理對嗎 │
│ │ │ │B:嗯 │
│ │ │ │A:對呀阿現在假的我是不是要還人家 │
│ │ │ │B:嗯 │
│ │ │ │A:要還人家剩下消磨掉的就是要貼現金給人 │
│ │ │ │ 家阿 │
│ │ │ │B:嗯 │
│ │ │ │A:阿事情遇到了沒關係我們就是處理就對了 │
│ │ │ │ 你如果說要不了了之就真的是不夠意思啦 │
│ │ │ │B:好啦好啦 │
│ │ │ │A:我事先也有跟你說過了對嗎我跟你說 │
│ │ │ │B:他那時候拿我也有跟你說我也說我沒有做 │
│ │ │ │ 一次跟你拿你聽有嗎 │
│ │ │ │A:嗯啦這比較要緊啦說那都是多說的啦等下 │
│ │ │ │ 我馬上上去了啦 │
│ │ │ │B:好啦 │
│ │ │ │A:給你搞一下臭掉了你看在哪裡等我啦 │
│ │ │ │B:好啦 │
│ │ │ │A:阿去跟他說一說看怎樣該當要那個的我會 │
│ │ │ │ 先那個啦 │
│ │ │ │B:好啦好啦 │
│ │ │ │A:哄事情遇到了沒關係你就是要處理你不要 │
│ │ │ │ 事情遇到了抽起來大家就亂了 │
│ │ │ │B:嗯嗯好 │
│ │ │ │A:蛤好好你在那邊等我我馬上上去啦 │
│ │ │ │B:好好 │
├────┼─────┼───────┼────────────────────┤
│99.07.09│(A)林長成 │(A)0000-000000│A:喂 │
│12:48:44│(B)管希文 │(B)0000-000000│B:在哪裡 │
│ │ │ │A:嗯 │
│ │ │ │B:你去花蓮了哦 │
│ │ │ │A:還沒有阿怎樣 │
│ │ │ │B:沒你要去我跟你一起去要去拿藥這樣不才 │
│ │ │ │ 方便什麼時候要去那805醫院 │
│ │ │ │A:昨天那個怎樣肉夠重嗎 │
│ │ │ │B:有啊 │
│ │ │ │A:有哦 │
│ │ │ │B:差不多啦嗯呀有阿 │
│ │ │ │A:這樣就好了 │
│ │ │ │B:嗯 │
│ │ │ │A:17就夠了 │
│ │ │ │B:嗯呀 │
│ │ │ │A:17公斤就夠了 │
│ │ │ │B:好哇 │
│ │ │ │A:我這裡差不多 5 嘛好阿這樣我先處理事情│
│ │ │ │ 一下 │
│ │ │ │B:好哇好哇 │
│ │ │ │A:哄 │
│ │ │ │B:用完再打給我 │
│ │ │ │A:好好 │
├────┼─────┼───────┼────────────────────┤
│99.07.09│(A)林長成 │(A)0000-000000│A:喂 │
│13:28:22│(B)楊介元 │(B)0000-000000│B:到哪裡 │
│ │ │ │A:出發了 │
│ │ │ │B:蛤 │
│ │ │ │A:出發了 │
│ │ │ │B:現在要出發而已已經快兩點了 │
│ │ │ │A:出發了國中了國中了 │
│ │ │ │B:蛤 │
│ │ │ │A:國中了 │
│ │ │ │B:嗯好啦看多會拖啦沒關係啦 │
├────┼─────┼───────┼────────────────────┤
│99.07.09│(A)林長成 │(A)0000-000000│B:嗯 │
│13:28:22│(B)楊介元 │(B)0000-000000│A:ㄟ大仔昨天你旁邊那個什麼名字我忘記了 │
│ │(C)另一藥 │ │ 我跟他說一下電話方便嗎 │
│ │ 頭 │ │B:哦 │
│ │ │ │C:喂 │
│ │ │ │A:ㄟ鬥陣的哦不好意思現在那個人也馬上趕 │
│ │ │ │ 來我馬上趕上去有嗎等下會載39吋新的液 │
│ │ │ │ 晶電視你看一看啦好嗎阿看怎樣好不好好 │
│ │ │ │ 我跟你載過去你便看嘛好嗎 │
│ │ │ │C:哦好好 │
│ │ │ │A:阿看怎樣處理弄一個圓滿來嘛好嗎哄 │
│ │ │ │C:好好 │
│ │ │ │A:好嗎 │
│ │ │ │C:哦好你跟阿兄說等下 │
│ │ │ │A:好啦 │
│ │ │ │B:嗯怎樣 │
│ │ │ │A:沒阿他的部分我跟他問看看啊 │
│ │ │ │B:嗯 │
│ │ │ │A:好哇等下我會載過去啦 │
│ │ │ │B:阿今天有辦法處理嗎 │
│ │ │ │A:有啦阿你看怎樣媚等下看再說嘛 │
│ │ │ │B:哦好 │
│ │ │ │A:好 │
├────┼─────┼───────┼────────────────────┤
│99.07.09│(A)林長成 │(A)0000-000000│A:喂 │
│14:29:16│(B)楊介元 │(B)0000-000000│B:嗯 │
│ │(C)另一藥 │ │A:喂到壽豐了你你在哪裡 │
│ │ 頭 │ │B:你才到壽豐 │
│ │ │ │A:我去跟人家載東西啊不用傳處理哦 │
│ │ │ │B:嗯 │
│ │ │ │A:要傳傳去跟你處理嗯 │
│ │ │ │B:我是不跟你收東西哦 │
│ │ │ │A:嗯我知道嘛你不收東西你的部分 │
│ │ │ │B:嗯我的 │
│ │ │ │A:四萬嘛 │
│ │ │ │B:蛤 │
│ │ │ │A:是嗎四萬嘛 │
│ │ │ │B:四萬可以嗎四萬你為什麼說四萬 │
│ │ │ │A:蛤 │
│ │ │ │B:蛤 │
│ │ │ │A:沒啦昨天講怎樣 │
│ │ │ │B:昨天我們哪有講怎樣昨天我們是說那 │
│ │ │ │A:沒啦你 │
│ │ │ │B:現在的糖果你要兩萬跟我拿我不可能啦 │
│ │ │ │A:沒關係我也是有你那裡看多少嘛 │
│ │ │ │B:現在最少要27現在的糖果 │
│ │ │ │A:阿那個呢 │
│ │ │ │B:嗯 │
│ │ │ │A:阿那個呢 │
│ │ │ │B:那個部分是你的部分哄你的部分我可以跟 │
│ │ │ │ 你我跟你說啦那個部分最少要2啦 │
│ │ │ │A:啊你的佔47就對了 │
│ │ │ │B:嗯 │
│ │ │ │A:啊那個誰那個朋友在那邊嗎 │
│ │ │ │B:有啊 │
│ │ │ │A:我跟他說一下 │
│ │ │ │C:喂 │
│ │ │ │A:喂鬥陣的ㄟ你怎樣我有載啦ㄟ那個國際牌 │
│ │ │ │ 的啦那個都新搭搭啦 │
│ │ │ │C:你說怎樣啦 │
│ │ │ │A:我剛才跟你講那個有嗎哄 │
│ │ │ │C:嗯 │
│ │ │ │A:一台啦我有載上來啦啊你看怎樣你看就知 │
│ │ │ │ 道了國際牌的啦 │
│ │ │ │C:嗯 │
│ │ │ │A:啊29吋液晶的整台有的殼都還沒有拆 │
│ │ │ │C:嗯 │
│ │ │ │A:那個兄仔的部分就說要四萬七了啊 │
│ │ │ │C:阿到時候再看好嗎 │
│ │ │ │A:好好好啊你在哪裡要怎麼找你你跟他問看 │
│ │ │ │ 看 │
│ │ │ │C:等下等下蛤 │
│ │ │ │A:要怎麼找 │
│ │ │ │B:嗯 │
│ │ │ │A:阿你在哪裡 │
│ │ │ │B:你來…我也沒位子我不知道要去哪裡跟你 │
│ │ │ │ 我們來去那魯灣那一帶啦 │
│ │ │ │A:好我去那邊打給你 │
├────┼─────┼───────┼────────────────────┤
│99.07.09│(A)林長成 │(A)0000-000000│A:喂 │
│14:58:53│(B)楊介元 │(B)0000-000000│B:ㄟ蛤 │
│ │ │ │A:要到了阿阿葵也認識你啊等下 │
│ │ │ │B:蛤 │
│ │ │ │A:阿葵對啦你們認識啦 │
│ │ │ │B:誰 │
│ │ │ │A:阿葵呀你不是說你認識對呀我有跟他問你 │
│ │ │ │ 們也是認識阿 │
│ │ │ │B:我不認識 │
│ │ │ │A:哦不認識就不認識他也是會過去我過去看 │
│ │ │ │ 該當多少多少我跟你處理啦 │
│ │ │ │B:嗯好 │
├────┼─────┼───────┼────────────────────┤
│99.07.09│(A)林長成 │(A)0000-000000│A:喂 │
│15:08:44│(B)楊介元 │(B)0000-000000│B:嗯 │
│ │ │ │A:到了啊 │
│ │ │ │B:哦好我馬上過去 │
├────┼─────┼───────┼────────────────────┤
│99.07.09│(A)林長成 │(A)0000-000000│B:ㄟ阿你哪裡去了 │
│15:09:27│(B)阿魁 │(B)0000-000000│A:我在那魯灣啊你回頭啊你在哪裡 │
│ │ │ │B:我跟一台前面跟你一樣的傻傻的一直開去 │
│ │ │ │ 啊 │
│ │ │ │A:你是在哪裡啦啊 │
│ │ │ │B:合歡這裡啦 │
│ │ │ │A:那魯灣哦你在哪裡啦 │
│ │ │ │B:○○飯店這裡 │
│ │ │ │A:哦開回來開回來 │
│ │ │ │B:好 │
│ │ │ │A:你開回來一直來差不多一百公尺你就看到 │
│ │ │ │ 了那魯灣啦 │
│ │ │ │B:好 │
└────┴─────┴───────┴────────────────────┘
(三)附表一編號3部分(譯文在100年他字第147卷第59至60頁)
┌────┬─────┬───────┬────────────────────┐
│ 時間 │ 姓名 │ 電話 │ 譯文 │
├────┼─────┼───────┼────────────────────┤
│99.10.01│(A)林長成 │(A)0000-000000│B:喂 │
│22:00:44│(B)楊介元 │(B)0000-000000│A:兄仔 │
│ │ │ │B:嗯 │
│ │ │ │A:阿有嗎 │
│ │ │ │B:什麼啦 │
│ │ │ │A:有辦法嗎 │
│ │ │ │B:又什麼哈哈哈 │
│ │ │ │A:哈哈哈要那個啦 │
│ │ │ │B:蛤 │
│ │ │ │A:要那個啦 │
│ │ │ │B:我人不在光復 │
│ │ │ │A:吆阿你什麼時候才會回來 │
│ │ │ │B:嗯 │
│ │ │ │A:什麼時候會回來 │
│ │ │ │B:阿玉里不是那個你不是都在玉里那個阿整 │
│ │ │ │ 天蛤 │
│ │ │ │A:沒啊沒就沒啦 │
│ │ │ │B:蛤 │
│ │ │ │A:車子沒有加到油沒辦法跑到那邊去 │
│ │ │ │B:嗯(背景聲:唉呦漂亮呢這顆)阿電話中 │
│ │ │ │ 我也不要車子沒加油怎麼不去加 │
│ │ │ │A:現在沒有啦 │
│ │ │ │B:阿多少 │
│ │ │ │A:什麼四千 │
│ │ │ │B:你身上有錢嗎蛤 │
│ │ │ │A:四千阿 │
│ │ │ │B:哦 │
│ │ │ │A:兩千的匯票那不是匯票算那個什麼 │
│ │ │ │B:好啦好啦好啦那個什麼蛤 │
│ │ │ │A:要去哪裡 │
│ │ │ │B:我人現在在壽豐啦 │
│ │ │ │A:這樣 │
│ │ │ │B:嗯等下打給你啦 │
│ │ │ │A:好啊好 │
├────┼─────┼───────┼────────────────────┤
│99.10.01│(A)楊亭怡 │(A)0000-000000│A:喂 │
│23:24:05│ 接聽 │(B)0000-000000│B:嗯 │
│ │(B)楊介元 │ │A:喂兄仔喔 │
│ │ │ │B:嗯 │
│ │ │ │A:剛剛那個比較多那個有沒有別種的 │
│ │ │ │B:嗯等下好不好妳說怎樣妳說怎樣 │
│ │ │ │A:有沒有別種的 │
│ │ │ │B:妳比較喜歡那一種的哦 │
│ │ │ │A:不是不是不是 │
│ │ │ │B:蛤 │
│ │ │ │A:比較多那個 │
│ │ │ │B:對呀那個只有那個而已 │
│ │ │ │A:那個我老公的只有那種的哦 │
│ │ │ │B:蛤 │
│ │ │ │A:男生的啊 │
│ │ │ │B:蛤妳說男孩子 │
│ │ │ │A:對嗯嗯嗯 │
│ │ │ │B:那個啦妳這樣聽不懂他昨天給我那塊石頭 │
│ │ │ │ 哦 │
│ │ │ │A:嗯對啦 │
│ │ │ │B:蛤 │
│ │ │ │A:對沒有別顆嗎 │
│ │ │ │B:沒有沒有沒有只有那個而已沒有辦法 │
│ │ │ │A:這樣哦 │
│ │ │ │B:嗯 │
│ │ │ │A:是哦 │
│ │ │ │B:嗯忍耐一下啦 │
│ │ │ │A:好啦好 │
│ │ │ │B:嗯啦 │
│ │ │ │A:好啦好啦 │
│ │ │ │B:哈哈哄好 │
│ │ │ │A:好掰掰 │
├────┼─────┼───────┼────────────────────┤
│99.10.01│(A)楊亭怡 │(A)0000-000000│B:喂 │
│23:37:12│ 接聽 │(B)0000-000000│A:喂兄仔 │
│ │(B)楊介元 │ │B:嗯 │
│ │ │ │A:那個花也不行呢 │
│ │ │ │B:沒有關係妳留著等下我回來再打給妳 │
│ │ │ │A:好 │
└────┴─────┴───────┴────────────────────┘
(四)附表一編號4部分(譯文在100年他字第147卷第62頁)
┌────┬─────┬───────┬────────────────────┐
│ 時間 │ 姓名 │ 電話 │ 譯文 │
├────┼─────┼───────┼────────────────────┤
│99.10.05│(A)林長成 │(A)0000-000000│簡訊:可以與朋友調 │
│01:03:19│(B)楊介元 │(B)0000-000000│ │
├────┼─────┼───────┼────────────────────┤
│99.10.05│(A)林長成 │(A)0000-000000│簡訊:那不好意思!那我們以後就不再打擾了│
│02:07:05│(B)楊介元 │(B)0000-000000│ │
├────┼─────┼───────┼────────────────────┤
│99.10.05│(A)林長成 │(A)0000-000000│簡訊:剛才才拿到錢,現在過去,真的很甘苦│
│02:56:04│(B)楊介元 │(B)0000-000000│ │
├────┼─────┼───────┼────────────────────┤
│99.10.05│(A)楊亭怡 │(A)0000-000000│A:喂 │
│03:52:48│ 接聽 │(B)0000-000000│B:要過來哦 │
│ │(B)楊介元 │ │A:蛤 │
│ │ │ │B:要過來哦 │
│ │ │ │A:嗯呀 │
│ │ │ │B:嗯 │
│ │ │ │A:哄 │
├────┼─────┼───────┼────────────────────┤
│99.10.05│(A)楊亭怡 │(A)0000-000000│B:喂 │
│05:15:40│ 接聽 │(B)0000-000000│A:喂 │
│ │(B)楊介元 │ │B:嗯 │
│ │ │ │A:元兄哦 │
│ │ │ │B:嗯 │
│ │ │ │A:如果你要找你朋友的時候可不可以找我們 │
│ │ │ │ 去蛤你要找你朋友的時候 │
│ │ │ │B:嗯再說吧 │
│ │ │ │A:蛤 │
│ │ │ │B:好 │
│ │ │ │A:哦好好好謝謝 │
├────┼─────┼───────┼────────────────────┤
│99.10.05│(A)林長成 │(A)0000-000000│簡訊:真正無法玩太貴每人不過三次 │
│06:36:00│(B)楊介元 │(B)0000-000000│ │
└────┴─────┴───────┴────────────────────┘
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一)附表二編號1部分(譯文在100年他字第147卷第63至64頁)
┌────┬─────┬───────┬────────────────────┐
│ 時間 │ 姓名 │ 電話 │ 譯文 │
├────┼─────┼───────┼────────────────────┤
│99.10.24│(A)林長成 │(A)0000-000000│A:喂 │
│02:38:15│(B)楊介元 │(B)0000-000000│B:嗯 │
│ │ │ │A:哦昨天睡著 │
│ │ │ │B:我跟你打一整天沒啦我要問你那個樟仔你 │
│ │ │ │ 說那個樟仔有嗎 │
│ │ │ │A:嗯 │
│ │ │ │B:那個樟仔那個啊 │
│ │ │ │A:嗯 │
│ │ │ │B:嗯 │
│ │ │ │A:有哦 │
│ │ │ │B:嗯三尺多 │
│ │ │ │A:三尺面是量最大的部分呢 │
│ │ │ │B:對啦就三尺面的啦 │
│ │ │ │A:阿高呢 │
│ │ │ │B:我沒有看到 │
│ │ │ │A:三尺阿要賣多少 │
│ │ │ │B:我這個我就還沒跟他講阿那個哄 │
│ │ │ │A:嗯 │
│ │ │ │B:在大興那邊阿大興 │
│ │ │ │A:阿可以嗯 │
│ │ │ │B:阿那個好像是公有地呢 │
│ │ │ │A:公有的 │
│ │ │ │B:嗯 │
│ │ │ │A:公有不是私人的哦這樣那要請移植證明呢 │
│ │ │ │B:這樣要怎麼弄 │
│ │ │ │A:阿看有地主嗎地主就可以請 │
│ │ │ │B:有阿有阿 │
│ │ │ │A:有地主就可以請啦 │
│ │ │ │B:我就是要問你這樣嗯 │
│ │ │ │A:地主要去當地的公所嗯 │
│ │ │ │B:嗯 │
│ │ │ │A:農業課請那個移植證明 │
│ │ │ │B:哦阿那個15萬賣的到嗎 │
│ │ │ │A:可能沒辦法樟仔錢沒那麼好因為 │
│ │ │ │B:三尺面呢怎麼沒那麼好價錢 │
│ │ │ │A:真的沒有因為這種的這種的樹有沒有哄 │
│ │ │ │B:嗯 │
│ │ │ │A:要的人很少稍微要幹嘛都要聲請你像茄苳 │
│ │ │ │ 要搬都可以這樟仔很麻煩要砍也不行呢也 │
│ │ │ │ 還要報告呢 │
│ │ │ │B:嗯 │
│ │ │ │A:就是這樣 │
│ │ │ │B:好啦我明天再找你啦 │
│ │ │ │A:好阿阿另外那種的 │
│ │ │ │B:蛤 │
│ │ │ │A:有嗎 │
│ │ │ │B:你要多少 │
│ │ │ │A:半個看有辦法嗎 │
│ │ │ │B:哄要問哦這樣你熊熊 │
│ │ │ │A:沒啦不是那個是小的啦 │
│ │ │ │B:嗯哦哦 │
│ │ │ │A:小的小的 │
│ │ │ │B:哦有啦 │
│ │ │ │A:都沒有你 │
│ │ │ │B:有啦 │
│ │ │ │A:有哦 │
│ │ │ │B:嗯 │
│ │ │ │A:我過去我過去哦 │
│ │ │ │B:好啊 │
│ │ │ │A:好好 │
├────┼─────┼───────┼────────────────────┤
│99.10.24│(A)林長成 │(A)0000-000000│B:喂 │
│04:15:28│(B)楊介元 │(B)0000-000000│A:喂 │
│ │ │ │B:怎樣 │
│ │ │ │A:明天幾點過去 │
│ │ │ │B:八九點 │
│ │ │ │A:八九點哦 │
│ │ │ │B:嗯哦 │
│ │ │ │A:哦你那剛才我去那個還有留嗎 │
│ │ │ │B:阿什麼 │
│ │ │ │A:剛才去那個啊 │
│ │ │ │B:有阿 │
│ │ │ │A:吆明天再如果出來再再 │
│ │ │ │B:好 │
│ │ │ │A:哄 │
│ │ │ │B:好 │
│ │ │ │A:好 │
└────┴─────┴───────┴────────────────────┘
(二)附表二編號2部分(譯文在100年他字第147卷第171頁)
┌────┬─────┬───────┬────────────────────┐
│ 時間 │ 姓名 │ 電話 │ 譯文 │
├────┼─────┼───────┼────────────────────┤
│99.08.21│(A)楊介元 │(A)0000-000000│B:喂 │
│12:58:17│(B)管希文 │(B)0000-000000│A:嗯怎樣 │
│ │ │ │B:蛤 │
│ │ │ │A:蛤 │
│ │ │ │B:阿兄 │
│ │ │ │A:嗯 │
│ │ │ │B:蛤 │
│ │ │ │A:阿有嗎 │
│ │ │ │B:還沒啦等一下我打給你看怎樣 │
│ │ │ │A:嗯 │
│ │ │ │B:怎樣我會打給你啦 │
│ │ │ │A:多久人家要到了呢 │
│ │ │ │B:好好我知道我知道好好 │
├────┼─────┼───────┼────────────────────┤
│99.08.21│(A)楊介元 │(A)0000-000000│B:喂 │
│13:20:28│(B)管希文 │(B)0000-000000│A:還要等很久嗎 │
│ │ │ │B:不用不用不用我現在目前這裡有八千啦 │
│ │ │ │A:蛤 │
│ │ │ │B:八張八張 │
│ │ │ │A:蛤八千吆這樣我叫國定彎回去拿 │
│ │ │ │B:好啊好啊好啊過來好好好 │
│ │ │ │A:你在哪裡 │
│ │ │ │B:我在舊家這裡 │
│ │ │ │A:那間那個嗯 │
│ │ │ │B:嗯嗯嗯嗯 │
└────┴─────┴───────┴────────────────────┘
(三)附表二編號3部分(譯文在100年他字第147卷第176頁)
┌────┬─────┬───────┬────────────────────┐
│ 時間 │ 姓名 │ 電話 │ 譯文 │
├────┼─────┼───────┼────────────────────┤
│99.08.22│(A)楊介元 │(A)0000-000000│B:喂 │
│06:57:26│(B)管希文 │(B)0000-000000│A:嗯你在幹嘛還沒啊 │
│ │ │ │B:我在阿富這裡 │
│ │ │ │A:蛤 │
│ │ │ │B:在阿富這裡 │
│ │ │ │A:嗯 │
│ │ │ │B:還要用那個東西 │
│ │ │ │A:蛤 │
│ │ │ │B:這裡比較近啦 │
│ │ │ │A:嗯阿有那個嗎 │
│ │ │ │B:有什麼 │
│ │ │ │A:蛤有處理到嗎 │
│ │ │ │B:那個哦 │
│ │ │ │A:嗯 │
│ │ │ │B:有阿差不多就快沒了 │
│ │ │ │A:哦還有多少那個 │
│ │ │ │B:什麼 │
│ │ │ │A:有現金嗎 │
│ │ │ │B:什麼 │
│ │ │ │A:有現金嗎 │
│ │ │ │B:等一下等一下我那邊有拿到我再打電話給 │
│ │ │ │ 你 │
│ │ │ │A:嗯 │
│ │ │ │B:哦 │
│ │ │ │A:嗯 │
└────┴─────┴───────┴────────────────────┘
(四)附表二編號4部分(譯文在100年他字第147卷第210頁)
┌────┬─────┬───────┬────────────────────┐
│ 時間 │ 姓名 │ 電話 │ 譯文 │
├────┼─────┼───────┼────────────────────┤
│99.09.01│(A)楊介元 │(A)0000-000000│A:喂 │
│14:49:58│(B)管希文 │(B)0000-000000│B:喂元兄你人在哪裡 │
│ │ │ │A:蛤 │
│ │ │ │B:你人在哪裡喂 │
│ │ │ │A:蛤怎樣 │
│ │ │ │B:你人在哪裡 │
│ │ │ │A:怎樣要幹嘛 │
│ │ │ │B:人家要那個啦 │
│ │ │ │A:沒啦不要講那個 │
│ │ │ │B:好好好 │
│ │ │ │A:你人在哪裡 │
│ │ │ │B:家裡阿被人家載出來 │
│ │ │ │A:蛤 │
│ │ │ │B:家裡阿這一陣子都在家裡 │
│ │ │ │A:對啊你這樣弄我這兩天差點死掉 │
│ │ │ │B:我甘苦 │
│ │ │ │A:我昨天險自殺,昨天很想去死這樣 │
│ │ │ │B:嗯 │
│ │ │ │A:昨天那個又玉里那個三民那個逗陣的想要 │
│ │ │ │ 殺我 │
│ │ │ │B:嗯,你在哪裡我去找你啦 │
│ │ │ │A:哈啊 │
│ │ │ │B:你在哪裡我去找你啦 │
│ │ │ │A:我人都在鴨寮阿 │
│ │ │ │B:哈啊 │
│ │ │ │A:我人在鴨寮啊 │
│ │ │ │B:哪裡 │
│ │ │ │A:嗯 │
│ │ │ │B:你說你人在哪裡 │
│ │ │ │A:鴨寮 │
│ │ │ │B:好,一樣那裡 │
│ │ │ │A:對啊 │
│ │ │ │B:好啊 │
│ │ │ │A:之前住的這裡 │
│ │ │ │B:好啊 │
│ │ │ │A:阿你要怎麼來 │
│ │ │ │B:我叫人家載啊 │
│ │ │ │A:你叫誰載 │
│ │ │ │B:鳳林那小鬼啊 │
│ │ │ │A:不行啦,等一下不就都知道我下面的 │
│ │ │ │B:好啦好啦 │
│ │ │ │A:嗯 │
│ │ │ │B:沒有我跟人家借車自己去 │
│ │ │ │A:嗯 │
└────┴─────┴───────┴────────────────────┘
(五)附表二編號5部分(譯文在100年他字第147卷第237至238頁
)
┌────┬─────┬───────┬────────────────────┐
│ 時間 │ 編號 │ 電話 │ 譯文 │
├────┼─────┼───────┼────────────────────┤
│99.09.27│(A)楊介元 │(A)0000-000000│簡訊:希文;回電不要再害我錢快拿來 │
│20:44:33│(B)管希文 │(B)0000-000000│ │
├────┼─────┼───────┼────────────────────┤
│99.09.27│(A)楊介元 │(A)0000-000000│簡訊:你逼我的不要怪我不再不回電就到你家│
│21:17:49│(B)管希文 │(B)0000-000000│ │
├────┼─────┼───────┼────────────────────┤
│99.09.27│(A)楊介元 │(A)0000-000000│簡訊:希文;回電不要再害我錢快拿來 │
│21:18:47│(B)管希文 │(B)0000-000000│ │
└────┴─────┴───────┴────────────────────┘
(六)附表二編號6部分(譯文在100年他字第147卷第128頁)
┌────┬─────┬───────┬────────────────────┐
│ 時間 │ 編號 │ 電話 │ 譯文 │
├────┼─────┼───────┼────────────────────┤
│99.07.22│(A)楊介元 │(A)0000-000000│A→B。 │
│07:10:30│(B)洪順發 │(B)0000-000000│阿魁你越來越過份了,難道要大家弄到多翻臉│
│ │ 即阿魁 │ │,不要把別人的錢都當大便,一次二次還能忍│
│ │ │ │,但你且把我們當笨蛋,現在麻煩希文的錢跟│
│ │ │ │我的一千,今天送過來,大家都還是好朋友。│
└────┴─────┴───────┴────────────────────┘
(七)附表二編號7部分(譯文在新警刑字第0000000000卷第19頁
)
┌────┬─────┬───────┬────────────────────┐
│ 時間 │ 姓名 │ 電話 │ 譯文 │
├────┼─────┼───────┼────────────────────┤
│99.08.21│(A)楊介元 │(A)0000-000000│簡訊:朋友感謝你這些時間做給我的一切我也│
│13:08:17│(B)潘世文 │(B)0000-000000│把它給解決掉了希望你在短時間內跟我連絡謝│
│ │ │ │謝 │
└────┴─────┴───────┴────────────────────┘
(八)附表二編號8部分(譯文在新警刑字第0000000000卷第20頁
)
┌────┬─────┬───────┬────────────────────┐
│ 時間 │ 姓名 │ 電話 │ 譯文 │
├────┼─────┼───────┼────────────────────┤
│99.10.01│(A)楊介元 │(A)0000-000000│簡訊:龍華:不要再逼我你這種態度真的太過│
│18:52:34│(B)呂榮華 │(B)0000-000000│分了,要如何處理今天一定要給我答案。 │
└────┴─────┴───────┴────────────────────┘
三、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
(一)附表三編號1部分(通訊監察譯文在100他147卷:P.36-40)
┌────┬─────┬───────┬────────────────────┐
│ 時間 │ 姓名 │ 電話 │ 譯文 │
├────┼─────┼───────┼────────────────────┤
│99.06.30│(A)林長成 │(A)0000-000000│A:嗯 │
│18:52:05│(B)楊介元 │(B)0000-000000│B:很順哦 │
│ │ │ │A:蛤 │
│ │ │ │B:嗯 │
│ │ │ │A:哈 │
│ │ │ │B:在哪裡 │
│ │ │ │A:我剛到家 │
│ │ │ │B:蛤 │
│ │ │ │A:剛回到家 │
│ │ │ │B:晚一點來家裡找我一下 │
│ │ │ │A:好哇 │
│ │ │ │B:蛤 │
│ │ │ │A:好哇 │
│ │ │ │B:差不多7現在幾點 │
│ │ │ │A:現在差不多七點了吧 │
│ │ │ │B:這樣八點半 │
│ │ │ │A:好哇 │
├────┼─────┼───────┼────────────────────┤
│99.06.30│(A)林長成 │(A)0000-000000│A:喂 │
│20:07:20│(B)楊介元 │(B)0000-000000│B:嗯 │
│ │ │ │A:蛤 │
│ │ │ │B:蛤 │
│ │ │ │A:我等那個拿錢來說 │
│ │ │ │B:拿錢來 │
│ │ │ │A:沒啊說要看我現在那個在催他了 │
│ │ │ │B:嗯 │
│ │ │ │A:六點說到現在我說也拜託一下 │
│ │ │ │B:阿你那邊還有那個嗎 │
│ │ │ │A:蛤 │
│ │ │ │B:還有那一種的嗎 │
│ │ │ │A:我 │
│ │ │ │B:嗯那一次的 │
│ │ │ │A:那一天那個哦 │
│ │ │ │B:嗯 │
│ │ │ │A:你說我吆 │
│ │ │ │B:嗯 │
│ │ │ │A:剩一點而已 │
│ │ │ │B:阿另外一種呢 │
│ │ │ │A:另外那個哦另外那個現在都沒有 │
│ │ │ │B:哦好啦 │
│ │ │ │A:等一下他來我過去找你 │
│ │ │ │B:好啦 │
│ │ │ │A:我過去我會先打電話啦 │
│ │ │ │B:嗯 │
│ │ │ │A:哄 │
├────┼─────┼───────┼────────────────────┤
│99.06.30│(A)林長成 │(A)0000-000000│A:喂喂 │
│22:32:30│(B)楊介元 │(B)0000-000000│B:你現在下去壽豐好嗎 │
│ │ │ │A:瑞芳在哪裡 │
│ │ │ │B:壽豐 │
│ │ │ │A:壽豐 │
│ │ │ │B:嗯 │
│ │ │ │A:去那邊幹嘛我在等人家那個 │
│ │ │ │B:你現在先下去把那個拿回來啦 │
│ │ │ │A:蛤要跟誰 │
│ │ │ │B:蛤 │
│ │ │ │A:要找誰 │
│ │ │ │B:你現在馬上開車我打電話問看在哪裡 │
│ │ │ │A:阿要開去哪裡 │
│ │ │ │B:壽豐嗯沒哦你是要還是不要你不要我叫別 │
│ │ │ │ 人 │
│ │ │ │A:好哇你看怎樣看要開去壽豐哪裡你跟我講 │
│ │ │ │ 啊 │
│ │ │ │B:你現在馬上開出去嘛我再打電話跟你說你 │
│ │ │ │ 現在馬上走不要耽誤 │
│ │ │ │A:好啦 │
│ │ │ │B:怎樣 │
├────┼─────┼───────┼────────────────────┤
│99.06.30│(A)林長成 │(A)0000-000000│A:嗯車上了 │
│22:37:16│(B)楊介元 │(B)0000-000000│B:蛤 │
│ │ │ │A:嗯怎樣 │
│ │ │ │B:你出發了嗎你還沒有出發哦 │
│ │ │ │A:在車上了啊就不知道要開去哪裡 │
│ │ │ │B:什麼不知道要開去哪裡 │
│ │ │ │A:往光復方向開而已 │
│ │ │ │B:你就到溪口我就叫你哦你幹 │
│ │ │ │A:對啊我就在路上 │
│ │ │ │B:哦我想說你不知道要去哪裡你到鳳林林榮 │
│ │ │ │ 再打電話給我 │
│ │ │ │A:林榮阿林榮打哦 │
│ │ │ │B:嗯 │
│ │ │ │A:好 │
│ │ │ │B:你一樣走邊走邊…之後掛斷 │
├────┼─────┼───────┼────────────────────┤
│99.06.30│(A)林長成 │(A)0000-000000│B:喂 │
│22:53:58│(B)楊介元 │(B)0000-000000│A:喂阿要到哪裡 │
│ │ │ │B:你現在到哪裡了 │
│ │ │ │A:鳳林過來了林榮啊 │
│ │ │ │B:哦好我馬上打給他 │
│ │ │ │A:阿我要開去哪裡…之後掛斷 │
├────┼─────┼───────┼────────────────────┤
│99.06.30│(A)林長成 │(A)0000-000000│A:喂 │
│22:55:01│(B)楊介元 │(B)0000-000000│B:你打0955 │
│ │ │ │A:嗯 │
│ │ │ │B:0955 │
│ │ │ │A:嗯 │
│ │ │ │B:189 │
│ │ │ │A:189 │
│ │ │ │B:492 │
│ │ │ │A:189492 │
│ │ │ │B:嗯 │
│ │ │ │A:嗯 │
│ │ │ │B:哦 │
│ │ │ │A:好 │
├────┼─────┼───────┼────────────────────┤
│99.06.30│(A)林長成 │(A)0000-000000│B:喂 │
│22:55:51│(B)施顯昭 │(B)0000-000000│A:喂阿阿元叫我打給你幹嘛喂 │
│ │ │ │B:你有辦法上來嗎 │
│ │ │ │A:我上來了阿他說到林榮阿 │
│ │ │ │B:沒啊你看有辦法再上來嗎這邊都沒辦法過 │
│ │ │ │ 啦 │
│ │ │ │A:沒啦人家要去我那邊看木材呢阿人現在到 │
│ │ │ │ 鳳林了呢他打電話說你在林榮叫我來林榮 │
│ │ │ │B:我現在在志學這裡 │
│ │ │ │A:志學哦 │
│ │ │ │B:沒啦我們見面再講好不好 │
│ │ │ │A:嗯啊現在要去哪裡我不曉得啊 │
│ │ │ │B:你來志學好不好 │
│ │ │ │A:現在 │
│ │ │ │B:阿壽豐好了啦壽豐沒有你再往上面開啦我 │
│ │ │ │ 從志學這邊開下去啦 │
│ │ │ │A:好哇這樣 │
│ │ │ │B:好好好 │
│ │ │ │A:好 │
├────┼─────┼───────┼────────────────────┤
│99.06.30│(A)林長成 │(A)0000-000000│A:喂 │
│22:58:20│(B)楊介元 │(B)0000-000000│B:有接嗎 │
│ │ │ │A:有哇他還在花蓮在志學 │
│ │ │ │B:幹你娘勒 │
│ │ │ │A:我說現在要怎麼弄人家要看木材我說一人 │
│ │ │ │ 開一半路啊 │
│ │ │ │B:嗯 │
│ │ │ │A:我約他一人開一半路阿叫他趕快開下來我 │
│ │ │ │ 這邊開上去 │
│ │ │ │B:嗯幹你娘 │
│ │ │ │A:哄 │
│ │ │ │B:嗯 │
├────┼─────┼───────┼────────────────────┤
│99.06.30│(A)林長成 │(A)0000-000000│A:喂 │
│23:02:38│(B)施顯昭 │(B)0000-000000│B:喂兄仔不好意思我剛剛 │
│ │ │ │A:喂 │
│ │ │ │B:喂喂兄仔哦喂 │
│ │ │ │A:你誰啦 │
│ │ │ │B:我啦 │
│ │ │ │A:蛤 │
│ │ │ │B:我啦 │
│ │ │ │A:你誰我聽不太有 │
│ │ │ │B:你不是說要拿那個玉佩給我那個 │
│ │ │ │A:怎樣 │
│ │ │ │B:沒啦我剛才給人家追追到快飛下去幹你娘 │
│ │ │ │A:你誰啦 │
│ │ │ │B:阿昭啦 │
│ │ │ │A:阿哦你現在到哪裡了 │
│ │ │ │B:剛剛又被追了啦 │
│ │ │ │A:怎樣 │
│ │ │ │B:剛才又被追了啦 │
│ │ │ │A:什麼啦 │
│ │ │ │B:阿沒事啦沒事啦 │
├────┼─────┼───────┼────────────────────┤
│99.06.30│(A)林長成 │(A)0000-000000│A:喂 │
│23:07:16│(B)楊介元 │(B)0000-000000│B:嗯 │
│ │ │ │A:我開到壽豐來他又說什麼又要到市內幹什 │
│ │ │ │ 麼我就 │
│ │ │ │B:他現在是在幹什麼 │
│ │ │ │A:我怎麼知道叫我開來他在志學搞到什麼什 │
│ │ │ │ 麼被追哦哄我都花掉你現在打給他到底要 │
│ │ │ │ 去哪裡呢 │
│ │ │ │B:好啦好啦 │
├────┼─────┼───────┼────────────────────┤
│99.06.30│(A)林長成 │(A)0000-000000│A:喂喂 │
│23:11:03│(B)施顯昭 │(B)0000-000000│B:喂我叫人家下去了 │
│ │ │ │A:蛤 │
│ │ │ │B:哄 │
│ │ │ │A:怎樣 │
│ │ │ │B:我叫人家下去了啦 │
│ │ │ │A:哦 │
│ │ │ │B:哄 │
│ │ │ │A:好哇我要在哪裡等 │
│ │ │ │B:看你啊 │
│ │ │ │A:阿就到那個什麼志學那個7-11你知道嗎 │
│ │ │ │B:好好好到那裡好好 │
│ │ │ │A:好 │
├────┼─────┼───────┼────────────────────┤
│99.06.30│(A)林長成 │(A)0000-000000│A:喂 │
│23:23:00│(B)楊介元 │(B)0000-000000│B:阿現在怎樣 │
│ │ │ │A:阿我都在這裡等啊都沒人來阿打電話都不 │
│ │ │ │ 接 │
│ │ │ │B:你在哪裡等 │
│ │ │ │A:開到志學來了 │
│ │ │ │B:他有跟你約呦 │
│ │ │ │A:對啊他說到哪裡我說到志學旁邊那7-11那 │
│ │ │ │ 邊他說好好好他說他叫人來了等一陣子打 │
│ │ │ │ 電話都沒接啊 │
│ │ │ │B:我現在打訊息給他那個沒關係等一下幹你 │
│ │ │ │ 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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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6.30│(A)林長成 │(A)0000-000000│A:喂 │
│23:25:08│(B)楊介元 │(B)0000-000000│B:等一下他說有人過來了 │
│ │ │ │A:嗯呀阿他說來了哦 │
│ │ │ │B:嗯 │
│ │ │ │A:好啦好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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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6.30│(A)林長成 │(A)0000-000000│B:喂 │
│23:33:43│(B)與施顯 │(B)0000-000000│A:嗯 │
│ │昭持同一支│ │B:阿兄我們要到了囉 │
│ │電話 │ │A:你們要到哪裡了 │
│ │ │ │B:到那個7-11了 │
│ │ │ │A:哪一個7-11我就在這裡等都沒人啊 │
│ │ │ │B:志學7-11我們現在要到了我在停紅燈 │
│ │ │ │A:沒啦志學還要下來這個 │
│ │ │ │B:在志學還要下去 │
│ │ │ │A:再下來這個7-11斜對面有一個加油站你知 │
│ │ │ │ 道嗎 │
│ │ │ │B:哦要到鳳林市內那個對嗎 │
│ │ │ │A:沒啦什麼要到鳳林 │
│ │ │ │B:我到前面看我就知道了 │
│ │ │ │A:恩呀再過來他那7-11很大間在路邊的沒有 │
│ │ │ │B:哦好好 │
│ │ │ │A:有測速照相這裡 │
│ │ │ │B:好好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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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6.30│(A)林長成 │(A)0000-000000│A:喂好了在路上了 │
│23:40:34│(B)楊介元 │(B)0000-000000│B:好 │
│ │ │ │A: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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