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660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黃苙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660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02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菸草壹包(驗餘淨重壹點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或更正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1 至6 行關於累犯前科之記載,應更正為:「甲○○前於民國81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81年度訴字第298 號、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2189號、本院81年度易字第234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8 月、7 月確定;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3年度上訴字第741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4 案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 年4 月確定,於84年6 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惟於假釋期間再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4年度易字第7285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及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訴字第1475號、本院85年度訴字第1045號、本院86年度訴字第360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7 月、8月確定,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並與上開假釋經撤銷之殘刑接續執行,再合併定期假釋期間,於88年12月7 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惟於假釋期間又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偽造文書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279 號、本院90年度訴字第132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6 月確定,嗣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其第二次之假釋亦遭撤銷,而接續執行,甫於95年6 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9 行關於「97年8 月2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6年8月23日」。

(二)證據部份應補充「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前上開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其行為殊屬不當,惟念其所持有第二級毒品數量非鉅,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前科素行、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大麻菸草1 包(驗餘淨重壹點捌捌公克),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扣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個,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黃苙荌

書記官 朱烈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
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6608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