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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謝志揚蔣有木湯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戊○○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77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342、3343號;移送併辦案號94年度偵字第3505、40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戊○○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戊○○曾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及1年,經定應執行刑期1年5月確定,甫於民國94年4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為下列竊盜犯行:

㈠94年6月10日上午10時許,在花蓮縣秀林鄉富世村可樂社區○○道路旁工寮,見門未上鎖,而入內徒手竊取丁○○所有之砍草機1台。

㈡94年8月10日上午10時許,在花蓮縣新城鄉○○村○○街15巷3號己○○住處,徒手破壞該處後門紗窗後,侵入屋內竊取裝飾刀1把(毀損及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

㈢94年8月19日凌晨零時許,在花蓮縣新城鄉康樂村南三棧25之1號乙○○住處旁未有人居住之儲藏室,見儲藏室未上鎖,即入內竊取割草機、抽水馬達各1台(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

㈣94年8月22日下午2時許,至花蓮縣秀林鄉民治41號甲○○住處外,持自己所有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1把,以之拆下並竊取甲○○所有之冷氣1台。嗣因轄區員警知有竊盜案件發生,在不知犯罪行為人為戊○○之前,戊○○向有偵查權之員警自首坦承前述犯行,並接受偵訊。

二、案經被害人己○○訴由花蓮縣警查局新城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審理。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戊○○於警詢及原審法院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即證人丁○○、己○○、乙○○、甲○○、呂忠誠、林群山於警詢中之證詞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收據4張、現場照片及取贓照片共9張1份在卷可稽,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㈠、㈡、㈢事實部分)、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㈣事實部分)。被告所犯前開數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依連續犯規定,論以較重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戊○○曾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及1年,經定應執行刑期1年5月確定,甫於94年4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遞加重其刑。又被告於轄區員警知有竊盜案件發生,在不知犯罪行為人為被告之前,向有偵查權之員警坦承前述犯行,並接受偵訊,業經承辦員警丙○○到庭證述明確,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之素行不佳、犯罪方法、所得利益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犯罪用之螺絲起子1把,並未扣案,無證據證明未滅失仍然存在,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又公訴意旨認被告於94年8月20日,在花蓮縣新城鄉○里路37號庚○○所經營之朝陽小客車租賃公司,以石塊破壞該處後門玻璃後,侵入屋內竊取電腦主機及螢幕部分,惟該部分犯行為被告所否認,蒞庭檢察官於原審以證據不足,減縮此部分起訴事實(原審卷第68頁),併予說明。

三、原審依前開法律關係,對被告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漏未審酌被告之行為已符自首之規定,即有未當,被告上訴意旨指摘係自首犯罪,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62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土城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法 官 蔣有木

法 官 湯文章

書記官 李德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7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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