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2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24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建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字第1033號、109年度執聲字第42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林建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拾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參照)。
經查:
㈠受刑人林建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搶奪案件,先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原聲請書之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8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9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附表二編號1至4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43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㈡聲請書附表一部分:
⒈如聲請書附表一所示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受刑人已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證,先予敘明。
⒉檢察官據以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固合於數罪併罰合併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要件,惟觀諸檢察官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如附表一編號9及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44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5年10月(共2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憑。是檢察官上開聲請書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罪及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罪,向最後事實審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合併定刑時,即應受原確定判決實質確定力之拘束,而不得逕為割裂其中部分數罪與他罪定刑(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76號裁定意旨參照)。申言之,數罪宣告刑已合併定應執行刑,檢察官自不得將其中部分宣告刑抽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準此,聲請書既有上述之違誤,又附表二編號5亦為附表一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之前所犯,自應由本院將附表二編號5移至附表,並調整為「附表編號」而為定刑。
⒊又如附表編號2至所示之罪,其犯罪行為時間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為,茲檢察官聲請就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經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㈢聲請書附表二部分:
⒈聲請書原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罪,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刑時,既應受原確定判決實質確定力之拘束,自無從將之抽離與聲請意旨所指附表二編號1至4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是本院認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
⒉原附表二編號5既已不得與原附表一編號9割裂其中部分數罪與他罪定刑,已如前述,則觀諸聲請書之原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43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則本次聲請範圍顯與前揭裁定範圍相同,亦無合於刑法第53條之情形,而與其他裁判所宣告之罪再定其應執行刑,顯就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重複聲請裁定,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檢察官原聲請書上之附表一、二既有如上之違誤,自應由本院更正,並就得為合併定應執行刑要件之數罪,以其各罪之刑為基礎,爰於符合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內,並斟酌受刑人之犯罪態樣、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裁定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至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此僅係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予以扣抵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 │ │(施用一級) │(施用二級)。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減刑為│有期徒刑10月,減刑為│有期徒刑1年,減刑為 │ │ │有期徒刑5月(累犯) │有期徒刑5月(累犯) │有期徒刑6月(累犯) │ │ │。 │。 │。 │ ├────────┼──────────┼──────────┼──────────┤ │犯 罪 日 期│96年2月9日上午11時許│96年2月9日凌晨1時許 │96年2月7日某時許 │ ├────────┼──────────┼──────────┼──────────┤ │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96年度毒偵字│新北地檢96年度毒偵字│新北地檢96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第1478號 │第1478號 │4322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後├──────┼──────────┼──────────┼──────────┤ │事│案 號│96年度上訴字第2841號│96年度上訴字第2841號│96年度上訴字第4331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096/09/07 │096/09/07 │096/11/26 │ ├─┼──────┼──────────┼──────────┼──────────┤ │確│法 院│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定├──────┼──────────┼──────────┼──────────┤ │判│案 號│96年度上訴字第2841號│96年度上訴字第2841號│96年度上訴字第4331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096/09/26 │096/09/07 │096/12/10 │ ├─┴──────┼──────────┼──────────┼──────────┤ │所犯法條 │ │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合 │合 │合 │ │條例 │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 │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 │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公權期間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 │ ├────────┼─────────────────────┼──────────┤ │備 註│新北地檢096年度執字第10629號 │新北地檢097年度執字 │ │ │ │第1297號 │ │ ├─────────────────────┴──────────┤ │ │編號1-8號經新北地院109年聲字第9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其 │ │ │中編號1-7號經新北地院100年聲字第12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 │已執畢)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一級) │(施用二級) │(同時施用一、二級)│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減刑│有期徒刑10月,減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累犯│ │ │為有期徒刑7月(累犯 │有期徒刑5月(累犯) │)。 │ │ │)。 │。 │ │ ├────────┼──────────┼──────────┼──────────┤ │犯 罪 日 期│96年4月15日為警採尿 │96年4月15日為警採尿 │96年8月24日凌晨1時許│ │ │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前回溯96小時之某時(│ │ │ │(不包括警方查獲後之│不包括警方查獲後之調│ │ │ │調查期間) │查期間) │ │ ├────────┼──────────┼──────────┼──────────┤ │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96年度毒偵字│新北地檢96年度毒偵字│新北地檢97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3074號 │第3074號 │第984號 │ ├─┬──────┼──────────┼──────────┼──────────┤ │最│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 │後├──────┼──────────┼──────────┼──────────┤ │事│案 號│96年度訴字第2387號 │96年度訴字第2387號 │97年度上訴字第1896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096/08/22 │096/08/22 │097/06/10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97年度台上字第644號 │97年度台上字第644號 │97年度台上字第3873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097/02/14 │096/10/30 │097/08/14 │ ├─┴──────┼──────────┼──────────┼──────────┤ │所犯法條 │ │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合 │合 │不合 │ │條例 │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減刑為有期徒刑7月 │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 │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公權期間 │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 │ ├────────┼─────────────────────┼──────────┤ │備 註│新北地檢097年度執字第3364號 │新北地檢097年度執字 │ │ │ │第13413號 │ │ ├─────────────────────┴──────────┤ │ │編號1-8號經新北地院109年聲字第9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其 │ │ │中編號1-7號經新北地院100年聲字第12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 │已執畢)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搶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持有二級) │ │(販賣二級)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累犯) │有期徒刑8月,減刑為 │有期徒刑3年10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有期徒刑4月(累犯) │(累犯)。 │ │ │幣1仟元折算1日。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 │ │ │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 │ │ │折算壹日。 │ │ ├────────┼──────────┼──────────┼──────────┤ │犯 罪 日 期│96年8月23日某時至24 │95年6月28日 │96年7月間某日 │ │ │日20時30分許 │ │ │ ├────────┼──────────┼──────────┼──────────┤ │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 │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20263號 │第12839號 │第3133號 │ ├─┬──────┼──────────┼──────────┼──────────┤ │最│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宜蘭地院 │ │後├──────┼──────────┼──────────┼──────────┤ │事│案 號│99年度簡字第6608號 │104年度訴字第576號 │108年度訴字第344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099/08/17 │104/08/20 │109/03/11 │ ├─┼──────┼──────────┼──────────┼──────────┤ │確│法 院│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宜蘭地院 │ │定├──────┼──────────┼──────────┼──────────┤ │判│案 號│99年度簡字第6608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640 │108年度訴字第344號 │ │ │ │ │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099/09/10 │104/11/20 │109/04/08 │ ├─┴──────┼──────────┼──────────┼──────────┤ │所犯法條 │ │ │ │ │ │ │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不符合 │合 │不符合 │ │條例 │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 │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 │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 │ │公權期間 │ │ │ │ ├────────┼──────────┼──────────┼──────────┤ │備 註│新北地檢099年度執字 │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 │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 │ │ │第12718號 │第19120號 │第1033號 │ │ ├──────────┴──────────┼──────────┤ │ │編號1-8號經新北地院109年聲字第980號裁定應 │本案第二犯罪時間分屬│ │ │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其中編號1-7號經新北地 │另一定刑群團 │ │ │院100年聲字第12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 │(定刑附表二編號5) │ │ │月,已執畢) │ │ └────────┴─────────────────────┴──────────┘ ┌────────┬──────────┐ │編 號│ 10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年10月(販 │ │ │賣二級未遂,累犯) │ ├────────┼──────────┤ │犯 罪 日 期│96年9月1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3133號 │ ├─┬──────┼──────────┤ │最│法 院│宜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344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9/03/11 │ ├─┼──────┼──────────┤ │確│法 院│宜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344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04/08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 │ │ │第1033號(接續執行中│ │ │) │ │備 註├──────────┤ │ │本案第一犯罪時間分屬│ │ │另一定刑群團(定刑附│ │ │表一編號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