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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簡字第547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陳映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宜簡字第547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5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3行分別補述:「共同基於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並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等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後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並聚眾賭博罪及同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被告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甲○○於每次賭博前之多次接受簽注,均為當次犯行之一部分,皆屬單純一罪。又被告甲○○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共同經營運動簽賭站,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其等所為連貫、反覆主持多次網路賭博之行為,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構成聚眾賭博之獨立犯罪類型,應僅成立一罪。被告甲○○所犯圖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等罪,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甲○○之犯罪動機、目的、經營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期間及規模、對社會善良風俗產生不良影響,暨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前段、後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陳映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明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所有權人   │
├──┼─────────┼──────┼───────┤
│  1 │職棒簽賭帳單      │    4張     │    甲○○    │
├──┼─────────┼──────┼───────┤
│  2 │職棒簽賭帳冊      │    1本     │    甲○○    │
├──┼─────────┼──────┼───────┤
│  3 │賭盤場次輸贏讓分對│    4張     │    甲○○    │
│    │照表              │            │              │
├──┼─────────┼──────┼───────┤
│  4 │代理商及賭客帳號密│    10張    │    甲○○    │
│    │碼表              │            │              │
├──┼─────────┼──────┼───────┤
│  5 │電子計算機        │    1部     │    甲○○    │
├──┼─────────┼──────┼───────┤
│  6 │聯強電腦主機      │    1部     │    甲○○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簡字第547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