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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宜簡字第六五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宜簡字第六五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九0、一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

(一)被告之自白。

(二)宜蘭縣警察局刑警隊偵辦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犯罪嫌疑犯尿液送驗編號、姓名對照表及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各二件。

(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全國施用毒品案件記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證。

(四)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零點三公克)扣案可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前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稽,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零點三公克),為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宜蘭縣宜蘭市○○路五十一號)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法 官 張 軒 豪

                      書記官 韓 文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宜簡字第六五號於民國 91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