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11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昇陽 選任辯護人 吳秋樵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 字第22號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 蓮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6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呂昇陽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呂昇陽係花蓮縣消防局災害預防科科員(起訴書誤載為花蓮縣消防局火災調查科),依該局收文簽辦程序,承辦人收受公文或辦理函稿,應送陳該科科長辦理。惟被告於民國105年10月5日至105年12月22日間,在該局辦公室內,未經 時任該局火災調查科科長兼代理災害預防科科長彭明德之授權,於附表所示之函稿或他機關來函公文上,除部份書立「代」字,並盜用「火災調查科科長彭明德」之職名章印文,另偽行加註日期、時間,或於簽辦函稿中偽載「發」字,偽造彭明德已行閱覽公文或彭明德另為決行發文意旨之公文書後並提出行使(各函稿公文及簽呈日期、行為態樣詳如附表所載),足生損害於彭明德及花蓮縣消防局就公文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1條、第216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事實之認定,應憑證 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三、次按刑法上處罰有形的偽造文書,非祇因其虛捏或冒用他人名義,而在於虛偽文書有害於公共信用及社會交往之安全,故必內容虛偽,方有發生如此妨害之可能,以保護文書之實質的真正。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係以無製作權之人 ,捏造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為其要件,係處罰有形之偽造,乃製作文書者虛捏或冒用他人名義為虛偽之公文書,且有害於公共信用及社會交往之安全者,始有成立該罪之可能,即刑法第210條至第212條之所謂偽造文書,必須文書之名義人非屬真正,同時其內容亦復欠真實,方為相當,此觀同法第213條、第215條就自己名義製作之文書而屬於無形之偽造特設處罰之規定,即足反證各該條規定以外之無形偽造,概在不罰之列,要無庸疑(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541號、69年度台上字第3191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呂昇陽涉犯刑法第211條、第216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及原審之供述、證人彭明德證述其未授權被告代決公文或函稿之證詞、附表所列公文及證人彭明德105年請假紀錄資為論據。訊據被告固坦認未 經證人即火災調查科科長兼代理災害預防科科長彭明德之授權或同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花蓮縣消防局辦公室內,於附表所示之公文函稿內,蓋用科長彭明德之職名章及加註日期、時間、批示文字如附表所示,惟堅詞否認有何起訴書所指之犯行,辯稱:其係為爭取公文時效,才蓋用科長之職名章及加註附表所示之文字,惟附表所示之公文函稿均為其簽辦,乃實質真正之公文書,未對公眾或他人致生損害之虞,其加註之文字不具有文書之證明性,況經法院函詢結果,附表大部分函稿公文均符合一般公文書之作法,皆已發文給其上所載之正副本收受者,本案應不構成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自105年2月起迄因本案暫時停職為止,均擔任花蓮縣消防局災害預防科之科員,未經證人即科長彭明德之授權或同意,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在花蓮縣消防局辦公室內,就附表所示之公文函稿,分別蓋用科長彭明德之職名章及加註日期、時間、批示文字如附表所示,有附表各編號所示公文函稿附卷可參(見附表出處欄所示),且為被告所坦認在卷,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附表編號1-1之簽,被告係以消防局災害預防科科員身分, 就其職掌之「內政部加強液化石油氣容器安全管理執行計畫」之執行成果事項所簽辦,雖被告蓋用科長彭明德之職名章及加註「00000000」,然確有依公文流程呈予消防局秘書,並由秘書持花蓮縣消防局局長之「乙章」代為決行並批示「如擬」(見106年度他字第85號卷〈下稱他字卷〉第17頁) ,足見附表編號1-1之公文書並非被告虛捏或冒用他人名義 所為虛偽不實之公文書,對於證人彭明德及花蓮縣消防局就公文管理之正確性,不生損害之虞,亦無害於公共信用及社會交往之安全。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偽造公文書罪繼而行使,尚不足為採。 ㈢附表編號7之簽,係被告以消防局災害預防科科員身分,就 內政部消防署開會通知所載會議議題,有關「單瓶或雙瓶制氣積計價方式、修正定型化契約範本部分條文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簽擬「針對修正草案之部分,本科無意見。本案屆時由科員呂昇陽公差前往與會,奉核後依規定辦理差假事宜」等內容,雖被告蓋用科長彭明德之職名章及加註「00000000代」,然已依公文流程呈予消防局秘書、消防局副局長,並由長官批示「可」(見他字卷第29頁),足見附表編號7之公文書,亦非被告虛捏或冒用他人 名義所為虛偽不實之公文書,對於證人彭明德及花蓮縣消防局就公文管理之正確性,不生損害之虞,亦無害於公共信用及社會交往之安全。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偽造公文書並進而行使,亦不可採。 ㈣附表編號1-2、編號1-3、編號2-1、編號2-2、編號3-1、編 號3-2、編號4、編號5-1、編號5-2、編號5-3、編號5-4、編號5-5、編號6-1、編號6-2、編號8、編號9、編號10-1、編 號10-2、編號10-3、編號11-1、編號11-4、編號12-1、編號12-2、編號13-1之公文函稿,被告固有各編號所示蓋用科長彭明德之職名章及加註文字之行為,但經本院函詢花蓮縣消防局,上開各編號之函稿公文,依各該公文函稿之性質與目的,各該公文函稿上被告加註記載之文字,均符合各該公文決行的一般作法,且各該公文函稿皆已依其上記載之文字,或對外發文,或留存消防局備查,或轉知相關單位辦理,此有附表「花蓮縣消防局107年11月15日花消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查詢事項回覆表與附件」欄詳載可稽(見本 院卷第184至第226頁)。是被告就上述公文函稿蓋用科長彭明德之職名章及加註文字之行為,均不符合刑法第211條偽 造公文書處罰有形偽造之構成要件,亦皆無害於公共信用及社會交往安全之虞,自不能以偽造公文書與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罪名相繩。 ㈤關於附表編號3-3、編號6-7、編號11-2、編號13-2之公文,花蓮縣消防局雖函覆稱上開公文未符合各該公文決行的一般作法,因為承辦人員通常會以原收文號將公文轉知相關分隊辦理,然花蓮縣消防局回函亦載明被告就此揭公文均係將原公文之文號先予存查,之後再另取文號發函相關單位辦理,並有被告另取文號發函之隨函附件在卷可佐(詳附表「花蓮縣消防局107年11月15日花消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 之查詢事項回覆表與附件」欄),足認被告僅係就公文簽辦方式之選擇有所不同,被告所為實質上仍符合此揭公文應轉知相關單位之要求。況且,前開公文均屬其他機關來文之例行性文稿,被告既已依規發函相關單位辦理,對花蓮縣消防局或證人彭明德應無造成任何損害,亦不能認為就消防局公文管理之正確性有遭損害之虞。被告在前開公文上蓋用科長彭明德之職名章及加註文字之行為,不能認係偽造公文書。㈥附表編號6-3、編號6-4、編號6-5、編號6-6之公文,花蓮縣消防局雖函覆稱前述公文未符合各該公文決行之一般作法,因為承辦人員通常會將公文轉知或公告各分隊知照,然花蓮縣消防局回函亦載明被告將前述公文先予存查,而前述公文來文1個多月後,均已公告於消防局之OA網站上,有消防局 OA網站之公告影本存卷足憑(詳附表「花蓮縣消防局107年 11月15日花消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查詢事項回覆表與附件」欄)。其次,附表編號6-5之公文,花蓮縣消防 局雖稱係案外人李子毓科員在消防局OA網站上公告,並非被告所公告,然依被告所提消防局OA網站頁面所示「公布部門:災害預防科呂昇陽」(見本院卷第245頁),堪認該公文 確係被告所公布,花蓮縣消防局此部分函覆結果,尚有誤會,足認附表編號6-3、編號6-4、編號6-5、編號6-6之公文均係被告所公告。綜上,前述公文均已依公文之一般作法予以公告,應認被告所為實質上符合前述公文應予公告之規定,對花蓮縣消防局、證人彭明德並無造成損害或就公文管理之正確性有致生損害之虞。被告在前述公文上蓋用科長彭明德之職名章及加註文字之行為,亦不符偽造公文書須為有形偽造之要件。 ㈦附表編號11-3之公文,花蓮縣消防局函稱此公文未符合一般作法,被告雖簽「擬:陳閱後公告於本局OA網站周知」,但消防局OA網站上未發現有此公文公告資料。查此公文係內政部消防署就財團法人技專院校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預定於105年12月15日至12月26日辦理「106年度第1梯次全國技術士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報名作業說明會」之來函,轉給花蓮縣消防局知悉,內容僅為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作業之說明會(見他字卷第45頁),此與花蓮縣消防局之業務、消防人員顯然均無直接相關,被告雖未於消防局OA網站上公告,亦不能認為對消防局、證人彭明德造成損害或有害於公共信用及社會交往安全。是被告在附表編號11-3公文上蓋用科長彭明德之職名章及加註「00000000代」之行為,與偽造公文書之構成要件有間,不能論以偽造公文書罪與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六、綜上所述,被告未經證人彭明德之授權或同意,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在花蓮縣消防局辦公室內,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公文函稿內,蓋用科長彭明德之職名章及加註日期、時間、批示文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辦理公文之行政作業流程有所不當,雖應負行政上責任,但被告所為,與刑法第211條 偽造公文書處罰有形偽造之構成要件並不相合,且無從認為對證人彭明德或花蓮縣消防局就公文管理之正確性致生損害,亦不能認為有害於公共信用及社會交往安全之虞,尚難遽以偽造公文書與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罪名相繩。檢察官前揭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確有偽造公文書進而持以行使之心證。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之罪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未為詳查,遽對被告論罪科刑,即有未合。被告上訴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英正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怡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林鈺明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 │函稿公文項目;出處│被告呂昇陽未經科長彭明德之同意或授權,逕行加註│花蓮縣消防局107年11月15日花消政字第0000000000號 │ │ │ │ │文字與蓋用印文之行為態樣 │函暨所附之查詢事項回覆表與附件(見本院卷第184至 │ │ │ │ │ │第226頁) │ ├──┼──────┼─────────┼──────────┬────────────┼────────────────────────┤ │1-1 │105年10月5日│花蓮縣消防局105年 │花蓮縣消防局欄 │1、加註「00000000」文字 │ │ │ │14時10分許 │10月5日簽;他字卷 │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 │ │ │ │ │第17頁 │ │ 長彭明德」印文1枚 │ │ ├──┼──────┼─────────┼──────────┼────────────┼────────────────────────┤ │1-2 │105年10月5日│花蓮縣消防局花消預│一、災害預防科欄 │1、加註「000」、「000000│依此份公文函(稿)之性質與目的,決行欄記載「發」│ │ │14時58分許 │字第0000000000號函│ │ 00」等文字 │,符合此公文決行的一般作法。此公文已經對外發給其│ │ │ │(稿);他字卷第15│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上所載之正本收受者。 │ │ │ │頁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 │ ├──────────┼────────────┤ │ │ │ │ │二、決行欄 │1、加註「發」字 │ │ │ │ │ │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1-3 │105年10月5日│花蓮縣消防局花消預│一、災害預防科欄 │1、加註「00000000」文字 │依此份公文函(稿)之性質與目的,決行欄記載「發」│ │ │15時25分許 │字第0000000000號函│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符合此公文決行的一般作法。此公文已經對外發給其│ │ │ │(稿);他字卷第16│ │ 彭明德」印文1枚 │上所載之正本收受者。 │ │ │ │頁 │ │ │ │ │ │ │ ├──────────┼────────────┤ │ │ │ │ │二、決行欄 │1、加註「發」字 │ │ │ │ │ │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2-1 │105年10月25 │花蓮縣政府府消預字│一、花蓮縣消防局欄 │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文函(稿)之性質與目的,決行欄記載「發」│ │ │日16時10分許│第0000000000A號函 │ │ 字 │,符合此公文決行的一般作法。此公文已經對外發文,│ │ │ │(稿);他字卷第18│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正本:阿光瓦斯行,副本:本縣消防局。 │ │ │ │頁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 │ ├──────────┼────────────┤ │ │ │ │ │二、決行欄 │1、加註「發」字 │ │ │ │ │ │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2-2 │105年10月25 │花蓮縣政府府消預字│一、花蓮縣消防局欄 │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文函(稿)之性質與目的,決行欄記載「發」│ │ │日16時10分許│第0000000000B號函 │ │ 字 │,符合此公文決行的一般作法。此公文已經對外發文,│ │ │ │(稿);他字卷第19│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正本:逢欣實業有限公司,副本:本縣消防局。 │ │ │ │頁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 │ ├──────────┼────────────┤ │ │ │ │ │二、決行欄 │1、加註「發」字 │ │ │ │ │ │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3-1 │105年10月31 │花蓮縣政府105年10 │發文資料旁之「擬: │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陳閱後│ │ │日10時許 │月27日府觀商字第10│陳閱後文存備查。」 │ 字 │文存備查」,符合此公文決行的一般作法。此公文僅留│ │ │ │00000000號函;他字│下方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存本局備查,無再呈轉其他單位。 │ │ │ │卷第21頁 │ │ 彭明德」印文2枚 │ │ ├──┼──────┼─────────┼──────────┼────────────┼────────────────────────┤ │3-2 │105年10月31 │內政部消防署105年 │函文末之「擬:近日業│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文書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近│ │ │日10時許 │10月21日消署危字第│務繁忙,擬不派員與會│ 字 │日業務繁忙,擬不派員與會」,符合此公文書函的一般│ │ │ │0000000000號書函;│。」下方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作法。此公文僅留存本局備查,無再呈轉其他單位。 │ │ │ │他字卷第37頁 │ │ 彭明德」印文2枚 │ │ │ │ │ │ │ │ │ ├──┼──────┼─────────┼──────────┼────────────┼────────────────────────┤ │3-3 │105年10月31 │花蓮縣警察局105年 │函文末之「擬:陳閱後│1、加註「00000000代」文 │1、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陳 │ │ │日10時30分許│10月26日花警交字第│文存備查。」下方 │ 字 │ 閱後文存備查」,未符合此公文的一般作法,因承 │ │ │ │0000000000號函;他│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辦人員通常會以原收文號將公文轉知相關分隊稽查 │ │ │ │字卷第22頁 │ │ 彭明德」印文2枚 │ 。 │ │ │ │ │ │ │2、此公文之原文號先予存查後,無再轉呈其他單位, │ │ │ │ │ │ │ 承辦人另取文號於105年11月4日以花消預字第00000│ │ │ │ │ │ │ 00000號函發相關單位辦理(如隨函附件3-3)。 │ ├──┼──────┼─────────┼──────────┼────────────┼────────────────────────┤ │ 4 │105年11月1日│花蓮縣政府105年10 │函文末之「擬:陳閱後│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陳閱後│ │ │16時10分許 │月31日府觀商字第10│轉知所屬分隊。」下方│ 字 │轉知所屬分隊」,符合此公文的一般作法。此公文已經│ │ │ │00000000號函;他字│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轉送鳳林分隊辦理(經電話聯繫,鳳林分隊收取公文影│ │ │ │卷第20頁 │ │ 彭明德」印文2枚 │本後前往檢查發現「芳鄰瓦斯行」歇業地址變更為「愛│ │ │ │ │ │ │秀瓦斯行」申請營業,資料如隨函附件4)。 │ │ │ │ │ │ │ │ ├──┼──────┼─────────┼──────────┼────────────┼────────────────────────┤ │5-1 │105年11月11 │花蓮縣消防局花消預│一、災害預防科欄 │1、加註造「00000000」文 │依此份公文函(稿)之性質與目的,決行欄記載「發」│ │ │日14時40分許│字第0000000000號函│ │ 字 │,符合此公文決行的一般作法。此公文已經對外發文,│ │ │ │(稿);他字卷第23│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正本:內政部消防署,副本:本局預防科。 │ │ │ │頁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 │ ├──────────┼────────────┤ │ │ │ │ │二、決行欄 │1、加註「發」字 │ │ │ │ │ │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5-2 │105年11月11 │內政部消防署105年 │函文末之「擬:陳閱後│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陳閱後│ │ │日14時50分許│11月3日消署危字第 │公告於本局OA網站。」│ 字 │公告於本局OA網站」,符合此公文的一般作法。2017年│ │ │ │0000000000號函;他│下方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1月3日已公告於本局OA網站。公告公布期間2017年1月3│ │ │ │字卷第24頁 │ │ 彭明德」印文2枚 │日至2017年1月10日,於過期公告上仍可看到(如隨函 │ │ │ │ │ │ │附件5-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 │105年11月11 │財政部105年11月3日│發文資料旁之「擬:陳│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陳閱後│ │ │日15時20分許│台財庫字第00000000│閱後轉知吉安分隊依規│ 字 │轉知吉安分隊依規定列管」,符合此公文的一般作法。│ │ │ │000號函;他字卷第4│定列管。」下方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此公文有轉知吉安分隊,係於2017年1月4日以傳真方式│ │ │ │0頁 │ │ 彭明德」印文2枚 │轉知(如隨函附件5-3)。 │ │ │ │ │ │ │ │ ├──┼──────┼─────────┼──────────┼────────────┼────────────────────────┤ │5-4 │105年11月11 │內政部105年11月9日│函文末之「擬:陳閱後│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陳閱後│ │ │日17時10分許│內授消字第00000000│文存備查。」下方 │ 字 │文存備查」,符合此公文的一般作法。此公文是否僅留│ │ │ │00號函;他字卷第38│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存貴局備查,無再呈轉其他單位(如隨函附件5-4)。 │ │ │ │頁 │ │ 彭明德」印文2枚 │ │ ├──┼──────┼─────────┼──────────┼────────────┼────────────────────────┤ │5-5 │105年11月11 │財政部105年11月7日│一、主旨欄第1行「… │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打字文字「擬:1.案係│ │ │日17時25分許│台財庫字第00000000│ 之食用酒…」上方│ 字 │森晨貿易有限公司申請換發未變性酒精進口同意書。2.│ │ │ │000號函;他字卷第3│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本案交貨地點於花蓮酒廠,其儲存危險物品之位置、構│ │ │ │9頁 │ │ 彭明德」印文1枚 │造及設備皆已列管在案。3.陳核後,影送美崙分隊知照│ │ │ │ ├──────────┼────────────┤俾憑後續控管,文存備查。」,符合此公文的一般作法│ │ │ │ │二、說明欄二、(四)│1、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於2017年1月4日以傳真方式轉送美崙分隊辦理(如隨│ │ │ │ │ 及(五)之右方 │ 彭明德」印文1枚 │函附件5-5)。 │ │ │ │ │ │ │ │ ├──┼──────┼─────────┼──────────┼────────────┼────────────────────────┤ │6-1 │105年11月29 │財政部105年11月17 │發文資料旁之「擬:請│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請光復│ │ │日9時10分許 │日台財庫字第000000│光復分隊派員至現場查│ 字 │分隊派員至現場查察,如達列管標準則逕行列管。」,│ │ │ │00000號函;他字卷 │察,如達列管標準則逕│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符合此公文的一般作法。於2017年1月4日以傳真方式轉│ │ │ │第42頁 │行列管。」下方 │ 彭明德」印文2枚 │送光復分隊辦理(如隨函附件6-1)。 │ │ │ │ │ │ │ │ ├──┼──────┼─────────┼──────────┼────────────┼────────────────────────┤ │6-2 │105年11月29 │內政部105年11月18 │發文資料旁之「擬:陳│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陳閱後│ │ │日18時10分許│日內授消字第000000│閱後文存備查」下方 │ 字 │文存備查」,符合此公文的一般作法。此公文僅留存本│ │ │ │0000號函;他字卷第│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局備查,無再呈轉其他單位。 │ │ │ │25頁 │ │ 彭明德」印文2枚 │ │ │ │ │ │ │ │ │ ├──┼──────┼─────────┼──────────┼────────────┼────────────────────────┤ │6-3 │105年11月29 │內政部消防署105年 │函文末之「擬:陳閱後│1、加註「00000000代」文 │1、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陳 │ │ │日18時40分許│11月22日消署危字第│文存備查。」下方 │ 字 │ 閱後文存備查」,未符合此公文的一般作法,因承 │ │ │ │0000000000號函;他│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辦人員通常會將公文轉知或公告各分隊知照。 │ │ │ │字卷第41頁 │ │ 彭明德」印文2枚 │2、此公文僅留存本局備查,後於2017年1月3日承辦人 │ │ │ │ │ │ │ 才公告於本局OA網站(如隨函附件6-3)。 │ │ │ │ │ │ │ │ ├──┼──────┼─────────┼──────────┼────────────┼────────────────────────┤ │6-4 │105年11月29 │內政部105年11月24 │發文資料旁之「擬:陳│1、加註「00000000代」文 │1、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陳 │ │ │日19時10分許│日內授消字第105082│閱後文存備查。」下方│ 字 │ 閱後文存備查」,未符合此公文的一般作法,因承 │ │ │ │33002號函;他字卷 │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辦人員通常會將公文轉知或公告各分隊知照。 │ │ │ │第27頁 │ │ 彭明德」印文2枚 │2、此公文僅留存本局備查,後於2017年1月3日承辦人 │ │ │ │ │ │ │ 才公告於本局OA網站(如隨函附件6-4)。 │ ├──┼──────┼─────────┼──────────┼────────────┼────────────────────────┤ │6-5 │105年11月29 │內政部消防署105年 │函文末之「擬:陳閱後│1、加註「00000000代」文 │1、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陳 │ │ │日19時20分許│11月15日消署危字第│文存備查。」下方 │ 字 │ 閱後文存備查」,未符合此公文的一般作法,因承 │ │ │ │0000000000號函;他│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辦人員通常會將公文轉知或公告各分隊知照。 │ │ │ │字卷第26頁 │ │ 彭明德」印文2枚 │2、此公文僅留存本局備查,後於2017年1月4日由李子 │ │ │ │ │ │ │ 毓科員經辦公告於本局OA網站(如隨函附件6-5)。│ │ │ │ │ │ │ │ ├──┼──────┼─────────┼──────────┼────────────┼────────────────────────┤ │6-6 │105年11月29 │內政部消防署105年 │函文末之「擬:陳閱後│1、加註「00000000代」 │1、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陳 │ │ │日21時10分許│11月22日消署危字第│文存備查。」下方 │ 文字 │ 閱後文存備查」,未符合此公文的一般作法,因承 │ │ │ │0000000000號函;他│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辦人員通常會將公文轉知或公告各分隊知照。 │ │ │ │字卷第28頁 │ │ 彭明德」印文2枚 │2、此公文僅留存本局備查,後於2017年1月3日承辦人 │ │ │ │ │ │ │ 才公告於本局OA網站(如隨函附件6-6)。 │ ├──┼──────┼─────────┼──────────┼────────────┼────────────────────────┤ │6-7 │105年11月29 │花蓮縣警察局105年 │函文末之「擬:陳閱後│1、加註「00000000代」文 │1、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陳 │ │ │日21時35分許│11月23日花警交字第│文存備查。」下方 │ 字 │ 閱後文存備查」,未符合此公文的一般作法,因承 │ │ │ │0000000000號函;他│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辦人員通常會以原收文號將公文轉知相關分隊稽查 │ │ │ │字卷第43頁 │ │ 彭明德」印文2枚 │ 。 │ │ │ │ │ │ │2、此公文之原文號先予存查,承辦人另取文號於105年│ │ │ │ │ │ │ 12月7日以花消預字第0000000000號函發相關單位辦│ │ │ │ │ │ │ 理(如隨函附件6-7)。 │ ├──┼──────┼─────────┼──────────┼────────────┼────────────────────────┤ │ 7 │105年11月30 │附簽;他字卷第29頁│簽文末 │1、加註「00000000代」文 │ │ │ │日17時許 │ │ │ 字 │ │ │ │ │ │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 8 │105年11月30 │石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函文末之「…後文存備│1、加註「…1105代」文字 │依此份民間公司來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決│ │ │日後之某日11│司105年11月30日105│查。」下方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行…後文存備查」,符合此公文的一般作法。此公文僅│ │ │時5分許 │石字第000000000號 │ │ 彭明德」印文2枚 │留存本局備查,無再呈轉其他單位。 │ │ │ │函、他字卷第31頁 │ │ │ │ ├──┼──────┼─────────┼──────────┼────────────┼────────────────────────┤ │ 9 │105年12月7日│花蓮縣消防局花消預│一、災害預防科欄 │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文函(稿)之性質與目的,決行欄記載「發」│ │ │14時10分許 │字第0000000000號函│ │ 字 │,符合此公文決行的一般作法。此公文已經對外發給其│ │ │ │(稿);他字卷第33│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上所載之正副本收受者。 │ │ │ │頁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 │ ├──────────┼────────────┤ │ │ │ │ │二、決行欄 │1、加註「發」字 │ │ │ │ │ │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10-1│105年12月8日│花蓮縣政府府消預字│一、災害預防科欄 │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文函(稿)之性質與目的,決行欄記載「發」│ │ │20時10分許 │第0000000000號函(│ │ 字 │,符合此公文決行的一般作法。此公文已經以花蓮縣政│ │ │ │稿);他字卷第44頁│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府函對外發文,發文對象正本內政部,副本花蓮縣消防│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局。 │ │ │ │ ├──────────┼────────────┤ │ │ │ │ │二、決行欄 │1、加註「發」字 │ │ │ │ │ │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10-2│105年12月8日│花蓮縣消防局花消預│一、災害預防科欄 │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文函(稿)之性質與目的,決行欄記載「發」│ │ │20時40分許 │字第0000000000號函│ │ 字 │,符合此公文決行的一般作法。此公文已經對外發文,│ │ │ │(稿);他字卷第34│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發文對象為消防署。 │ │ │ │頁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 │ ├──────────┼────────────┤ │ │ │ │ │二、決行欄 │1、加註「發」字 │ │ │ │ │ │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10-3│105年12月8日│花蓮縣消防局花消預│一、災害預防科欄 │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文函(稿)之性質與目的,決行欄記載「發」│ │ │21時10分許 │字第0000000000號函│ │ 字 │,符合此公文決行的一般作法。此公文已經對外發給其│ │ │ │(稿);他字卷第47│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上所載之正副本收受者。 │ │ │ │頁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 │ ├──────────┼────────────┤ │ │ │ │ │二、決行欄 │1、加註「發」字 │ │ │ │ │ │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11-1│105年12月15 │內政部105年12月15 │函文末之「擬:陳閱後│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陳閱後│ │ │日9時10分許 │日內授消字第000000│文存備查。」下方 │ 字 │文存備查」,符合此公文的一般作法。此公文僅留存本│ │ │ │0000號函;他字卷第│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局備查,無再呈轉其他單位。 │ │ │ │46頁 │ │ 彭明德」印文2枚 │ │ ├──┼──────┼─────────┼──────────┼────────────┼────────────────────────┤ │11-2│105年12月15 │內政部消防署105年 │函文末之「擬:本案已│1、加註「00000000代」文 │1、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本 │ │ │日9時20分許 │11月23日消署危字第│另文函復消防署,陳閱│ 字 │ 案已另文函復消防署,陳閱後文存備查」,未符合 │ │ │ │0000000000號函;他│後文存備查。」下方及│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此公文的一般作法,因承辦人員通常會將公文轉知 │ │ │ │字卷第30頁 │右方 │ 彭明德」印文2枚 │ 相關分隊查明後以原收文號函復。 │ │ │ │ │ │ │2、此公文之原文號先予存查,承辦人另取文號於105年│ │ │ │ │ │ │ 12月9日以花消預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內政部消防│ │ │ │ │ │ │ 署(如隨函附件11-2)。 │ ├──┼──────┼─────────┼──────────┼────────────┼────────────────────────┤ │11-3│105年12月15 │內政部消防署105年 │函文末之「擬:陳閱後│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陳閱後│ │ │日9時40分許 │12月2日消署危字第 │公告於本局OA網站周知│ 字 │公告於本局OA網站周知」,未符合此公文的一般作法。│ │ │ │0000000000號函;他│。」下方及右方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簽辦公告於本局OA網站周知,但本局OA系統未發現有本│ │ │ │字卷第45頁 │ │ 彭明德」印文2枚 │案公告資料。 │ ├──┼──────┼─────────┼──────────┼────────────┼────────────────────────┤ │11-4│105年12月15 │內政部消防署105年 │函文末之「擬:本科針│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本科針│ │ │日9時50分許 │12月6日消署危字第 │對初評結果無意見,陳│ 字 │對初評結果無意見,陳閱後文存備查」,符合本此公文│ │ │ │0000000000號函;他│閱後文存備查。」下方│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的一般作法。此公文僅留存本局備查,無再呈轉其他單│ │ │ │字卷第32頁 │ │ 彭明德」印文2枚 │位。 │ ├──┼──────┼─────────┼──────────┼────────────┼────────────────────────┤ │12-1│105年12月16 │花蓮縣消防局花消預│一、災害預防科欄 │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文函(稿)之性質與目的,決行欄記載「發」│ │ │日11時35分許│字第0000000000號函│ │ 字 │,符合此公文決行的一般作法。此公文已經對外發給其│ │ │ │(稿);他字卷第35│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上所載之正副本收受者(惟本局105年7月至9月取締液 │ │ │ │頁 │ │ 彭明德」印文1枚 │化石油氣處分書影本應於105年11月1日前函報,承辦人│ │ │ │ ├──────────┼────────────┤延至105年12月19日方函報內政部消防署,如隨函附件 │ │ │ │ │二、決行欄 │1、加註「發」字 │12-1)。 │ │ │ │ │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12-2│105年12月16 │花蓮縣消防局花消預│一、災害預防科欄 │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文函(稿)之性質與目的,決行欄記載「發」│ │ │日17時10分許│字第0000000000號函│ │ 字 │,符合此公文決行的一般作法。此公文已經對外發文,│ │ │ │(稿);他字卷第48│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正本: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副本;本局和平分隊│ │ │ │頁 │ │ 彭明德」印文1枚 │等(如隨函復附件12-2)。 │ │ │ │ ├──────────┼────────────┤ │ │ │ │ │二、決行欄 │1、加註「發」字 │ │ │ │ │ │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 │ │ │ │ │ 彭明德」印文1枚 │ │ │ │ │ │ │ │ │ ├──┼──────┼─────────┼──────────┼────────────┼────────────────────────┤ │13-1│105年12月22 │花蓮縣政府105年12 │函文末之「擬:依會議│1、加註「00000000代」文 │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依會議│ │ │日11時10分許│月14日府觀銷字第10│決議事項配合辦理,陳│ 字 │決議事項配合辦理,陳閱後文存備查」,符合此公文的│ │ │ │00000000號函;他字│閱後文存備查。」下方│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一般作法。此公文僅留存本局備查,無再呈轉其他單位│ │ │ │卷第49頁 │ │ 彭明德」印文2枚 │。 │ ├──┼──────┼─────────┼──────────┼────────────┼────────────────────────┤ │13-2│105年12月22 │花蓮縣警察局105年 │函文末之「擬:陳閱後│1、加註「00000000代」文 │1、依此份公函之性質與目的,其上手寫文字「擬:陳 │ │ │日11時20分許│12月21日花警交字第│文存備查。」下方 │ 字 │ 閱後文存備查」,未符合此公文的一般作法,因承 │ │ │ │0000000000號函;他│ │2、蓋用「火災調查科科長 │ 辦人員通常會將公文轉知相關分隊配合檢查。 │ │ │ │字卷第36頁 │ │ 彭明德」印文2枚 │2、此公文之原文號先予存查,承辦人另取文號於106年│ │ │ │ │ │ │ 1月10日以花消預字第0000000000號函發相單位辦理│ │ │ │ │ │ │ (如隨函附件13-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