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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2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嘉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24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建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字第1033號、109年度執聲字第42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林建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拾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參照)。

經查:

㈠受刑人林建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搶奪案件,先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原聲請書之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8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9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附表二編號1至4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43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㈡聲請書附表一部分:

⒈如聲請書附表一所示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受刑人已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證,先予敘明。

⒉檢察官據以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固合於數罪併罰合併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要件,惟觀諸檢察官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如附表一編號9及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44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5年10月(共2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憑。是檢察官上開聲請書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罪及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罪,向最後事實審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合併定刑時,即應受原確定判決實質確定力之拘束,而不得逕為割裂其中部分數罪與他罪定刑(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76號裁定意旨參照)。申言之,數罪宣告刑已合併定應執行刑,檢察官自不得將其中部分宣告刑抽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準此,聲請書既有上述之違誤,又附表二編號5亦為附表一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之前所犯,自應由本院將附表二編號5移至附表,並調整為「附表編號」而為定刑。

⒊又如附表編號2至所示之罪,其犯罪行為時間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為,茲檢察官聲請就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經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㈢聲請書附表二部分:

⒈聲請書原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罪,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刑時,既應受原確定判決實質確定力之拘束,自無從將之抽離與聲請意旨所指附表二編號1至4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是本院認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

⒉原附表二編號5既已不得與原附表一編號9割裂其中部分數罪與他罪定刑,已如前述,則觀諸聲請書之原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43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則本次聲請範圍顯與前揭裁定範圍相同,亦無合於刑法第53條之情形,而與其他裁判所宣告之罪再定其應執行刑,顯就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重複聲請裁定,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檢察官原聲請書上之附表一、二既有如上之違誤,自應由本院更正,並就得為合併定應執行刑要件之數罪,以其各罪之刑為基礎,爰於符合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內,並斟酌受刑人之犯罪態樣、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裁定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至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此僅係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予以扣抵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瑜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
│                │(施用一級)        │(施用二級)。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減刑為│有期徒刑10月,減刑為│有期徒刑1年,減刑為 │
│                │有期徒刑5月(累犯) │有期徒刑5月(累犯) │有期徒刑6月(累犯) │
│                │。                  │。                  │。                  │
├────────┼──────────┼──────────┼──────────┤
│犯   罪  日   期│96年2月9日上午11時許│96年2月9日凌晨1時許 │96年2月7日某時許    │
├────────┼──────────┼──────────┼──────────┤
│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96年度毒偵字│新北地檢96年度毒偵字│新北地檢96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第1478號            │第1478號            │4322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後├──────┼──────────┼──────────┼──────────┤
│事│案        號│96年度上訴字第2841號│96年度上訴字第2841號│96年度上訴字第4331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096/09/07           │096/09/07           │096/11/26           │
├─┼──────┼──────────┼──────────┼──────────┤
│確│法        院│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定├──────┼──────────┼──────────┼──────────┤
│判│案        號│96年度上訴字第2841號│96年度上訴字第2841號│96年度上訴字第4331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096/09/26           │096/09/07           │096/12/10           │
├─┴──────┼──────────┼──────────┼──────────┤
│所犯法條        │                    │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合                  │合                  │合                  │
│條例            │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   │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   │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公權期間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                    │
├────────┼─────────────────────┼──────────┤
│備            註│新北地檢096年度執字第10629號              │新北地檢097年度執字 │
│                │                                          │第1297號            │
│                ├─────────────────────┴──────────┤
│                │編號1-8號經新北地院109年聲字第9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其 │
│                │中編號1-7號經新北地院100年聲字第12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                │已執畢)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一級)        │(施用二級)        │(同時施用一、二級)│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減刑│有期徒刑10月,減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累犯│
│                │為有期徒刑7月(累犯 │有期徒刑5月(累犯) │)。                │
│                │)。                │。                  │                    │
├────────┼──────────┼──────────┼──────────┤
│犯   罪  日   期│96年4月15日為警採尿 │96年4月15日為警採尿 │96年8月24日凌晨1時許│
│                │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前回溯96小時之某時(│                    │
│                │(不包括警方查獲後之│不包括警方查獲後之調│                    │
│                │調查期間)          │查期間)            │                    │
├────────┼──────────┼──────────┼──────────┤
│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96年度毒偵字│新北地檢96年度毒偵字│新北地檢97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3074號            │第3074號            │第984號             │
├─┬──────┼──────────┼──────────┼──────────┤
│最│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
│後├──────┼──────────┼──────────┼──────────┤
│事│案        號│96年度訴字第2387號  │96年度訴字第2387號  │97年度上訴字第1896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096/08/22           │096/08/22           │097/06/10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97年度台上字第644號 │97年度台上字第644號 │97年度台上字第3873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097/02/14           │096/10/30           │097/08/14           │
├─┴──────┼──────────┼──────────┼──────────┤
│所犯法條        │                    │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合                  │合                  │不合                │
│條例            │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減刑為有期徒刑7月   │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   │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公權期間        │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                    │
├────────┼─────────────────────┼──────────┤
│備            註│新北地檢097年度執字第3364號               │新北地檢097年度執字 │
│                │                                          │第13413號           │
│                ├─────────────────────┴──────────┤
│                │編號1-8號經新北地院109年聲字第9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其 │
│                │中編號1-7號經新北地院100年聲字第12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                │已執畢)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搶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持有二級)        │                    │(販賣二級)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累犯) │有期徒刑8月,減刑為 │有期徒刑3年10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有期徒刑4月(累犯) │(累犯)。          │
│                │幣1仟元折算1日。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
│                │                    │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
│                │                    │折算壹日。          │                    │
├────────┼──────────┼──────────┼──────────┤
│犯   罪  日   期│96年8月23日某時至24 │95年6月28日         │96年7月間某日       │
│                │日20時30分許        │                    │                    │
├────────┼──────────┼──────────┼──────────┤
│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 │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20263號             │第12839號           │第3133號            │
├─┬──────┼──────────┼──────────┼──────────┤
│最│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宜蘭地院            │
│後├──────┼──────────┼──────────┼──────────┤
│事│案        號│99年度簡字第6608號  │104年度訴字第576號  │108年度訴字第344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099/08/17           │104/08/20           │109/03/11           │
├─┼──────┼──────────┼──────────┼──────────┤
│確│法        院│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宜蘭地院            │
│定├──────┼──────────┼──────────┼──────────┤
│判│案        號│99年度簡字第6608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640 │108年度訴字第344號  │
│  │            │                    │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099/09/10           │104/11/20           │109/04/08           │
├─┴──────┼──────────┼──────────┼──────────┤
│所犯法條        │                    │                    │                    │
│                │                    │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不符合              │合                  │不符合              │
│條例            │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                    │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   │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                    │
│公權期間        │                    │                    │                    │
├────────┼──────────┼──────────┼──────────┤
│備            註│新北地檢099年度執字 │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 │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 │
│                │第12718號           │第19120號           │第1033號            │
│                ├──────────┴──────────┼──────────┤
│                │編號1-8號經新北地院109年聲字第980號裁定應 │本案第二犯罪時間分屬│
│                │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其中編號1-7號經新北地 │另一定刑群團        │
│                │院100年聲字第12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 │(定刑附表二編號5) │
│                │月,已執畢)                              │                    │
└────────┴─────────────────────┴──────────┘
┌────────┬──────────┐
│編            號│      10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年10月(販 │
│                │賣二級未遂,累犯)  │
├────────┼──────────┤
│犯   罪  日   期│96年9月1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3133號            │
├─┬──────┼──────────┤
│最│法        院│宜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344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9/03/11           │
├─┼──────┼──────────┤
│確│法        院│宜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344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04/08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 │
│                │第1033號(接續執行中│
│                │)                  │
│備            註├──────────┤
│                │本案第一犯罪時間分屬│
│                │另一定刑群團(定刑附│
│                │表一編號9)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24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