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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74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許乃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740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阮平平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6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阮平平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阮平平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9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12月2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48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㈠又於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17、192、240、45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3月、3月、3月、3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㈡復於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4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於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與前揭判處有期徒刑4月部分,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㈢另於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4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㈣再於10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20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㈠㈡㈢㈣案所處徒刑接續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5年4月14日,嗣於104年3月31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其中㈡案所處徒刑業於103年5月16日執行完畢,㈠案所處徒刑亦於104年6月16日執行完畢。詎其仍未能戒除毒癮,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及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8月10日14時10分許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宜蘭縣境內某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4年8月10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通知到場採尿,送驗結果檢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案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簽分後,由該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阮平平於本院調查時之自白。

(二)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檢體編號000000000)、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到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及施用。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其於受前案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爰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使用者於初用時會有提神、振奮、欣快感、自信、滿足感等效果,但多次使用後,前述感覺會逐漸縮短或消失,不用時會感覺無力、沮喪、情緒低落而致使用量及頻次日漸增加,長期使用會造成如妄想型精神分裂症之安非他命精神病,症狀包括猜忌、多疑、妄想、情緒不穩、易怒、視幻覺、聽幻覺、觸幻覺、強迫或重覆性的行為及睡眠障礙等,也常伴有自殘、暴力攻擊行為,前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對身心產生的危害,本件被告有上開所述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前經觀察、勒戒之處遇後,未能戒除毒癮,一再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足徵被告戒斷毒癮之意願薄弱,暨其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740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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