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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原告廣流智權有限公司

代表人李文賢(董事)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陳政大專利師

林志信專利師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古朝璟

參加人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周進文(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翁嘉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經訴字第105063132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裁定准參加人參加被告之訴訟,並判決如下︰

主文

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被告就第I370986號「多標的切換輸方法」發明專利,應為請求項1至17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審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1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關於撤銷、廢止商標註冊或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之新證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審酌之。」,次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項所指之當事人僅限原告,被告與參加人均不得依該規定提出新證據,此有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247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係專利舉發案之舉發人,其於舉發不成立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而為本件行政訴訟之原告,並於本件訴訟針對同一撤銷理由提出證據4、證據5或其等與其他引證之組合等新證據,依前揭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本院自應一併予以審酌。而本件被告於原處分中雖未及審究證據4、證據5或其等與其他引證之組合等爭點,惟被告於本件訴訟答辯書中已就此表明其意見,參加人亦就此部分併為答辯,是就新證據組合之部分,本院自得予以審酌,對被告及參加人而言亦當不致造成突襲,先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概要︰參加人前於民國96年3月6日以「多標的切換傳輸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7項,經被告編為第98107207號審查,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I370986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26條第2至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5年5月23日(105)智專三

(二)04182字第1052062779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17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2部以106年1月4日經訴字第10506313260號決定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若認定應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遂依參加人之聲請准其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98107207N02號「多標的切換方法」發明專利舉發案為「請求項1至17並主張:專利範圍之用語解釋:由系爭專利請求項1「啟動一標的偵測模式,偵測可供連線之一資訊處理系統」及說明書第5頁倒數第5行至倒數第4行記載「而本案之方法係控制該輸入裝置啟動標的偵測模式判斷周圍是否有可供連線(同樣具有藍牙功能)之資訊處理系統」,該「標的偵測模式」應解釋為輸入裝置的工作模式之一,用以判斷周圍是否有可供連線之資訊處理系統。至於判斷或偵測之步驟方法,係主動發出訊號或被動接收訊號,並無限定。1「步驟二:獲取該資訊處理系統之一裝置識別碼與一裝置授權碼,且設定一裝置選擇碼與該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為對應讀取關係」及說明書第6頁第8至11行記載:「特別要說明的是,該裝置識別碼(Bd_address)係用於供一藍牙傳輸裝置判斷要連接之資訊處理裝置,亦即在可供連線的多個對象中依據該裝置識別碼(Bd_address)選擇與特定之對象連線,再透過預先取得之裝置授權碼(pin_code)與該資訊處理系統建立資料3傳輸連線」,該「裝置識別碼」應解釋為一個由資訊處理裝置提供的專屬訊息,用以供輸入裝置識別該資訊處理裝置,並區隔該資訊處理裝置與其他資訊處理裝置的不同,其格式、型態並未限定。

1之步驟二及說明書第6頁倒數第4行至倒數第2行記載:「依據該裝置識別碼(Bd_address)及裝置授權碼(pin_code)與對應之資訊處理系統建立雙向通訊並獲得資料傳輸連線的授權,而建立資料傳輸連線」,該「裝置授權碼」應解釋為一個由資訊處理裝置提供的專屬訊息,並與裝置識別碼匹配,而用以供輸入裝置取得該資訊處理裝置的連線授權,其格式、型態並未限定。

1之步驟二及說明書第8頁最後一段記載「其中該裝置識別碼(Bd_address)、裝置授權碼(pin_code)與裝置選擇碼的對應讀取關係可依據軟體或各種程式語言而具有不同的形態,如位址的跳躍等方式…」,可知位址的指定係為該些「裝置選擇碼」於對應讀取關係之呈現方式的一種,該「裝置選擇碼」應解釋為一個由輸入裝置提供的資訊,並與裝置識別碼與裝置授權碼有關連的對應讀取關係,其格式、型態、具體呈現方式、產生的方式並未限定。

5頁第18至20行記載「上述之步驟透過無線傳輸技術實施,更具體來說是依據IEEE802.15.1的無線傳輸規範實施,該規範更普遍的名稱即為藍牙(Bluetooth),透過藍牙傳輸技術可執行兩個電子裝置之間的無線資料傳輸」,然而,IEEE802.15.1或藍牙(Bluetooth)傳輸規範並不在系爭專利請求項之文字中進行界定,應視為眾多實施方式中的一種,而不應讀入以界定系爭4專利請求項之專利權範圍。

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9、11、13至16不具新穎性,原處分並未否認證據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步驟三及步驟四,僅就步驟一、二部分說明如下: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步驟一:啟動一標的偵測模式,偵測可供連線之一資訊處理系統」之技術手段:1說明書第21頁第2至11行記載「主機34C可發出無線電之服務詢問封包(包含主機34C本身的識別碼IDC),要求收到服務詢問封包的其他無線模組回應;…就能取得輸入裝置36的裝置識別碼」,上開揭示之實施方式一並未限定判斷/偵測之步驟方法係主動發出訊號或被動接收訊號進行偵測,亦即當該主機34C發出服務「詢問」封包並要求其他無線模組回應時,該其他無線模組(即輸入裝置36)就會透過接收該「服務詢問封包」,而得知(偵測到)主機34C的存在。

1說明書第21頁第12至18行記載「除了上述實施方式外,也可以由輸入裝置36本身主動發出特定格式的服務提示封包。輸入裝置36在進行流程200時,可週期性地以不指定位址的方式發出包含有輸入裝置36本身識別碼的服務提示封包,讓主機34C可取得輸入裝置36的裝置識別碼。在此步驟中,主機34C也能在取得輸入裝置36的裝置識別碼IDK後,與輸入裝置36進行交握程序,建立聯繫」,上開揭示之實施方式二係主機34C與輸入裝置36進行交握程序時,勢必包含主機34C對輸入裝置36之服務提示封包的回應,使輸入裝置36得透過該回應偵測到主機34C的存在,始能進行交握程序建立聯繫,並進行雙向溝通。5A發出封包後,取得無線模組B之「回應」,而使無線模組A透過「回應」偵測到無線模組B的存在。如證據1說明書第15頁倒數第3行至第16頁第5行記載「一無線模組A能在一特定格式的服務詢問封包中提示無線模組A本身識別碼,並在不指定目的的情況下,將該服務詢問封包以無線電的方式傳輸出去。所有接收到服務詢問封包的其他無線模組都會回應無線模組A,像是將本身的識別碼(及其他相關訊息)以一特定的服務提示封包傳輸至無線模組A,讓無線模組A之主機能知悉無線網路中其他成員(也就是其他無線模組所對應的主機)之狀況」,於說明書第16頁第6至10行更進一步記載「經由上述的各種運作模式,在本發明電子系統30的各個無線模組間,就能互相得知其他無線模組的存在,並啟始交握程序…」,均未限定無線模組A必為主機34C(即資訊處理系統)、無線模組B必為輸入裝置36始能「得知存在/偵測」;又實施方式二亦說明可由輸入裝置36本身主動發出特定格式的服務提示封包,與主機34C啟始交握程序(指封包的互相回應),亦即由輸入裝置36「得知/偵測」主機34C的存在而開始進行交握程序。

36係發出服務提示封包讓主機34C取得,此時該輸入裝置36並不知道主機34C之存在,亦即該輸入裝置36並未偵測到主機34C云云,係忽略原告上開所指之後續交握程序,不論是實施方式一的服務「詢問」封包或實施方式二的服務「提示」封包,均係發出封包等待「回應」,以確認是否有可供連線的其他裝置,應具體解讀該些封包實質上的作用及產生的效果6,而非拘泥於表面文字記載「詢問」及「提示」之差異,況系爭專利請求項1亦未限定輸入裝置需發出「詢問」或「提示」封包,故被證1之實施方式一、二實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步驟一:啟動一標的偵測模式,偵測可供連線之一資訊處理系統」之技術手段。

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步驟二:獲取該資訊處理系統之一裝置識別碼與一裝置授權碼,且設定一裝置選擇碼與該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為對應讀取關係」之技術特徵:1圖2及說明書第13頁揭露了一個識別表格58,儲存於儲存裝置46K,識別表格58包含多個欄位59A、59B,不論以何種形式區隔各欄位或標記各欄位的位置,每個欄位中隱含了區別於其他欄位的資訊,前述兩個欄位於儲存裝置46K中之具體實現方式,即分別佔有不同的儲存/暫存位址,而每個欄位中,分別儲存對應於不同主機34C的識別碼IDA、IDB,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頁最後一段所載「其中該裝置識別碼(Bd_address)、裝置授權碼(pin_code)與裝置選擇碼的對應讀取關係可依據軟體或各種程式語言而具有不同的形態,如位址的跳躍等方式…」之內容,即係裝置選擇碼的一種具體實施方式,故證據1該些識別碼IDA、IDB即為系爭專利之裝置識別碼。

1說明書第14頁第1至第2行記載「透過輸入介面52,使用者可選擇將識別表格中的哪一個欄位之資料傳輸至控制電路50」,以供控制電路50驅動輸入裝置36與對應的主機34C建立資料傳輸。控制電路50接收輸入介面52的選擇訊號後,既可從正確的欄位取得資料,對於7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可直接無歧異地知道輸入介面52必然發出特定的資訊或任意數據串,關連對應到特定的欄位,而達成位址的跳躍,該「正確的欄位」實質相同於系爭專利之「裝置選擇碼」。

Pin_code)」係用以取得該資訊處理系統的連線授權建立資料傳輸連線,已如前述,而證據3作為證據1之通常知識,記載兩個藍牙裝置在配對連線時需要進行授權認證始能建立連線,已說明證據1之識別碼除裝置識別碼外,亦隱含了「取得該資訊處理系統的連線授權建立資料傳輸連線」裝置授權碼。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步驟二中所謂設定,應指寫入特定操作規則、參數,而證據1「進行識別表格的更新」即為寫入或修改特定操作規則、參數,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步驟二:獲取該資訊處理系統之一裝置識別碼與一裝置授權碼,且設定一裝置選擇碼與該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為對應讀取關係」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所揭露。

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9、11、13至16不具新穎性:4圖6揭露一種可攜式電腦系統100,可以用來作為多個遠端裝置610、620、630的輸入裝置,依證據4說明書第8欄第56至64行所載,可攜式電腦系統100可以無線傳輸方式建立對遠端裝置610的資料傳輸連線,例如發送指令660(command660),故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多標的切換傳輸方法,係以無線傳輸方式建立一輸入裝置與至少一資訊處理系統之間的資料傳輸連線」之技術特徵。

4圖6及說明書第8欄第33至55行所載,偵測及識別遠端裝置(locateandidentifycompliantdevices),係由可8攜式電腦系統100發出一廣播訊息封包640(broadcastmessage640),在各遠端裝置610-630接收後,會回傳回應訊息封包650a-650c(response650a-650c),揭示「偵測可供連線之資訊處理系統」的實施方式中,至少包含了主動發出封包「由資訊處理系統接收並回應之」,故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步驟一:啟動一標的偵測模式,偵測可供連線之一資訊處理系統」之技術特徵。

4說明書第8欄第50至55行所載,其回應訊息封包650a-650c包含了遠端裝置的裝置識別碼(MACAddress)及其他資訊(information)等代碼或數據串,該「裝置識別碼(MACAddress)」即為系爭專利之「裝置識別碼」。縱認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之「裝置授權碼」係指藍牙傳輸技術之PINCODE,亦已為證據4說明書第8欄第53至63行記載「於藍牙實施例中,微控制器230執行程式,以偵測並聯繫其他藍牙裝置,經由連線管理協定(LMP)。連線管理協定提供各種服務,包含傳送與接收資料、請求回應裝置名稱或裝置識別碼(deviceidentifier)、產生及回應連線位址請求、連線設定、認證(authentication)、以及連線模式協議及設定」所揭露,即證據4遠端裝置的回應訊息封包650a-650c之其他資訊(information),包含了藍牙傳輸技術中授權連線之認證(authentication)資訊。又證據4圖7揭露了多個圖標(icon),該圖標可以透過觸控或游標操作手段板選取執行以讓可攜式電腦系統100與對應的遠端裝置610-630,該圖標即為裝置選擇碼的形態之一,故證據4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步驟二:獲取該資訊處理系統之一裝置識別碼與一裝置授權碼,且設定一裝置選擇碼與該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為對應讀取關係」之技術特徵。94說明書第11欄第38至39行所載「步驟1100可以重複,以找出並識別其他的遠端裝置」,可由使用者或輸入裝置決定是否重複執行步驟1100(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步驟二),其步驟1110、步驟1112找出偵測所有可供連線之遠端裝置(即資訊處理系統)並以清單列表之,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步驟三之重複執行步驟一、二,故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步驟三「判斷是否再次啟動標的偵測模式,若是,則跳回步驟二偵測可供連線之另一資訊處理系統以獲取另一組裝置識別碼與裝置授權碼,若否則接續下列步驟」之技術特徵。至被告抗辯系爭專利步驟三係「依序一個接著一個獲取」云云,惟系爭專利請求項或說明書對於「判斷是否」的技術手段,均未具體限定須「依序一個接著一個獲取」,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頁第16至17行之記載,僅說明係由「使用者決定是否再啟動」。

4第11圖揭示步驟1130之「選擇一遠端裝置」(SELECTAREMOTEDEVICE),及第7圖所示於輸入裝置100上選取對應於該遠端裝置的裝置選擇碼(610至640)後,所執行的連線作業即為讀取對應之裝置識別碼及裝置授權碼,並與裝置選擇碼(610至640)對應的資訊處理系統建立連線,故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步驟四:依據使用者選取產生的裝置選擇碼而讀取對應之裝置識別碼及裝置授權碼與對應之資訊處理系統建立資料傳輸連線」之技術特徵。

4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9、11、13至16不具新穎性:4圖6揭露可攜式電腦系統100發出一廣播訊息封包10640,由遠端裝置610-630回傳回應訊息封包650a-650c,涉及雙向的封包傳遞,該回應訊息封包650a-650包含遠端裝置的裝置識別碼(MACAddress)、其他資訊(information)等,可被可攜式電腦系統100獲取,且可攜式電腦系統100顯示多個圖標(icon),每一圖標關連對應到一個遠端裝置,圖標用以選擇對應的遠端裝置,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全部技術特徵,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新穎性。

4第11圖步驟1130揭露「選擇一遠端裝置(SELECTAREMOTEDEVICE)」,其選擇方式如第7圖所示係於輸入裝置100選取對應於該遠端裝置的裝置選擇碼610-640,第11圖步驟1140、步驟1150並揭示可攜式電腦系統100與對應的遠端裝置連線,故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全部技術特徵,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新穎性。

4說明書第8欄第31至32行記載「可攜式電腦系統100及遠端裝置610-630為藍牙裝置」,由於IEEE802.15.1是一種藍牙無線通訊規範標準,故證據4已隱含揭露該IEEE802.15.1通訊協定標準,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技術特徵,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新穎性。

4之可攜式電腦系統100與遠端裝置610-630既採用藍牙傳輸協定,且隱含揭露IEEE802.15.1通訊協定標準,自然隱含內部具備實施IEEE802.15.1通訊協定標準的藍牙傳輸裝置,故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技術特徵,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新穎性。

4圖3揭露之可攜式電腦系統100a,具有按鍵組75,致使該可攜式電腦系統100a實質等同於一鍵盤,已揭11示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技術特徵,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新穎性。

4圖3揭露之可攜式電腦系統100a,具有按鍵組75,而按鍵組75連結供按鍵組按壓產生電性訊號之電路單元,以及判讀該電性訊號並進行編碼,係為實施上之必要,已隱含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一受該按鍵組按壓產生電性訊號之電路單元」之技術特徵;又可攜式電腦系統100a係為可攜式電腦系統的形態之一,隱含了中央處理器CPU及記憶體(RAM),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微控制單元及記憶單元,中央處理器CPU用於判讀電路單元發出之電性訊號並執行對應作業,而記憶單元可儲存前述對應作業所需之資訊,亦為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4之揭露可直接而無歧異得到的技術手段,故證據4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全部技術特徵,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新穎性。

4圖3及說明書第6欄第61至64行所載,按鍵組75係為可程式按鍵(programmablebuttons),可用於選擇資訊(selectinginformation)而啟動電腦系統之內建功能(toimplementfunction),前述之內建功能即可攜式電腦系統100的各項功能,包含觸發該電路單元產生對應該裝置切換鍵之裝置選擇碼,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技術特徵,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新穎性。

4圖3及說明書第6欄第65行至第7欄第9行所載,觸控螢幕及按鍵組75可搭配使用,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技術特徵,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新穎性。

4第10圖揭露一觸控板106,可用於操作一游標101220,實質等同於滑鼠,僅為滑鼠之簡單置換,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技術特徵,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新穎性。

4說明書第11欄第64至65行記載,證據4可用於控制各種不同型態的遠端裝置,包含商務用及家用(手機、個人數位助理器、筆記型電腦或是個人電腦),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3至16之技術特徵,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至16不具新穎性。

1、2之組合、證據2、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7不具進步性:

1、4分別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已如前述,縱如被告所稱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步驟一、二,惟查:2為藍牙技術聯盟組織發佈的「藍牙系統規格書」,描述藍牙裝置所必須遵從之規格,包含「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PINCODE)之傳輸與交換,其中第182頁3.2.3.1揭示:在進行藍牙配對的過程中,裝置授權碼(BluetoothPIN)是用來產生初步的連結碼,進一步用來進行認證,因此以藍牙裝置進行傳輸必須先完成兩裝置之間的認證;第238頁9.5SECURITY-RELATEDDEFINITIONS揭露兩裝置在認證時,根據授權碼(PIN)及後續建立的普通連結碼是安全連結的基礎,且第241頁11.2LMP-PAIRING流程顯示PIN是建立配對過程中所必要的輸入資訊,前述PIN即為系爭專利「與該資訊處理系統建立資料傳輸連線」所需要的「裝置授權碼」,故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之步驟二。

2第218頁第6.4.3節記載,在裝置發現階段首先一13詢問(inquiry)被執行,接著回應該詢問(respondedtotheinquiry)的裝置名稱發現被完成」,由第218頁圖式6.5亦可看到此一過程係由訊號發射端A(initiator)發出詢問(inquiry)訊號,而由被偵測的可供連線裝置B回應訊息,使訊號發射端A完成「裝置發現階段」,偵測到可供連線裝置B,上開所稱之偵測/發現(discovery)流程即為系爭專利步驟一之「標的偵測模式」。

1全部技術特徵已被證據1、2之組合或證據2、4之組合所揭露,或為可輕易思及的簡單變化,證據1、2、4與系爭專利屬於相同技術領域,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1、2、4所揭露之先前技術,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且請求項1並無不可預期的功效,證據1、2之組合或證據2、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在前揭組合下,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17亦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照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所能輕易完成,應不具進步性(詳如舉發理由書所載)。

4圖3及說明書第6欄第61至64行所載,按鍵組75係為可程式按鍵(programmablebuttons),可用於選擇資訊(selectinginformation)而啟動電腦系統之內建功能(toimplementfunction),前述之內建功能即為可攜式電腦系統100的各項功能,包含觸發該電路單元產生對應該裝置切換鍵之裝置選擇碼,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多段切換開關」為證據4所揭露按鍵組75之可輕易思及的簡易變化;證據4之可攜式電腦系統100亦直接或隱含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按鍵、電路單元、微控制單元、記憶單元及藍牙傳輸裝置」,請求項12之「遊戲把手」亦為證據144所揭露可攜式電腦系統100之可輕易思及的簡易變化;系爭專利請求項17進一步界定資訊處理系統可為「電視遊戲機」,該「電視遊戲機」實為電腦的一種型態,與證據4所揭露之可攜式電腦系統100並無實質差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0、12、17進一步附加之技術特徵,已分別被證據2或證據4所揭露,或為可輕易思及的簡易變化,不具進步性。

藍牙裝置僅能進行搜尋之標的,而無法與另一藍牙裝置進行通訊」,並引用證據1說明書第23頁第3至7行之記載,稱證據1非藍牙協定技術云云,惟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並未限定藍牙系統規格必須為原本的實施而不能有所變更、修飾,且其引用段落記載之前提為「『若』主機、周邊裝置中各無線模組的無線通信協定能支援多工傳輸」

,故該段落所載之「多工傳輸」僅係最佳實施態樣而已,並非排除「非多工傳輸」或「藍牙協定技術」,既證據1仍為無線傳輸技術,自有使具有通常知識者組合、修飾、置換或轉用「藍牙協定技術」作為「無線協定」之動機。

1、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7不具進步性:1已被證據1全部揭露,又證據5第1圖揭露一種輸入裝置12,可用於與多個資訊處理系統14a-14d建立資料傳輸連線;證據5第2圖及說明書第0017段記載「FIND按鍵20可以用於致能輸入裝置12找到所有的可以建立傳輸連線(communicate)的資訊處理系統14」

,亦即該FIND按鍵20可以「啟動一標的偵測模式」,進而致使輸入裝置12「偵測可供連線之一資訊處理系統」,故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多標的切換傳輸方法,係以無線傳輸方式建立一輸入裝置與至少一資訊處理系統之間15的資料傳輸連線」及步驟一之技術特徵。

5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步驟二:5第3圖、第7圖揭示輸入裝置12的電路及運作方式,於說明書第0020段記載「一光源控制器28於控制器24與按鍵16a-16e之間建立通訊,已啟動與個按鍵關連的LED照明。此外,光源控制器28也提供了介於按鍵16與控制器24之間的按鍵介面」、第0026段記載「當偵測到FIND按鍵20被釋放,於揮發記憶體34之循環緩衝區中的一資訊處理系統142的識別碼會被複製到非揮發記憶體30並連結於可程式化按鍵16a-16d其中之一。如流程70所示,於非揮發記憶體30中,可程式化按鍵16a-16d各別具有對應關連的一緩衝儲存位址」,而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頁最後一段記載「其中該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與裝置選擇碼的對應讀取關係可依據軟體或各種程式語言而具有不同的形態,如位址的跳躍等方式…」,可見證據5所揭露與各個可程式化按鍵16a-16d關連的緩衝儲存位址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裝置選擇碼,又證據5將裝置識別碼儲存在「與可程式化按鍵16a-16d其中之一關連的緩衝儲存位址」即為系爭專利步驟二中「將裝置識別碼與裝置選擇碼之間建立對應讀取關係」。

1之通常知識(即證據3)所載,兩個藍牙裝置在進行配對時需要PIN授權碼(相當於裝置授權碼)進行認證,否則將無法建立連線,則證據5說明書第0012段已記載「可應用的無線通訊協定包含藍牙傳輸協定及IEEE802.11協定」,是證據5隱含揭露在「識別碼(相當於系爭專利的裝置識別碼)被複製到非揮發記憶體30的一緩衝儲存位址」時,必然同時會將PIN授權碼存入該緩衝16儲存位址,於後續進行連線中,始能在可程式化按鍵16a-16d其中之一被操作而指定關連的緩衝儲存位址時,隨同識別碼被讀取而發出,故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步驟二。

5說明書第0026段及第4圖流程72揭示是否偵測更多的識別碼(即系爭專利之裝置識別碼),若為是,則重複執行前述流程70(即系爭專利之步驟二)之作業,若否則進入後續流程,故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步驟三。

5說明書第0028段記載,使用者只要按壓按鍵16,就可以選取對應的桌機14c並進行連線,按壓按鍵16之動作,將使得控制器24依據可程式化按鍵16a-16d其中之一關連的緩衝儲存位址(裝置選擇碼),讀取關連的該裝置識別碼(識別碼)及該裝置授權碼(即藍牙傳輸協定之PIN授權碼),才發出正確的封包而與家用桌機14c完成藍牙連線,故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步驟四。

1全部技術手段已被證據1、5之組合所揭露,證據1、5與系爭專利屬於相同技術領域,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1及證據5所揭露之先前技術,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且請求項1並無不可預期的功效,故證據1、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被告辯稱證據1、5為相反教示云云,惟現行(2013年版)專利審查基準並無「相反教示」或「反向教示」之規定,且證據1說明書記載「一般來說,主機多半具有強大的運算效能、較佳的使用彈性及顯示器作為顯示介面…而輸入裝置36中只要維持較簡單、基本而支援輸入功能的硬體、韌體配置即可」,僅在說明主機與輸入裝置配置的較佳實施方式或17特定實施例,並未排除與其他相關先前技術結合,不會構成反向教示,證據1之輸入裝置隱含「具有較佳的使用彈性」

而可用於編輯輸入裝置中的識別表格58,對於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可輕易思及,在證據5已直接或隱含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有技術特徵之情形下,證據1、5之組合係為明顯,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至17已分別為證據1所揭露,或為可輕5請求項7揭露複數個按鍵(operator),可被程式化以對應不同資訊處理系統(sufficientlyproximatedevice),以選擇建議連線的資訊處理系統,該按鍵即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05說明書第0013段倒數第3行至最後一行揭露該輸入裝置12可為鍵盤、遊戲把手,或其他類似裝置,即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2據5第1圖揭露資訊處理系統可為筆記型電腦14a、手機14b、個人電腦14c或掌上型電腦14d,則系爭專利請求項17之「電視遊戲機」相對於證據5之筆記型電腦14a、手機14b、個人電腦14c或掌上型電腦14d,為可輕易思及的簡易變化。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17全部技術手段已被證據1、5之組合所揭露,證據1、5與系爭專利屬於相同技術領域,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1、5所揭露之先前技術,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17之發明,證據1、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17不具進步性。

4、5之組合、證據1、4、5之組合、證據1、2、4之組合、證據1、2、5之組合、證據2、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7不具進步性:18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7已分別為證據1、證據1、2之組合、證據4或證據5所揭露,或為可輕易思及的變化,已如前述,縱認證據1或證據1、2之組合僅揭露系爭專利之步驟三、四,其步驟一、二仍為證據4或證據5所揭露。證據1、4、5皆為利用藍牙傳輸協定,使單一輸入裝置可以選擇性地與多個資訊處理系統之一建立資料傳輸,而證據2(含證據3)為藍牙傳輸技術領域中所必須共同依循的標準,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相當動機結合證據1、2、4、5,而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7之發明,且請求項1至17並無不可預期的功效,應不具進步性。

1至5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步驟二之技術特徵云云,惟查:

1、2、4、5已揭露「裝置識別碼」:Bd_address,且記載其具體實施可由藍牙傳輸技術完成,即已說明系爭專利所稱「裝置識別碼」,包含了藍牙通訊協定中的藍牙裝置識別碼(deviceaddress),用於區隔不同裝置,至少該藍牙裝置識別碼為系爭專利「裝置識別碼」的眾多下位概念之一。

5為系爭專利之美國專利對應申請案12/717479號(下稱美國專利479案)的審查歷史文件,USPTO之專利審查人員係有相當學經歷及知識水平,可視為該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而USPTO於2016年4月12日所作非終局審查意見第3頁對於「裝置識別碼」,係認為使用藍牙通訊協定,而建立雙向通訊傳輸,即為教示「裝置識別碼」

(Bd_address)及「裝置授權碼」(pin_address),且依說明書分別以Bd_address、pin_address標示裝置識別碼、19裝置授權碼,已說明系爭專利之「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包含在系爭專利申請前之藍牙通訊協定規範中。

2為藍牙技術聯盟組織發佈的「藍牙系統規格書」,且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凡應用藍牙通訊協定之無線傳輸方法,皆需依循證據2所揭露之規格內容,為所屬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之通常知識。依證據2第217頁第6.4.1節所載「裝置發現(DEVICEDISCOVERY)的目的,在於將可偵測之裝置(discoverabledevice)的藍牙裝置識別碼(deviceaddress)、時脈(clock)、裝置類型(Classofdevice)、使用的呼叫掃描模式(pagescanmode)的藍牙裝置名稱以及擴大範圍的詢問回應訊息(inquiryrespond),提供給訊號發射端(initiator)」,係藉由「將藍牙裝置識別碼等資訊提供給訊號發射端」,使訊號發射端可以發現/偵測可供連線裝置。而對照系爭專利說明書對於「裝置識別碼」的外文註記係為Bd_address,且記載其具體實施可由藍牙傳輸技術完成,可知系爭專利所稱「裝置識別碼」,實質上即為證據2之藍牙裝置識別碼(deviceaddress),如依循證據2所揭示之藍牙通訊協定規範進行連線,就會揭露偵測端對於被偵測端「裝置識別碼」

之取得。

1圖2及說明書第13頁所揭露之識別碼IDA、IDB即為系爭專利之「裝置識別碼」,已如前述,又依證據1說明書第26頁第2段第13行記載「在本發明較佳實施例中,各無線模組能採用類似藍牙協定下的無線模組來實現」,可見證據1已隱含證據2第6.4節所載訊號發射端A(initiator)對於可連線裝置B「裝置發現」(DEVICEDISCOVERY)之偵測方式。是以,證據1之該識別位址20(identifyingaddress)可為證據2之藍牙裝置識別碼(deviceaddress),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裝置識別碼」。

4說明書第8欄第50至55行記載之「裝置識別碼(MACAddress)」即為系爭專利之「裝置識別碼」,已如前述,又其說明書第8欄第31至32行揭露「可攜式電腦系統100及遠端裝置610-630為藍牙裝置」,是以證據4可攜式電腦系統100對於遠端裝置610-630之偵測,至少包含證據2上開「裝置發現」之偵測方式,即涉及藍牙裝置識別碼(deviceaddress)的傳輸,已揭露系爭專利之「裝置識別碼」。

5說明書第0017段記載「該裝置12可由該些鄰近的裝置14得到識別位址,並儲存為適當形式(fashion)」

,流程方塊64亦揭露取得裝置14的一識別位址(identifyingaddress),於說明書第0025、0026、0030、0032段亦重複敘述識別位址(identifyingaddress)用以供裝置12識別不同的裝置14,故證據5之識別位址(identifyingaddress)即為系爭專利之「裝置識別碼」。又證據5說明書第0012段亦記載「可採用的無線傳輸協定包含藍牙通訊協定」,隱含證據2第6.4節所載上開「裝置發現」(DEVICEDISCOVERY)之偵測方式,是以證據5該識別位址(identifyingaddress)可為證據2之藍牙裝置識別碼(deviceaddress),已揭露系爭專利之「裝置識別碼」。

1、2、4、5已揭露「裝置授權碼」及「裝置識別碼與裝置授權碼的對應關連關係」:2第218頁第6.5.1節所載「建立連接的目的,在於兩個藍牙裝置之間基於連結碼(commonlinkkey)建立關係,該連結碼可以在建立連接的過程中(duringthebon21dingprocedure)被產生並交換(配對),且預定被兩個藍牙裝置所儲存,以用於進一步的授權認證(authentication)。除了配對之外,建立連接的過程可以涉及更高階層的初始化流程」,亦即「建立連接」(BONDING)在於使兩個藍牙裝置之間可以互相取得授權認證以建立連結。另證據2第238頁9.5SECURITY-RELATEDDEFINITIONS揭露兩裝置在認證時,根據授權碼(PIN)及後續建立的普通連結碼是安全連結的基礎,且第241頁11.2LMP-PAIRING流程顯示PIN是建立配對過程中所必要的輸入資訊,故前述PIN即系爭專利「與該資訊處理系統建立資料傳輸連線」所需要的「裝置授權碼」。

3亦為藍牙技術聯盟組織發佈的「藍牙系統規格書」

,且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證據3所揭露之規格內容亦為該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之通常知識。證據3第195頁第3.3節對於配對(PAIRING)部分係記載:當兩個裝置沒有共同的連接碼時,依據PIN碼(pin_code)、隨機碼、及藍牙裝置識別碼(BDAddress)建立一個初始碼…當兩個裝置都計算出Kinit值,即可建立連結碼,且雙方完成認證。是以,證據2、3所稱配對(PAIRING)以建立連接所產生的連結碼中,至少包含互相對應關連的PIN碼及藍牙裝置識別碼,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裝置授權碼」及「裝置識別碼」。

1、4、5已揭露「裝置識別碼」及採用藍牙協定,藉由應用或簡單修飾證據2、3藍牙系統規格書之規範,而進行「配對」並建立「建立連接」(BONDING),即為同時揭露對應的「裝置授權碼」。

1、2、4、5已揭露「裝置選擇碼」及「裝置選擇碼22與該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為對應讀取關係」:8頁最後一段已記載指定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之記憶位址係該些「裝置選擇碼」於對應讀取關係之呈現方式的一種下位概念,又系爭專利第6圖以一資料欄位呈現其「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及「裝置選擇碼」之關連對應關係,亦為一種下位概念。

USPTO之專利審查人員係有相當學經歷及知識水平,可視為該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其通常知識認定關連於特定操作鍵或可程式化按鍵與特定一組藍牙通訊協定碼(裝置識別碼及裝置授權碼)的關聯,即為「裝置選擇碼」(原證5)。另原證6為美國專利479案之部分連續申請案13/033978號(下稱美國專利978案)之審查歷史文件,二者具有共同之技術特徵,PTAB於2017年7月31日訴願決定第7頁認為:該記憶位址包含至按鍵產生碼的索引參照,且按鍵產生碼用於由記憶體擷取裝置識別碼的資訊…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理解一般方法,以關連記憶位址至按鍵產生碼,例如一資料欄位。PTAB之人員係有相當學經歷及知識水平,可視為該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其通常知識認定關連於特定操作鍵或可程式化按鍵之記憶位址(memoryaddress),即為「裝置選擇碼」。

1圖2及說明書第13頁揭露一個識別表格58,儲存於儲存裝置46K,識別表格58包含多個欄位59A、59B,不論以圖二之數字代碼1、2或其他形式區隔各欄位或標記各欄位的位置,每個欄位於識別表格58中的位址即代表區別於其他欄位的資訊,並於儲存裝置46K中分別佔有不同的儲存/暫存位址。而任一軟體或硬體若要自特定欄位讀取資訊,都需要先以儲存/暫存位址為索引,始能23由正確位址讀取所需要的特定資訊,此即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記載之「如位址的跳躍等方式」。又證據1說明書第14頁第1至第2行進一步說明「透過輸入介面52,使用者可選擇將識別表格中的哪一個欄位之資料傳輸至控制電路50」,控制電路50接收輸入介面52的選擇訊號後,既可從正確的欄位取得資料,對於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可直接無歧異地知道輸入介面52必然發出特定的資訊或任意數據串,可以關連對應到特定的欄位,而達成位址的跳躍,該「正確的欄位」與系爭專利之「裝置選擇碼」實質相同。再者,每個欄位59A、59B中儲存之識別碼IDA、IDB即為系爭專利之「裝置識別碼」,已如前述,因證據1應用藍牙通訊協定建立連線,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直接而無歧異地由「藍牙通訊協定」得知,其勢必包含對應於識別碼IDA、IDB的「裝置授權碼」,始能進行配對及建立連結,故證據1之儲存識別碼IDA、IDB於該識別表格之不同的儲存/暫存位址之欄位,即為系爭專利之「設定一裝置選擇碼與該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為對應讀取關係」。被告拘泥於文字形式上是否呈現「裝置選擇碼」,而未探究其實質作用所形成之連接關係,並不可採。

4圖7揭露了多個圖標(icon),該圖標可透過觸控板或游標操作手段選取執行,讓可攜式電腦系統100與對應的遠端裝置610-630進行連線,該些圖標於程式碼之表現上勢必隱含對應代碼,使該可攜式電腦系統100可自圖標庫中擷取正確圖標進行顯示,並關連對應到「裝置識別碼」及「裝置授權碼」以進行讀取,不論是圖標本身或其於程式碼中的對應代碼,均為「裝置選擇碼」的具體實施形態,故證據4已揭露系爭專利之「裝置選擇碼」。245說明書第0026段記載「當FIND按鍵20如同菱形方塊68所示被釋放(released)時,沒有識別位址(identifyingaddresses)被對應關連到(associatedwith)任何可程式化按鍵16(programmableoperators)。當釋放被偵測到,該揮發性儲存裝置34中的循環緩衝當中,一足夠接近的裝置14的第一位址被複製到該非揮發性儲存裝置30而被對應關連到一可程式化按鈕16。每一可程式化按鈕16可以在非揮發性儲存裝置30中有一個關連的緩衝位置(associatedbufferposition),如流程方塊70所示」、第0028段記載「當一裝置14透過POLL按鍵22被選取,其可被該選擇裝置12控制,即使該被選擇的裝置目前沒有被對應關連到該些按鍵16其中之一」、第0030段記載「當一較短的按壓被偵測到如菱形方塊102所示,該選擇裝置12由對應的該非揮發性儲存裝置讀取一裝置14的識別位址並且選取該裝置14」,前述可程式化按鍵16與緩衝儲存位置之間的關聯,即為索引機制,不論其形式為何均為「裝置選擇碼」(即可程式化按鍵16受到按壓所發出之訊號、代碼)與「緩衝儲存位置所儲存資料」間之對應讀取關係。而「緩衝儲存位置所儲存資料」依證據5說明書第0025段所載,為識別資料(裝置識別碼)及依據藍牙通訊協定建立傳輸連結所需的授權資訊(裝置授權碼),故證據5已揭露系爭專利之「裝置選擇碼」。

26條第2項之規定:系爭專利圖6及說明書第7頁第7至10行所載,僅係以圖式呈現對應讀取關係,並未說明資料協定欄係如何形成,亦未說明裝置選擇碼何以產生、定義為何,僅係寫出專利權人的願望而已,並未說明如何達成「設定」或「分配」裝置選擇碼的技25術手段,故其發明說明並未明確充分揭露,無法據以實施,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

1至17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3項之規定:原處分引用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頁倒數第2行至第6頁第8行及圖2敘明之步驟二可進一步區分為三個子步驟a至c,實質上係以系爭專利說明書上開段落文字解釋請求項1,而上開段落文字與請求項2之內容完全相同,已違反請求項差異化原則;倘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步驟二須透過三個子步驟才能達成,亦代表請求項1缺少記載上開必要技術特徵,若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欲請求的範圍大於請求項2所載範圍,則由於發明說明未有記載,亦不能被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故已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3項規定。

三、被告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並抗辯:l說明書第21頁第12至18行所載「輸入裝置36可週期性地以不指定位址的方式發出包含有輸入裝置36本身識別碼的服務提示封包,讓主機34C可取得輸入裝置36的裝置識別碼」之內容,可知證據l之輸入裝置36係發出服務「提示」封包讓主機34C取得,此時該輸入裝置36並不知道主機34C之存在,亦即該輸入裝置36並未偵測到主機34C,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步驟一「啟動一標的偵測模式,偵測可供連線之一資訊處理系統(即證據l的主機34C)」;而由證據l說明書第21頁第2至11行揭示「主機34C可發出無線電之服務詢問封包(其內包含主機34C本身的識別碼IDC),要求收到服務詢問封包的其他無線模組回應…就能取得輸入裝置36的裝置識別碼IDK」,該主機34C發出服務「詢問」

封包並要求其他無線模組「回應」,其他無線模組回應後,該26主機34C可知道有其他無線模組存在,亦即該主機34C偵測到其他無線模組,可知證據l係由資訊處理系統(即主機34C)偵測可供連線的輸入裝置36,原告所稱並不足採。

3頁倒數第4行至第4頁第13行係記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方法係透過一輸入裝置偵測可供連線的資訊處理系統,來獲取該資訊處理系統之一裝置識別碼與一裝置授權碼,藉以設定該輸入裝置之多個資料傳輸標的;而證據1之圖四A、圖四B及說明書第19至22頁相關發明說明所揭露之方法係由使用者操控主機34C(對應系爭專利之資訊處理系統)搜尋輸入裝置36,進行識別表格的更新,以編輯該輸入裝置36的多個資料傳輸標的;據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1在建立一輸入裝置與至少一資訊處理系統之間的資料傳輸連線之方法步驟並不相同…」等語,已充分敘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1不相同之處,原告對原處分斷章取義,指稱被告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之說明理由義務云云,要無可採。

4頁最末段記載「證據1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步驟一…步驟二…技術特徵已如前述」,已敘明系爭專利請求項l與證據1之比對說明可參照原處分前文(即原處分14頁最末段亦已敘明「證據2係一藍牙系統規格書,其技術內容描述藍牙裝置所必須遵從的規格,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上開技術特徵」,故原處分已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1、證據2技術內容之比對,原告指稱被告僅空泛說明證據1、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步驟一及步驟二,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之說明理由義務云云,並不可採。

4揭露一種可攜式電腦系統100,可以與多個遠端裝置62710-630建立無線連結以發送指令660,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4處理系統之一裝置授權碼(依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該裝置授權碼為一pincode),而證據4並未提及任何有關裝置授權碼之內容,更遑論設定一裝置選擇碼與該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標的偵測模式,若是,則跳回步驟二,系爭專利乃利用重複步驟二、三以獲取一資訊處理系統之裝置識別碼與裝置授權碼,而證據4係同時對遠端裝置610-630發出廣播訊息封包640,遠端裝置610-630再回傳回應訊息封包650a-650c,並未揭露4並未提及任何有關裝置授權碼之內容,已如前述,自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步驟四的讀取對應之裝置授權碼相關技術特徵。因上開差異非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4技術內容能直接無歧異得知,故證據4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又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9、11、13至16為請求項1之相關附屬項,其附加之技術特徵係限縮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範圍,證據4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9、11、13至16不具新穎性。

1與證據5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7不具進步性:1之方法係透過一輸入裝置偵測可供連線的資訊處理系統,來獲取該資訊處理系統之一裝置識別碼與一裝置授權碼,藉以設定該輸入裝置之多個資料傳輸標的,又系爭專利圖6揭示裝置授權碼、選擇瑪、識別碼形成一個資料欄位,此即系爭專利所界定之對應讀取的關係;而證據1之圖四A、圖四B及說明書第19至22頁相關發明說明所28揭露之方法,係由使用者操控主機34C(對應系爭專利之資訊處理系統)搜尋輸入裝置36,進行識別表格的更新,以編輯該輸入裝置36的多個資料傳輸標的,其中該識別表格未包含一裝置授權碼。從而,系爭專利係以輸入裝置偵測資訊處理系統,證據1則以資訊處理系統偵測輸入裝置,縱使兩個藍牙裝置在進行配對時需PIN授權碼授權認證(原告以證據3作為通常知識),然證據1及證據3均未揭露「設定一裝置選擇碼與該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為對應讀取關係」之技術內容,故證據1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5第l、2圖揭露一種輸入裝置12,可用於與多個裝置14a-14d建立資料傳輸連線,其說明書第0017段記載「FIND按鍵20可以用於致能輸入裝置12找出所有足夠近的可以建立傳輸連線的裝置14」,雖證據5已揭露以輸入裝置12偵測多個裝置14(對應系爭專利之資訊處理系統),惟未進一步敘明進行連線的細節,例如輸入裝置12與裝置14在傳輸裝置選擇碼、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之過程,而證據1第19至24頁所記載於識別表格更新步驟中,主機34C與輸入裝置間在取得裝置識別碼有一定的傳輸順序,因此,依證據5所揭露之有限技術內容,欲將證據1改為以輸入裝置偵測資訊處理系統,實非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況證據1、證據5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步驟二之技術特徵。

1說明書第23頁第2段所載「一般來說,主機多半具有較強大的運算效能、較佳的使用彈性及顯示器做為顯示介面;透過主機以流程200來編輯輸入裝置36中的識別表格58,使用者就可利用主機的較佳的顯示介面、程29式執行能力來編輯識別表格58,而輸入裝置36中只要維持較簡單、基本而能支援輸入功能的硬體、韌體配置即可。為了配合識別表格的編輯,使用者可在主機上執行對應的應用程式,由應用程式來將使用者欲進行的編輯動作轉換成為對應的控制指令,再由主機中的無線模組形成控制封包,以使輸入裝置36的控制電路50能在接收控制封包後進行對應的識別表格更新」之技術內容,係透過主機以流程200(即以資訊處理系統偵測輸入裝置)來編輯輸入裝置36中的識別表格58,且輸入裝置36只要維持較簡單、基本而能支援輸入功能的硬體、韌體配置即可,此與證據5以輸入裝置12偵測多個裝置14實為相反教示,故證據1與證據5之組合並非明顯。

1及證據5技術內容無法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故證據1與證據5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又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17為請求項1之相關附屬項,其附加之技術特徵係限縮請求項1之範圍,證據1與證據5之組合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17不具進步性。

2與證據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7不具進步性:證據2第182頁雖揭示在進行藍牙配對的過程中,裝置授權碼(BluetoothPIN)是用來產生初步的連結碼,進一步用來進行認證,惟未進一步揭露設定一裝置選擇碼與該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為對應讀取關係,是以證據2及證據4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步驟二至四之技術特徵,且無相關建議或教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與證據4技術內容無30法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故證據2與證據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又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17為請求項1之相關附屬項,其附加之技術特徵係限縮請求項1之範圍,證據2與證據4之組合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17不具進步性。

4與證據5之組合或證據2、證據4與證據5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7不具進步性:證據2、證據4及證據5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步驟二至四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且無相關建議或教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4、5之技術內容無法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故證據4與證據5之組合或證據2、證據4與證據5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又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17為請求項1之相關附屬項,其附加之技術特徵係限縮請求項1之範圍,證據4與證據5之組合或證據2、證據4與證據5之組合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17不具進步性。

1、證據4與證據5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7不具進步性:

4、證據5雖揭露以輸入裝置偵測資訊處理系統,惟未進一步敘明進行連線的細節,而證據1說明書第19至24頁於識別表格更新步驟中,主機34C與輸入裝置間在取得裝置識別碼有一定的傳輸順序,已如前述,因此依證據4及證據5所揭露之有限技術內容,欲將證據1改為以輸入裝置偵測資訊處理系統,實非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證據4及證據5所能輕易完成,況證據1、證據4及31證據5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步驟二之技術特徵。

1說明書第23頁第2段所載技術內容,係透過主機以流程200(即以資訊處理系統偵測輸入裝置)來編輯輸入裝置36中的識別表格58,且輸入裝置36只要維持較簡單、基本而能支援輸入功能的硬體、韌體配置即可,此與證據4、證據5以輸入裝置偵測資訊處理系統實為相反教示,故證據1、證據4與證據5之組合並非明顯。

1、證據4及證據5技術內容無法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故證據1、證據4與證據5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又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17為請求項1之相關附屬項,其附加之技術特徵係限縮請求項1之範圍,證據1、證據4與證據5之組合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17不具進步性。

1、證據2與證據4之組合或證據1、證據2與證據5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7不具進步性:證據2未揭露設定一裝置選擇碼與該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為對應讀取關係之技術內容,被證4、5未進一步敘明進行連線的細節,被證1、2、4、5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步驟二之技術特徵,且證據1、證據2與證據4之組合及證據1、證據2與證據5之組合並非明顯,均已如前述,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2、4、5之技術內容無法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故證據1、證據2與證據4之組合或證據1、證據2與證據5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又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17為請求項1之相關附屬項,其附加之技術特徵係限縮請求項1之範圍,證據321、證據2與證據4之組合及證據1、證據2與證據5之組合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17不具進步性。

7頁第7至10行及圖6已敘明對應讀取關係可透過形成一協定資料欄而實施,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內容,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無須過度實驗,即能瞭解其內容,據以製造及使用申請專利之發明,解決問題,且產生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之發明說明並未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

6頁第9至16行記載「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頁倒數第2行至第6頁第8行及圖2已敘明步驟二可進一步區分為3個子步驟…」,僅係引述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內容,並未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l的步驟二可進一步區分為三個子步驟,並無原告所指系爭專利請求項1、2的範圍完全相同,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3項規定之情事。

。並抗辯:1至證據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7不具新穎性:1說明書第26頁第2段第13行雖記載「在本發明的較佳實施例中,各無線模組能採用類似藍牙協定下的無線模組來實現,以較高頻(像是分佈在2.5GHz左右的ISM高頻頻帶)的無線電通信網路實施本發明中各無線模組間的聯繫」

,惟通篇說明書中並未記載關於證據1技術得以藍牙協定的實施方案。就現有藍牙協定的通常知識,可知當藍牙裝置於進行搜尋配對連接對象的過程中,藍牙裝置僅能進行搜尋之標的,而無法與另一藍牙裝置進行通訊;而由證據1說明書33第23頁第3至7行記載「舉例來說,使用者可以在進行流程100、以輸入裝置36對主機34B輸入的同時,也可同時使輸入裝置36進行流程200,配合主機34C更新識別表格。不過,在此情形下,輸入裝置36與主機34C就要在流程200結束後結束聯繫,以免干擾對主機34B的輸入」,可見證據1得於搜尋配對標的之過程中,同時對另一裝置進行訊息的傳遞,故難謂證據1所用技術即為藍牙協定,原告以證據2(藍牙系統規格書V2.1+EDR)、證據3(藍牙系統規格書V1.1)作為解釋證據1所隱含技術內容的通用技術文件,顯然有技術內容之衝突。

1說明書並未對圖2中欄位59A、59B、59C前的數字進行解釋,惟原告於舉發理由書中引用證據1說明書第16頁第2段「…在輸入裝置36中,儲存於識別表格58中的各欄位,就是用來記錄各主機的對應識別碼;就像在圖二中,輸入裝置36能支援對主機34A、34B的輸入,識別表格58中的欄位59A、59B就分別記錄了主機34A、34B對應無線模組48A、48B之識別碼IDA、IDB…」之記載,其自行解釋推測該些數字即為系爭專利之裝置選擇碼,顯不合理,該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並無法直接且無歧異的了解圖2所載數字即為系爭專利之裝置選擇碼,故證據1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至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17為請求項1之直接或間接附屬項,應當依附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既證據1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17不具新穎性。

1至5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7不具進步性:1並未揭露其所用無線裝置即為藍牙設備,該無線裝置僅以識別碼作為進行連線之依據,而未有裝置授權碼的實施34內容,亦未揭露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裝置選擇碼的技術內容,俱如前述,該領域具通常知識者難有將證據1與證據2、3結合之動機。

21)、該記憶單元(23)及該藍牙傳輸裝置(32)雖已為證據4之該控制器24、該非揮發性記憶體30及該射頻介面26所揭露,但二者仍有以下差異:4未揭露系爭專利之該裝置選擇碼:4僅說明於步驟70中可將該些周遭裝置14的辨識位置儲存進該非揮發性記憶體30中,並未進一步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步驟二中「該電路單元設定一裝置選擇碼與該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為對應讀取關係」之技術特徵;又證據4於步驟104僅說明該可程式化按鍵16受短按壓時,會自該非揮發性記憶體30中讀取對應的該周遭裝置14的辨識位置,亦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步驟四中「依據使用者選取產生的裝置選擇碼而自該記憶單元讀取對應之裝置識別碼及裝置授權碼」之技術特徵不同。

藍牙技術中的linkkey,經查閱藍牙技術聯盟(SIG)所發布不同版本之藍牙核心技術規範,其中V2.0版第780頁、V2.1版第862頁及V3.0版第928頁均已明確定義,所謂linkkey是由裝置識別碼(BD_ADDR)、裝置授權碼(PINCODE)以及一隨機亂數所組合產生,且係任何藍牙裝置在連線配對的過程中所使用的授權金鑰。惟由系爭專利架構圖可知,系爭專利之裝置選擇碼係由該電路單元(實際上為電路板)所產生的按鍵訊號,並透過該微控制單元與特定的裝置識別碼及裝置授權碼形成對應讀取關係並儲存在該記憶單35元中,亦即該裝置選擇碼係由該電路單元額外產生的按鍵訊號,而非藍牙技術所定義的linkkey。

4讀取辨識位址的方式與系爭專利不同:置選擇碼,以便使用選擇欲連線的資訊處理系統,而為使本技術可輕易套用於一般鍵盤架構,遂將用於發出該裝置選擇碼的該電路單元定義為由該電腦鍵盤中的電路板實施,故系爭專利該電路單元同時具有輸出字元訊號及輸出該裝置選擇碼的功能,在此情況下,系爭專利之裝置選擇碼本質上是一種按鍵指令。

4圖3所示該選擇無線裝置12的架構,其FINDOPERATOR20、POLLOPERATOR22以及該些可程式化按鍵16需要搭配用以連接該控制器24的該控制介面25、58,以及儲存於該非揮發性記憶體30中的該FIND軟體、該POLL軟體以及該OPERATOR軟體才能執行儲存或讀取該些周遭設備14的辨識位址的功能,即證據4需要其圖3所揭露的系統架構及相關軟體才能執行該些辨識位址的讀取,與系爭專利係藉由該電路單元所產生的該裝置選擇碼去讀取對應的裝置識別碼及裝置授權碼不同。

4該選擇無線裝置12以鍵盤態樣實施時必然具有輸出字元訊號的功能,但該鍵盤12若欲在不同的周遭裝置14之間切換,仍必須包括有該FINDOPERATOR2

0、該POLLOPERATOR22、該些可程式化按鍵16、該控制器24、該控制介面25、58、該非揮發性記憶體30、該FIND軟體、該POLL軟體及該OPERATOR軟體,即證據5該鍵盤12具有鍵盤模組(用於輸出字元訊36號)以及藍牙連線控制模組(用於選擇欲連線的周遭裝置14),此二者因控制機制不同而彼此獨立運作,與系爭專利該電腦鍵盤將選擇藍牙裝置的功能整併在該電路單元,使該電路單元同時具有輸出字元訊號及輸出該裝置選擇碼的功能並不相同。即使證據4該選擇無線裝置12以鍵盤型態實施,其架構亦必然複雜於系爭專利之該電腦鍵盤,仍無法達到系爭專利之上開功能。

4判斷是否重新啟動標的偵測模式的步驟與系爭專利不同:線之一資訊處理系統,並在步驟二將該資訊處理系統的裝置識別碼及裝置授權碼儲存在該記憶單元中,在步驟三則判斷是否再次啟動標的偵測模式,若是,則跳回步驟一偵測可供連線之另一資訊處理系統,亦即系爭專利於該標的偵測模式中一次僅能儲存單一個資訊處理系統的裝置識別碼及裝置授權碼。

4圖3及說明書第3欄第46至67行之記載,當該FINDOPERATOR20被按壓而啟動標的偵測模式時(步驟60),將列舉附近可供連線的周遭裝置14(步驟62),並取得該些周遭裝置14的辨識位置後儲存在該揮發記憶體34中(步驟64、66),並於該FINDOPERATOR20被釋放時將該些辨識位址儲存到該非揮發性記憶體30中並分別對應到該些可程式化按鈕16(步驟70),若判斷有多個辨識位置被儲存在該揮發性記憶體34中(步驟72),則重複執行步驟70的儲存動作,可知證據4步驟60至66一次存取多個周遭裝置14的辨識位置(即BD_ADDR),與系爭專利一次僅能儲37存單一個資訊處理系統的裝置識別碼及裝置授權碼並不同。

4於步驟72中若判斷結果為正時,會重新將該些辨識位置從該揮發性記憶體34儲存到該非揮發性記憶體30,但並未再一次啟動標的偵測模式,與系爭專利步驟三的結果為正時跳回步驟一再次啟動該標的偵測模式,以獲取另一可供連線之資訊處理系統的裝置識別碼與裝置授權碼亦不同。

4於一次標的偵測模式中取得多組辨識位置之方法,應難以針對個別的辨識位置進行系爭專利步驟2所述「以該電路單元設定一裝置選擇碼與該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為對應讀取關係」的設定關係。

4並未揭露如何將該選擇裝置應用於鍵盤上,該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未能想到利用原本鍵盤架構(Keyboardmatrix)執行選擇周邊藍牙裝置的功能:KeyboardMatrix),當按鍵觸發時,由鍵盤控制器(KeyboardController)依照行(Clown)與列(Row)的交錯點資訊,來查詢鍵盤碼表格,藉此找出使用者壓下的按鍵資訊並輸出。當按鍵被觸發時,MCU會先以行為單位進行掃描,再判斷是哪一列形成通路,並發出電路訊號,藉由掃描到的電路訊號查表判斷是哪個鍵被壓下,再將對應的內碼(ASCII碼)輸出至電腦,由電腦顯示該按鍵表示的字元符號。

KeyboardMatrix)導通所產生的電路訊號與藍牙協定碼形成一對應關係,並儲存於該記憶單元中形成一協定資料欄,當38使用者按壓按鍵時,該按鍵觸發電路板產生電路訊號,該控制單元在接收到該鍵盤電路訊號時,會自該記憶單元讀取對應的協定資料欄,並依據所讀取的裝置識別碼與授權碼,透過該藍牙傳輸裝置與對應之資訊處理系統建立傳輸連線。

4僅提及該選擇裝置可為一鍵盤,亦未明確提到電路板,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上開技術特徵,該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透過證據4之教示,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5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5說明書欄5第36至38行記載,該輸入裝置實際上是一可攜式電腦裝置100(如PDA手持電腦系統、掌上型電腦等),其包含有一用以傳遞資訊的資料匯流排10、一與該匯流排連接用以處理資料的中央處理器101、一與該匯流排連接用以儲存中央處理器資料的暫存記憶體102(如隨機存取記憶體RAM)、一與該匯流排連接用以儲存資料並可移除的選擇性資料儲存裝置104(如記憶卡)、一將資訊顯示給使用者的顯示螢幕105(如CRT)、一顯示於該顯示螢幕上供使用者輸入資訊的控制游標107、一用以傳輸資訊的無線傳輸裝置108。故證據5所揭示之輸入裝置實際上是一種複雜的計算機結構,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係應用於一簡單的鍵盤結構實屬不同,二者考量的技術層面相差甚遠,該領域技術人員並不會將應用於計算機的高規格元件應用於鍵盤上。

34循環緩衝區中的一資訊處理系統142的識別碼會被複製到非揮發記憶體30中並連結於可程式化按鍵16a-16d其39中之一,可程式化按鍵16a-16d各別具有對應關聯的一緩衝儲存位址,如流程70所示」,於步驟四之比對中亦稱「按壓按鍵16之動作,將使得控制器24依據可程式化按鍵16a-16d的其中之一關聯的緩衝儲存位置,讀取…」,可知緩衝儲存位置並非作為資訊讀取的索引,而是資料的記憶,與裝置選擇碼的定義明顯不同,故證據5亦未揭露相當於系爭專利「該裝置選擇碼」之技術內容。

1與被證2、3並無法輕易結合,且證據1、2、3、4、5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該裝置選擇碼」之技術內容,而無法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技術,故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至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17為請求項1之直接或間接附屬項,應當依附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既證據1至5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17不具進步性。

1至17並無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系爭專利說明書已記載該多標的切換傳輸方法得以藍牙技術進行之一實施例,由該實施例足以令該領域具通常知識者清楚了解系爭專利步驟一的實施經過,於實施初始,該輸入裝置需先進行無線連線標的之確認,才能確保後續步驟訊息傳遞的正常,而以該標的偵測模式搜尋可連線的資訊處理系統,是該領域技術人員由系爭專利說明書之記載已能無歧異了解;系爭專利說明書步驟二所載「獲取該資訊處理系統之一裝置識別碼與一裝置授權碼,且設定一裝置選擇碼與該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為對應讀取關係」之技術方案,該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亦能由系爭專利圖6所揭內容無歧異了解,故未有記載不明確之情事40,並無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

5至17並無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3項之規定:系爭專利請求項5至17之發明,已可無歧異見於系爭專利說明書實施方式之記載內容,而可被系爭專利說明書所支持,且系爭專利請求項5至17旨在詳細界定所依附請求項的裝置,仍屬請求方法之保護,亦未有範疇不明確之情事,故並無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3項之規定。

五、本件適用法律及爭點:專利說明書公告本(申請卷第1頁至第27頁)、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本院卷第13頁至第22頁背面)在卷可稽,堪認為真正。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98年3月6日,被告審查核准專利日為101年6月28日,原告於104年4月9日提出舉發,主張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26條第2至4項之規定,經被告審查後,於105年5月23日作成原處分,系爭專利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情事,依現行專利法第71條第3項規定,應適用核准審定時即99年8月25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2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99年專利法)規定,此亦為兩造及參加人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50頁)。

150頁至第151頁):裝置選擇碼」用語界定之技術意義為何?411或證據4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7不具新穎性?

1與證據2、或證據1與證據5、或證據2與證據4、或證據4與證據5、或證據1、4與證據5、或證據1、2與證據4、或證據1、2與證據5、或證據2、4與證據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7不具進步性?

而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

1至17是否記載不明確,而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3項之規定?

六、本院判斷如下: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頁至第4頁之先前技術及發明說明所載,在電腦已發展成型時,鍵盤即為必備的基本輸出配備,但限制鍵盤運用自由的最主要關鍵在於習知鍵盤與電腦系統間必須以訊號線連接,訊號線的長度限制了使用之距離與使用環境。先前已有搭配無線技術實施於鍵盤上,如中華民國專利公告第510537號「無線鍵盤」,但使用紅外線會受限於連線距離、角度以及受障礙物阻隔的缺點,訊號易受阻隔而產生錯誤。…近來鍵盤上更引進了藍牙技術,如中華民國專利證書第M341266號「按鍵及鍵盤」,該技術利用一導電薄片形成一天線之一部份,並且該導電薄片或黏貼或挾持於一按鍵之鍵帽下,令該按鍵中包含了天線的一部份,不僅具有藍牙之傳輸功能更節省了空間。但目前使用藍牙技術的鍵盤仍僅著重於鍵盤與單一裝置之間的無線傳輸,而未更進42一步善用在藍牙傳輸範圍內多裝置之間選擇切換連線的優點,其應用之範疇與適用各資訊產品之便利性仍具有改善之空間。基於上述習知技術仍具有改善之處,本案之目的即在於提出一種可與多個資訊處理裝置,並且可依使用者喜好而切換連線對象的輸入裝置(申請卷第4頁正、背面)。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之摘要所載,系爭專利為一種多標的切換傳輸方法,係用於建立一輸入裝置與至少一資訊處理系統之間的資料傳輸連線,該方法包括:啟動一標的偵測模式、獲取該資訊處理系統之一裝置識別碼(Bd_address)與一裝置授權碼(pin_code)並與一裝置選擇碼成對應讀取關係、判斷是否再次啟動標的偵測模式、依據使用者產生的裝置選擇碼而與對應之資訊處理系統建立資料傳輸連線。若使用者透過按壓或其他方式在該輸入裝置上產生一裝置選擇碼,則該輸入裝置得利用裝置選擇碼而尋找並讀取對應之裝置識別碼(Bd_address)與裝置授權碼(pin_code),透過無線傳輸送出該裝置識別碼(Bd_address)及裝置授權碼(pin_code)與對應的資訊處理系統建立資料傳輸連線(申請卷第5頁)。圖4為實施架構圖、圖6為輸入裝置記憶單元電路方塊圖、圖7為輸入裝置為具複數裝置切換鍵之鍵盤(申請卷第10頁至第12頁,如附圖1所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7項,請求項1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請求項1之內容如下:「一種多標的切換傳輸方法,係以無線傳輸方式建立一輸入裝置與至少一資訊處理系43統之間的資料傳輸連線,該方法包括:步驟一:啟動一標的偵測模式,偵測可供連線之一資訊處理系統;步驟二:獲取該資訊處理系統之一裝置識別碼與一裝置授權碼,且設定一裝置選擇碼與該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為對應讀取關係;步驟三:判斷是否再次啟動標的偵測模式,若是,則跳回步驟二偵測可供連線之另一資訊處理系統以獲取另一組裝置識別碼與裝置授權碼,若否則接續下列步驟;步驟四:依據使用者選取產生的裝置選擇碼而讀取對應之裝置識別碼及裝置授權碼與對應之資訊處理系統建立資料傳輸連線。」,其餘請求項2至17之內容詳見系爭專利說明書公告本所載(申請卷第15頁至第17頁),並於下列論述載明,茲不贅述。1為2004年9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I221245號「可支援多部主機輸入之無線輸入裝置及相關方法」專利案,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2009年3月6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1為一種無線輸入裝置,以支援一電子系統中多個主機的輸入需求。其中該輸入裝置及每一主機中分別設有一無線模組,而各無線模組對應於一唯一的識別碼,並能發射、接收無線電之封包訊號。當一主機的無線模組接收到一包含該主機識別碼的封包,該主機會解讀該封包中的資料;而當該主機的無線模組接收到包含其他主機識別碼的封包後,該主機會將該封包丟棄。該輸入裝置另儲存有該等主機的對應識別碼,並設有一輸入介面。使用者可透過該輸入介面由該等主機的識別碼中選擇出一識別碼,而使用者透過輸入介面輸入的指令會由該輸入裝置封裝於包含該選出識別碼的封包中,並由該輸入裝置的無線模組發射44出去,使對應該選出識別碼之主機得以接收使用者的指令,而其他主機則不受影響(舉發卷第47頁背面)。

1之主要圖式:圖二為功能方塊圖、圖四A、圖四B及圖五分別為實施本方法之架構圖及電路方塊圖(如附圖2所示)。

2、證據3:證據2為2007年7月26日公開之藍牙系統規格書Version2.1+EDR,證據3為2001年2月22日公開之藍牙系統規格書Version1.1,其公開日均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4為2003年9月16日公告之美國第6622018號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4揭露一種用於通過無線連接來控制遠程設備的系統和方法。在一個實施例中,使用具有藍牙功能收發器的手持式電腦來控制其他支援藍牙功能的設備。建立收發器和遠程設備之間的無線連接。登記了與手持式電腦的輸入裝置的表面接觸的位置。觸控筆元件與輸入裝置接觸的特定位置被轉換成用於控制遠程裝置的特定命令之後,該特定命令通過無線連接傳輸到遠程設備(本院卷第53頁)。

4主要圖式:圖3、圖6為手持式電腦與遠端裝置之間訊息流動示意圖、圖7為控制裝置螢幕顯示之實施例及圖11為輸入裝置透過無線控制遠端裝置之流程圖(如附圖3所示)。

5為2003年1月2日公開之美國第20030003902號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455揭露在無線通信系統中,無線選擇設備能夠選擇多個足夠接近的無線設備中的任何一個,而不需要實體上接觸或操作這些設備中的任何一個。因此,使用者可以從單個無線選擇設備控制多個設備中的任何一個。在一些實施例中,無線選擇設備可以是無線指示設備或無線鍵盤(本院卷第63頁)。

5之主要圖式:第1圖為無線選擇設備與複數無線設備控制示意圖(如附圖4所示)。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頁之【實施方式】記載「…上述之步驟透過無線傳輸技術實施,更具體的來說是依據IEEE802.15.1的無線傳輸規範實施,該規範更普遍的名稱即為藍牙(Bluetooth),透過藍牙傳輸技術可執行兩個電子裝置之間的無線資料傳輸。而本案之方法係控制該輸入裝置啟動標的偵測模式判斷周圍是否有可供連線(同樣具有藍牙功能)之資訊處理系統,在偵測到後則執行步驟二取得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以及由該輸入裝置配置與兩者對應的裝置選擇碼…」(申請卷第3頁),可知系爭專利係依據IEEE802.15.1即藍牙的無線規範實施,執行兩個電子裝置之間的無線資料傳輸,承此,解釋下列用語如下:依據系爭專利圖1步驟100「啟動一標的的偵測模式,以偵測可供連線的資訊處理系統」、步驟200「獲取一裝置識別碼與一裝置授權碼且設定兩者與一裝置選擇碼為對應讀取關係」(申請卷第14頁)及說明書第5頁第22至25行記載:「…本案之方法係控制該輸入裝置啟動標的偵測模式判斷46周圍是否有可供連線(同樣具有藍牙功能)之資訊處理系統,在偵測到後則執行步驟二取得裝置識別碼(Bd_address)、裝置授權碼(pin_code)及由該輸入裝置配置與兩者對應的裝置選擇碼。」之內容(申請卷第3頁),可認定系爭專利之「標的偵測模式」應解釋為:「偵測可供連線的一資訊處理系統,獲取該資訊處理系統之一裝置識別碼與一裝置授權碼,並設定該裝置識別碼、該裝置授權碼與一裝置選擇碼之對應關係」。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頁第9至11行記載「該裝置識別碼(Bd_address)係用於供一藍牙傳輸裝置判斷要連接之資訊處理裝置,亦即在可供連線的多個對象中依據該裝置識別碼(Bd_address)選擇與特定之對象連線」之內容(申請卷第3頁背面),可認定系爭專利之「裝置識別碼」應解釋為:「輸入裝置自資訊處理裝置取得之識別(位址)資訊,供其判斷選擇要連線之特定資訊處理裝置」。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頁第9至12行記載「該裝置識別碼(Bd_address)係用於供一藍牙傳輸裝置判斷要連接之資訊處理裝置…再透過預先取得之裝置授權碼(pin_code)與該資訊處理系統建立資料傳輸連線」之內容(申請卷第3頁背面),可認定系爭專利之「裝置授權碼」應解釋為:「輸入裝置自資訊處理裝置取得之授權資訊,配合裝置識別碼(Bd_address)供輸入裝置與該資訊處理系統建立資料傳輸連線」。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頁第2至5行記載「分配對應該資47訊處理系統之裝置選擇碼,令該輸入裝置得依據該裝置選擇碼讀取對應的裝置識別碼(Bd_address)、裝置授權碼(pin_code)」之內容(申請卷第3頁背面),可認定系爭專利「裝置選擇碼」應解釋為:「由輸入裝置分配給特定資訊處理系統之資訊,與特定資訊處理系統之裝置識別碼(Bd_address)、裝置授權碼(pin_code)形成對應讀取關係」。

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9、11、13至16不具新穎性:證據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A「一種多標的切換傳輸方法,係以無線傳輸方式建立一輸入裝置與至少一資訊處理系統之間的資料傳輸連線,該方法包括」部分:依證據1說明書第11頁記載「本發明之主要目的,就是要提供一種能支援多部主機(多個電子裝置,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複數個資訊處理系統)的無線輸入裝置(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輸入裝置),不僅能在不同的主機間提供統一的無傳輸線輸入介面,使用者還能自由切換選擇是由哪一個主機接收輸入的資料、指令,…」、「在各主機及一輸入裝置中設置能以相同協定(protocol)交換無線電資料的無線模組,以傳輸、接收無線電的封包訊號。在統一協定下,各主機及輸入裝置皆具有相異的識別碼,而使用者可經由主機之無線電控制,將主機識別碼記錄於輸入裝置中。當使用者要使用輸入裝置對某一特定主機輸入指令、資料時,該輸入裝置就會根據其內記錄之主機識別碼,與該主機建立無線網路聯繫,並將使用者輸入之指令、資料及該特定主機的識別碼封裝於封包中,以無線電的方式傳輸出去。而各主機中的48無線電模組在接收無線電之封包後,能根據封包中的識別碼判斷是否要丟棄該封包。在該特定主機中,由於封包中的識別碼符合本身的識別碼,該特定主機就會解讀出封包中的指令、資料,以接受這些指令、資料作為輸入;而在未與輸入裝置建立聯繫的其他各個主機中,即使這些主機能解讀封包,但由於封包中的識別碼不符合這些主機本身的識別碼,這些主機就會將封包丟棄。這樣一來,使用者就能透過單一輸入裝置之切換控制,來對不同主機輸入指令、資料」(舉發卷第43頁正、背面),及第26頁記載「…本發明係利用各主機與輸入裝置之無線模組在同一無線通訊協定下建立的聯繫,不僅能提供支援多部主機輸入需求的無線輸入介面,也能確保輸入裝置提供的輸入服務不會干擾到其他的主機。

由於本發明是以無線網路下的邏輯頻道聯繫代替實體佈線,故本發明可改善應用上的硬體配置限制,為多種不同尺寸的主機(像是手機、個人數位助理器、筆記型電腦或是個人電腦)提供整合、便利的統一輸入介面。在本發明的較佳實施例中,各無線模組能採用類似『藍芽協定』下的無線模組來實現,以較高頻(像是分佈在2.5GHz左右的ISM高頻頻帶)的無線電通信網路實施本發明中各無線模組間的聯繫。」(舉發卷第36頁背面),即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要件1A「一種多標的切換傳輸方法,係以無線傳輸方式建立一輸入裝置與至少一資訊處理系統之間的資料傳輸連線,該方法包括」之技術特徵。

參加人辯稱證據1說明書第23頁第3至7行記載「舉例來說,使用者可以在進行流程100、以輸入裝置36對49主機34B輸入的同時,也可同時使輸入裝置36進行流程200,配合主機34C更新識別表格。不過,在此情形下,輸入裝置36與主機34C就要在流程200結束後結束聯繫,以免干擾對主機34B的輸入」,可知證據1得於搜尋配對標的之過程中,同時對另一裝置進行訊息的傳遞,故難謂證據1所用技術即為藍牙協定云云。惟證據1第26頁已載明「…本發明係利用各主機與輸入裝置之無線模組在同一無線通訊協定下建立的聯繫,不僅能提供支援多部主機輸入需求的無線輸入介面,…本發明可改善應用上的硬體配置限制,為多種不同尺寸的主機(像是手機、個人數位助理器、筆記型電腦或是個人電腦)提供整合、便利的統一輸入介面。…各無線模組能採用類似『藍芽協定』下的無線模組來實現…」(舉發卷第36頁背面),顯見證據1有利用藍牙協定之技術,參加人前開所辯,並不可採。

1要件1B「步驟一:啟動一標的偵測模式,偵測可供連線之一資訊處理系統;」部分:依證據1第20頁記載「…延伸圖二例子,若使用者希望透過輸入裝置36向另一主機輸入,而該主機之識別碼尚未記錄於識別表格58中,使用者就能控制輸入裝置36(相當系爭專利輸入裝置)進入登錄運作模式(相當系爭專利標的偵測模式),以便更新識別表格58,支援對主機的輸入。…而圖四B中所示的流程200即為輸入裝置36於一登錄運作模式下配合主機34C(相當系爭專利資訊處理系統)進行識別表格58(相當系爭專利協定資料欄)更新所進行各步驟。」(舉發卷第37頁背面)、第21頁記載「…可由輸入裝置36本身主50動發出特定格式的服務提示封包。輸入裝置36在進行流程200時,可週期性地以不指定位址的方式發出包含有輸入裝置36本身識別碼的服務提示封包,讓主機34C可取得輸入裝置36的裝置識別碼」(舉發卷第38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步驟一:啟動一標的偵測模式,偵測可供連線之一資訊處理系統;」

之技術特徵。

被告稱證據l之輸入裝置36係發出服務「提示」封包讓主機34C取得,此時該輸入裝置36並不知道主機34C之存在,亦即該輸入裝置36並未偵測到主機34C,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步驟一「啟動一標的偵測模式,偵測可供連線之一資訊處理系統」云云。惟由前段所述,當使用者希望透過輸入裝置36向「另一主機」輸入,而該主機之識別碼尚未記錄於輸入裝置36之識別表格58中,使用者就能控制輸入裝置36進入登錄運作模式,即相當系爭專利啟動標的偵測模式,被告前開所辯,並不可採。被告又辯稱證據l說明書第21頁可知證據l係由資訊處理系統(即主機34C)偵測可供連線的輸入裝置36,不是由輸入裝置啟動偵測模式,偵測可供連線之一資訊處理系統云云。惟由前段所述使用者能控制輸入裝置36進入登錄運作模式,即相當系爭專利啟動標的偵測模式及證據1說明書第21頁所載「…可由輸入裝置36本身『主動發出』特定格式的服務提示封包。…在進行流程200時,可週期性地以不指定位址的方式發出包含有輸入裝置36本身識別碼的服務提示封包,『讓』主機34C可取得輸入裝置36的裝置識別碼…」(舉發卷第38頁),可知證據1有揭露51系爭專利請求項1步驟一由輸入裝置啟動偵測模式,偵測可供連線之一資訊處理系統,被告所辯,尚無足取。

1要件1C「獲取該資訊處理系統之一裝置識別碼與一裝置授權碼,且設定一裝置選擇碼與該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為對應讀取關係;」部分:1說明書第15頁至第16頁記載「無線模組可在無線電訊號可及的範圍內,偵測其他無線模組的情形,這其中包括了:一無線模組A(相當系爭專利輸入裝置之藍牙傳輸裝置)能在一特定格式的服務詢問封包中提示無線模組A本身識別碼(相當系爭專利資訊處理系統之裝置識別碼),並在不指定目的位址的情況下,將該服務詢問封包以無線電的方式傳輸出去。所有接收到該服務詢問封包的其他無線模組(相當系爭專利資訊處理系統之藍牙傳輸裝置)都會回應無線模組A,像是將本身的識別碼(相當系爭專利資訊處理系統之裝置識別碼)及其他相關訊息(相當系爭專利資訊處理系統之裝置授權碼)以一特定的服務提示封包傳輸至無線模組A,讓無線模組A之主機(相當系爭專利輸入裝置)能知悉無線網路中其他成員即其他無線模組所對應的主機(相當系爭專利資訊處理系統)之狀況。」(舉發卷第41頁正、背面);又說明書第16頁記載「在輸入裝置36中,儲存於識別表格58中的各欄位,就是用來記錄各主機的對應識別碼」(舉發卷第41頁背面),暨圖二輸入裝置36之識別表格58顯示主機34A、34B之識別碼IDA、IDB(實質揭露授權碼),分別對應識別表格58中的欄位編號1、2之59A、59B所記錄之主機34A52、34B之識別碼IDA、IDB,又依證據1第16頁記載「…在本發明電子系統30的各個無線模組,就能互相得知其他無線模組的存在,並啟動交握程序,藉由交握程序建立的聯繫確保兩無線模組間交換的封包不會被其他無線模組接收、解讀。」(舉發卷第41頁背面),是在同一無線通訊協定下識別各主機34A、34B,已實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而在同一無線通訊協定下證據1輸入裝置之無線模組依據該些識別碼與各主機的無線模組建立聯繫,業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裝置選擇碼與該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為對應讀取關係,故證據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之技術特徵。

又依證據1說明書第20頁至第21頁記載「步驟204:主機34C取得輸入裝置36的裝置識別碼IDK。主機34C可以經由數種不同的方式取得輸入裝置36的識別碼IDK。…輸入裝置36在進行流程200時,可週期性地以不指定位址的方式發出包含有輸入裝置36本身識別碼的服務提示封包,讓主機34C可取得輸入裝置36的裝置識別碼。在此步驟中,主機34C也能在取得輸入裝置36的裝置識別碼IDK後,與輸入裝置36進行交握程序,建立聯繫。」(舉發卷第39頁背面、第38頁);又依證據1說明書第21頁至第22頁記載「步驟206:在主機34C取得輸入裝置36的裝置識別碼IDK及其他相關訊息(實質相當於系爭專利資訊處理系統之裝置授權碼,已見前述)後,就能提示使用者其已搜尋到輸入裝置36,並詢問使用者是否要以輸入裝置36做為輸入介53面。…當使用者確認主機34C已經搜尋到輸入裝置36後,就能操控主機34C開始進行識別表格的更新。…輸入裝置36在以無線模組48K解讀控制封包62中的控制指令64後,控制電路50就會執行控制指令64,在識別表格58中加入一欄位59C,以記錄主機34C的識別碼IDC。而更新後的識別表格58就如圖四A中所示。」(舉發卷第38頁正、背面),已揭露取得主機34C(相當系爭專利資訊處理系統)的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並於輸入裝置設定一選擇碼(即圖四A儲存裝置編號「3」)對應讀取之關係,故證據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之技術特徵。

1未揭露裝置授權碼云云。惟查「裝置授權碼」應解釋為「輸入裝置自資訊處理裝置取得之授權資訊,配合裝置識別碼(Bd_address)供輸入裝置與該資訊處理系統建立資料傳輸連線」,已見前述,由前開證據1說明書第16頁、第20頁至第22頁及圖二、圖四A揭示相當於系爭專利輸入裝置之藍牙傳輸裝置無線模組A,能在一特定格式的服務提示無線模組A本身識別碼(相當系爭專利資訊處理系統之裝置識別碼),該服務詢問封包以無線電的方式傳輸出去,接收到該服務詢問封包的其他無線模組(相當系爭專利資訊處理系統之藍牙傳輸裝置)都會回應無線模組A,像是將本身的識別碼(相當系爭專利資訊處理系統之裝置識別碼)及其他相關訊息(相當系爭專利資訊處理系統之裝置授權碼)以一特定的服務提示封包傳輸至無線模組A,讓無線模組A之主機(相當系爭專利輸入裝置)54能知悉無線網路中其他無線模組所對應的主機(相當系爭專利之資訊處理系統),即已實質揭露輸入裝置自資訊處理裝置取得授權資訊,並配合裝置識別碼提供輸入裝置與該資訊處理系統建立資料傳輸連線;再者,證據1圖二識別表格58每個欄位59A、59B中儲存之識別碼IDA、IDB為系爭專利之「裝置識別碼」,已如前述,因證據1應用藍牙通訊協定建立連線,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直接而無歧異地由「藍牙通訊協定」得知,特定服務封包勢必包含對應於識別碼IDA、IDB的「裝置授權碼」,始能進行配對及建立連結,是證據1已揭露資訊處理系統之裝置授權碼。被告及參加人前開所辯,尚不足採。

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判斷是否再次啟動標的偵測模式,若是,則偵測可供連線之另一資訊處理系統以獲取另一組裝置識別碼與裝置授權碼」之部分:依證據1說明書第20頁、第21頁記載「若使用者希望透過輸入裝置36向『另一主機』輸入,而此主機的識別碼尚未記錄於識別表格58中,使用者就能操控輸入裝置36進入一登錄運作模式,以便更新識別表格58,支援對該主機的輸入。」(舉發卷第39頁背面),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依據使用者選取產生的裝置選擇碼而讀取對應之裝置識別碼及裝置授權碼與對應之資訊處理系統建立資料傳輸連線」部分:依證據1說明書第16頁「本發明的運作原理,就是利用輸入裝置36與一特定主機建立的聯繫,讓使用者透過輸55入裝置36輸入的資料、指令能以無線電封包的形式由該特定的主機接收、解讀,…利用識別表格中識別碼,輸入裝置36就能在同一無線通訊協定下識別各主機34A、34B,並與各主機的無線模組建立聯繫,…」(舉發卷第41頁背面);又說明書第17頁及圖三步驟103至104揭示「步驟103:使用者透過輸入裝置36上的輸入介面52,選擇其資料輸入的對象主機。以下假設使用者要透過輸入裝置36將資料輸入至主機34A,則使用者就能操控輸入介面52,由輸入介面將識別表格58中記錄於欄位59A的識別碼IDA讀出,並將這個代表主機34A的識別碼IDA傳輸至控制電路50。步驟104:根據輸入介面52傳來的識別碼IDA,控制電路50就能控制無線模組48K啟始與主機34A間的交握程序,與主機34A建立聯繫。就如前面描述過的,無線模組48K可以根據識別碼IDA發出服務要求封包,要求主機34A的無線模組48A與其進行交握程序,建立聯繫。」(舉發卷第40頁);又說明書第24頁、第25頁記載「…像是圖五中標出的切換鍵68A、68B等等。使用者按動這些切換鍵,就能控制輸入裝置36向那個主機提供輸入服務。舉例來說,當使用者按動切換鍵68A時,輸入介面52就會選擇將識別表格58中的欄位59A讀出(請參考圖二),讓使用者以輸入裝置36向主機34A輸入。當使用者按動切換鍵68B時,輸入介面52就會選擇識別表格58中的欄位59B,讓控制電路50能依據欄位59B中對應於主機34B的識別碼IDB,將使用者透過輸入介面52輸入的指令、資料以無線電的形式,傳輸至主機34B。」(舉發卷第36頁、第37頁背面),可知使用者透過切換鍵選取產生選擇碼而讀取對應裝置識別碼56及裝置授權碼之資訊處理系統而建立資料傳輸連線,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之技術特徵。

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為證據1所揭露,證據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證據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新穎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係依附請求項1之附屬項,進一步限定「其中步驟二更包括以下子步驟:a.與一資訊處理系統請求建立雙向通訊;b.自該資訊處理系統獲取該裝置識別碼、該裝置授權碼;c.分配對應該資訊處理系統之裝置選擇碼,令該輸入裝置得依據該裝置選擇碼讀取對應的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之技術特徵,經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且證據1說明書第15頁、第16頁記載「無線模組可在無線電訊號可及的範圍內,偵測其他無線模組的情形,這其中包括了:一無線模組A(相當系爭專利輸入裝置之藍牙傳輸裝置)能在一特定格式的服務詢問封包中提示無線模組A本身識別碼(相當系爭專利資訊處理系統之裝置識別碼),並在不指定目的位址的情況下,將該服務詢問封包以無線電的方式傳輸出去。所有接收到該服務詢問封包的其他無線模組(相當系爭專利資訊處理系統之藍牙傳輸裝置)都會回應無線模組A,像是將本身的識別碼(相當系爭專利資訊處理系統之裝置識別碼)及其他相關訊息(相當系爭專利資訊處理系統之裝置授權碼)以一特定的服務提示封包傳輸至無線模組A,讓無線模組A之主機(相當系爭專利輸入裝置)能知悉無線網路中其他成員也就是其他無線模組所對應的主機(相當系爭專利資訊處理系統)」(舉發卷第41頁正、背面),使用者選取產生的裝置選擇碼而57讀取對應之裝置識別碼及裝置授權碼與對應之資訊處理系統建立資料傳輸連線,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附屬技術特徵步驟二之子步驟a「與一資訊處理系統請求建立雙向通訊」之技術特徵。

依證據1說明書第16頁記載「在輸入裝置36中,儲存於識別表格58中的各欄位,就是用來記錄各主機的對應識別碼(相當系爭專利之資訊處理系統裝置識別碼);就像在圖二(如附圖2所示)中,輸入裝置36能支援對主機34A、34B(相當系爭專利之資訊處理系統)的輸入,識別表格58中的欄位59A、59B就分別記錄了主機34A、34B對應無線模組48A、48B之識別碼IDA、IDB(實質揭露系爭專利之資訊處理系統裝置授權碼)。利用識別表格中識別碼,輸入裝置36就能在同一無線通訊協定下識別各主機34A、34B,並與各主機的無線模組建立聯繫,傳輸使用者輸入的資料、指令。換句話說,無線模組48A、48B的識別碼IDA、IDB就可分別視為代表主機34A、34B的主機識別碼。對應地,輸入裝置36之無線模組48K所對應的識別碼IDK則可視為輸入裝置36的裝置識別碼。」(舉發卷第41頁背面),承上說明,輸入裝置36識別表格58中的欄位編號1、2之59A、59B記錄之主機34A、34B之識別碼IDA、IDB,在同一無線通訊協定下識別各主機34A、34B,而在同一無線通訊協定下證據1輸入裝置之無線模組依據該些識別碼並與各主機34A、34B的無線模組建立聯繫,已實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附屬技術特徵子步驟b「自該資訊處理系統獲取該裝置識別碼、該裝置授權碼」、子步驟c「分配對應該資訊處理系統之裝置選擇碼,令該輸入裝置得依據該裝置選擇碼讀取對58應的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之技術特徵。

綜上,證據1已經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附屬技術特徵步驟二之子步驟a至子步驟c之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全部技術特徵為證據1所揭露,證據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新穎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係依附請求項1之附屬項,進一步限定「其中步驟四更包括以下子步驟:a.判斷該輸入裝置受使用者控制所產生的裝置選擇碼;b.依據該裝置選擇碼讀取對應之裝置識別碼與裝置授權碼;c.依據該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與對應之資訊處理系統建立雙向通訊並獲得資料傳輸連線的授權,而建立資料傳輸連線」之技術特徵,經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且依證據1圖二及圖四揭示輸入裝置之輸入介面52依據使用者之輸入可對應到之主機34A、34B之選擇碼編號1、2所記錄之主機34A、34B之識別碼IDA、IDB,再依據選擇碼所讀取對應主機之識別碼,盡如前述;又證據1圖三步驟103及第17頁記載「步驟103:使用者透過輸入裝置36上的輸入介面52,選擇其資料輸入的對象主機」(舉發卷第40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附屬技術特徵步驟四之子步驟a「判斷該輸入裝置受使用者控制所產生的裝置選擇碼」之技術特徵。

1第17頁記載「步驟103:使用者透過輸入裝置36上的輸入介面52,選擇其資料輸入的對象主機。以下假設使用者要透過輸入裝置36將資料輸入至主機34A,則使用者就能操控輸入介面52,由輸入介面將識別表格58中記錄於欄位59A的識別碼IDA讀出,並將這個代表主機34A的識別碼IDA傳輸至控制電路50。」(舉發卷第5940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附屬技術特徵步驟四之子步驟b「依據該裝置選擇碼讀取對應之裝置識別碼與裝置授權碼」之技術特徵。

1圖三步驟104及第17頁「步驟104:根據輸入介面52傳來的識別碼IDA,控制電路50就能控制無線模組48K啟始與主機34A間的交握程序,與主機34A建立聯繫」(舉發卷第40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附屬技術特徵步驟四之子步驟c「依據該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與對應之資訊處理系統建立雙向通訊並獲得資料傳輸連線的授權,而建立資料傳輸連線」之技術特徵。

證據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附屬技術特徵步驟四之子步驟a至c內容,故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全部技術特徵為證據1所揭露,證據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新穎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4、5係依序依附請求項1、4之附屬項,進一步限定「其中該步驟二與步驟四係透過IEEE802.15.1的通訊協定標準傳輸訊號」、「其中該輸入裝置與該資訊處理系統係各別電性連接一藍牙傳輸裝置來實施IEEE802.15.1通訊協定標準」之技術特徵,經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且證據1第26頁的第2段記載「各無線模組能採用類似藍芽協定下的無線模組來實現,…」(舉發卷第36頁背面);圖四A資訊處理系統34A-34C與輸入裝置36個別與藍牙傳輸裝置48A-48C、48K電性連結(舉發卷第31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5附屬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4、5之全部技術特徵為證據1所揭露,證據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5不具新穎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6係依附請求項5之附屬項,進一步限定「60其中該輸入裝置為一鍵盤」之技術特徵,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且證據1圖二及圖五輸入裝置36及說明書第13頁記載「較佳實施例中,輸入裝置36為一無線鍵盤,其輸入介面52可設有複數個按鍵53,以接受使用者輸入的指令、資料」(舉發卷第42頁),已揭露本項附屬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全部技術特徵為證據1所揭露,證據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新穎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7係依附請求項6之附屬項,進一步限定「其中該鍵盤具有一按鍵組、一受該按鍵組按壓產生電性訊號之電路單元、一電性連接該電路單元而偵測該電性訊號之微控制單元以及一電性連接該微控制單元的記憶單元,其中該記憶單元至少儲存該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該微控制單元偵測該電路單元所產生之裝置選擇碼而自該記憶單元讀取對應之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並依據該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透過該藍牙傳輸裝置與對應之資訊處理系統建立資料傳輸連線」之技術特徵,經查,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且證據1圖二感應介面52產生控制訊號56A相當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按鍵組、電路單元;控制電路50相當系爭專利請求項7微控制單元;儲存裝置46K相當系爭專利記憶單元;無線模組48K當系爭專利請求項7藍牙傳輸裝置;主機34A及34B相當系爭專利請求項7資訊處理系統,復依證據1說明書第13頁、第14頁、第16頁記載「在輸入裝置36中,則設有一輸入介面52、一控制電路50、一無線模組48K以及一儲存裝置46K。控制電路50用來主控輸入裝置36的運作…當使用者按動不同的按鍵53,輸入介面52就能對應地產生不同的控制訊號56A,傳輸61至控制電路50。儲存裝置46K則用來以非揮發性的方式儲存資料;如圖二中所示,儲存裝置46K中即儲存有一識別表格58。識別表格58中有複數個欄位(圖二中繪出兩個欄位59A、59B做為代表);透過輸入介面52,使用者可選擇將識別表格58中的哪一個欄位之資料傳輸至控制電路50。在本發明中,各主機及輸入裝置36中的無線模組都能支援相同的無線通訊協定(protocol),發射、接收無線電形式的資料、訊號。在統一的無線通訊協定下,各無線模組均具有一唯一的識別碼,用來在該協定的無線網路中,獨一無二地識別出各無線模組。像在圖二中,主機34A、34B的無線模組48A、48B就分別對應於相異的識別碼IDA、IDB(無線模組48A、48B中可分別設有非揮發性的記憶裝置,以儲存對應的識別碼IDA、IDB)。同理,輸入裝置36的無線模組48K中,也以儲存裝置46K記錄了無線模組48K本身的識別碼IDK以及相關設定…在輸入裝置36中,儲存於識別表格58中的各欄位,就是用來記錄各主機的對應識別碼;就像在圖二中,輸入裝置36能支援對主機34A、34B的輸入,識別表格58中的欄位59A、59B就分別記錄了主機34A、34B對應無線模組48A、48B之識別碼IDA、IDB。利用識別表格中識別碼,輸入裝置36就能在同一無線通訊協定下識別各主機34A、34B,並與各主機的無線模組建立聯繫,傳輸使用者輸入的資料、指令」(舉發卷第41頁背面第42頁正、背面),已揭露本項附屬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全部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所揭露,證據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新穎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8係依附請求項7之附屬項,進一步限定「其中該鍵盤設有多個裝置切換鍵,該些裝置切換鍵觸發該電62路單元產生對應該裝置切換鍵之裝置選擇碼」之技術特徵,經查,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且依證據1圖五所示切換鍵68A、68B及說明書第24頁、第25頁記載「如圖五所示,輸入裝置36上的輸入介面52可以用複數個切換鍵來實現切換選擇的功能,像是圖五中標出的切換鍵68A、68B等等。使用者按動這些切換鍵,就能控制輸入裝置36向那個主機提供輸入服務。舉例來說,當使用者按動切換鍵68A時,輸入介面52就會選擇將識別表格58中的欄位59A讀出(請參考圖二),讓使用者以輸入裝置36向主機34A輸入。當使用者按動切換鍵68B時,輸入介面52就會選擇識別表格58中的欄位59B,讓控制電路50能依據欄位59B中對應於主機34B的識別碼IDB,將使用者透過輸入介面52輸入的指令、資料以無線電的形式,傳輸至主機34B」(舉發卷第36頁、第37頁背面),已揭露本項附屬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全部技術特徵為證據1所揭露,證據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新穎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9係依附請求項7之附屬項,進一步限定「其中該鍵盤另設有一切換功能鍵,並搭配按壓該按鍵組中至少一按鍵而產生對應該按鍵之裝置選擇碼」,經查,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且證據1圖五之附圖5A單一切換鍵72、輸入介面53與說明書第25頁所載「如圖五中的附圖5A所示,輸入介面52選擇、切換的功能也可用單一切換鍵72配合輸入介面52上的其他按鍵一同來實現。舉例來說,使用者可同時按動切換鍵72與輸入介面52上代表數字「1」的數字按鍵53,以使輸入介面52選擇識別表格58中的欄位59A;當使用者同時按動切換鍵72與代表數字「2」的數字按鍵53,輸入介面就改選識別表格58中63的欄位59B,讓使用者能利用輸入裝置36向主機34B輸入,以此類推。」(舉發卷第36頁),已揭露本項附屬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全部技術特徵為證據1所揭露,證據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新穎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1係依附請求項5之附屬項,進一步限定「其中該輸入裝置為一滑鼠,該滑鼠具有至少一按鍵、一受該按鍵按壓而產生電性訊號之電路單元、一處理該電性訊號的微控制單元、一至少儲存該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之記憶單元以及與該微控制單元電性連接之藍牙傳輸裝置」之技術特徵,經查,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又依證據1說明書第26頁記載「本發明之無線輸入介面36除了可以是鍵盤外,也可以是滑鼠、觸控板(touchpad)之類的指標裝置」(舉發卷第36頁背面),已揭露本項附屬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全部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所揭露,證據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新穎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3係依附請求項1至9、11之附屬項,進一步限定「其中該資訊處理系統為一電腦」之技術特徵,經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9、11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且證據1說明書第13頁記載「主機34A可以是一個人電腦或是筆記型電腦」(舉發卷第42頁),已揭露本項附屬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全部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所揭露,證據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新穎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4係依附請求項13之附屬項,進一步限定「其中該電腦為可攜的筆記型電腦」之技術特徵,經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且證據1說明書第13頁「主機34A可以是一個人電腦或是筆記型電腦」(舉64發卷第42頁),已揭露本項附屬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全部技術特徵為證據1所揭露,證據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新穎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5係依附請求項1至9、11之附屬項,進一步限定「其中該資訊處理系統為一手機」之技術特徵,經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9、11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且證據1說明書第7頁記載「用來存取電子訊號的電子裝置,也就成為當代資訊社會最重要的硬體基礎之一,像是手機、個人數位助理器(PDA,personaldigitalassistant)…」(舉發卷第45頁),已揭露本項附屬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全部技術特徵為證據1所揭露,證據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新穎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6係依附請求項1至9、11之附屬項,進一步限定「其中該資訊處理系統為一個人數位助理(PDA)」之技術特徵,經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9、11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且證據1說明書第7頁記載「用來存取電子訊號的電子裝置,也就成為當代資訊社會最重要的硬體基礎之一,像是手機、個人數位助理器(PDA,personaldigitalassistant)…」(舉發卷第45頁),已揭露本項附屬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全部技術特徵為證據1所揭露。

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9、11、13至16之技術特徵均為證據1所揭露,證據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9、11、13至16不具新穎性。

證據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9、11、13至16不具新穎性:證據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65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A「一種多標的切換傳輸方法,係以無線傳輸方式建立一輸入裝置與至少一資訊處理系統之間的資料傳輸連線」部分:證據4圖6(本院卷第56頁背面)及說明書第8欄第30至32行揭露「在一實施例中,可攜式電腦100(相當本項輸入裝置)與遠端裝置610-630(相當本項至少一資訊處理系統)係為藍牙裝置(Inoneembodiment,portablecomputersystem100andremotedevices610—630areBluetoothdevicesorBluetooth-enableddevices.)」(本院卷第61頁),又同欄第55至60行記載「可攜式電腦100傳送命令660給選定之遠端裝置(如遠端裝置B620)。命令660是基於該遠端裝置之型式與能力而控制該遠端裝置(如關閉或啟動該遠端裝置)的一種命令(Portablecomputersystem100canthentransmitacommand660toaselectedremotedevice(e.g.,remotedeviceB620).Command660isacommandforcontrollingtheremotedeviceinsomeprescribedmanner(e.g.,turningthedeviceofforon,raisingorloweringalevel,etc.)basedonthetypeofdeviceanditscapabilities.)」(本院卷第61頁),即揭示以藍牙無線傳輸方式建立可攜式電腦100與遠端裝置610-630之間的資料傳輸連線,故證據4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A「一種多標的切換傳輸方法,係以無線傳輸方式建立一輸入裝置與至少一資訊處理系統之間的資料傳輸連線」之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步驟一:啟動一標的偵測模式,偵測可供連線之一資訊處理系統」部分:依證據4第8欄第32至40行、第41至55行記載「為定位與偵測其他藍牙裝置,可攜式電腦100送出廣播訊息64660(如詢問504)被遠端裝置610-630接收後…遠端裝置610-630因應該廣播訊息640而個別回傳回應訊息650a-c給可攜式電腦100,回應訊息650a-c包含例如各個遠端裝置之型式與能力的資訊,該資訊可包括一識別碼(Whenitisnecessarytolocateandidentifycompliantdevices,portablecomputersystemtransmitsabroadcastmessage640(e.g.,aninquiry504)thatisreceivedbycompliantremotedevices610—630.…remotedevices610—630respondtobroadcastmessage640viaresponses650a,650band650c,respectively.…Responses650a—ccanalsoincludeinformationcharacterizing,forexample,thetypeandcapabilitiesofeachremotedevice.Thisinformationmayincludean『identifier』…)」(本院卷第61頁),即揭示輸入裝置偵測(discovering)可供連線之一資訊處理系統,是證據4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啟動一標的偵測模式,偵測可供連線之一資訊處理系統」之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步驟二:獲取該資訊處理系統之一裝置識別碼與一裝置授權碼,且設定一裝置選擇碼與該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為對應讀取關係」部分:依證據4第8欄第41至43行、第51至54行記載「遠端裝置610-630因應該廣播訊息640而個別回傳回應訊息650a-650c給可攜式電腦100,回應訊息650a-c包含例如各個遠端裝置之型式與能力的資訊,該資訊可包括一識別碼以與該可攜式電腦100之資料庫或查找表儲存資訊配合而被該可攜式電腦100利用來操控各遠端裝置(Ascompliantdevices,remotedevices610—630respondtobroadcastmessage640viaresponses650a,650band650c,respectively…Re67sponses650a—ccanalsoincludeinformationcharacterizing,forexample,thetypeandcapabilitiesofeachremotedevice.Thisinformationmayincludeanidentifierthatcanbeusedbyportablecomputersystem100tocharacterizetheremotedevicebasedoninformationstoredinadatabaseorlookuptable.)」(本院卷第61頁),及第7欄第49至60行記載「在藍牙實施例中,微控制單元230執行軟體藉由連線管理協定(LMP)偵測並連繫其他藍牙裝置,連線管理協定提供服務包括詢問與回報裝置識別碼、授權(實質揭露裝置授權碼)與連結設定等。(IntheBluetoothembodiment,microcontroller230runssoftwarethatdiscoversandcommunicateswithotherBluetoothdevicesviatheLinkManagerProtocol(LMP).TheLMPprovidesanumberofservicesincludingsendingandreceivingofdata,inquiringofandreportinganameordeviceidentifier,makingandrespondingtolinkaddressinquiries,connectionsetup,authentification…」(本院卷第61頁),即揭示輸入裝置100之藍牙傳輸裝置的微控制單元230執行程式以獲取資訊處理系統610-630之一裝置識別碼與一裝置授權碼;又圖7與圖11步驟1120、第10欄第57-64行記載「圖11步驟1120中,各遠端裝置610-630回應廣播訊息的結果被表列顯示在可攜式電腦100上,於一實施例中,各遠端裝置在可攜式電腦100螢幕105被一一顯示出來(參照圖7),螢幕105上圖示(icons610-630)所顯示者係連結各相應遠端裝置之特性與能力(實質揭露可攜式電腦100取得各遠端裝置之裝置識別碼與裝置授權碼,並設定裝置選擇碼與該些裝置識別碼與裝置授權碼之對應讀取關係)(Instep1120ofFIG.11,eachoftheremotedev68ices(e.g.,remotedevices610—630)respondingtothebroadcastmessageismanifestedonportablecomputersystem100.Inoneembodiment,eachremotedeviceisindicatedondisplaydevice105ofportablecomputersystem100(refertoFIG.7).Thecharacteristicsandcapabilitiesofeachremotedevice610—630arelinkedtotheindications(e.g.,icons)ondisplaydevice105.)」(本院卷第61頁背面),揭示設定一裝置選擇碼與該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為對應讀取關係,是證據4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獲取該資訊處理系統之一裝置識別碼與一裝置授權碼,且設定一裝置選擇碼與該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為對應讀取關係」之技術特徵。被告辯稱證據4未揭露裝置授權碼,及裝置選擇碼與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對應讀取之關係云云,並不可採。

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判斷是否再次啟動標的偵測模式,若是,則偵測可供連線之另一資訊處理系統以獲取另一組裝置識別碼與裝置授權碼」部分:依證據4第8欄第32至33行記載「為定位與偵測其他藍牙裝置(whenitisnecessarytolocateandidentifycompliantdevice)」(本院卷第61頁)及第11欄第38至40行記載「為定位與偵測於新位置之藍牙裝置,程序1100可『被重複執行』以定位與偵測其他藍牙裝置(參照圖6)(process1100『canberepeated』tolocateandidentifycompliantremotedevicesinthenewlocationestablishconnectionswiththosedevices)」(本院卷第62頁);第8欄第34至40行、第42至46行、第50至第53行記載「可攜式電腦100(相當系爭專利輸入裝置)送出廣播訊息640(如詢問504)69被遠端裝置610-630(相當系爭專利資訊處理系統)接收後…遠端裝置610-630因應該廣播訊息640而『各別回傳回應訊息650a-c』給可攜式電腦100,回應訊息650a-c包含例如各個遠端裝置之型式與能力的資訊,該資訊可包括一識別碼(portablecomputersystemtransmitsabroadcastmessage640(e.g.,aninquiry504)thatisreceivedbycompliantremotedevices610—630.…remotedevices610—630respondtobroadcastmessage640viaresponses650a,650band650c,respectively.…Responses650a—ccanalsoincludeinformationcharacterizing,forexample,thetypeandcapabilitiesofeachremotedevice.Thisinformationmayincludeanidentifier…)」(本院卷第61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判斷是否再次啟動標的偵測模式,若是,則偵測可供連線之另一資訊處理系統以獲取另一組裝置識別碼與裝置授權碼」之技術特徵。被告辯稱證據4未揭露重新啟動標的偵測模式,並不可採。

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依據使用者選取產生的裝置選擇碼而讀取對應之裝置識別碼及裝置授權碼與對應之資訊處理系統建立資料傳輸連線」部分:依證據4圖11(本院卷第59頁)步驟1100至1130揭示使用者可攜式電腦100與遠端裝置建立無線連線,並於螢幕上表列遠端裝置(如圖7之icon610-630,即相當本項使用者選取產生的裝置選擇碼而讀取對應之裝置識別碼及裝置授權碼),續選取一遠端裝置;又圖11步驟0000-0000揭示「以螢幕及/或輸入裝置轉譯觸控筆的動作為一指令以控制該遠端裝置,並以無線連結送該指令至遠端裝置」

,即由使用者於可攜式電腦100(相當系爭專利輸入裝置70)與選取之遠端裝置建立資料傳輸連線(相當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對應之資訊處理系統建立資料傳輸連線),是證據4已揭露要件1E「依據使用者選取產生的裝置選擇碼而讀取對應之裝置識別碼及裝置授權碼與對應之資訊處理系統建立資料傳輸連線」之技術特徵。

綜上所述,證據4以下位概念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步驟一至步驟四之技術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為證據4所揭露,證據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係依附請求項1之附屬項,進一步限定「其中步驟二更包括以下子步驟:a.與一資訊處理系統請求建立雙向通訊;b.自該資訊處理系統獲取該裝置識別碼、該裝置授權碼;c.分配對應該資訊處理系統之裝置選擇碼,令該輸入裝置得依據該裝置選擇碼讀取對應的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經查:證據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證據4第8欄第42至44行記載「…遠端裝置610-630因應該廣播訊息640而個別回傳回應訊息650a-c給可攜式電腦100(…remotedevices610-630respondtobroadcastmessage640viaresponses650a,650band650c,respectively.)」(本院卷第61頁),即揭示遠端裝置610-630經由回應資訊650a-c各別地回應廣播訊息640給可攜式電腦100,建立雙向通訊,可知證據4已揭露子步驟a。

4第8欄第50至53行記載「回應訊息650a-c包含例如各個遠端裝置之型式與能力的資訊,…該資訊可包括一識別碼(Responses650a—ccanalsoincludeinformation,…Thisinformationmayincludeanidentifier…)」,可知回71應資訊650a-c包括資料,而此資料可包括識別碼;又第7欄第49至60行記載「在藍牙實施例中,微控制單元230執行軟體藉由連線管理協定(LMP)偵測並連繫其他藍牙裝置,連線管理協定提供服務包括詢問與回報裝置識別碼、授權(實質揭露裝置授權碼)與連結設定等(IntheBluetoothembodiment,microcontroller230runssoftwarethatdiscoversandcommunicateswithotherBluetoothdevicesviatheLinkManagerProtocol(LMP).TheLMPprovidesanumberofservicesincludingsendingandreceivingofdata,inquiringofandreportinganameordeviceidentifier,makingandrespondingtolinkaddressinquiries,connectionsetup,authentification…)」(本院卷第61頁),即揭示輸入裝置100之藍牙傳輸裝置的微控制單元230執行程式以獲取資訊處理系統610-630之一裝置識別碼與一裝置授權碼,可知證據4已揭露子步驟b。被告辯稱證據4未提及任何有關裝置識別碼及裝置授權碼之資訊云云,尚非可取。

依證據4圖7與圖11步驟1120、第10欄第57至64行記載「步驟1120中,各遠端裝置610-630回應廣播訊息的結果被表列顯示在可攜式電腦100上,於一實施例中,各遠端裝置在可攜式電腦100螢幕105被一一顯示出來(參照圖7icons610-630),螢幕105上圖示(icons610-630)所顯示者係連結各相應遠端裝置之特性與能力(實質揭露可攜式電腦100取得各遠端裝置之裝置識別碼與裝置授權碼,並設定裝置選擇碼與該些裝置識別碼與裝置授權碼之對應讀取關係)(Instep1120ofFIG.11,eachoftheremotedevices(e.g.,remotedevices610—630)respondingtothebroadcastmessageismanifestedonportablecomputersystem100.72Inoneembodiment,eachremotedeviceisindicatedondisplaydevice105ofportablecomputersystem100(refertoFIG.7).Thecharacteristicsandcapabilitiesofeachremotedevice610—630arelinkedtotheindications(e.g.,icons)ondisplaydevice105.)」(本院卷第61頁背面),即揭示設定一裝置選擇碼與該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為對應讀取關係,是證據4已揭露子步驟c。

綜上,證據4已揭露前開子步驟a至c,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全部技術特徵為證據4所揭露。

系爭專利請求項3係依附請求項1之附屬項,進一步限定「其中步驟四更包括以下子步驟:a.判斷該輸入裝置受使用者控制所產生的裝置選擇碼;b.依據該裝置選擇碼讀取對應之裝置識別碼與裝置授權碼;c.依據該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與對應之資訊處理系統建立雙向通訊並獲得資料傳輸連線的授權,而建立資料傳輸連線」之技術特徵部分:承前所述,證據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且證據4圖11步驟1130揭示使用者透過可攜式電腦100選取一遠端裝置,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步驟四之子步驟a與b,亦如前述;又證據4圖11步驟0000-0000揭示與選取之遠端裝置建立資料傳輸連線,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步驟四之子步驟c,故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全部技術特徵已為證據4所揭露。

系爭專利請求項4、5係分別依附請求項1、4之附屬項,進一步限定「其中該步驟二與步驟四係透過IEEE802.15.1的通訊協定標準傳輸訊號」、「其中該輸入裝置與該資訊處理系統係各別電性連接一藍牙傳輸裝置來實施IEEE802.15.1通訊協定標準」之技術特徵部分:73經查,證據4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且證據4第8欄第30至32行記載「可攜式電腦100與遠端裝置610—630均為藍牙裝置(portablecomputersystem100andremotedevices610—630areBluetoothdevicesorBluetooth-enableddevices.)」(本院卷第61頁),已實質揭露可攜式電腦100與遠端裝置610—630係各自電性連接一藍牙傳輸裝置以實施IEEE802.15.1通訊協定標準,是證據4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5附屬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4、5之全部技術特徵為證據4所揭露。

系爭專利請求項6係依附請求項5之附屬項,進一步限定「其中該輸入裝置為一鍵盤」之技術特徵部分:經查,證據4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技術特徵,已見前述,且證據4圖3(本院卷第54頁背面)揭示之按鍵75實質等同於一鍵盤,故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全部技術特徵已為證據4所揭露。

系爭專利請求項7係依附請求項6之附屬項,進一步限定「其中該鍵盤具有一按鍵組、一受該按鍵組按壓產生電性訊號之電路單元、一電性連接該電路單元而偵測該電性訊號之微控制單元以及一電性連接該微控制單元的記憶單元,其中該記憶單元至少儲存該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該微控制單元偵測該電路單元所產生之裝置選擇碼而自該記憶單元讀取對應之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並依據該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透過該藍牙傳輸裝置與對應之資訊處理系統建立資料傳輸連線」之技術特徵部分:經查,證據4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且證據4圖3(本院卷第54頁背面)揭示一可攜式電腦100之表面100a設置有按鍵75,其實質揭露具有一電路單元74可以接受按鍵75按壓產生電性訊號,一微控制單元以偵測該電性訊號且電性連接該電路單元及一記憶單元以儲存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且電性連接該微控制單元,證據4已實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附屬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全部技術特徵為證據4所揭露。

系爭專利請求項8係依附請求項7之附屬項,進一步限定「其中該鍵盤設有多個裝置切換鍵,該些裝置切換鍵觸發該電路單元產生對應該裝置切換鍵之裝置選擇碼」之技術特徵部分:經查,證據4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且證據4圖3按鍵75、第6欄第59至64行記載「按鍵75可依程式規劃設定多個裝置切換鍵以選擇資訊,使電腦實施該些選擇功能(…oneormorededicatedand/orprogrammablebuttons75forselectinginformationandcausingthecomputersystemtoimplementfunctions.)」(本院卷第60頁背面),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前述附屬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全部技術特徵為證據4所揭露。

系爭專利請求項9係依附請求項7之附屬項,進一步限定「其中該鍵盤另設有一切換功能鍵,並搭配按壓該按鍵組中至少一按鍵而產生對應該按鍵之裝置選擇碼」之技術特徵部分:經查,證據4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且證據4圖3按鍵75、輸入裝置106、觸控筆90與觸控螢幕105及第6欄第60至64行至第7欄第7行記載「可攜式電腦表面100a包含一或複數個可程式化按鍵75…表面100a也包含一顯示裝置105,一觸控筆90,該顯示裝置105係為觸控螢幕可記錄觸控筆90接觸資訊,及一輸入裝置10675係為點擊或字元辨識板,輸入裝置106係為觸控螢幕可記錄觸控筆90之接觸與移動資訊(Thetop-sideface100acontainsoneormorededicatedand/orprogrammablebuttons75forselectinginformationandcausingthecomputersystemtoimplementfunctions.Theon/offbutton95isalsoshown.Inthepresentembodiment,thetop-sideface100acontainsadisplaydevice105….Aremovablestyluselement90isalsoshown.Thedisplaydevice105isatouchscreencapableofregisteringcontactbetweenthescreenandthetipofthestyluselement90.Thetop-sideface100aalsocontainsaninputdevice106thatinoneimplementationisastrokeorcharacterrecognitionpad.Inputdevice106isatouchscreentypeofdevicecapableofregisteringcontactwithatipofstyluselement90,andalsocanregistermovementsofthestyluselement.…)」(本院卷第60頁背面、第61頁),即揭露按鍵75之複數按鍵可依程式規劃設定而產生按鍵切換功能,而輸入裝置即觸控輸入螢幕106(strokeorcharacterrecognitionpad)、觸控筆90與觸控輸入螢幕配合使用即具有按鍵選擇功能,足見證據4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附屬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全部技術特徵為證據4所揭露。

系爭專利請求項11係依附請求項5之附屬項,進一步限定「其中該輸入裝置為一滑鼠,該滑鼠具有至少一按鍵、一受該按鍵按壓而產生電性訊號之電路單元、一處理該電性訊號的微控制單元、一至少儲存該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之記憶單元以及與該微控制單元電性連接之藍牙傳輸裝置」之技術特徵部分:經查,證據4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76,且由證據4第10圖(本院卷第58頁背面)輸入裝置106與顯示裝置螢幕105、觸控筆90配合可操作游標1020(相當於滑鼠),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附屬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全部技術特徵為證據4所揭露。

系爭專利請求項13係依附請求項1至9、11之附屬項,進一步限定「其中該資訊處理系統為一電腦」之技術特徵部分:經查,證據4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9、11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且證據4第11欄第63至65行記載「揭露可攜式電腦可以控制不同的遠端裝置包括新的家用或商用裝置…桌上型電腦(…portablecomputersystem…allowavarietyofremotedevicestobecontrolled,includingnewdevicesintroducedintothehomeorbusiness.…desktopcomputer)」(本院卷第62頁),足見證據4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3附屬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全部技術特徵為證據4所揭露。

系爭專利請求項14係依附請求項13之附屬項,進一步限定「其中該電腦為可攜的筆記型電腦」之技術特徵部分:經查:證據4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且證據4第5欄第21至30行記載「…Devices10-70canalsobeprinters,personaldigitalassistants(PDAS),desktopcomputersystems,laptopcomputersystems,cellphones,faxmachines,keyboard,andjoysticksequippedwithaBluetoothradiotransceiver…」(本院卷第60頁背面),其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附屬技術特徵膝上型電腦(laptopcomputer),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全部技術特徵為證據4所揭露。

系爭專利請求項15係依附請求項1至9、11之附屬項,進77一步限定「其中該資訊處理系統為一手機」之技術特徵部分:經查:證據4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9、11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且證據4第5欄第21至30行(同前段所載),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5附屬技術特徵手機(cellphone),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全部技術特徵為證據4所揭露。

系爭專利請求項16係依附請求項1至9、11之附屬項,進一步限定「其中該資訊處理系統為一個人數位助理(PDA)」之技術特徵部分:經查,證據4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9、11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且證據4第5欄第21至30行(同前所述),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6附屬技術特徵「PDA」,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全部技術特徵為證據4所揭露。

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9、11、13至16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4所揭露,證據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9、11、13至16不具新穎性。

1、2、4、5或其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7不具進步性:

1、2之組合、證據1、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7不具進步性: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9、11、13至16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證據1當具有上開請求項所欲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達成相同功效,從而證據1亦足以證明上開請求項不具進步性,而於證據1足以證明上開請求項不具進步性之前提下,證據1結合證據2或證據5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9、11、13至16不具進步性。

依證據1圖五5A元件72、52(舉發卷第30頁)及說明78書第25頁第9至21行(舉發卷第36頁)揭露設置有一個功能切換鍵72,搭配按鍵組可設置對應多個裝置選擇碼,已見前述,是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依證據1、2或證據1、5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0,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2係依附請求項5之附屬項,進一步限定「其中輸入裝置為一遊戲手把,該遊戲手把具有至少一按鍵、一受該按鍵按壓而產生電性訊號之電路單元、一處理該電性訊號的微控制單元、一儲存該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之記憶單元以及與該微控制單元電性連接之藍牙傳輸裝置」之技術特徵部分:經查,證據1未揭露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2附屬技術特徵,惟查相同技術領域之證據5[0013]段倒數第3行至最末行揭示輸入裝置12可為鍵盤、遊戲手把(thewirelessselectiondevice12maybeakeyboard,joystick)與遠端裝置進行資料連線(本院卷第66頁),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為完成藍牙遊戲手把控制遠端裝置進行遊戲操作功能,自有動機可依證據5教示之遊戲手把與遠端裝置進行資料連線而予結合證據5遊戲手把與證據1藍芽輸入裝置,從而輕易完成本項發明,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2為通常知識者可依證據1、5輕易思及,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被告雖辯稱證據1、5為相反教示云云,惟查,現行(2013年版)專利審查基準並無「相反教示」或「反向教示」之規定,而判斷相關先前技術是否具有反向教示,必須就其實質內容來判斷,且證據1說明書第23頁記載「一般來說,主機多半具有強大的運算效能、較佳的使用彈性及顯示器作為顯示介面…而輸入裝置3796中只要維持較簡單、基本而支援輸入功能的硬體、韌體配置即可。」(舉發卷第37頁),在說明主機與輸入裝置配置的較佳實施方式或特定實施例,並未排除與其他相關先前技術結合,不會構成反向教示,被告前開所辯,並無可採。

系爭專利請求項17係依附請求項1至12任一項之附屬項,進一步限定「其中該資訊處理系統為一電視遊戲機」,依證據1說明書第26頁第10至12行揭露資訊處理系統可為一電腦(舉發卷第36頁背面),該電腦可作為遊戲主機,故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依證據1、2或證據1、5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7,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

1、2之組合或證據1、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7不具進步性。

2、4之組合、證據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7不具進步性: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9、11、13至16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證據4自當具有上開請求項欲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達成相同功效,從而證據4亦足以證明上開請求項不具進步性,而於單獨證據4可以證明上開請求項不具進步性之前提下,證據4結合證據2或證據5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9、11、13至16不具進步性。

4第3圖揭示按鍵75、輸入裝置106可為按鍵組(strokeorcharacterrecognitionpad)或與觸控輸入螢幕配合使用,又證據4說明書第6欄第61行至63行記載「按鍵75可依程式規劃設定多個裝置切換鍵以選擇資訊,使電80腦實施該些選擇功能(…oneormorededicatedand/orprogrammablebuttons75forselectinginformationandcausingthecomputersystemtoimplementfunctions)」(本院卷第60頁背面)之內容,已揭露可利用程式對按鍵75進行設定,並可搭配輸入裝置106按鍵組設置多個裝置選擇碼,故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依證據2、4或證據4、5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發明,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4說明書第5欄第26至30行記載「…Devices10-70canbeprinters,personaldigitalassistants(PDAS),desktopcomputersystems,laptopcomputersystems,cellphones,faxmachines,keyboard,andjoysticksequippedwithaBluetoothradiotransceiver…」(本院卷第60頁背面),已揭露輸入裝置可為一遊戲手把(joysticks),故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依證據2、4或證據4、5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發明,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4說明書第5欄第21至30行(詳前所述)揭露資訊處理系統可為一電腦,而電腦作為遊戲主機係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是證據2、4或證據4、5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7,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

2、4之組合或證據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7不具進步性。

1、4、5之組合、證據1、2、4之組合、證據1、2、5之組合、證據2、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7不具進步性:證據1、2之組合、證據1、5之組合、證據2、4之組合或81證據4、5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7不具進步性,俱如前述,故證據1、4、5之組合、證據1、2、4之組合、證據1、2、5之組合或證據2、4、5之組合亦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7不具進步性。

99年專利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頁記載「上述之步驟透過無線傳輸技術實施,更具體的來說是依據IEEE802.15.1的無線傳輸規範實施,該規範更普遍的名稱即為藍牙(Bluetooth),透過藍牙傳輸技術可執行兩個電子裝置之間的無線資料傳輸。本案之方法係控制該輸入裝置啟動標的偵測模式判斷周圍是否有可供連線(同樣具有藍牙功能)之資訊處理系統,…」(申請卷第3頁),而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頁(申請卷第21頁)第2段配合圖5、圖6關於圖4實施例之說明(申請卷第11頁、第12頁),可知標的偵測模式即是偵測周圍是否有可供連線之資訊處理系統之模式,且可開啟藍牙功能偵測周圍可供連線之資訊處理系統。

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頁倒數第2行至第6頁第8行(申請卷第3頁正、背面)及第2圖已敘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步驟二可進一步區分為3個子步驟,並於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頁第7至10行(申請卷第2頁)及第6圖(申請卷第11頁)述及對應讀取關係可透過形成一協定資料欄等技術特徵,已足以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藍牙無線傳輸通常知識者瞭解該協定資料欄中,裝置選擇碼、裝置識別碼與裝置授權碼三者對應內容,並據以依據裝置選擇碼實施讀取對應之裝置識別碼與裝置授權碼,故系爭專利之發明說明並未違反99年專利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821至17未違反99年專利法第26條第3項之規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頁第21行至第6頁第5行記載「上述之步驟透過無線傳輸技術實施,更具體的來說是依據IEEE802.15.1的無線傳輸規範實施,該規範更普遍的名稱即為藍牙(Bluetooth),透過藍牙傳輸技術可執行兩個電子裝置之間的無線資料傳輸。而本案之方法係控制該輸入裝置啟動標的偵測模式判斷周圍是否有可供連線(同樣具有藍牙功能)之資訊處理系統,在偵測到後則執行步驟二取得裝置識別碼(Bd_address)、裝置授權碼(pin_code)以及由該輸入裝置配置與兩者對應的裝置選擇碼。其中步驟二更可區分為以下之子步驟:a.與一資訊處理系統請求建立雙向通訊(如圖2之子步驟一201)、b.自該資訊處理系統獲取該裝置識別碼(Bd_address)以及該裝置授權碼(pin_code)(如圖2之子步驟二202)、c.分配對應該資訊處理系統之裝置選擇碼,令該輸入裝置得依據該裝置選擇碼讀取對應的裝置識別碼(Bd_address)、裝置授權碼(pin_code)(如圖2之子步驟三203)」(申請卷第3頁正、背面)。又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頁第7至10行(申請卷第2頁)及第6圖(申請卷第11頁)已說明輸入裝置取得資訊處理系統之裝置識別碼與裝置授權後係以一協定資料欄來實施分配裝置選擇碼與裝置識別碼、裝置授權碼間對應讀取關係等技術特徵。

承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2所載申請專利範圍內容已以簡潔方式明確記載,並為其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承此,系爭專利請求項3至17所載範圍亦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7並未違反99年專利法第26條第3項之規定。83七、綜上所述,經本院審認結果認:證據1及證據4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9、11、13至16不具新穎性;證據1、2之組合、證據1、5之組合、證據2、4之組合、證據4、5之組合、證據1、4、5之組合、證據1、2、4之組合、證據1、2、5之組合及證據2、4、5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7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之發明說明未違反99年專利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7未違反99年專利法第26條第3項之規定。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7違反核准審定時即99年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規定,而應予以撤銷。從而,被告所為「請求項1至17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即有未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非適法,原告據此請求撤銷該部分原處分及其訴願決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處分就原告於行政訴訟時所提之新證據即證據4、5及與其他證據之組合雖未及審酌,惟本件業經本院適當曉諭爭點,並經當事人充分辯論,且參加人於本院審理時亦稱曾向被告提出更正之申請嗣已撤回等語(本院卷第300頁),並無事證未臻明確或請求項尚待被告審查之情事,原告訴請被告應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7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審定,為有理由,亦應准許(最高行政法院104年4月份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八、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及參加人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決結果無涉,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按當事人不於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或遲誤期日或期間,或因其他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而致訴訟延滯者,雖該當事人勝訴,其因延滯而生之費用,法院得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2條定有明文。

原告為系爭專利舉發事件之舉發人,依專利法第73條第4項84規定,自得於舉發審定前提出全部證據供被告審酌,惟原告於原處分及訴願程序僅提出證據1、2,嗣於行政訴訟階段始提出證據4、5,並與證據1、2組合為新證據,致使被告未及審酌,且原告並無不得於舉發審定前提出全部證據之正當理由,縱原告於本件訴訟勝訴,應認與上開規定之情形相當,本院自得命原告負擔訴訟費用之ㄧ部或全部。經審酌本件原告於舉發階段提出證據1、2及其組合,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9、11、13至16不具新穎性、請求項1至17不具進步性,於本件訴訟始提出新證據4、5與其他證據之組合,經本院審酌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9、11、13至16不具新穎性、請求項1至17不具進步性,本院爰依上開規定之意旨,認為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全部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以維衡平。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82條,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86附圖:附圖1(系爭專利主要圖式):87附圖2(證據1之主要圖式):888990附圖3(證據4之主要圖式):9192附圖4(證據5之圖式):93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85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所需要件訟代理人之情形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一者,得不委任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律師為訴訟代理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情形之一,經最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高行政法院認為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適當者,亦得為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上訴審訴訟代理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人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影本及委任書。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蕭文學

法官杜惠錦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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