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29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宏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宏祈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三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違反森林法、施用毒品、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零件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刑確定。且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各罪,均係在首先判刑確定之日即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08年1月28日、108年7月11日、107年1月2日)之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另附表二所示之數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一、三所示之數罪,則部分為得易科罰金、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業於110年8月31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影本在卷足憑,故檢察官聲請定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各罪之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爰參酌附表一、二、三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下限,附表三編號1至7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02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暨受刑人所犯部分為相同犯罪類型,於合併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附表一、二、三各罪之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各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就附表二所定應執行之刑,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依上所述,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3,874元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7年4月7日 108年1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137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59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368號 109年度易字第171號 判決日期 107年12月28日 109年5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368號 109年度易字第171號 確定日期 108年1月28日 109年5月20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是 備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701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787號 附表二: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零件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犯罪日期 108年3月18日 不詳日期至108年3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52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394號 108年度訴字第425號 判決日期 108年6月20日 109年4月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394號 108年度訴字第425號 確定日期 108年7月11日 109年5月2日 可否易科罰金 是 是 備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622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252號 附表三: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6年8月16日 106年4月21日 106年5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857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552號等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55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基簡字第1875號 107年度簡字第63號 107年度簡字第63號 判決日期 106年11月30日 107年1月29日 107年1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基簡字第1875號 107年度簡字第63號 107年度簡字第63號 確定日期 107年1月2日 107年3月5日 107年3月5日 可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08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276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276號 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2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6年6月4日 105年11月28日 105年12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552號等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號等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簡字第63號 107年度簡字第599號 107年度簡字第599號 判決日期 107年1月29日 107年7月24日 107年7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簡字第63號 107年度簡字第599號 107年度簡字第599號 確定日期 107年3月5日 107年8月27日 107年8月27日 可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276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144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144號 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2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共同毀壞安全設備竊盜 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780,550元 犯罪日期 106年1月19日 105年11月8、9日至105年11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86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3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487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14日 109年1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487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 確定日期 107年11月14日 109年2月26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備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860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832號 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2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