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9年度抗更三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管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更三字第3號抗 告 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 法定代理人 鍾志正 代 理 人 賴怡君 邱俊諭 高志陽 輔 佐 人 羅春祝(國稅局服務管理課課長) 相 對 人 鄭忠明 代 理 人 邱劭璞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鄭忠明間聲請管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12月14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管更一字第1號裁定 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就義務人郁竣營造有限公司所負如附表一編號1、3、4、6、8、9所示稅額及其滯納金、利息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部分,准予管收相對人鄭忠明參個月。 聲請、抗告及發回前第三審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壹、審理範圍之說明: 本院前審以郁竣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郁竣公司)有履行民國93年度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其滯納金、利息(下稱93年度營業稅等)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能力,其法定代理人即相對人鄭忠明(下稱相對人)卻於民國94年12月30日變更郁竣公司負責人,有規避之意圖而故意不履行,並於擔任郁竣公司負責人期間,隱匿處分該公司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而有管收事由,裁定就93年度營業稅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部分(聲證卷第5頁即附表一編號2、5、7),准予管收相對人3個月;另認相對人就該公司93年度營業稅罰鍰、94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95年度營業稅及營業稅罰鍰,及上開款項之滯納金、利息等(聲證卷第5頁即附表一編號1、3、4、6 、8、9,下稱93年度營業稅罰鍰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該期間相對人非登記負責人,不具有管收事由,駁回抗告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下稱抗告人)關此部分之管收聲請。抗告人執上開准予管收裁定於109年3月9日執行管收 ,因相對人於同年月10日履行93年度營業稅等共新臺幣(下同)234萬8,371元之給付義務,乃於當日下午2時釋放相對 人等情,有抗告人109年3月12日花執信096年營所稅執特專 字第00042166號函附卷可稽(本院前審卷二第31頁),是本院前審裁定駁回抗告人之其他聲請部分,因涉及行政執行法第22條之適用,抗告人就該駁回部分,提起本件再抗告,復經最高法院就該部分廢棄發回,是以本院審理範圍限於93年度營業稅罰鍰等部分(如附表),先予敘明。 貳、抗告人之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90年7月至94年12月29日為納稅義務人郁竣公司之 登記負責人,93年至95年間假借○○蔡韻如及○○名義興建房屋及承包工程,短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相對人於收受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下稱國稅局臺東分局)94年12月14日南區國稅東縣三字第0943500086號函(下稱94年12月14日函)通知查核開立統一發票情形後,竟於94年12月30日變更郁竣公司之負責人為訴外人鄭泰來(現已改名為鄭馬克林,為配合卷內證據資料,以下仍稱舊名鄭泰來),再於95年8月17日變更負責人為訴外人黃文彥(現已改名為黃文 章,為配合卷內證據資料,以下仍稱舊名黃文彥),惟鄭泰來、黃文彥均為人頭,相對人仍為郁竣公司實際負責人,並利用其仍持有郁竣公司名下8家金融機構帳戶,將公司資產 移轉至自己或他人名下,掏空、隱匿郁竣公司資產達2,390 萬2,693元。郁竣公司因滯欠93年至95年度營業稅、營業稅 罰鍰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共9案,積欠金額達600萬3,487元( 尚未扣除附表一編號2、5、7所示已清償的金額),清償金 額僅13萬8,281元,經國稅局臺東分局陸續合法送達,因郁 竣公司均未於期限內繳納,自96年5月起陸續移送抗告人強 制執行。 二、抗告人屢次勸諭相對人勇於承擔,惟其謊稱僅為1名小監工 、不知欠稅、欠稅案件與其無關,經抗告人於106年9月7日 訊問相對人,相對人仍拒絕提出具體清償方案。惟相對人自承98年間因第三人謝清安告知郁竣公司有欠稅,至國稅局臺東分局作成違章事實承諾書,顯然相對人歷次訊問及聲請管收過程中所稱不知欠稅云云,應屬卸責之詞。抗告人復查悉相對人除郁竣公司外,另以○○鄭忠岳名義經營「郁正建設有限公司」(下稱郁正公司)、「亞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親公司)等營造公司,另自行經營「字洋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字洋公司),迄今仍活躍於臺東建築業,相對人與其○蔡韻如兩人近年營造公司資金動輒百萬元(如: 106年蔡韻如經手字洋公司最高金額為700萬元,相對人102 年經手郁正公司最高金額為285萬元),且蔡韻如為基層○ ○人員,94年迄今名下資產頗豐,入出境頻繁,擁市價約 500萬元賓士S-400轎車(亦為相對人平日用車),而相對人於106年9月7日管收未獲准後隨即赴日旅遊,又有資力委任 知名律師,信用卡並有保養高級轎車之消費紀錄,就其等整體收入與財產狀況暨工作能力予以觀察,可見相對人習慣奢華消費,經濟狀況優於社會平均水平,絕非無履行能力,而是隱匿財產,佯裝無資力之人。 三、相對人雖以郁竣公司登記地址於92年間遭到法拍,其未收受國稅局臺東分局94年12月14日函,該函送達回執收件人欄簽署之「吳敏」,非其岳母,不知何人云云置辯。但94年間相對人仍為郁竣公司負責人,公司地址如有異動,相對人應辦理地址變更,既不為之,足證原登記地址仍為相對人主觀認可之地址。況相對人之○○蔡韻如早於94年10月間收受國稅局臺東分局查核說明通知,應已知悉國稅局開始調查郁竣公司逃漏稅捐行為。 四、國稅局臺東分局早於94年7月29日通知郁竣公司提供資料配 合查稅。相對人於94年10月6日自郁竣公司元大銀行帳戶提 領現金200萬元,同日即存入其○○蔡韻如同行帳戶。郁竣 公司在臺灣銀行及鹿野地區農會帳戶,自94年7月後亦出現 資金一經轉入,旋即同日以「現金」提領一空之狀況,核與一般公司為留下支付憑據,多以「轉帳」之正常交易型態不同。郁竣公司於94年12月間變更登記負責人後,該公司金融帳戶更有大筆資金分別流向陳柏瀚、吳文成、蔡韻如、洪進冬、陳怡彣、鍾泰琦、楊慶昌等人。經清查郁竣公司進項發票資料,除楊慶昌所經營之興盛工程行與郁竣公司有業務往來外,其餘之人均非郁竣公司往來廠商或負責人。故抗告人實已舉證相對人「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相對人自應就郁竣公司名下之8個金融機構帳戶非其 實際掌控及挪移資金予以舉證。但相對人對於流向第三人資金部分,未逐一提出具體證明,就流入其個人及○○蔡韻如資金部分,亦未提出說明,自不應輕易採認相對人之主張。原裁定既認相對人為欠稅年度實際負責人,何以相對人於解任後仍可實際坐擁並操弄郁竣公司資金,縱令扣除流向第三人之資金,由其經手移轉至個人及○○蔡韻如帳戶之資金至少達800萬元以上,高於郁竣公司欠稅總金額,足徵相對人 確有隱匿財產之故意。 五、郁竣公司欠稅年度為93年至95年,國稅局臺東分局於96年5 月起至99年6月陸續移送9件欠稅案件。抗告人為行政執行專責機關,深知管收限制人身自由及最後手段性,倘非充分衡量欠稅金額、原因事實可歸責性、實際履行能力且經深入查證確認符合管收要件及必要,絕不可能輕率聲請管收。況本件涉公司登記、實際負責人認定爭議,資金流向及帳戶亦有相當複雜性,抗告人實已窮盡一切執行手段,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謹慎調查、訊問、蒐證,屢次勸諭後因相對人抗稅心態嚴重,虛偽陳述拒絕繳納,已無其他執行方法足以達到執行目的,始於法定執行期間內聲請管收。 六、綜上,相對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不履行,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而有管收之必要,爰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第1款、第3款、第17條第7項、第24條第1項第4款、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5條第2項第4款、第3 項規定,聲請原法院裁定管收相對人。詎原裁定竟以抗告人為何就10年前欠稅案件聲請管收未釋明必要性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實係對於行政執行實務嚴重誤解,且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原法院駁回管收之聲請,顯有未洽,為此提起抗告,求予廢棄原裁定,並准予裁定管收相對人3個月等語 參、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 一、自95年起,相對人即非郁竣公司的名義、實質負責人: (一)依證人趙秀蘭之證詞,郁竣公司約於93年以後,公司的業務接洽,均為謝清安之○○楊玫接洽,且變更負責人為黃文彥時,是楊玫帶同黃文彥一起至國稅局變更負責人。 (二)證人黃文彥證述:我都不知道,那時候我養四個小孩,為了工作,那時候老闆娘(即楊玫)跟我說:「你當負責人我比較好包工程」,那時候我很缺錢,因為小孩才國小跟國中,有四個要養,而且我們房子也是住外面,我就跟她說:「好啊,有工作就好,我完全都不知道後面。」、「是老闆娘開車帶我去(辦理公司變更負責人手續),我去那邊只有簽名而已,其他事情我就不知道,印章在她那邊。」,且聲證15中,黃文彥稱:就我所知(郁竣公司實際負責人)是謝清安,當初他說原住民當負責人去標工程會比較容易,我在該公司除了領工資以外,沒有額外領一毛錢,當初擔任負責人公司有欠那麼多稅。 (三)證人黃文彥又證述:(94、95年)那時候好像跟謝清安他們吧,我那時候剛進去,不知道公司名稱。我以前也住豐榮路,謝清安跟他們老婆的家也是在豐榮路等語。另由卷內資料可知當時謝清安、楊玫等人居於「臺東市○○路000號」, 而聲證10之郁竣公司通訊地址記載為「臺東市○○路000號 」,此為謝清安地址,顯見謝清安、黃文彥關係匪淺。 (四)至於鄭泰來之證詞屢屢避重就輕,就其參與部分,無視物證一律否認,其於國稅局、行政執行處之調查筆錄,並無可信性可言。 (五)就上述證詞、證物可知,謝清安於94、95年間居於臺東市豐榮路,而鄭泰來將太麻里農會帳戶之聯絡地址登記為謝清安之住址,且黃文彥是謝清安當時○○楊玫之人頭負責人,相對人一再抗辯其將公司出售予鄭泰來後,鄭泰來又將公司出售予謝清安(或與謝清安合作)標工程,聲證24之鹿野地區農會帳戶,均是謝清安等人標工程使用並非相對人所使用,即非妄言,相對人於94年12月將郁竣公司出售後,確實並非郁竣公司實質負責人。 (六)相對人既非郁竣公司95年後之實際負責人,則鈞院前審就相對人無須因93年營業稅罰緩管收之理由,即可援用,亦即,按行政罰緩之繳納義務應自行政機關裁罰處分書合法送達義務人時起發生。郁竣公司93年度營業稅罰鍰,係自96年間始作成處分書予以裁處,有國稅局臺東分局96年11月13日96年度財營業字第0000000000000號處分書可參(本院前審卷一 第45頁)。另郁竣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95年度營業稅及營業稅罰鍰之納稅義務,皆係於95年之後所發生。以上,均非於相對人擔任郁竣公司負責人期間所生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相對人毋庸就此部分負責。 二、郁竣公司之合作金庫與國泰世華帳戶內金錢往來,與郁竣公司無關,故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掏空郁竣公司之主張,即屬無據: (一)於110年3月8日調查程序時,證人鄧淑貞證稱:「當時所有 的帳戶只要是有合夥股東的章(郁竣公司大小章加上我的章或是陳友德的章)就是合夥帳戶,只要是合夥帳戶跟郁竣營造的金錢是完全沒有關係的,我們單純用這個帳戶來做公帳帳務的處理,因為台北的股東說他們的帳一定要入到營造廠的帳戶裡面,用我們企業社的也不行,所以那時才會用合夥的戶頭。 (二)再比對聲證23、聲證26之合作金庫、國泰世華之取款憑條、支票等可確認,郁竣公司之合作金庫、國泰世華之帳戶,應為郁發企業社所使用。且依合庫之帳戶往來清冊記載,於95年1月5日,即有一筆交易人為鄧淑貞之記錄,故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曾於95年1月16日提領新台幣100萬元,係就可供執行之財產有處分或隱匿情事,即無理由,蓋該帳戶內金錢,並非郁竣公司所有。轉帳與陳怡彣、鍾泰琦、楊慶昌之金額,並非郁竣公司所有。 (三)故本案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於95、96年於鹿野農會、合作金庫、國泰世華提款,掏空郁竣公司,隱匿大筆現金,即屬無據。即便認相對人95年以後仍為郁竣公司實際負責人(假設語),相對人仍無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三、就臺企銀金錢往來之答辯: 當時相對人將郁竣公司出售時,臺企銀之甲存帳戶因之前所開遠期票據尚未兌現而前債未清(當時係以郁竣公司支票向臺東之林黃妤地政士借款),故繼續由相對人持有使用,故臺企銀帳戶之往來,均係「存入」大額款項,以清償以郁竣公司之前所開遠期支票,此非因相對人仍為郁竣公司之負責人之故,抗告人以此為由,認相對人於95年間仍為郁竣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不足採。 四、郁竣公司臺灣銀行帳戶所匯入之臺東縣政府縣民服務中心新建景觀工程尾款480,000元實際為保固款等尾款,確實由相 對人於96年1月提領,但該款項係相對人出售郁竣公司前之 工程款,領取後亦係用以清償之前工程款承包商餘款。 五、於94年匯款190萬元給蔡韻如,是因為當時永安街的房子即 土地是由蔡韻如提供然後出售,所以當時匯給蔡韻如的錢事實上是返還給蔡韻如的借款,可知永安街建案有部分土地係由蔡韻如提供。抗告人主張98年時相對人有承認永安街建案係借名興建,惟聲證11之承諾書為黃文彥所簽立,又係在多年後對於對於國稅局之罰鍰認罰,其內容難以認定與事實一致,並不足憑。 六、另就抗告人所提之95年泰安路建案一事,相對人正在洽詢當時建案借牌之相關人士等語。 肆、本院之意見: 一、謹按: (一)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或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顯有履行之可 能,故不履行」或「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之管收事由,僅須發生於義務人應負法定之納稅義務之後,不以發生於執行階段為限。蓋如認管收事由須發生在執行階段,無異解免執行前義務人之納稅義務,鼓勵義務人在應負納稅義務時起至執行前,隱匿、處分財產,逃漏稅捐,顯不符公平及比例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94號、第84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關於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於公司或其他法人之負責人亦適用之,同法第24條第4款亦有規定。所稱公司 負責人,行政執行法未設定規定,固然可以依公司法第8條 第1項、第2項規定為認定,此係因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原則上即為公司之實質負責人之故。 (三)又行政執行管收之目的,係以間接強制執行手段促使義務人自動履行債務,保全公法給付債權,而非以施加刑罰為目的,自以對「實質負責人」實施,方能奏效。且為防止公司制度之濫用,對於行政執行法第24條第4款所稱公司負責人, 尤應參酌立法目的、社會交易之實際狀況界定之。故於義務人公司登記負責人並非實質上為該公司管理事務或執行業務之人,而依相關事證所審認之實際負責人,其對義務人公司清償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具有實質影響力,應認其亦屬行政執行法第24條第4款所稱公司之負責人,俾符該法落實公法 上金錢債權實現之本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44號、108年度台抗字第1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依郁竣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相對人自90年7月11日至94年 12月29日止為郁竣公司董事並登記為負責人;94年12月30日郁竣公司負責人變更為鄭泰來,相對人為股東且未任董事職務;95年3月9日郁竣公司負責人仍為鄭泰來,但相對人已非股東,郁竣公司成為1人公司;95年8月17日負責人變更為黃文彥,郁竣公司仍為1人公司;以上有郁竣公司登記事項表 附卷可稽(聲證6郁竣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及變更登記表, 聲證卷第19至34頁)。 三、本件郁竣公司確有滯欠93年度營業稅罰鍰等稅額及其滯納金、利息之事實: 查郁竣公司因滯欠93年度營業稅罰鍰、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95年度營業稅、營業稅罰鍰共6案,積欠金額共368萬9,392元(以移送金額累計,目前實際積欠之金額應以抗告人 的計算為主。另相對人已於109年3月10日繳納郁竣公司附表一編號2、5、7之93年度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及其滯 納金、利息共234萬8,371元)等情,有花蓮分署執行案件繳款狀況、花蓮分署尚欠金額查詢、郁竣營造有限公司欠稅年度及原因事實綜整表、抗告人109年3月12日花執信096年營 所稅執特專字第00042166號函在卷可憑(聲證卷第3、5、7 頁即聲證1至3,本院108年度抗更二字第3號卷二第31頁),堪以認定。 四、郁竣公司之負責人雖於94年12月30日變更為鄭泰來、95年8 月17日再變更為黃文彥,惟相對人仍為郁竣公司實際負責人,且對於公司清償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具有實質影響力,應認其亦屬行政執行法第24條第4款所稱公司之負責人,茲分 述說明如下: (一)證人鄭泰來於106年2月9日抗告人調查、公務電話調查及本 院證述:我不知道郁竣公司,我也不知道我是前負責人,我在知本經營梅獅商店(雜貨店),該商店是以我○○鄭惠君登記,我並無能力經營營造公司;我完全不知接手鄭忠明成為郁竣公司負責人,鄭忠明也從來未曾與我討論過此事,沒簽過甚麼契約或拿到錢;不認識黃文彥、謝清安;我沒有任何財產,也沒有本事經營營造業,我連自己成為前負責人都不知道;沒有設立冠泰工程行;因為我要去鄭忠明那裡打工,我的證件、印章有交給鄭忠明等語(聲證14即聲證卷第 133、135、141、145頁,本院卷第264至277頁)。而鄭泰來名下並無財產,93至102年並無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資料( 聲證卷第173至184頁即聲證17),顯然其經濟條件不佳,另臺東市知本地區確有一家於93年2月24日以「鄭惠君」名義 設立之雜貨店「梅獅商號」(資本額30,000元)(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可證,聲證卷第143頁),經比對鄭泰來戶籍資料可知鄭惠君為其○○,依上開查得的資料與證人鄭泰來所述相符,其證言之可信度相當高。 (二)證人黃文彥於97年10月16日、98年2月10日抗告人調查時答 稱:其原本在謝清安老闆處當小工,謝清安說原住民當負責人標工程比較容易,所以其答應擔任郁竣公司負責人,其在郁竣公司只是工作,時間到領薪水,沒有額外領一毛錢,請領工程款的事情應該是謝清安他們處理的,那時謝清安說擔任負責人不會有事,後來才覺得受騙等語(聲證15即聲證卷第148、158、159頁)。再於本院證述:94、95年間在跟謝 清安他們工作,我那時候剛進去,不知道公司名稱;我以前也住豐榮路,謝清安跟他老婆的家也是在豐榮路;(從95年8月17日開始你是郁竣公司的登記負責人,這件事情你知道 嗎?你有無實際經營郁竣營造公司?)我都不知道,那時候我養四個小孩,為了工作,那時候老闆娘跟我說:「你當負責人我比較好包工程」,那時候我很缺錢,因為小孩才國小跟國中,有四個要養,而且我們房子也是住外面,我就跟她說:「好啊,有工作就好」,我完全都不知道後面;不認識鄭泰來,我沒有看過他,也不認識他,也沒有聽過他的名字。(95年間你有無實際經營公司及處理公司的錢?)沒有,就只有上班而已,我做幾天就領幾天的薪水,只有這樣而已,我的工錢是算天數,有做有錢,沒做沒有錢。(要用你名字去包工程,在包工程要實際要簽名、蓋章的時候,是誰找你簽名、蓋章?)沒有,我沒有簽。(去辦理公司變更負責人手續時,是誰帶你去的?)是老闆娘開車帶我去,我去那邊只有簽名而已,其他事情我就不知道,印章在她那邊。(你剛才說謝清安的公司在臺東(市)豐榮路,是在豐榮路 000號嗎?)是他們家在豐榮路。(就你所知,你所擔任負 責人公司的實際經營負責人是誰?)我也不知道等語(本院卷第261至264頁)。且證人黃文彥名下無任何財產,94年迄105年並無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資料(聲證卷第197至211頁 ),顯然其經濟條件不佳,依上開查得的資料與證人黃文彥上開所述相符,其證言之可信度亦相當高。至於黃文彥另於98年2月10日調查時曾說:就我所知負責人是謝清安等語( 聲證卷第148頁),並無客觀事實可資證明,不足採信。 (三)證人謝清安於97年10月16日、98年2月10日抗告人調查時證 稱:相對人希望找原住民擔任負責人,有利於標到小工程,其亦為獲得工作利潤,與黃文彥商量後,請黃文彥擔任負責人(其實之前相對人已先找一位鄭泰來),因相對人是幕後操作者,如有標案,當時言明由相對人出資,郁竣公司所有的帳款都由相對人領取等語(聲證15即聲證卷第148、149、15 9、161、163頁)。抗告人104年6月25日現場執行(訪查)紀錄記載:據加走灣營造公司謝老闆(謝清安)表示:黃文彥本人不在此,有一陣子沒聯絡,他不良於行,沒有工作能力,因也在營造業,知道黃文彥及鄭泰來是被鄭忠明連累,黃文彥單純只是(郁竣公司)人頭,他經濟狀況不佳等語(聲證卷第227至228頁)。上開所述與鄭泰來、黃文彥上開證詞相符,可為證人鄭泰來、黃文彥上開所述證詞之補強。(四)相對人於原審法院106年9月7日訊問時陳稱:94年12月換負 責人時有講好帳戶都是零,郁竣公司沒有錢交給鄭泰來,我賣公司執照而已,沒有把整個資產、資金賣給鄭泰來,鄭泰來有付我部分資金,大約8到10萬元,等他賺錢再陸續還我 錢;94年12月換負責人時郁竣公司有9個帳戶,只有移交1個,因為錢還是我們的,不是要給鄭泰來的,更換負責人後,公司要還款的對象還是來找我,工程尾款我還是要負責結清,未移交的8個帳戶都沒有變更印鑑,帳戶印章都放在我這 裡;95年間我有從郁竣公司在合庫臺東分行的帳戶轉出款項及提領現金,95年我也有從郁竣公司在彰化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因為要去軋世華銀行郁竣公司給人領的票,有很多小包要結清,不然他們也會困擾等語(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 年度聲管字第2號卷第13至15頁)。再參以如附表二所示郁 竣公司帳戶明細表來看,除編號8所示太麻里地區農會外, 其餘帳戶均由相對人實際掌控。且相對人實際使用郁竣公司名下8W-3518號賓士車至98年5月13日為止(聲證卷第127至 132頁);更於98年7月1日以郁竣公司委託人身分立下欠稅 年度承諾書(聲證卷第109至113頁)。 (五)另相對人自承於93年4月至95年4、5月與陳友德、陳柏翰○ ○合作經營郁發企業社等語(本院107年度抗字第3號卷第25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管更一字第1號卷第17頁),且有下列證人可以證明,郁竣公司之負責人雖有更迭,惟相對人仍為郁竣公司實質管理事物及執行業務之人: 1.陳怡彣(郁發企業社登記負責人陳柏翰的○○)於106年5月8 日、106年5月15日抗告人調查時答稱:我只聽過○○提起過相對人,謝清安、鄭泰來、黃文彥完全沒聽過,○○說早年曾和郁竣有生意往來,所以才會有我的領款紀錄,郁竣公司和我們接洽的人只有「鄭忠明」,至於他公司內部如何我們並不了解等語(聲證卷第119、123頁)。 2.陳柏翰(郁發企業社登記負責人)於本院證述:郁發企業社當時都是我○○在主導事情,都是他在做決定,這部分問我我也其實不清楚;我○○(指陳友德、鄧淑貞)有跟相對人合夥等語(本院卷第123至129頁)。 3.鄧淑貞(郁發企業社登記負責人陳柏翰的○○)於本院證述:原審卷聲證26之合作金庫取款憑條、95年元月27日國泰世華取款憑條上「鄧淑貞」的章、95年元月26日面額3百萬元支 票上面「鄧淑貞」的章、95年5月23日面額30萬元支票上面 「鄧淑貞」的章均是我的章,郁竣營造的支票是合夥的帳戶,是我老公跟相對人合夥的帳戶。(當時國泰世華及合作金庫的甲存帳戶中的錢與郁竣營造公司有關嗎?)那時候台北的股東大家有合夥關係,我知道的是當時台北的股東比較一板一眼,希望臺東工程是由正式的營造廠承包,我老公找相對人一起合夥合作這個工程,這個時間點應該就是二期沒錯,這個戶頭主要是因為合夥的帳一定要清楚,即所有帳款的進出都要會同,進出的不管是工程款、貨款、工資,進出的帳項都要會同去蓋章這個帳才能支出,所以才會有三顆章。其上有相對人營造廠的章,因為那時候我先生比較不常在,變成我的章會比較方便,因為有的時候帳要進出、要付工程款、材料款要支付,我比較常去處理那些事情,所以當初這個戶頭是用我的章。(帳戶裡面的錢與郁竣公司有關嗎?)是合夥的。(你們當時是跟郁竣公司合夥,還是跟鄭忠明合夥?)跟鄭董(指相對人)合夥,我們蓋兩期房子,跟鄭董合夥所開立的帳戶,所謂的三顆章,就是合夥的帳項由合夥的戶頭去收支這工程的所有款項,不管是股東要進帳、出帳都一定要會同。(就你所知,鄭忠明有無在你們合夥期間退出郁竣營造的經營,即沒有當郁竣公司的老闆?)這中間有聽會計師提過,那個時候我們工程還在運作,應該跟我們工程不會衝突。(你說的會計師為何人?)公正會計,趙秀蘭。(所以你當時有聽趙秀蘭提到?)後期了,後期我才知道,後期有提到好像郁竣是那個,可是那時我們工程好像還沒有結束,還在進行。因為有兩期,一期結束後,後續又設計、請照,開始又蓋,所以時間拉得比較長。(你所謂的兩期,是哪兩期?)第一期是蓋十戶連棟,第二期是蓋四戶雙併,就是南王這筆地。(就你所知,95年是你所說的第一期還第二期?)應該是第二期,會計師那邊會有資料,應該查得出來。(你的印象是會計師有說到後期時鄭忠明已經退出郁竣的經營?)我是知道好像鄭董要去臺南還是去哪裡,至於公司怎麼處理我不是很清楚,我比較不常去會計師那邊,不是很清楚。(基本上有你或是陳友德的章,基本上就是你們跟鄭忠明合夥的帳戶?)對。(那兩個帳戶基本上就是你們合夥的錢在裡面?)那當然。(請問94、95年間即南王二期進行期間,就你的認知,郁竣公司的老闆是誰?)我們的認知,應該是鄭董,鄭忠明(所以是用郁竣營造有限公司的名義跟台北的公司一起合作南王二期的建案,是否如此?)沒錯。(所以是用郁竣營造有限公司的名義跟台北的公司一起合作南王二期的建案,是否如此?)沒錯。(郁竣公司在國泰世華有四個帳戶,你剛才有提到所謂傳票所示必須要共同用印的狀況,請問是四個帳戶都有這個狀況嗎?)可能要把帳戶提示出來,因為我真的不記得了,太久了,而且這家公司的帳戶只要找到有陳友德或鄧淑貞加上鄭忠明的,就是有合夥關係的帳戶。(是誰讓你們使用郁竣公司的帳戶做共同開票的情況?)因為台北撥下來的款項需要公款公用,是台北的企業社跟郁竣公司簽合約,他的公款一定要撥到郁竣的戶頭,我們才可以去支付所有款項,他不能撥給我老公或鄭忠明個人,完全不行,他們就是比較一板一眼,所以才會有這個共同戶的發生。而且當初為了這個共同戶的問題,我們還去銀行問有這樣的合夥的關係,是不是可以把合夥人,因為我們要去監督這個帳戶,那些錢是大家合夥的,每一筆款項是必須要共同入或共同付,所以才會去開這種戶頭,只要看到有股東的章就是合夥的帳戶等語(本院卷第373至384頁),可知相對人在郁竣公司登記負責人更換後,仍為該公司實質管理事物及執行業務之人。 (六)再觀諸鄭泰來、黃文彥、謝清安上開所述,並佐以相對人自承94年12月30日郁竣公司雖變更負責人為鄭泰來,但郁竣公司之資產、資金仍由相對人掌控,均未交給鄭泰來,郁竣公司8個金融機構帳戶(附表二編號1至7、9,不含編號8之太 麻里地區農會)之印章由相對人保管,帳戶亦由相對人使用,郁竣公司對外簽發之票據、支付小包工程款等,仍由相對人處理,甚至將郁竣公司在國泰世華銀行之帳戶列為合夥帳戶讓「合夥人」郁發企業社之陳友德、鄧淑貞、陳柏翰、陳怡彣等人使用等情,復參酌合作金庫臺東分行存戶存款資料表暨取款憑條、鹿野地區農會大額提領相關傳票(取款憑條)、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暨存摺支取、存款憑條、國泰世華銀行存戶往來資料暨存款取款憑條、票據等(聲證卷聲證23、24、25、26,見聲證卷第375至385、387至392、393至430頁),足認郁竣公司於94年12月30日變更負責人後,相對人雖非登記之名義負責人,但經上開客觀事證來看,其仍為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七)另郁竣公司95年欠稅之原因事實係因在臺東市合江街、泰安街建屋出售漏開發票,依據臺東縣政府核發使用執照來看,上開建案的承造人都為相對人、承造廠商為郁竣公司(本院卷第305至316頁),開工、竣工時間均為95年間,工程承造人係享有民法第513條法定抵押權之人,重要地位不言而喻 ,相對人於抗告人106年9月7日調查時,也自承曾參與上開 工程(聲證卷聲證2、33,本院卷第197至219頁)。 (八)相對人主張國泰世華、合作金庫及鹿野農會帳戶為謝清安、陳柏翰等人使用,應屬誤會: 1.相對人仍能自上開帳戶提領大額現金如下: 合作金庫銀行95年1月16日現金提領100萬元(附表三編號3 )、鹿野地區農會95年9月15日、同年9月28日、同年12月6 日現金提領50萬6,000元、44萬6,000元及140萬6,000元(附表六編號7、9、11)。 2.郁竣公司於國泰世華銀行共有四個帳戶(附表八),其中一個帳戶(即附表八編號4之帳戶),並無相對人所指共同開 票之疑義,致部分交易傳票蓋有第三人鄧淑貞章,且依鄧淑貞、陳柏翰於本院之證詞及陳怡彣於106年5月8日、106年5 月15日抗告人調查時答稱之內容,係相對人授權同意其在其餘編號1至3所示之帳戶及合作金庫郁竣公司名下0000-000 -000000號帳戶用印,鄧淑貞等人實質上為相對人手足之延 伸,相對人形式上解任後並未脫離郁竣公司經營。 (九)相對人尚於95年2月21日以郁竣公司負責人名義請領臺東縣 長濱國民中學工程款25萬6,000元、於96年1月3日提領存入 郁竣公司臺灣銀行帳戶之臺東縣政府-縣民服務中心新建景 觀工程之工程尾款48萬100元,有臺東縣立長濱國民中學106年2月13日東長中總字第1030000416號函檢附之統一發票、 臺東縣政府98年2月20日府財支字第0980014935號函檢附之 支票領取憑證、台灣銀行取款憑條影本等料在卷足憑(見 聲證卷第431至439頁)。 (十)另依證人趙秀蘭之證詞,郁竣公司約於93年以後,公司的業務接洽,均為謝清安之○子楊玫接洽,且變更負責人為黃文彥時,是楊玫帶同黃文彥一起至國稅局變更負責人等語。然此部分之證詞,充其量只能證明黃文彥登記為郁竣公司名義上之負責人,然無從據此登記事實,即推認黃文彥或楊玫是郁竣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五、相對人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及顯有履行繳納欠稅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之情: (一)相對人於94年12月30日郁竣公司變更登記負責人後,持續使用郁竣公司於: 1.合庫台東分行帳戶,並將其內之公司資金以現金提領或匯款方式予其○○蔡韻如、案外人鄧淑貞、陳柏翰、王貞淳、吳文成、洪進東等人,金額合計1,162萬1,000元(附表三編號1、3,附表四編號2(3)、3、4(2)至10,附表五編號1、3、 5、6)。 2.臺東縣鹿野地區農會帳戶,關山國中、關山鎮農會等多筆匯入之公庫工程款,提領現金共326萬7,500元(附表六)。 3.彰化銀行帳戶提領29萬元現金(附表七編號1)。 4.國泰世華銀行開立之4個帳戶,其中仍以郁竣公司、相對人 、鄧淑貞及其以郁竣公司、相對人名義開立公司支票或取款憑條予第三人陳怡彣、鐘泰琦、楊慶昌等人,又以轉匯方式將資金匯入○○蔡韻如個人帳戶,合計達929萬9,793元(以上詳見附表八)。 5.相對人尚於95年2月21日以郁竣公司負責人名義請領台東縣 長濱國民中學工程款25萬6,000元、於96年1月3日提領存入 郁竣公司台灣銀行帳戶之台東縣政府-縣民服務中心新建景 觀工程之工程尾款48萬100元;以上有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 易資料、98年3月26日合金東存字第0980001372號函檢附存 戶存款資料表、106年6月6日合金東存字第1060002689號函 檢附之取款憑條影本、台東縣鹿野地區農會105年12月14日 鹿區農信字第1051000787號函檢附之交易明細表及取款憑條影本、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及取款憑條影本、國泰世華銀行106年5月17日國世存匯作業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取款憑條影本、台東縣立長濱國民中學106年 2月13日東長中總字第1030000416號函檢附之統一發票、台 東縣政府98年2月20日府財支字第0980014935號函檢附之支 票領取憑證、台灣銀行取款憑條影本等料在卷足憑(聲證卷聲證23至28,該卷第375至439頁)。 (二)相對人對於上述領款、轉匯、使用郁竣公司銀行帳戶之行為辯稱:郁竣公司為營造公司,匯入公司之款項均屬於委建費用或出售房屋所得,營造業需要諸多承包商,且如鋼筋、水泥、砂石、施作工人、磁磚、門窗、裝潢、油漆等支出多不勝數,眾所周知,抗告人既認定匯入郁竣公司銀行帳戶之款項均屬郁竣公司經營所獲之財產,豈能對於郁竣公司之營造成本完全予以忽略,率然認定均屬郁竣公司之財產,且年代久遠,要求相對人舉證證明,實屬苛刻;另相對人於93年4 月至95年4、5月與陳友德、陳柏翰○○合作經營郁發企業社,郁竣公司合庫台東分行帳戶均由陳柏翰使用;郁竣公司台東縣鹿野地區農會之帳戶,則係鄭泰來、謝清安、黃文彥等人使用;郁竣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亦由陳柏翰使用;抗告人所謂相對人隱匿郁竣公司財產,均屬誤會等語(本院107 年度抗字第3號卷第25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管更一字第1號卷第17頁,本院卷第414至417頁)。 (三)經查: 1.郁竣公司從事營造業,有清償下包報酬、支付工程成本、償還工程債務、兌現公司票據、繳納暫收款等需要,為商業經營之常態,且與通常交易模式相符,惟前述鉅額資金之流向,是否均屬郁竣公司經營之成本或費用,尚難僅憑相對人單方之詞即可認定,實需相對人提出相關證據資料逐一佐明。然遲至今日,仍未見提出以實其說。 2.相對人主張自郁竣公司匯入○○蔡韻如帳戶的資金係為償還蔡韻如土地價款乙事,顯與事實不符: (1)自郁竣公司匯入蔡韻如個人帳戶異常資金如下: 元大商銀94年10月6日190萬元、合作金庫銀行95年1月9日70萬元、95年7月10日49萬5,673元、國泰世華銀行96年4月2日28萬元,合計337萬5,673元。 (2)然郁竣公司自行製作的93年、94年及95年資產負債表「應負帳款」全部都是「0」元,代表郁竣公司無應給付他人之款 項(本院卷第319至324頁)。 (3)據吳建邦不動產登記資料(臺東市○○段000地號),買賣 時間為「93年11月11日」,合作金庫設定抵押權日期為「93年11月23日」,而設定抵押權與銀行實際放款之時點一般而言會相符,以便買方交付價金給賣方,然郁竣公司流向蔡韻如之時點與93年11月間相差甚遠,其主張不足採信。 (4)相對人98年7月1日以郁竣公司受任人身分,親自到國稅局做成承諾書,自稱永安街係以蔡韻如、邱興盛、鄭雪英等人名義興建房屋,係借名實際上由郁竣公司負責建物及出售,既為借名,何有償還土地價款之必要。 (5)相對人○○於93年至95年間任護理師,並非公司股東或員工,相對人已惡意隱匿公司財產至○○名下。 3.郁竣公司既為公司法人,有從事營造、建築之營業行為,且於93年之前有繳納營業稅、營業所得稅之紀錄,堪認非人頭公司。然相對人卻稱其將郁竣公司之若干金融機構帳戶,交予第三人陳柏翰、謝清安任意使用,未予過問,顯非一般企業經營之常態。 4.郁竣公司93年營業收入總額為4,717萬7,008元、94年度為3,076萬4,651元、95年度為3,059萬1,617元,且郁竣公司於94至95年度間仍有數筆與郁發企業社、秀莊建設、東工建設之大額銷售,合計約544萬餘元,95年間復有承攬多項臺東地 區之國民中小學校小型工程等情,此有郁竣公司93至95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在卷可按(原審聲證29、30)。基此,郁竣公司就如附表一編號1、3、4、6、8、9所示稅額及其滯納金、利息,應無不能支付之情事。相對人為郁竣公司93年至94年12月29日之負責人,自94年12月30日起雖非登記之名義負責人,然仍為實際負責人,郁竣公司上開期間尚有資產且承攬數項工程,相對人卻於94年12月30日後,將郁竣公司帳戶內資金陸續轉匯他人或將之提領,已於義務人應負法定納稅義務之階段,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5.相對人於98年7月1日立下承諾書郁竣公司載明:「本公司於93年間以股東及友人蔡韻如、邱興盛、鄭雪英君名義於臺東市○○街000○000○000號興建房屋3棟,並分別於93年11月、94年11月出售,總計取得房屋價款計5,680,000元(含稅 270,476元),因過失致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經貴分局查 獲屬實。本公司同意於裁罰處分前補繳所露稅款並繳納罰緩。」(聲證卷第109至113頁),然迄今仍未補繳。 六、綜上,相對人於擔任郁竣公司負責人期間,就義務人郁竣公司所負之附表一編號1、3、4、6、8、9所示稅額及其滯納金、利息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復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處分情事之事實,應堪認定。郁竣公司滯欠之上開稅額,及滯納金、利息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既為相對人任職郁竣公司實質負責人時所生,揆之前開說明,行政執行法第24條第4款有關公司負責 人適用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於相對人即有適用。又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5條第2項第4款、第3項之規定,於執行必要範圍內,仍得命相對人履行 義務或予拘提、管收、限制住居。 七、按管收之目的僅在於督促被管收人履行義務,只須被管收人於管收期間(3個月內)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即可釋放( 行政執行法第22條第1、4款參照);可知管收期間久暫乃繫於被管收人之作為。相對人對上開隱匿處分郁竣公司資金之流向均予迴避,迄未完納郁竣公司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3、4、6、8、9所示稅額及其滯納金、利息,經抗告人於98年4 月16日、105年11月7日及106年9月7日約談相對人,相對人 均表示伊非負責人,無清償意願,未提供擔保或清償方案(原審聲證19、33),足見相對人自始即無意繳納所積欠之上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則除管收相對人外,已無其他執行方法足以達到執行目的;從而,就義務人郁竣公司所負如附表一編號1、3、4、6、8、9所示稅額及其滯納金、利息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部分,抗告人主張對相對人應有予以管收之必要等語,即屬有據。是以抗告人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第1、3款規定,聲請管收相對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法院未審酌上情,即逕予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人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另為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據上論結,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徐文彬 ◎附表一:(抗告人聲請執行案號帳號:) ┌─┬──────────────┬─────────┐│編│執行案號 │ 備 註 ││號│ │ │├─┼──────────────┼─────────┤│1 │96年度營稅執專字第18508號 │義務人尚未清償 │├─┼──────────────┼─────────┤│2 │96年度營所稅執特專字第42166 │義務人已清償 ││ │號 │ │├─┼──────────────┼─────────┤│3 │97年度營所稅執專字第6247號 │義務人尚未清償 │├─┼──────────────┼─────────┤│4 │97年度營稅執特專字第21822號 │義務人尚未清償 │├─┼──────────────┼─────────┤│5 │97年度營稅執專字第21823號 │義務人已清償 │├─┼──────────────┼─────────┤│6 │97年度營稅執專字第37262號 │義務人尚未清償 │├─┼──────────────┼─────────┤│7 │98年度營稅執專字第49579號 │義務人已清償 │├─┼──────────────┼─────────┤│8 │99年度營稅執專字第7741號 │義務人尚未清償 │├─┼──────────────┼─────────┤│9 │99年度營稅執專字第23344號 │義務人尚未清償 │└─┴──────────────┴─────────┘◎附表二:(郁竣公司金融帳戶明細表) ┌─┬──────┬─────────────┬───┐ │編│開戶銀行 │ 交易帳戶 │備 註││號│ │ │ │├─┼──────┼─────────────┼───┤│1 │臺灣銀行 │1.91年6月28日開立 │聲證卷││ │ │ 帳號:000000000000 │第43至││ │ │ │49頁 │├─┼──────┼─────────────┼───┤│2 │臺灣土地銀行│1.91年6月28日開立 │聲證卷││ │ │ 帳號:000000-- │第51至││ │ │ 000000000000 │53頁 │├─┼──────┼─────────────┼───┤│3 │合作金庫商業│1.95年2月24日開立 │聲證卷││ │銀行(下稱合 │ 帳號:0000000000000 │第55至││ │作金庫) │2.帳號:0000000000000 │59頁 │├─┼──────┼─────────────┼───┤│4 │彰化商業銀行│1.93年12月29日開立 │聲證卷││ │(股)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第61至││ │(下稱彰化銀 │ │63頁 ││ │行) │ │ │├─┼──────┼─────────────┼───┤│5 │國泰世華商業│1.92年3月21日開立 │聲證卷││ │銀行(股)有限│ 帳號:000-00-0000000 │第65至││ │公司(下稱國 │2.92年11月26日開立 │87頁 ││ │泰世華銀行) │ 帳號:000-00-0000000 │ ││ │ │3.92年2月27日開立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4.帳號:000-00-0000000 │ │├─┼──────┼─────────────┼───┤│6 │臺灣中小企業│1.92年2月17日開立 │聲證卷││ │銀行(股)有限│ 帳號:000-00-000000 │第89至││ │公司(下稱臺 │2.92年2月17日開立 │94頁 ││ │灣企銀) │ 帳號:000-00-000000 │ │├─┼──────┼─────────────┼───┤│7 │臺東縣鹿野地│1.帳號:0000000-000000000 │聲證卷││ │區農會 │ │第95至││ │ │ │96頁 │├─┼──────┼─────────────┼───┤│8 │臺東縣太麻里│1.95年8月1日開立 │聲證卷││ │地區農會 │ 帳號:0000000 │第107 ││ │ │(郁竣公司法定代理人列鄭泰 │至108 ││ │ │來) │頁 │├─┼──────┼─────────────┼───┤│9 │元大商業銀行│1.帳號:0000-00-00000-0-0 │聲證卷││ │(股)有限公司│ │第101 ││ │(下稱元大銀 │ │至103 ││ │行) │ │頁 │└─┴──────┴─────────────┴───┘◎附表三:郁竣公司名下帳戶--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資料 (聲證23,聲證卷第375頁) ┌─┬────┬───┬──┬───┬────┬───┬──┬────┬────┬──┬──┐ │編│交易帳戶│客戶 │統編│電話 │地址 │代交易│電話│交易時間│交易金額│交易│交易│ │號│ │名稱 │ │ │ │人姓名│ │ │(新臺幣)│行 │種類│ ├─┼────┼───┼──┼───┼────┼───┼──┼────┼────┼──┼──┤ │1 │00000000│郁竣營│1688│000-00│臺東市○│鄧淑貞│0900│2006/01/│1,500,00│0060│提款│ │ │00000000│造有限│3041│0000 │○○路 │ │0000│05/15/00│0元 │394 │ │ │ │0000000 │公司 │ │ │000巷00 │ │00 │ │ │合庫│ │ │ │合作金庫│ │ │ │號 │ │ │ │ │臺東│ │ ├─┼────┼───┼──┼───┼────┼───┼──┼────┼────┼──┼──┤ │2 │同上 │同上 │同上│同上 │同上 │陳柏翰│000-│2006/01/│1,000,00│同上│提款│ │ │ │ │ │ │ │ │0000│09/14/44│0元 │ │ │ │ │ │ │ │ │ │ │00 │ │ │ │ │ ├─┼────┼───┼──┼───┼────┼───┼──┼────┼────┼──┼──┤ │3 │同上 │同上 │同上│同上 │同上 │鄭忠明│0000│2006/01/│1,000,00│同上│提款│ │ │ │ │ │ │ │ │000 │16/14/56│0元 │ │ │ │ │ │ │ │ │ │ │00 │ │ │ │ │ ├─┼────┼───┼──┼───┼────┼───┼──┼────┼────┼──┼──┤ │4 │00000000│同上 │同上│000-00│臺東市○│鄭忠明│0000│2006/01/│1,220,00│0507│存款│ │ │00000000│ │ │0000 │○街00號│ │00 │16/15/32│0元 │705 │ │ │ │0000000 │ │ │0000 │ │ │ │ │ │ │ │ │ │臺灣企銀│ │ │ │ │ │ │ │ │ │ │ ├─┼────┼───┼──┼───┼────┼───┼──┼────┼────┼──┼──┤ │5 │00000000│同上 │同上│000-00│臺東市○│陳怡彣│000-│2006/01/│3,000,00│0060│提款│ │ │00000000│ │ │00000 │○○路 │ │0000│27/10/50│0元 │394 │ │ │ │0000000 │ │ │ │000巷00 │ │00 │ │ │合庫│ │ │ │合作金庫│ │ │ │號 │ │ │ │ │臺東│ │ ├─┼────┼───┼──┼───┼────┼───┼──┼────┼────┼──┼──┤ │6 │00000000│同上 │同上│000-00│臺東市○│陳怡彣│0000│2006/01/│3,000,00│0131│存款│ │ │00000000│ │ │0000 │○街00號│ │00 │27/11/24│0元 │025 │ │ │ │0000000 │ │ │ │ │ │ │ │ │國泰│ │ │ │國泰世華│ │ │ │ │ │ │ │ │世華│ │ ├─┼────┼───┼──┼───┼────┼───┼──┼────┼────┼──┼──┤ │7 │00000000│同上 │同上│000-00│臺東市○│陳怡彣│0000│2006/03/│2,000,00│0507│提款│ │ │00000000│ │ │0000.0│○街00號│ │00 │31/14/36│0元 │705 │ │ │ │0000000 │ │ │0000 │ │ │ │ │ │ │ │ │ │臺灣企銀│ │ │ │ │ │ │ │ │ │ │ ├─┼────┼───┼──┼───┼────┼───┼──┼────┼────┼──┼──┤ │8 │00000000│同上 │同上│000-00│臺東市○│鄭忠明│0000│2006/04/│2,250,00│0507│存款│ │ │00000000│ │ │0000.0│○街00號│ │00 │20/13/59│0元 │705 │ │ │ │0000000 │ │ │0000 │ │ │ │ │ │ │ │ │ │臺灣企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00000000│同上 │同上│000-00│臺東市○│鄭忠明│ │2006/12/│1,406,00│6220│提款│ │ │00000000│ │ │0000 │○街00號│ │ │06/11/54│0元 │077 │ │ │ │0000000 │ │ │ │ │ │ │ │ │鹿野│ │ │ │鹿野農會│ │ │ │ │ │ │ │ │農會│ │ ├─┼────┼───┼──┼───┼────┼───┼──┼────┼────┼──┼──┤ │10│00000000│同上 │同上│000-00│臺東市○│林黃好│0000│2007/01/│1,500,00│0507│存款│ │ │00000000│ │ │0000.0│○街00號│ │000 │10/12/57│0元 │705 │ │ │ │0000000 │ │ │0000 │ │ │00 │ │ │ │ │ │ │臺灣企銀│ │ │ │ │ │ │ │ │ │ │ ├─┼────┼───┼──┼───┼────┼───┼──┼────┼────┼──┼──┤ │11│00000000│同上 │同上│000-00│臺東市○│鄭忠明│0000│2006/12/│1,640,00│0507│存款│ │ │00000000│ │ │0000.0│○街00號│ │00 │06/11/54│0元 │705 │ │ │ │0000000 │ │ │0000 │ │ │ │ │ │ │ │ │ │臺灣企銀│ │ │ │ │ │ │ │ │ │ │ ├─┼────┼───┼──┼───┼────┼───┼──┼────┼────┼──┼──┤ │12│00000000│同上 │同上│000-00│臺東市○│鄭忠明│0000│2006/12/│1,537,50│0506│存款│ │ │00000000│ │ │0000 │○街00號│ │000 │06/11/54│0元 │915 │ │ │ │0000000 │ │ │ │ │ │00 │ │ │ │ │ │ │臺灣企銀│ │ │ │ │ │ │ │ │ │ │ └─┴────┴───┴──┴───┴────┴───┴──┴────┴────┴──┴──┘ ◎附表四: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東分行存戶存款資料表(聲證卷第 377頁) ┌─┬────┬──┬────┬──────────────┐ │編│帳號 │日期│轉出金額│ 轉入 │ │號│ │ │ │ │ ├─┼────┼──┼────┼──────────────┤ │1 │0000-000│95/ │342,000 │(1)入0000000000000 │ │ │-000000 │10/ │元 ├──────────────┤ │ │ │19 │ │ 戶名:謝清安 │ │ │ │ │ ├──────────────┤ │ │ │ │ │ 金額:115,000元 │ │ │ │ │ ├──────────────┤ │ │ │ │ │(2)入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戶名:謝清安 │ │ │ │ │ ├──────────────┤ │ │ │ │ │ 金額:227,000元 │ ├─┼────┼──┼────┼──────────────┤ │2 │0000-000│95/ │589,000 │(1)入0000000000000 │ │ │-000000 │11/ │元 ├──────────────┤ │ │ │09 │ │ 戶名:謝清安 │ │ │ │ │ ├──────────────┤ │ │ │ │ │ 金額:42,000元 │ │ │ │ │ ├──────────────┤ │ │ │ │ │(2)入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戶名:謝清安 │ │ │ │ │ ├──────────────┤ │ │ │ │ │ 金額:300,000元 │ │ │ │ │ ├──────────────┤ │ │ │ │ │(3)領現金:247,000元 │ ├─┼────┼──┼────┼──────────────┤ │3 │0000-000│95/ │1,000,00│(1)入0000000000000 │ │ │-000000 │01/ │0元 ├──────────────┤ │ │ │09 │ │戶名:蔡韻如(鄭忠明之○○) │ │ │ │ │ ├──────────────┤ │ │ │ │ │金額:700,000元 │ │ │ │ │ ├──────────────┤ │ │ │ │ │(2)匯台新銀行南屏分行 │ │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收款人:王貞淳 │ │ │ │ │ ├──────────────┤ │ │ │ │ │金額:300,000元 │ ├─┼────┼──┼────┼──────────────┤ │4 │0000-000│95/ │500,000 │(1)匯台灣企銀臺東分行 │ │ │-000000 │01/ │元 ├──────────────┤ │ │ │25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 │ │ │ │收款人:郁竣營造有限公司 │ │ │ │ │ ├──────────────┤ │ │ │ │ │金額:420,000元;手續費:30 │ │ │ │ │ │元 │ │ │ │ │ ├──────────────┤ │ │ │ │ │(2)領現金:79,970元 │ ├─┼────┼──┼────┼──────────────┤ │5 │0000-000│95/ │500,000 │入0000000000000 │ │ │-000000 │02/ │元 ├──────────────┤ │ │ │20 │ │戶名:陳柏翰 │ │ │ │ │ ├──────────────┤ │ │ │ │ │金額:500,000元 │ ├─┼────┼──┼────┼──────────────┤ │6 │0000-000│95/ │500,000 │入0000000000000 │ │ │ │-000000 │03/ │元 ├──────────────┤ │ │ │15 │ │戶名:陳柏翰 │ │ │ │ │ ├──────────────┤ │ │ │ │ │金額:500,000元 │ ├─┼────┼──┼────┼──────────────┤ │7 │0000-000│95/ │3,804,40│入0000000000000 │ │ │-000000 │03/ │4元 ├──────────────┤ │ │ │15 │ │戶名:吳文成 │ │ │ │ │ ├──────────────┤ │ │ │ │ │金額:3,804,404元 │ ├─┼────┼──┼────┼──────────────┤ │8 │0000-000│95/ │350,000 │入0000000000000 │ │ │-000000 │04/ │元 ├──────────────┤ │ │ │28 │ │戶名:陳柏翰 │ │ │ │ │ ├──────────────┤ │ │ │ │ │金額:350,000元 │ ├─┼────┼──┼────┼──────────────┤ │9 │0000-000│95/ │500,000 │匯陽信銀行延吉分行 │ │ │-000000 │05/ │元 ├──────────────┤ │ │ │02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 │ │ │ │收款人:洪進東 │ │ │ │ │ ├──────────────┤ │ │ │ │ │金額:500,000元 │ ├─┼────┼──┼────┼──────────────┤ │10│0000-000│95/ │495,673 │入0000000000000 │ │ │-000000 │07/ │元 ├──────────────┤ │ │ │10 │ │戶名:蔡韻如(鄭忠明之○○) │ │ │ │ │ ├──────────────┤ │ │ │ │ │金額:495,673元 │ └─┴────┴──┴────┴──────────────┘ ◎附表五:合作金庫臺東分行郁竣公司、郁發企業社、陳柏翰帳戶 存戶取款、存款憑條(聲證卷第380、381、383頁) ┌─┬────┬────┬─────┬───────────┐ │編│帳號 │日期 │金額(新台 │ 取款或存款、使用人 │ │號│ │ │幣) │ │ ├─┼────┼────┼─────┼───────────┤ │1 │0000-000│95/06/30│ 800,000元│戶名:郁竣營造有限公司│ │ │-000000 │ │ ├───────────┤ │ │ │ │ │取款人:郁竣公司大章、│ │ │ │ │ │鄭忠明、鄧淑貞小章共同│ │ │ │ │ │用印 │ ├─┼────┼────┼─────┼───────────┤ │2 │00000000│95/08/17│ 200,000元│戶名:郁發企業社 │ │ │0 │ │ ├───────────┤ │ │ │ │ │取款人:郁發企業社大章│ │ │ │ │ │、陳柏翰小章 │ ├─┼────┼────┼─────┼───────────┤ │3 │0000-000│95/08/17│ 200,000元│戶名:郁竣營造有限公司│ │ │-000000 │ │ ├───────────┤ │ │ │ │ │取款人:郁竣公司大章、│ │ │ │ │ │鄭忠明、鄧淑貞小章共同│ │ │ │ │ │用印 │ ├─┼────┼────┼─────┼───────────┤ │4 │0000-000│95/08/17│ 250,000元│戶名:陳柏翰 │ │ │-000000 │ │ ├───────────┤ │ │ │ │ │存款 │ ├─┼────┼────┼─────┼───────────┤ │5 │0000-000│95/08/30│ 304,753元│戶名:郁竣營造有限公司│ │ │-000000 │ │ ├───────────┤ │ │ │ │ │取款人:郁竣公司大章、│ │ │ │ │ │鄭忠明、鄧淑貞小章共同│ │ │ │ │ │用印 │ ├─┼────┼────┼─────┼───────────┤ │6 │0000-000│95/10/24│ 339,200元│戶名:郁竣營造有限公司│ │ │-000000 │ │ ├───────────┤ │ │ │ │ │取款人:郁竣公司大章、│ │ │ │ │ │鄭忠明、鄧淑貞小章共同│ │ │ │ │ │用印 │ └─┴────┴────┴─────┴───────────┘ ◎附表六:(聲證24) 鹿野地區農會郁竣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94 年1月1日起交易明細表(聲證卷第388、389、392頁) ┌─┬────┬────┬─────┬───────────┐ │編│交易摘要│日期 │金額(新台 │ 備 註 │ │號│ │ │幣) │ │ ├─┼────┼────┼─────┼───────────┤ │1 │公庫(存 │95/08/02│ 32,400元│ │ │ │入) │ │ │ │ │ ├────┼────┼─────┼───────────┤ │ │現金(取 │95/08/02│ 33,500元│ │ │ │款) │ │ │ │ ├─┼────┼────┼─────┼───────────┤ │2 │公庫(存 │95/08/29│ 25,000元│ │ │ │入) │ │ │ │ │ ├────┼────┼─────┼───────────┤ │ │現金(取 │95/08/29│ 25,000元│ │ │ │款) │ │ │ │ ├─┼────┼────┼─────┼───────────┤ │3 │代收(存 │95/09/01│ 25,000元│關山鎮農會 │ │ │入) │ │ │ │ │ ├────┼────┼─────┼───────────┤ │ │現金(取 │95/09/01│ 25,000元│ │ │ │款) │ │ │ │ ├─┼────┼────┼─────┼───────────┤ │4 │代收(存 │95/09/06│ 18,000元│關山鎮農會 │ │ │入) │ │ │ │ │ ├────┼────┼─────┼───────────┤ │ │現金(取 │95/09/07│ 18,000元│ │ │ │款) │ │ │ │ ├─┼────┼────┼─────┼───────────┤ │5 │公庫(存 │95/09/08│ 164,000元│ │ │ │入) │ │ │ │ │ ├────┼────┼─────┼───────────┤ │ │現金(取 │95/09/08│ 164,000元│ │ │ │款) │ │ │ │ ├─┼────┼────┼─────┼───────────┤ │6 │公庫(存 │95/09/11│ 324,000元│ │ │ │入) │ │ │ │ │ ├────┼────┼─────┼───────────┤ │ │現金(取 │95/09/11│ 324,000元│ │ │ │款) │ │ │ │ ├─┼────┼────┼─────┼───────────┤ │7 │電匯(存 │95/09/12│ 37,970元│關山國中 │ │ │入) │ │ │ │ │ ├────┼────┼─────┼───────────┤ │ │代收(存 │95/09/15│ 468,800元│關山鎮農會 │ │ │入) │ │ │ │ │ ├────┼────┼─────┼───────────┤ │ │現金(取 │95/09/15│ 506,000元│聲證卷第392頁取款憑條 │ │ │款) │ │ │由郁竣公司大章鄭忠明小│ │ │ │ │ │章用印 │ ├─┼────┼────┼─────┼───────────┤ │8 │代收(存 │95/09/20│ 245,563元│ │ │ │入) │ │ │ │ │ ├────┼────┼─────┼───────────┤ │ │現金(取 │95/09/20│ 245,563元│ │ │ │款) │ │ │ │ ├─┼────┼────┼─────┼───────────┤ │9 │公庫(存 │95/09/28│ 445,757元│ │ │ │入) │ │ │ │ │ ├────┼────┼─────┼───────────┤ │ │現金(取 │95/09/28│ 446,000元│聲證卷第392頁取款憑條 │ │ │款) │ │ │由郁竣公司大章鄭忠明小│ │ │ │ │ │章用印 │ ├─┼────┼────┼─────┼───────────┤ │10│電匯(存 │95/09/29│ 193,182元│臺東縣池上 │ │ │入) │ │ │ │ │ ├────┼────┼─────┼───────────┤ │ │現金(取 │95/10/02│ 193,000元│ │ │ │款) │ │ │ │ ├─┼────┼────┼─────┼───────────┤ │11│電匯(存 │95/12/05│ 386,383元│臺東縣關山 │ │ │入) │ │ │ │ │ ├────┼────┼─────┼───────────┤ │ │電匯(存 │95/12/06│ 285,000元│臺東地院 │ │ │入) │ │ │ │ │ ├────┼────┼─────┼───────────┤ │ │電匯(存 │95/12/06│ 310,000元│臺東地院 │ │ │入) │ │ │ │ │ ├────┼────┼─────┼───────────┤ │ │代收(存 │95/12/06│ 424,000元│ │ │ │入) │ │ │ │ │ ├────┼────┼─────┼───────────┤ │ │現金(取 │95/12/06│1,406,000 │聲證卷第392頁取款憑條 │ │ │款) │ │元 │由郁竣公司大章鄭忠明小│ │ │ │ │ │章用印 │ ├─┼────┼────┼─────┼───────────┤ │12│代收(存 │95/12/21│ 15,000元│臺銀臺東分行 │ │ │入) │ │ │ │ │ ├────┼────┼─────┼───────────┤ │ │代收(存 │95/12/21│ 20,000元│臺銀臺東分行 │ │ │入) │ │ │ │ │ ├────┼────┼─────┼───────────┤ │ │現金(取 │95/12/22│ 35,000元│ │ │ │款) │ │ │ │ ├─┼────┼────┼─────┼───────────┤ │13│電匯(存 │96/02/07│ 92,000元│ │ │ │入) │ │ │ │ │ ├────┼────┼─────┼───────────┤ │ │現金(取 │96/02/07│ 92,000元│ │ │ │款) │ │ │ │ └─┴────┴────┴─────┴───────────┘ ◎附表七:(聲證25) 彰化銀行郁竣營造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交易明細表(聲證卷第393頁) ┌─┬────┬────┬─────┬───────────┐ │編│交易摘要│日期 │金額(新臺 │ 備 註 │ │號│ │ │幣) │ │ ├─┼────┼────┼─────┼───────────┤ │1 │轉存 │95/05/25│ 288,188元│聲證卷第395頁存款憑條 │ │ ├────┼────┼─────┼───────────┤ │ │現提 │95/05/25│ 290,000元│聲證卷第395頁取款憑條 │ │ │ │ │ │上有郁竣公司大章及鄭忠│ │ │ │ │ │明小章用印 │ ├─┼────┼────┼─────┼───────────┤ │2 │現提 │96/03/06│ 6,700元 │ │ └─┴────┴────┴─────┴───────────┘ ◎附表八:(聲證26) 國泰世華銀行郁竣公司名下帳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 │編│帳號帳戶│日期 │交易摘要、 │交易備註│傳票所在 │ │號│ │ │金額(新臺幣) │ │ │ ├─┼────┼────┼───────┼────┼───────┤ │1 │00000000│95/01/27│轉帳存入 │00000000│聲證卷第399頁 │ │ │0000 │ │3,000,000元 │0000 │自同銀行郁竣公│ │ │ │ │ │ │司0000000帳號 │ │ │ │ │ │ │帳戶提款,取款│ │ │ │ │ │ │憑條上有郁竣公│ │ │ │ │ │ │司大章、鄭忠明│ │ │ │ │ │ │、鄧淑貞小章用│ │ │ │ │ │ │印。 │ │ │ │ ├───────┼────┼───────┤ │ │ │ │轉帳支付 │0000000 │聲證卷第400頁 │ │ │ │ │3,000,000元 │ │支票上有郁竣公│ │ │ │ │ │ │司大章、鄭忠明│ │ │ │ │ │ │、鄧淑貞小章用│ │ │ │ │ │ │印,支票背面有│ │ │ │ │ │ │陳怡彣背書用印│ │ │ │ │ │ │(發票日95年1月│ │ │ │ │ │ │26日)。 │ │ │ │ │ │ │95年1月27日存 │ │ │ │ │ │ │款存入憑條存入│ │ │ │ │ │ │陳怡彣名下帳戶│ │ │ │ │ │ │。 │ │ │ ├────┼───────┼────┼───────┤ │ │ │95/05/30│存入現金 │ │聲證卷第401頁 │ │ │ │ │960,000元 │ │送金簿(存入郁 │ │ │ │ │ │ │竣公司0000000 │ │ │ │ │ │ │帳號帳戶) │ │ │ │ ├───────┼────┼───────┤ │ │ │ │交換提回轉帳 │0000000 │聲證卷第403頁 │ │ │ │ │660,000元 │ │支票上有郁竣公│ │ │ │ │ │ │司大章、鄭忠明│ │ │ │ │ │ │、鄧淑貞小章用│ │ │ │ │ │ │印(發票日95年 │ │ │ │ │ │ │5月30日)。 │ │ │ │ ├───────┼────┼───────┤ │ │ │ │交換提回轉帳 │ │聲證卷第401頁 │ │ │ │ │300,000元 │0000000 │支票上有郁竣公│ │ │ │ │ │ │司大章、鄭忠明│ │ │ │ │ │ │、鄧淑貞小章用│ │ │ │ │ │ │印(發票日95年 │ │ │ │ │ │ │5月23日)。背面│ │ │ │ │ │ │有鍾泰琦背書用│ │ │ │ │ │ │印。 │ │ │ ├────┼───────┼────┼───────┤ │ │ │95/06/16│轉帳存入 │00000000│聲證卷第404頁 │ │ │ │ │500,000元 │0000 │送金簿 │ │ │ │ ├───────┼────┼───────┤ │ │ │ │轉帳存入 │00000000│聲證卷第404頁 │ │ │ │ │500,000元 │0000 │送金簿 │ │ │ │ │(更正交易) │ │ │ │ │ ├────┼───────┼────┼───────┤ │ │ │95/06/30│轉帳存入 │00000000│聲證卷第405頁 │ │ │ │ │760,000元 │0000 │自同銀行郁竣公│ │ │ │ │ │ │司0000000帳號 │ │ │ │ │ │ │帳戶提款,取款│ │ │ │ │ │ │憑條上有郁竣公│ │ │ │ │ │ │司大章、鄭忠明│ │ │ │ │ │ │、鄧淑貞小章用│ │ │ │ │ │ │印。 │ │ │ │ │ │ │送金簿(95年6月│ │ │ │ │ │ │30日存入郁竣公│ │ │ │ │ │ │司0000000帳號 │ │ │ │ │ │ │帳戶) │ │ │ │ ├───────┼────┼───────┤ │ │ │ │交換提回轉帳 │0000000 │聲證卷第409頁 │ │ │ │ │660,000元 │ │支票上有郁竣公│ │ │ │ │ │ │司大章、鄭忠明│ │ │ │ │ │ │、鄧淑貞小章用│ │ │ │ │ │ │印(發票日95年6│ │ │ │ │ │ │月30日)。 │ │ │ │ ├───────┼────┼───────┤ │ │ │ │交換提回轉帳 │ │聲證卷第407頁 │ │ │ │ │100,000元 │0000000 │支票上有郁竣公│ │ │ │ │ │ │司大章、鄭忠明│ │ │ │ │ │ │、鄧淑貞小章用│ │ │ │ │ │ │印(發票日95年6│ │ │ │ │ │ │月30日)。 │ │ │ ├────┼───────┼────┼───────┤ │ │ │95/07/27│轉帳支付 │0000000 │聲證卷第410頁 │ │ │ │ │350,000元 │ │支票上有郁竣公│ │ │ │ │ │ │司大章、鄭忠明│ │ │ │ │ │ │、鄧淑貞小章用│ │ │ │ │ │ │印(發票日95年7│ │ │ │ │ │ │月27日)。 │ │ │ │ │ │ │95年7月27日轉 │ │ │ │ │ │ │存入陳怡彣帳戶│ │ │ │ │ │ │。 │ │ │ ├────┼───────┼────┼───────┤ │ │ │95/08/30│交換提回轉帳 │0000000 │聲證卷第411頁 │ │ │ │ │260,800元 │ │支票上有郁竣公│ │ │ │ │ │ │司大章、鄭忠明│ │ │ │ │ │ │、鄧淑貞小章用│ │ │ │ │ │ │印(發票日95年8│ │ │ │ │ │ │月30日) │ │ │ ├────┼───────┼────┼───────┤ │ │ │95/12/01│交換提回轉帳 │0000000 │聲證卷第412頁 │ │ │ │ │200,000元 │ │支票上有郁竣公│ │ │ │ │ │ │司大章、鄭忠明│ │ │ │ │ │ │、鄧淑貞小章用│ │ │ │ │ │ │印(發票日95年 │ │ │ │ │ │ │11月30日)。支 │ │ │ │ │ │ │票背面是陳柏翰│ │ │ │ │ │ │背書用印。 │ │ │ ├────┼───────┼────┼───────┤ │ │ │96/03/19│交換提回轉帳 │0000000 │聲證卷第413頁 │ │ │ │ │280,000元 │ │支票上有郁竣公│ │ │ │ │ │ │司大章、鄭忠明│ │ │ │ │ │ │、鄧淑貞小章用│ │ │ │ │ │ │印(發票日96年3│ │ │ │ │ │ │月13日)。支票 │ │ │ │ │ │ │背面是亞親公司│ │ │ │ │ │ │大章、鄭忠明小│ │ │ │ │ │ │章背書用印。 │ │ │ ├────┼───────┼────┼───────┤ │ │ │96/04/17│交換提回轉帳 │0000000 │聲證卷第414頁 │ │ │ │ │105,000元 │ │支票上有郁竣公│ │ │ │ │ │ │司大章、鄭忠明│ │ │ │ │ │ │、鄧淑貞小章用│ │ │ │ │ │ │印(發票日96年 │ │ │ │ │ │ │4月5日)。支票 │ │ │ │ │ │ │背面有高姓、陳│ │ │ │ │ │ │姓簽名背書(名 │ │ │ │ │ │ │字部份太潦草,│ │ │ │ │ │ │無從辨認)。 │ ├─┼────┼────┼───────┼────┼───────┤ │2 │00000000│95/01/26│轉帳存入-無摺 │ │聲證卷第415頁 │ │ │0000 │ │2,800,000元 │ │巨峰房屋仲介企│ │ │ │ │ │ │業社(秀莊建設)│ │ │ │ │ │ │95年1月25日開 │ │ │ │ │ │ │立,支票背面有│ │ │ │ │ │ │郁竣公司大章、│ │ │ │ │ │ │鄭忠明小章用印│ │ │ │ │ │ │背書。國泰世華│ │ │ │ │ │ │銀行95年1月26 │ │ │ │ │ │ │日存款存入憑條│ │ │ │ │ │ │(存入左列帳戶)│ │ │ │ │ │ │。 │ │ │ │ ├───────┼────┼───────┤ │ │ │ │轉帳支出-有摺 │ │聲證卷第416頁 │ │ │ │ │2,800,000元 │ │左列帳戶取款憑│ │ │ │ │ │ │條上有郁竣公司│ │ │ │ │ │ │大章、鄭忠明、│ │ │ │ │ │ │鄧淑貞小章用印│ │ │ │ │ │ │。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匯│ │ │ │ │ │ │出匯款用紙(96 │ │ │ │ │ │ │年1月26日匯入 │ │ │ │ │ │ │郁竣公司在合作│ │ │ │ │ │ │金庫000000000 │ │ │ │ │ │ │帳號帳戶內)。 │ │ │ ├────┼───────┼────┼───────┤ │ │ │95/01/27│存入現金-無摺 │ │聲證卷第417、 │ │ │ │ │3,000,000元 │ │418頁95年1月27│ │ │ │ │ │ │日存款存入憑條│ │ │ │ │ │ │(由陳怡彣存入 │ │ │ │ │ │ │郁竣公司名下 │ │ │ │ │ │ │0000000帳號帳 │ │ │ │ │ │ │戶) │ │ │ │ ├───────┼────┼───────┤ │ │ │ │轉帳支出-有摺 │00000000│聲證卷第399、4│ │ │ │ │3,000,000元 │0000 │19頁郁竣公司 │ │ │ │ │ │ │0000000帳號帳 │ │ │ │ │ │ │戶95年1月27日 │ │ │ │ │ │ │取款憑條上有郁│ │ │ │ │ │ │竣公司大章、鄭│ │ │ │ │ │ │忠明、鄧淑貞小│ │ │ │ │ │ │章印文 │ │ │ ├────┼───────┼────┼───────┤ │ │ │95/06/30│存入現金-無摺 │ │聲證卷第421頁 │ │ │ │ │800,000元 │ │郁竣公司000000│ │ │ │ │ │ │0帳號帳戶存款 │ │ │ │ │ │ │存入憑條 │ │ │ │ │ │ │。 │ │ │ │ ├───────┼────┼───────┤ │ │ │ │轉帳支出-有摺 │00000000│聲證卷第405頁 │ │ │ │ │760,000元 │0000 │郁竣公司000000│ │ │ │ │ │ │0帳號帳戶取款 │ │ │ │ │ │ │憑條上有郁竣公│ │ │ │ │ │ │司大章、鄭忠明│ │ │ │ │ │ │、鄧淑貞小章印│ │ │ │ │ │ │文。 │ │ │ ├────┼───────┼────┼───────┤ │ │ │95/08/25│支取現金-有摺 │ │聲證卷第422頁 │ │ │ │ │609,793元 │ │郁竣公司000000│ │ │ │ │ │ │0帳號帳戶取款 │ │ │ │ │ │ │憑條上有郁竣公│ │ │ │ │ │ │司大章、鄭忠明│ │ │ │ │ │ │、鄧淑貞小章印│ │ │ │ │ │ │文。 │ ├─┼────┼────┼───────┼────┼───────┤ │3 │00000000│95/01/10│轉帳存入-無摺 │ │聲證卷第423頁 │ │ │0000 │ │500,000元 │ │95年1月10日存 │ │ │ │ │ │ │款存入憑條。存│ │ │ │ │ │ │入郁竣公司0000│ │ │ │ │ │ │000帳號帳戶。 │ │ │ │ │ │ │聲證卷第423頁 │ │ │ │ │ │ │支票上有郁竣公│ │ │ │ │ │ │司大章、鄭忠明│ │ │ │ │ │ │、鄧淑貞小章印│ │ │ │ │ │ │文(國泰世華銀 │ │ │ │ │ │ │行,發票日94年│ │ │ │ │ │ │12月30日)。 │ │ │ │ ├───────┼────┼───────┤ │ │ │ │轉帳支出-有摺 │ │聲證卷第424頁 │ │ │ │ │500,000元 │ │國泰世華銀行95│ │ │ │ │ │ │年1月10日取款 │ │ │ │ │ │ │憑條(自郁竣公 │ │ │ │ │ │ │司0000000帳號 │ │ │ │ │ │ │帳戶內取款), │ │ │ │ │ │ │上有郁竣公司大│ │ │ │ │ │ │章及鄭忠明小章│ │ │ │ │ │ │。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收│ │ │ │ │ │ │入傳票(金額280│ │ │ │ │ │ │,000元),收款 │ │ │ │ │ │ │行臺企銀郁竣公│ │ │ │ │ │ │司000-00-00000│ │ │ │ │ │ │0帳號帳戶。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現│ │ │ │ │ │ │金支出傳票(郁 │ │ │ │ │ │ │竣公司匯款餘領│ │ │ │ │ │ │現,金額220,00│ │ │ │ │ │ │0元)。 │ │ │ ├────┼───────┼────┼───────┤ │ │ │96/03/30│轉帳存入-無摺 │ │ │ │ │ │ │280,000元 │ │ │ │ │ ├────┼───────┼────┼───────┤ │ │ │96/04/02│轉帳支出-有摺 │ │聲證卷第427頁 │ │ │ │ │280,000元 │ │郁竣公司國泰世│ │ │ │ │ │ │華銀行0000000 │ │ │ │ │ │ │帳號帳戶96年4 │ │ │ │ │ │ │月2日取款憑條 │ │ │ │ │ │ │,上有郁竣公司│ │ │ │ │ │ │大章、鄭忠明小│ │ │ │ │ │ │章。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96│ │ │ │ │ │ │年4月2日存入憑│ │ │ │ │ │ │條(存入蔡韻如 │ │ │ │ │ │ │名下帳戶)。 │ ├─┼────┼────┼───────┼────┼───────┤ │4 │00000000│95/05/09│跨行匯款 │ │聲證卷第428頁 │ │ │0000 │ │500,000元 │ │匯款明細資料查│ │ │ │ │ │ │詢。 │ │ │ │ │ │ │匯款人:李泰憲│ │ │ │ │ │ │,收款人:郁竣│ │ │ │ │ │ │公司名下國泰世│ │ │ │ │ │ │華銀行0000000 │ │ │ │ │ │ │帳號帳戶。 │ │ │ ├────┼───────┼────┼───────┤ │ │ │95/05/10│支取現金-有摺 │ │聲證卷第429頁 │ │ │ │ │500,000元 │ │郁竣公司名下國│ │ │ │ │ │ │泰世華銀行0000│ │ │ │ │ │ │000帳號帳 戶取│ │ │ │ │ │ │款憑條,上有郁│ │ │ │ │ │ │竣公司大章、鄭│ │ │ │ │ │ │忠明小章。 │ │ │ │ │ │ │ │ │ │ ├────┼───────┼────┼───────┤ │ │ │95/06/14│存入現金-有摺 │ │聲證卷第430頁 │ │ │ │ │500,000元 │ │郁竣公司名下國│ │ │ │ │ │ │泰世華銀行0000│ │ │ │ │ │ │000帳號帳戶存 │ │ │ │ │ │ │款存入憑條。 │ │ │ ├────┼───────┼────┼───────┤ │ │ │95/06/15│支取現金-有摺 │ │聲證卷第430頁 │ │ │ │ │500,000元 │ │郁竣公司名下國│ │ │ │ │ │ │泰世華銀行0000│ │ │ │ │ │ │000帳號帳戶取 │ │ │ │ │ │ │款憑條,上有郁│ │ │ │ │ │ │竣公司大章、鄭│ │ │ │ │ │ │忠明小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