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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8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王紋瑩劉雪惠王萬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春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春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春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修正前刑法第5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修正前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嗣該規定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並於102年1月25日生效。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考刑法第50條修正增訂第1項但書之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刑處分之利益,否則有違數罪併罰限制刑罰加重之恤刑本旨。經比較刑法第50條修正前後規定,新法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之。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張春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6及8、9所示之罪,原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4年、7年8月、15年6月、7月、4月、4月及4月,並定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附表編號6至9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惟其誤論以累犯,適用法則不當而違背法令,於102年8月29日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非字第326號刑事判決予以撤銷,就受刑人張春財所犯上開附表編號1至6及8、9所示之罪,分別改判處有期徒刑7年1月、3年10月、7年6月、15年4月、5月、3月、3月及3月,並定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3月、附表編號6及8、9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

㈡又本件附表編號6至9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5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張春財前已向檢察官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書一份在卷可按(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87號卷第2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並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附表編號6及8、9所示之罪,分別經上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非字第326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3月、7月,及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等情,爰定其主刑部分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依上開說明,本件附表編號6至9所示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予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王萬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80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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