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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9年度行專訴字第3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蔡惠如吳俊龍伍偉華

原告
孫春雨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張耀文
參加人
歐林秀卿
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律師

 陳初梅律師

  游舒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7日經訴字第1080631473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事實概要

壹、原告於民國(除以下有特別註明者外均同)98年5 月8 日以「切割脆性材料的刀輪及其加工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20項(後修正為18項),經被告編為第9811528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477375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貳、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於107 年10月17日提出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的更正申請符合規定,依該更正本審查,以108 年6 月18日(108 )智專三(三)02063 字第108205668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7 年10月17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 至9 、11至15、17至2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10、16舉發駁回」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有關「請求項1 至9 、11至15、17至2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11月27日經訴字第10806314730 號訴願駁回,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

乙、當事人之聲明及陳述要旨

壹、原告方面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限定的技術特徵,即" 所述盤面具有格線槽6",及其對應解決的技術問題與達成的功效,是用於塗以固體潤滑劑並解決潤滑問題;反觀證據6 ,圖14A 及圖14B 及說明書所公開於刀輪接收器17的內表面具有四個放射狀分佈的槽17a ,係用於防止玻璃屑、灰塵或類似物集中在切割刀輪22的邊緣,足見證據6 的槽17a 既非形成在刀輪22的輪面(盤面)上,亦非用來供塗以固體潤滑劑並解決潤滑問題。證據7 圖15是包括圖1 及圖3 (b )所示的槽3a的結構基礎,以及其說明書公開揭露的技術,是在於劃線輪之軸孔內周面形成有槽3a,以供劃線輪之兩側面與刀刃固定件之內壁之接觸面積減少,因而減少劃線輪旋轉時之摩擦阻力,亦於圖15增設有在兩側面延伸於一致方向的凹部9 以去除摩擦所產生之粉塵。故證據7 的槽3a及凹部9 所要解決的問題及其達成的功效,不同於系爭專利之前述技術特徵。

二、證據6 主要為針對用於夾持切割刀輪的夾持器具上的改良,而非論究切割刀輪本身的變化與否,故縱使倘若為降低切割刀輪與刀輪接收器接觸面之摩擦力,亦應是具備很大的可能性是著眼刀輪接收器或刀輪夾持器來做變化,例如證據6 所示的各實施例中,其均是針對刀輪夾持器10/20 或者針對外加的刀輪接收器17來做改良,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並不會輕易思及將刀輪接收器17的槽17a 轉用至切割刀輪22本身的盤面上。故證據6 的槽17a與系爭專利的格線槽6 之設置目的截然不同。證據7 圖15所公開的溝槽(圖中未標號),實與圖1 及圖1 和圖3 (b )的槽3a相符,是一種於刀輪的軸孔的內周面上所形成之沿軸向(輪厚度方向)呈既定長度的槽,證據7 所示結構與系爭專利之設於刀輪盤面2 上的格線槽6 槽與槽間形成有間隔以呈現格子狀,兩案的槽並非相同,加上系爭專利之格線槽作用是供固體潤滑劑塗佈於其中,此亦未由證據7 所揭露。故倘若真是為了減少摩擦力,證據6 、7 主要是利用減少接觸面積的方式來達成該效果,而非塗以固體潤滑劑並解決潤滑問題為之,是不應僅單論究減低摩擦力為由即簡單認定證據6 、7 所揭示的內容等同於系爭專利所載之格線槽的特徵。

三、證據8 公開了藉由供應固體潤滑劑使刀片與軸支部之摩擦阻力減少,故能延長刀片及刀片支持具之壽命。但是,證據8中提及的前述作用並非是" 格線槽" 的作用,而是針對用於夾持刀片2 的刀片支持具1 上的改良,即刀片支持具側之凹部,形成具有曲面的鐘形,且將刀片支持具構成從其外側能供應固體潤滑劑至刀片支持具凹部,也就是針對如圖2 、圖5 所示刀片支持具1 的軸承3a/5a 及呈凹部狀的軸支部3b/5b 的改良,而非論究刀片2 本身的變化與否;故縱使證據8提及固體潤滑劑是從軸支部5b供應,其主要目的是讓刀片支持具1 的凹部處供應有潤滑劑,與系爭專利在刀輪盤面上的格線槽供固體潤滑劑的塗佈,兩者是針對不同對象所為的結構配置,故證據8 公開的技術內容,明顯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設在刀輪盤面2上的格線槽6有所不同。

四、倘真令證據6 至8 結合至證據2 、3 任一項或其組合的話,根據證據6 至8 有限之教示內容予以結合至證據2 、證據3,亦僅能得知其結構是要解決碎玻璃、灰塵或類似物質經由溝部(凹槽)17a 散佈出去的問題,或藉由在劃線輪之兩側面設置凹部,能去除摩擦所產生的粉塵的問題,而無法得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記載的技術特徵(即所述盤面具有格線槽),以達成系爭專利解決潤滑問題的功效。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進步性。

五、證據7 圖15所公開的溝槽,與圖1 及圖3 (b )的槽3a相符,是一種於刀輪的軸孔的內周面上所形成之沿軸向(輪厚度方向)呈既定長度的槽,證據7 主訴在於劃線輪的結構細部配置,但證據7 並無給出該槽之加工方法的教示,加上該槽僅為一種凹部結構,並非同於系爭專利所載設於盤面上的格線槽配置,故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也不會想到在刀輪盤面上加工形成有格線槽的步驟。倘真要在盤面上加工出槽孔,槽孔的加工方法不可能僅限單一作法,而是可能有各種不同的加工步驟以加工成形出槽孔,故單由證據7 的刀輪軸孔內周面上的槽的結構,不足以得出系爭專利請求項15所載的格線槽加工步驟。

六、系爭專利請求項15,是需包括有針對刀輪的V 形切割刃部邊緣進行加工及針對刀輪的盤面加工形成格線槽的步驟,因而可讓刀輪形成有切割刃和凹陷結構(於V形切割刃部的邊緣棱線上)及格線槽(於盤面上);反觀證據2 、3 、6 、8,均未揭露在刀輪盤面上有任何槽孔設計,更遑論設有格線槽,故既然盤面無槽孔設計,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亦不會想到在刀輪盤面上加工形成有格線槽的步驟。證據2 、3 的雷射加工步驟是供刀輪的切割刃與凹陷結構的成形,但證據2 、3 無給出刀輪的盤面需加工形成槽的教示及必要性,也未給出其雷射加工步驟亦適用於刀輪盤面的槽加工形成;況且,切割刃與凹陷結構是位於刃部的邊緣棱線上,但系爭專利的格線槽不是位於刃部邊緣上,而是在盤面上,代表系爭專利的格線槽與證據2 、3 的雷射加工的標的及標的位置皆非相同,故單由證據2 、3 僅針對刃部邊緣的加工步驟,並無法據此得出該刃部邊緣的加工步驟必適用於盤面形成槽的加工步驟。

七、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舉發成立部分均撤銷。

貳、被告方面

一、證據2 、3 、6 至8 均為劃線刀輪相關技術領域,具有技術領域關聯性;另證據2 、3 、6 至8 均是利用刀輪對脆性材料做劃線或切割,具有作用、功能之共通性,因此,證據2、3 、6 至8 應具有組合動機。證據6 、7 說明書雖未記載系爭專利之格線槽塗以固體潤滑劑以解決潤滑問題,惟證據6 、7 均是關於刀輪與其支持件間接觸面的摩擦問題,而在兩相對轉動元件接觸面之溝槽塗布固體潤滑劑或滲入液體潤滑劑,來改善潤滑問題,本即系爭專利相關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此可由證據8 說明書第7 頁第7 至11行揭示向刀片支持具側之凹部供應固體潤滑劑,作為潤滑之用得以印證。因此,由證據6 第14A 和14B 圖揭露「該刀輪接收器17之一內表面係各具有凹槽17a 」,及說明書第19頁第10至12行記載「刀輪接收器能夠防止側壁的內表面不會被磨耗」,可知該凹槽除了可防止玻璃屑、灰塵或類似物集中在切割刀輪的邊緣外,應能客觀認定該凹槽以塗布固體潤滑劑來改善潤滑,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顯而易知的問題或可容易想到的問題。證據7 摘要及第15圖揭露「在劃線輪之軸孔及側面形成溝槽,來減低軸孔內周面與旋轉軸之摩擦,或刀刃固定件之內壁與劃線輪側面之摩擦其中該凹槽」,可知該槽3a除了運用減少接觸面積以使劃線輪旋轉之摩擦阻力減少、凹部9 能去除磨擦所產生之粉塵外,應能客觀認定該凹槽以塗布固體潤滑劑來改善潤滑,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顯而易知的問題或可容易想到的問題,故證據6 、7 或其結合所揭示的技術內容應有被結合至證據2、3或其結合的動機。

二、證據8 說明書第7 頁已記載「保持刀片之刀片支持具側之凹部…藉由供應固體潤滑劑使刀片與軸支部之摩擦阻力減少,故能延長刀片及刀片支持具之壽命」,可知當刀片支持具側之凹部供應固體潤滑劑,而使得刀片與軸支部之摩擦阻力減少,具有潤滑作用,即相當於系爭專利刀輪盤面或軸孔之隔線槽供應固體潤滑劑,作為刀輪與支撐件(刀架、刀軸)潤滑之用,因此在相同功效基礎下,將設置於刀片支持具側之凹部改為設置於刀輪盤面,僅為格線槽設置位置的簡單變更,故證據6 、7 、8 所揭示的技術內容如前所述,應有被結合至證據2 、3或其結合的動機。

三、系爭專利與證據6 之差異在於:系爭專利將格線槽設置在刀輪盤面,證據6 則將格線槽設置在支撐刀輪的刀輪接收器之側壁,兩者同樣為了解決刀輪與支持構件之接觸面的摩擦問題,將設置於刀輪接收器之線槽改為設置於刀輪盤面,僅為格線槽設置位置的簡單變更,且不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再者,即便證據6 主要針對夾持切割刀輪的夾持器具上的摩擦問題改良,並非表示無從論究切割刀輪本身的變化,因兩相對轉動元件接觸面之摩擦阻力為長久存在問題,為解決該問題,自然容易想到在兩接觸面之任一者去做改良,故基於證據6 所揭示刀輪接收器的槽作為摩擦問題改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應能輕易思及將刀輪接收器的槽轉用至切割刀輪本身的盤面上。

四、證據7 摘要及第15圖揭露「在劃線輪之軸孔及側面形成溝槽,來減低軸孔內周面與旋轉軸之摩擦,或刀刃固定件之內壁與劃線輪側面之摩擦其中該凹槽」,與系爭專利設於刀輪盤面上的格線槽相較,兩者同樣為了解決刀輪與支持構件之接觸面的摩擦問題,將設置於劃線輪之溝槽改為格線槽,僅為溝槽形狀的簡單變更,且不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況且,系爭專利該格線槽用來供塗以固體潤滑劑並解決潤滑問題,如前所述,證據7 該凹槽亦能顯而易知的以塗布固體潤滑劑來改善潤滑問題,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能輕易思及將該單一凹槽變更為格狀之線槽。

五、證據7 將設置於劃線輪之溝槽改為格線槽,僅為溝槽形狀的簡單變更,及依據證據6 、8 之記載,可輕易於刀輪盤面形成格線槽,理由已業如前述,因此,不會有原告所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不會想到在刀輪盤面上加工形成有格線槽的步驟之情形。系爭專利格線槽之雷射加工步驟方法係與前述證據2 、3 之切割刃與凹陷結構之雷射加工步驟方法相似,均包含設定掃描間距、刀輪盤面與雷射裝置搭配之配置、聚焦雷射光束於刀輪盤面待加工處、通過雷射參數控制加工深度等步驟,為因應加工對象的形狀及設置位置差異,自然會將上述雷射加工步驟之參數做調整控制,而該調整控制係經邏輯分析、推理或例行工作即能預期得到,該系爭專利之整體為顯而易知。因此,參酌證據2 、3 之切割刃與凹陷結構之雷射加工步驟,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得知前述輪盤面上加工格線槽的步驟,且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

六、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參、參加人方面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顯未進一步界定系爭格線槽塗有潤滑油,或具有「用來供塗以固體潤滑劑」之用途或功能,要難謂該內容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退萬步言之,即使認為系爭格線槽應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之敘述,屬於塗以固體潤滑劑之用途,惟該用途僅是物之目的或使用方式之描述,該用途對所要求保護之物(即盤面)本身(結構、形狀等)並無影響,亦未排除系爭格線槽亦具有如證據6或7 所述之減少盤面接觸面積、減輕盤面重量及排除粉塵之用途。換言之,系爭格線槽並未因適用塗佈固體潤滑油之用途而另外隱含某種特定結構。故該用途對「具有格線槽之盤面」是否符合新穎性或進步性之判斷仍不生作用。

二、系爭專利係關於一種切割脆性材料的刀輪及其加工方法,證據2 、3 、6 、7 亦皆為劃線刀輪相關之發明,證據8 為切割脆性材料刀具的支持具,證據2 、3 、6 、7 、8 彼此間及與系爭專利之間顯具有技術領域的高度關聯性、所欲解決之問題的關聯性、功能或作用上的關聯性。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取得這些同領域之先前技術後,彼此對應參照、交叉應用,並無困難或不合理之處。原告於起訴狀第8 頁自承:「證據8 公開了藉由供應固體潤滑劑使刀片與軸支部之摩擦阻力減少」,故原告已經承認證據8 所欲解決之問題亦與潤滑、減少摩擦力有關。基於同一技術領域、欲解決問題之關聯性,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能夠合理地參酌證據8 之技術內容並與證據2 、3 、6 、7 之各者組合。

三、證據6 雖未揭示槽17a 係形成在刀輪22的輪面(盤面)上,惟其已揭示在刀輪與其支持構造之接觸面作耐磨或增加滑行性能之表面處理,並且形成格線槽。系爭專利將該格線槽由刀輪接收器之內表面改為形成於刀輪之輪面,本係位置之簡單變更,亦不具有不可預期之功效,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顯可據證據2 、3 之各者或其組合,再參酌證據6 ,本於其通常知識而獲致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證據7 雖未明確揭示盤面之溝槽係格線槽,惟圖15僅為其發明之例示之一,並非用以限定該發明之態樣。證據7 已揭示可在刀輪盤面上形成溝槽,而溝槽之形狀對通常知識者而言僅為一種簡單變更,且不具任何無法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就格線槽形狀本身亦無任何功能之說明。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顯可據證據2 、3 或其組合與證據7 之結合,再參酌通常知識而獲致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

四、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中格線槽顯未限定於「供固體潤滑劑塗佈」之用途,且為解決潤滑問題,在彼此有相對運動之接觸面設置各式溝槽,並滲入潤滑劑以解決潤滑問題,本即機械領域之通常知識(參加人茲提出早年教科書參證1 號、2 號對於機械負載面實施潤滑之說明,以輔助證明系爭專利申請日前本領域之通常知識及一般技術水準;其中,如參證1 號第182 頁第(4 )點與圖10.6揭露溝槽式潤滑油槽、參證2 號第140 頁倒數第3 至4 行及第143 頁圖8-17在「扇形面」上設置「油溝」(此亦格線槽之一種)之揭露),又如證據8亦早已揭示向刀片支持具側之凹部供應固體潤滑劑,以及在軸支部實施表面改質硬化用之被覆處理(例如固體潤化劑被覆處理等)等內容,可證明為解決潤滑問題,於刀輪與支持元件之接觸面設有之槽中塗佈固體潤滑劑,係屬通常知識,亦不具無法預期之功效。證據8 的固體潤滑劑亦係為減少軸支部與支持具側之摩擦力,即證據8 的凹部係為鄰接刀輪軸支部與支持具之接觸面供應固體潤滑劑之構造。根據通常知識,隨著刀輪旋轉,固體潤滑劑將會自接觸面流失,而藉由於凹部供應潤滑劑,將能保持較多固體潤滑劑,進而發揮較長的潤滑效果。系爭專利之格線槽同樣係為供給鄰接之支持具之接觸面潤滑劑,並欲解決隨刀輪旋轉、固體潤滑劑將自接觸面流失之課題。職是,凹部或格線槽皆係可向刀輪及支持具之接觸面供給固體潤滑劑之形狀,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據實際需求,在不過度實驗之情況下,根據其接觸面之面積及形狀進行適宜之選擇,亦不具有實質差異。

五、對於同一素材的表面進行去除加工,並相對於加工之對象而調整雷射照射之適當方向,皆屬通常知識,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該通常知識,顯可易於思及可將加工刀輪刃部邊緣的加工步驟適用於刀輪盤面。況且,系爭專利中用以形成刀輪刃部與盤面之雷射加工方法並無不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倒數第6 行至第10頁第7 行等內容,已揭示用以加工刃部與系爭格線槽之雷射加工步驟具有相同波長、功率範圍、掃描速度及掃描間距範圍。甚者,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第5 行至第7 行進一步揭示:「本專利提出的用鐳射掃描的加工方式可以通過調整鐳射參數和加工參數在刀輪材料的任意區域去除指定的深度」,亦自承以雷射對刃部之加工步驟與系爭格線槽之加工之技術手段係為共通,並無任何特殊之差異或無法預期之功效。

六、加工刃部與系爭格線槽之雷射加工步驟皆包含設定掃描間距、刀輪盤面與雷射裝置搭配之配置、聚焦雷射光束於刀輪盤面待加工處、通過雷射參數控制加工深度等步驟,此等特徵皆已經證據2 、3 揭示(例如:證據2 第19頁倒數第6 至8行揭露「雷射光束焦點可平行於小型輪的轉動軸線D 移動,以便在小型輪的外周緣製作凹部,形成齒結構、肌理」),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據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證據6 、7 之各者或其組合」與「證據2 、3 之各者或其組合」、或「證據6 、7 之各者或其組合」與證據8 之組合與「證據2 、3 之各者或其組合」之組合既已可想見在刀輪盤面上經加工而具有格線槽,顯能再基於上開刀輪加工之雷射加工步驟,將其利用於刀輪盤面之格線槽加工。

七、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丙、得心證之理由

壹、按「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現行專利法第71條第3 項本文定有規定。查系爭專利係於98年5 月8 日提出申請,經被告於104 年1 月29日核准審定(見乙證2 卷第14、97頁)。準此,系爭專利是否具有舉發之情事,應依103 年1 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3 月24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核准時專利法」)為斷。

貳、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認:「證據2 、3 或其組合」與「證據6、7 或其組合」之組合或「證據2 、3 或其組合」與「證據8 」與「證據6 、7 或其組合」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14、15、18至20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不具進步性規定;「證據2 、3 或其組合」與「證據7」之組合或「證據2 、3 或其組合」與「證據8 」與「證據7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3、17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不具進步性規定(見本案卷第72至91頁、第108 至144 頁)。是以本件爭點應為:

一、證據2 、6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14、15、18至20不具進步性?

二、證據3 、6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14、15、18至20不具進步性?

三、證據2 、3 、6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14、15、18至20不具進步性?

四、證據2 、7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14、15、18至20不具進步性?

五、證據3 、7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14、15、18至20不具進步性?

六、證據2 、3 、7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14、15、18至20不具進步性?

七、證據2 、6 、7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14、15、18至20不具進步性?

八、證據3 、6 、7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14、15、18至20不具進步性?

九、證據2 、3 、6 、7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14、15、18至20不具進步性?

十、證據2 、6 、8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14、15、18至20不具進步性?

十一、證據3 、6 、8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14、15、18至20不具進步性?

十二、證據2 、3 、6 、8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14、15、18至20不具進步性?

十三、證據2 、7 、8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14、15、18至20不具進步性?

十四、證據3 、7 、8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14、15、18至20不具進步性?

十五、證據2 、3 、7 、8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14、15、18至20不具進步性?

十六、證據2 、6 、7 、8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14、15、18至20不具進步性?

十七、證據3 、6 、7 、8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14、15、18至20不具進步性?

十八、證據2 、3 、6 、7 、8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14、15、18至20不具進步性?

十九、證據2 、7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3、17不具進步性?

二十、證據3 、7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3、17不具進步性?

二一、證據2 、3 、7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3、17不具進步性?

二二、證據2 、7 、8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3、17不具進步性?

二三、證據3 、7 、8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3、17不具進步性?

二四、證據2 、3 、7 、8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3、17不具進步性?

參、按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參照)。次按:「關於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有進步性,實務上係依下列步驟進行判斷:(1 )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範圍;(2 )確定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3 )確定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4 )確認該發明與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間的差異;(5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是否能輕易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51號判決意旨參照)。

肆、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一、技術內容:

(一)所欲解決的問題:對於第一種結構的刀輪,刀輪刃部是圓弧以及類似圓弧的凹陷結構和凸起結構。但是這種結構主要是針對解決切割中的滑刀造成的切割問題。在進行玻璃切割時會無規則地擠壓玻璃,使玻璃產生多向的應力,並最終造成放射狀裂紋,對玻璃切割造成嚴重的破壞。對於第二種結構的刀輪,刀輪刃部是矩形凹陷和矩形凸起結構。這種結構在玻璃切割時,矩形凹陷會被切割時產生的玻璃微粉末填充,造成堵塞,導致切割出現切入不順。對於第三種結構的刀輪,刀輪刃部是梯形凹陷和倒梯形凸起結構,這種梯形凹陷和倒梯形凸起形成一個銳角。與第二種結構刀輪相似,這種結構在玻璃切割時,梯形凹陷也會被切割時產生的玻璃微粉末填充,造成堵塞。中國大陸專利授權公告號CN0000000C和CZ000000000000.0中提出的用鐳射加工的方法,雷射光束的方向相對於刀輪盤面是垂直的。在刀輪外邊緣棱線部位加工微結構時,雷射光束必須貫穿材料或者說切斷材料才能形成微結構,而中國大陸專利授權公告號CZ000000000000.0中提出的雷射光束相對於刀輪盤面的運行軌迹是一個閉合或者不閉合的曲線,鐳射加工時必須把包含在曲線內的刀輪材料整個切除下來,達到與原刀輪分離的目的。此方法不能夠在材料上去除一個具有一定深度的區域。另外刀輪進行工作時,固定刀輪的刀架與刀輪盤面以及刀軸與刀輪軸孔之間會高速摩擦而需要潤滑,使用液態潤滑劑會造成玻璃污染,所以刀輪潤滑也是急需解決的問題(見乙證2 卷第53頁正面至54頁反面【先前技術】欄)。

(二)技術手段:一種切割脆性材料的刀輪,包括由第一曲面、第二曲面以及外邊緣棱線形成的角度為第一角的V 形切割刃部、圓形盤面和中心軸孔,切割刃部的外邊緣棱線一周具有交替分佈的切割刃和凹陷結構:每個切割刃包括第一、第二曲面的局部以及第一側面、第二側面、第三側面和第四側面,第一、第二曲面局部的相交線為第一段,第一、第二側面的相交線為第二段,第三、第四側面的相交線為第三段,其中第一曲面與第二曲面局部和第一段形成刃口一,第一側面、第二側面和第二段形成刃口二,第三側面、第四側面和第三段形成刃口三(見乙證2 卷第55頁正面摘要)。

二、主要圖式(見乙證2 卷第42至43頁):圖1 (a )為刀輪正視圖;圖1 (b )為圖1 (a )中圓形區域A1的局部放大圖;圖1 (c )為圖1 (b )的背面;圖2 (a )是刀輪的側視圖;圖2 (b )是圖2 (a )中區域A2的局部放大;圖3 (a )是刀輪的剖視圖;圖3 (b )是圖3 (a )中區域A3的局部放大;圖4 (a )為刀輪的切割刃和凹陷結構的鐳射加工方法示意圖;圖4 (b )為單向鐳射掃描加工模式;圖4 (c )為往復鐳射掃描加工模式;圖4 (d )為回轉鐳射掃描加工模式;圖5 (a )為所加工的刀輪在玻璃材料上切割示意圖;圖5 (b )為圖5 (a )中圓形區域A5的局部放大圖;圖5 (c )為切割後玻璃表面切痕和裂紋的示意圖。

三、申請專利範圍分析:依專利法第68條第3 項規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經更正公告者,溯自申請日生效。查參加人於107 年8 月2日就系爭專利全部請求項提起舉發(見乙證1 卷第90至103頁),於系爭專利舉發程序進行中,原告於107 年10月17日向被告申請更正申請專利範圍(見乙證2 卷第102 頁正面、反面、乙證1 卷第191 至194 頁、第233 至236 頁),經被告審定准予更正並於108 年7 月21日公告(見乙證1 卷第217 頁反面、第230 頁反面)。經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已刪除原請求項10、16,其中第1 、15項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更正後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11至15、17至20之文義內容依序如下(見乙證1 卷第191 至194 頁、第233至236 頁、本案卷第31至36頁):

(一)請求項1 :一種切割脆性材料的刀輪,包括由第一曲面、第二曲面以及外邊緣棱線形成的角度為第一角的V 形切割刃部、圓形盤面和中心軸孔,所述盤面具有格線槽,V 形切割刃部的外邊緣棱線一周具有交替分佈的切割刃和凹陷結構,其特徵在於:每個所述的切割刃包括第一曲面和第二曲面的局部以及第一側面、第二側面、第三側面和第四側面,第一曲面局部和第二曲面局部的相交線為第一段,第一側面和第二側面的相交線為第二段,第三側面和第四側面的相交線為第三段,其中第一曲面局部、第二曲面局部和它們的相交線第一段形成V 形刃口一,第一側面、第二側面和交線第二段形成刃口二,第三側面、第四側面和交線第三段形成刃口三。

(二)請求項2 :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切割脆性材料的刀輪,其特徵在於:所述切割刃中的所述V 形刃口一的夾角為第一角,第一角的角度範圍為70度-170度,所述刃口二的夾角為第二角,第二角的角度範圍為30度至330 度,所述刃口三的夾角為第三角,第三角的角度範圍也為30度至330 度,第一段的長度範圍為5um-2000um,第二段的長度範圍為0.5um-300um ,第三段的長度範圍為0.5um-300um。

(三)請求項3 :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切割脆性材料的刀輪,其特徵在於:所述的切割刃的第一側面、第二側面、第三側面和第四側面是平面或曲面。

(四)請求項4 :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切割脆性材料的刀輪,其特徵在於:所述交替分佈的切割刃的外形和角度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五)請求項5 :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切割脆性材料的刀輪,其特徵在於:所述的凹陷結構的底部是平面或曲面,可以是凹陷的或者是凸起的。

(六)請求項6 :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切割脆性材料的刀輪,其特徵在於:所述的凹陷結構的底部也可以是由第一底面和第二底面構成的角度為第四角的刃口四,第四角的角度範圍為1 度至359 度,其中刃口四的第一底面和第二底面的相交線為第四段,棱線第四段的長度範圍為3um-2000um。

(七)請求項7 :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切割脆性材料的刀輪,其特徵在於:相鄰兩個所述的切割刃之間的第一側面、第二側面、第三側面和第四側面也是一個凹陷結構的側面,所述的凹陷結構是具有第一側面、第二側面、第三側面和第四側面的任意形狀的凹陷。

(八)請求項8 :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述之切割脆性材料的刀輪,其特徵在於:所述的凹陷結構在遠離棱線第一段的部位處可以具有第五側面,也可以是第一底面、第二底面和第一曲面、第二曲面的圓滑過渡。

(九)請求項9 :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切割脆性材料的刀輪,其特徵在於:所述切割刃和所述凹陷結構的數目範圍為30-3600 個,相鄰切割刃或凹陷結構相對於刀輪盤面中心的夾角第五角的角度範圍為0.1 度-12 度,各個相鄰切割刃或凹陷結構所對應的夾角第五角的角度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十)請求項11: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切割脆性材料的刀輪,其特徵在於:所述軸孔具有格線槽。

(十一)請求項12: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述之切割脆性材料的刀輪,其特徵在於:所述盤面和所述軸孔具有的格線槽可以是直線線槽或者曲線線槽,可以是平行線槽或交叉線槽。

(十二)請求項13: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述之切割脆性材料的刀輪,其特徵在於:所述格線槽中每條線槽的寬度範圍為1um-800um ,深度範圍為1um-300um ,相鄰線槽的間隔範圍為20um-800um。

(十三)請求項14: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切割脆性材料的刀輪,其特徵在於:所述刀輪為盤狀的,直徑範圍為1mm-25mm,刀輪材料是金剛石、聚晶或多晶金剛石、硬質合金材料,或者這幾種材料的複合材料。

(十四)請求項15:一種切割脆性材料的刀輪的加工方法,其特徵在於:在刀輪V 形切割刃部用鐳射掃描的方式燒蝕去除加工得到交替分佈的切割刃和凹陷結構,刀輪上方的雷射光束方向平行於刀輪盤面,包括如下加工步驟:[1 ] 設置需要加工的形狀,並設置掃描間距;[ 2]將刀輪固定在工作臺上的刀軸上,使刀輪上方的雷射光束方向平行於刀輪盤面,並使雷射光束聚焦在V 形切割刃部邊緣;[ 3]通過調整鐳射參數並控制雷射光束運行軌迹掃描上述的形狀;使刃部邊緣附近被雷射光束輻照部位的一定厚度的材料被去除,加工出所述的凹陷結構;[4 ] 以垂直於刀輪盤面並穿過刀輪幾何中心的直線為軸,使刀輪轉動一定角度,並重復步驟[ 2]和[ 3]得到第二個凹陷結構,其中兩個相鄰凹陷結構中間沒有被加工的部分成為實現切割脆性材料的切割刃;[ 5]重復上述步驟得到交替分佈在切割刃部邊緣棱線一周的切割刃和凹陷結構;還包括在刀輪盤面上加工格線槽的步驟:[1]設計格線槽的圖案、寬度和間隔,並設置掃描間距;[ 2]將刀輪盤面平放在工作臺上,使雷射光束方向垂直於刀輪盤面;[ 3]聚焦雷射光束於刀輪盤面表面;[ 4]並用鐳射掃描燒蝕去除加工,得到具有格線槽的盤面,其中格線槽的深度可以通過調整鐳射參數進行控制。

(十五)請求項17: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所述之切割脆性材料的刀輪的加工方法,其特徵在於:還包括在刀輪軸孔中加工格線槽的步驟:[ 1]設置具有一定寬度和一定間隔的交叉線或平行線,並設置掃描間距;[ 2]把刀輪傾斜並固定刀輪,使雷射光束光軸與盤面具有一定夾角,夾角範圍為15度-45 度;[ 3]把雷射光束聚焦在刀輪軸孔的內壁,且內壁所在斜面的某一段處於雷射光束掃描範圍和雷射光束焦深範圍;[ 4]用鐳射掃描網格並同時轉動刀輪,最終加工得到內壁一周具有格線槽的軸孔。

(十六)請求項18: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所述之切割脆性材料的刀輪的加工方法,其特徵在於:在加工切割刃和凹陷結構時,雷射光束的方向也可以與刀輪盤面形成一個夾角,此夾角的範圍為-89度至89度。

(十七)請求項19: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5、17項中任一項所述之切割脆性材料的刀輪的加工方法,其特徵在於:所用鐳射的波長範圍為157nm-2500nm,鐳射的功率範圍為0.01W-2000W ,鐳射掃描的掃描速度範圍為0.01mm/s-1000mm/s 。

(十八)請求項20: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5、17項中任一項所述之切割脆性材料的刀輪的加工方法,其特徵在於:鐳射掃描的方式主要包括單向掃描,往復掃描以及回轉掃描模式,鐳射掃描模式中相鄰掃描線的間距的範圍為0.1um-300um。

伍、舉發證據之技術分析

一、證據2 (見乙證1 卷第56至74頁)係98年4 月1 日公開之我國第200914387 號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2 技術內容:一種小型玻璃切割輪,用以製作刻劃預定斷裂線,其中切割輪具有徑向周緣線,界定輪之外周緣,位在輪的主平面,至少部份形成切割邊緣。切割邊緣含有切割齒(7 ),彼此以中間齒空間(8 )和高度沿周隔開,和/ 或其沿周延長部超過可能的隨機表面粗糙度。為提供小型玻璃切割輪有特殊的平坦顯示,可製成改進邊緣品質,並且在玻璃板件必須分隔時減少淘汰率,擬議至少部分或最好全部中間齒空間(8 )含有切割邊緣(9 )。中間齒間隔的切割邊緣和齒的切割邊緣最好配置在小型輪的大約同樣主平面(見乙證1 卷第64頁摘要)。

二、證據3 (見乙證1 卷第33至55頁、本案卷第337 至346 頁、第379 至404 頁)係97年7 月24日公開之PCT 第WO2008/087612A1 號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3 技術內容:參照圖1 、圖2 和圖3,切割盤的第一實施方式包括具有中心孔12的盤形金剛石本體10,所述中心孔12能夠收容支承軸或者主軸。切割盤具有相反的平面端面14和16。在盤的周邊部分形成有第一及第二之錐狀漸縮或者傾斜表面18及20,所述表面18和20朝向劃線邊緣22徑向向外地會聚(見本案卷第337 、338 頁說明書第7 頁之中文譯文)。

三、證據6 (見乙證1 卷第163 至181 頁)係93年6 月2 日公開之中國大陸第CN1501855A號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6 技術內容:旋轉軸(23)穿過用於對脆性物體進行劃線的切割刀輪的軸心。旋轉軸(23)上整體設有切割刀輪。旋轉軸(23)插入設在刀輪夾持器(10)的側壁(11)中的支承孔(14)中,從而得到支撐。槽(13)沿著支承孔(14)的軸線方向設在每個支承孔(14)的上部(見乙證1 卷第181 頁正面摘要)。

四、證據7 (見乙證1 卷第151 至162 頁)係91年10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506948號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7 技術內容:【課題】減少脆性基板用劃線輪在劃線中,劃線輪側面及軸之與刀刃固定件內壁面之間所產生的摩擦阻力,來提高劃線輪之性能。【解決手段】於劃線輪之旋轉軸裝設用之軸孔之內周面,係形成沿軸向呈既定長度之槽、與軸向成傾斜之槽、或螺旋狀之槽的任一種槽,來減低軸孔之內周面與旋轉軸之摩擦、或刀刃固定件之內壁與劃線輪側面之摩擦(見乙證1 卷第161 頁摘要)。

五、證據8 (見乙證1 卷第139 至150 頁)係92年7 月1 日公開之我國第200301229 號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8 技術內容:在具備於兩側形成圓錐狀軸之刀片的刀片支持具中,將軸支刀片的刀片支持具側之凹部,形成具有既定曲率半徑之曲面的鐘形。又,將該刀片支持具構成從其外側能供應固體潤滑劑至刀片支持具凹部。藉此,能延長刀片支持具之刀片的加工壽命(見乙證1卷第149 頁摘要)。

陸、輔助證據之技術分析參加人所提出的參證3 (見本案卷第333 至336 頁)為教科書,是用來說明雷射加工技術,為系爭專利申請日之前,雷射加工技術通常知識之證據。參證3 係74年8 月出版之雷射加工技術,其出版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參證3 技術內容:所有金屬都可行雷射加工,依材料而有加工的難易,因雷射加工為一種熱加工,熱傳導率良好、高融點、低蒸氣壓的材料不易加工,W ,Ta,Cu,Al等為其例,最易加工的是不銹鋼Zr,Zn等(見本案卷第334頁參證3 第105 頁)。

柒、「證據2 及6 」、「證據3 及6 」、「證據2 、3 及6 」、「證據2 及7 」、「證據3 及7 」、「證據2 、3 及7 」、「證據2 、6 及7 」、「證據3 、6 及7 」、「證據2 、3、6 及7 」、「證據2 、6 及8 」、「證據3 、6 及8 」、「證據2 、3 、6 及8 」、「證據2 、7 及8 」、「證據3、7 及8 」、「證據2 、3 、7 及8 」、「證據2 、6 、7及8 」、「證據3 、6 、7 及8 」或「證據2 、3 、6 、7或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14、15、18至20不具進步性

一、按「發明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該發明即不具進步性。惟進步性之判斷應就申請專利之發明整體為之,非僅針對個別或部分技術特徵。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先前技術,並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顯然可能促使其組合、修飾、置換或轉用先前技術而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者,應認該發明不具進步性。而二件以上之先前技術與申請專利之發明屬相同或相關之技術領域,所欲解決之問題、功能或作用相近或具關連性,且為申請專利之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得知,而有合理組合動機,且申請專利之專利技術內容,可為該等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者,則該等先前技術之組合可據以認定該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具進步性」(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一)技術特徵之比對:

1、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2 圖2c、2f、3a至3c、3e、3f(見乙證1 卷第59頁正、反面至第61頁反面)比對:證據2一種切割脆性材料的刀輪(括弧內為證據中相對應的元件符號),包括由第一曲面、第二曲面以及外邊緣棱線形成的角度為第一角的V 形切割刃部(圖3a、3b中未標號)、圓形盤面(圖3a中未標號)和中心軸孔(中心凹部4 ),V 形切割刃部的外邊緣棱線(徑向周緣線2 )一周具有交替分佈的切割刃(切割齒7 )和凹陷結構(中間齒空間8),其特徵在於:每個所述的切割刃(切割齒7 )包括第一曲面和第二曲面(兩傾斜側向表面6 )的局部以及第一側面、第二側面、第三側面和第四側面(四個側壁33),第一曲面局部和第二曲面局部的相交線(齒切割邊緣5 )為第一段,第一側面和第二側面的相交線(切割邊緣26)為第二段,第三側面和第四側面的相交線(前向切割邊緣22)為第三段,其中第一曲面局部、第二曲面局部和它們的相交線第一段形成V 形刃口一,第一側面、第二側面和交線第二段形成刃口二,第三側面、第四側面和交線第三段形成刃口三。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2 之差異在於:「所述盤面具有格線槽」之技術特徵。

2、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3 圖1 至3 (見乙證1 卷第37頁正、反面)比對:一種切割脆性材料的刀輪(括弧內為證據中相對應的元件符號),包括由第一曲面、第二曲面以及外邊緣棱線形成的角度為第一角的V 形切割刃部(圖1中未標號)、圓形盤面(圖1 中未標號)和中心軸孔(中心孔12),V 形切割刃部的外邊緣棱線(劃線邊緣22)一周具有交替分佈的切割刃(棱28)和凹陷結構(凹槽24),其特徵在於:每個所述的切割刃包括第一曲面和第二曲面(兩漸縮表面18、20)的局部以及第一側面、第二側面、第三側面和第四側面(兩相對凹槽24形成的四個側面),第一曲面局部和第二曲面局部的相交線為第一段,第一側面和第二側面的相交線為第二段,第三側面和第四側面的相交線為第三段,其中第一曲面局部、第二曲面局部和它們的相交線第一段形成V 形刃口一,第一側面、第二側面和交線第二段形成刃口二,第三側面、第四側面和交線第三段形成刃口三。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3 之差異在於「所述盤面具有格線槽」之技術特徵。

(二)差異說明:

1、承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2 、3 之差異皆在於:「所述盤面具有格線槽」之技術特徵。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3頁所載「上下刀輪盤面2 和軸孔3 可具有起潤滑作用的格線槽6 、6 ' ,格線槽6 、6 ' 可以是直線線槽或者曲線線槽,可以是平行線槽或交叉線槽」(見本案卷第50頁)及其中系爭專利請求項12(間接依附請求項1 )界定「所述盤面和所述軸孔具有的格線槽可以是直線線槽或者曲線線槽,可以是平行線槽或交叉線槽」(見本案卷第59頁)之技術特徵。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格線槽』可以是直線線槽或者曲線線槽,可以是平行線槽或交叉線槽」,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所界定的格線槽形狀可以是直線線槽、曲線線槽、平行線槽或交叉線槽,並非限於系爭專利圖1(a)、3(a)所示形狀。

2、證據6 說明書第16/19 頁所載「刀輪接收器17能夠防止切割刀輪22的側面直接與側壁11的內表面接觸。因此,側壁11的內表面不會被磨損。刀輪接收器17也能夠穩定切割刀輪22的轉動,進而能夠對脆性物體的表面進行更穩定地劃線」(見乙證1 卷第172 頁正面)。又證據6 圖14A 、14B (見乙證1 卷第166 頁正面)及說明書第17/19 頁所載「槽17a 可以從刀輪接收器17的中心孔沿著除水平或豎直方向以外的任何徑向延伸。槽17a 可以以環繞著刀輪接收器17中心孔的網格形式設置」(見乙證1 卷第172 頁反面)。因此,槽17a 的形狀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格線槽」,雖槽17a 未設置在切割刀輪22,然因刀輪接收器17是切割刀輪22位於兩相對側,使槽17a 設置在切割刀輪22,僅是設置位置的簡單改變,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述盤面具有格線槽」技術特徵。又證據6 說明書第19/19 頁所載「準備與切割刀輪22接觸的刀輪接收器17的內表面可以進行DLC (類金剛石塗層)處理,目的是改善耐磨損性或滑行性能。這樣,切割刀輪22就能夠更平穩地轉動,從而使得劃線更加穩定和切割刀輪22的使用壽命更長」(見乙證1 卷第171 頁反面)。由刀輪接收器17的內表面與切割刀輪22接觸進行DLC 處理,起到了改善耐磨損性的效果,也就是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第5 頁所載「另外刀輪進行工作時,固定刀輪的刀架與刀輪盤面以及刀軸與刀輪軸孔之間會高速摩擦而需要潤滑」(見本案卷第42頁)從而解決高速摩擦的問題,及達成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6頁所載「延長刀輪使用壽命」(見本案卷第53頁)的功效。再者,由DLC 的揭示,使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可輕易選用固體潤滑劑。

3、證據7 圖1 、2 (見乙證1 卷第155 頁反面)及說明書第4 、5 頁所載「對劃線輪1a之裝設旋轉軸的軸孔2 之內周面,讓從第1 側面往第2 側面之軸方向(輪厚度方向)之槽(實線)3a以等間隔的方式形成8 個,…。槽3a之徑向深度,係隨著向側面側愈加深。圖1C-C 截面之槽3a形狀,雖係如圖2 所示之(a )之U 字形狀,然而即使是(b)之V 字形狀,或(c )之方型形狀,亦能得同等之作用效果」(見乙證1 卷第160 頁正、反面),及證據7 圖15(見乙證1 卷第151 頁正面)及說明書第7 頁所載「圖15之劃線輪1m,係在兩側面形成延伸於一致方向之既定長度之凹部9 」(見乙證1 卷第159 頁反面),可知劃線輪1a之槽3a、劃線輪1m之凹部9 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述盤面具有格線槽」技術特徵。又證據7 第5 頁所載「劃線輪之內周面與軸6 之接觸面積,較先前之劃線輪4 與軸6 之組合來得大幅減少,劃線輪之兩側面與刀刃固定件之內壁之接觸面積亦減少。因此,能使劃線輪旋轉時之摩擦阻力減少」(見乙證1 卷第160 頁反面)及說明書【發明之效果】第10頁所載「因於劃線輪之旋轉軸裝設用之軸孔之內周面,形成軸向之槽、與軸向成傾斜之槽、或螺旋狀之槽的任一種槽,故能減少劃線輪之軸孔內周面與旋轉軸及刀刃固定件之與內壁的摩擦阻力,使劃線輪平順地旋轉,不容易發生劃線不良。又,藉由在劃線輪之兩側面設置凹部,能去除摩擦所產生之粉塵」(見乙證1 卷第157 頁正面)。因此證據7 利用劃線輪1a之槽3a、劃線輪1m之凹部9 分別提供解決摩擦阻力減少、去除摩擦所產生之粉塵的技術方案,也就是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第5 頁所載「另外刀輪進行工作時,固定刀輪的刀架與刀輪盤面以及刀軸與刀輪軸孔之間會高速摩擦而需要潤滑」,從而解決高速摩擦的問題。

4、在兩相對轉動元件接觸面之溝槽塗布固體潤滑劑,來改善潤滑問題,即系爭專利相關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由證據8 說明書第7 頁揭示「因將保持刀片(呈2 個圓錐體之底面互相貼合狀)之刀片支持具側之凹部,形成為既定曲率半徑之曲面,故刀片之旋轉精度會提高,而且藉由供應固體潤滑劑使刀片與軸支部之摩擦阻力減少,故能延長刀片及刀片支持具之壽命」(見乙證1 卷第147 頁正面),又說明書第9 頁第2 段(見乙證1 卷第147 頁正面)及圖5(見乙證1 卷第141 頁反面)揭示「其軸支部5b,係形成非貫穿之凹部。即,軸支部5b之凹部係對軸承5a非貫穿。在此情形,固體潤滑劑,係從軸支部5b之刀片2 側供應。固體潤滑劑有二硫化鎢及二硫化鉬等,此等材料具有範圍廣之使用溫度、難蒸發性等特徵」,又說明書第9 頁末段至第10頁第1 段(見乙證1 卷第146 頁正、反面)及圖7(見乙證1 卷第140 頁正面)揭示「軸支部7b,具有貫穿軸承7a之貫穿孔7d,再以與該貫穿孔7d一致之方式,亦在軸承保持構件6 及支持具20側形成貫穿孔7c。此貫穿孔7c及貫穿孔7d,係當作從支持具20外側供應之固體潤滑劑投入口使用」,又說明書第11頁(見乙證1 卷第145 頁正面)及圖5 至7 (見乙證1 卷第140 頁正面、第141 頁反面)揭示「藉由在軸支部5b、7b實施表面改質硬化用之被覆處理(例如固體潤滑劑被覆處理等),亦能延長軸承部5a、7a之壽命」,可知固體潤滑劑從軸支部5b、7b之刀片2側供應,起到了減少摩擦阻力效果,進而延長刀片及刀片支持具之壽命,因此刀片2 與其接觸面設槽且其中塗佈固體潤滑劑,為機械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

(三)組合動機:

1、按「進步性要件中所謂『所屬技術領域』者,係指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研發過程欲解決該發明技術問題時,客觀上有合理期待會嘗試組合動機之技術而言」(最高行政法院107 年度判字第707 號、106 年度判字第313 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定有明文。審查進步性時,通常會涉及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的結合,為避免恣意拼湊組合引證案內容,造成後見之明,審查時應考量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而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若有動機能結合,則可判斷具有否定進步性之因素。判斷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時,應考量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的關連性或共通性。其中,技術內容之關連性,係以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的技術領域是否相同或相關予以判斷,且各技術領域相關連之程度亦有所不同,故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縱具有關連性,通常亦難以直接認定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能結合該複數引證,尚須進一步考量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是否包含實質相同之所欲解決問題,或是否包含實質相同之功能或作用,抑或相關引證之技術內容中有無明確記載或實質隱含結合不同引證之技術內容的教示或建議,以綜合判斷其是否有動機能結合該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最高行政法院107 年度判字第647 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判斷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時,應考量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的關連性或共通性,而非考量引證之技術內容與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技術內容之關連性或共通性,以避免後見之明。原則上,得綜合考量『技術領域之關連性』、『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及『教示或建議』等事項。一般而言,存在愈多前述事項,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愈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特殊情況下,可能僅存在一個有力事項,即可認定其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106 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第3.4.1.1 第18頁亦同此見解。

2、證據2 為小型玻璃切割輪,說明書第6 頁第1 段所載「此等切割輪的缺點在於事實上,其在玻璃板上產生的裂隙,造成破裂邊緣」(見乙證1 卷第73頁反面),此為所欲解決的問題。又說明書第18頁倒數第2 段所載「以本發明切割輪,可製成更均勻、更小且連續刻痕線,造成改進之破裂圖型,以及分離玻璃板件之改進邊緣品質」(見乙證1卷第73頁反面),因此具有劃線或切割之作用、功能。

3、證據3 為用於形成刻線的切割盤,證據3 (譯文為附件2、3 )說明書第12頁第三段所載「當使用現有技術的切割輪時,已知在刻劃彎曲刻線時不易獲得高品質的切割板」(見乙證1 卷第49頁反面、本案卷第339 、389 頁附件2、3 譯文),此為所欲解決的問題。又說明書第12、13頁所載「當使用本發明的第三或者第四實施方式的切割盤或者劃線輪時,在使用現有技術的切割盤時出現的側向裂縫幾乎不出現,其中,蜿蜒的劃線邊緣使得能夠容易地進行彎曲劃線並且在斷裂材料之後實現高的邊緣品質。對於較大的曲率半徑,文中所述的第一、第二和第五實施例同樣在斷裂之後產生高品質的彎曲邊緣」(見乙證1 卷第49頁反面、第48頁正面、本案卷第339 、389 頁附件2 、3 譯文),因此具有劃線或切割之作用、功能。

4、證據6 為刀輪夾持器,說明書第3/19頁第2 段所載「當旋轉軸33發生打滑而轉動時,旋轉軸33的外周表面與直徑比旋轉軸33的直徑稍大的切割刀輪的內周表面之間由摩擦產生的阻力就會變得不穩定。從而可能不希望地發生劃線不均的品質問題」(見乙證1 卷第179 頁反面),此為所欲解決的問題。又說明書第19/19 頁第2 段所載「優選在每個刀輪接收器17的內表面上沿著例如豎直和水準方向形成如圖14A 和14B 中所示的槽17a 。在對脆性物體進行劃線的過程中產生的玻璃屑、灰塵或類似物能夠通過槽17a 散開。因此,可以防止玻璃屑、灰塵或類似物進入切割刀輪22和刀輪接收器17之間而使得切割刀輪22和刀輪接收器17不能彼此相對運動。這樣,刀輪夾持器能夠更穩定地對脆性物體進行劃線,並能延長切割刀輪22的邊緣的使用壽命」(見乙證1 卷第171 頁反面),因此具有劃線或切割之作用、功能。

5、證據7 為脆性基板用劃線輪,說明書第4 頁第1 段所載「由於劃線輪與軸之摩擦會發熱而產生燒結。其結果,劃線輪之旋轉變成不順,若加工對象為玻璃基板時,有在短時間內在劃線中,出現造成劃線不良之玻璃絲的問題」(見乙證1 卷第160 頁正面),此為所欲解決的問題。又說明書第6 頁倒數第3 、4 段所載「劃線條件如下:實施劃線加工之材料為鈉鈣玻璃,劃線速度為300mms,刀尖施重為1.1kg ,所使用之劃線輪外徑為2.5mm ,厚度為0.65mm,內徑為0.8mm ,刀尖角度為120 °,軸外徑為0.8mm ,以將軸完全固定之狀態,即僅讓劃線輪在劃線中旋轉。又,在對玻璃以0.5mm 間隔平行地刻出劃線之條件下來實施。由該表1 之結果得知,比起先前之劃線輪4 ,本發明之劃線輪1a之劃線能力則增加100 ~200 倍」(見乙證1 卷第159 頁正面),因此具有劃線或切割之作用、功能。

6、證據8 為刀片支持具、其製造方法、具有該刀片支持具之劃線裝置及手動刀具,說明書第11頁第4 段所載「對刀片支持具進行在刀鋒載重為1.0kg 下之劃線試驗,在圖3 之習知型式,耐久性測試結果之行走壽命距離平均15萬公尺,相對於此,本發明平均30萬公尺,劃線壽命大幅增加。再者,藉由每1 萬公尺投入固體潤滑劑,刀鋒壽命會延長約20% 至30% 」(見乙證1 卷第145 頁正面),因此具有劃線或切割之作用、功能。

7、再查,證據2 、3 、6 至8 為劃線刀輪相關技術領域,均是具有劃線或切割的作用、功能之共通性。是以,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面臨劃線不良問題時,自具有合理動機參酌證據2 、3 、6 、7 之先前技術內容,依其所揭露者之教示或建議予以應用或組合,又既以組合證據2 、3 、6 、7 即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據此而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因為證據8 是說明在兩相對轉動元件接觸面之溝槽塗布固體潤滑劑的通常知識,所以證據8 與證據2 、3 、6 、7 並未有相同之所欲解決問題,惟揆諸前開意旨,證據8 縱未有與證據2 、3 、6 、7 相同之所欲解決問題,然因證據8 與證據2 、3 、6 、7 均是劃線刀輪相關技術領域,均具有劃線或切割的作用、功能之共通性,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仍有動機能結合證據8 與證據2 、3 、6 、7 ,仍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

8、據上,證據2 、3 、6 至8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證據2 、3 、6 至8 為劃線刀輪相關技術領域,均是具有劃線或切割的作用、功能之共通性,故「證據2 及6 」、「證據3 及6 」、「證據2 、3 及6 」、「證據2 及7 」、「證據3 及7 」、「證據2 、3 及7 」、「證據2 、6 及7 」、「證據3 、6 及7 」、「證據2 、3、6 及7 」、「證據2 、6 及8 」、「證據3 、6 及8 」、「證據2 、3 、6 及8 」、「證據2 、7 及8 」、「證據3 、7 及8 」、「證據2 、3 、7 及8 」、「證據2 、6 、7 及8 」、「證據3 、6 、7 及8 」或「證據2 、3、6 、7 或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四)原告陳稱:證據7 所示結構與系爭專利之設於刀輪盤面2上的格線槽6 槽間形成有間隔以呈現格子狀,兩案的槽並非相同,加上系爭專利之格線槽作用是供固體潤滑劑塗佈於其中,此亦未由證據7 所揭露而出。專利法第58條第4項雖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但於修法前有一「必要時」方可參酌說明書及圖示之文字。原告引述立法目的在於審酌專利範圍時不應侷限申請專利範圍字面意義,說明書亦不應僅作為指南參考而已。亦應參考說明書上之圖示及說明已瞭解目的、作用及效果後,達成是否可專利性判斷。原告專利說明書已說明格線槽即是用以塗抹潤滑劑達到潤滑作用,亦明顯揭於圖示,被告所述僅是因為原告請求專利範圍中並無明確解釋,即認不具可專利性,原告認為依專利法立法目的實有不妥云云(見本案卷第18、313 頁)。而被告則稱:因系爭專利請求項1 文字僅到「格線槽」,無「固體潤滑劑」。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應以文字為準,文字上既然未提到固體潤滑劑,無法將潤滑劑這件事情放入請求項為考量。既然無潤滑劑,原告所稱潤滑效果即不會出現於請求項所對應之功能,即使其說明書有此揭露,但於當初申請專利時即已放棄將固體潤滑劑放入請求項,故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其功效不及於有關潤滑之問題等語(見本案卷第313 、471 頁)。而參加人則稱:原告上述所稱專利法提到必要時可參酌說明書及圖示等而認為應將潤滑劑列入比對範圍,但所謂參酌說明書及圖示之適用情形於請求項文字有疑問時,看說明書及圖示可更瞭解發明意思而作解釋,不代表可將請求項原未記載之限制條件而引入請求項與引證案為對照。如允許此作法,則會產生對於權利主張之不公平現象,且亦有多個判決闡釋禁止讀入原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顯未進一步界定系爭格線槽塗有潤滑油,或具有「用來供塗以固體潤滑劑」之用途或功能,要難謂該內容為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退萬步言之,即使認為系爭格線槽應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之敘述,屬於塗以固體潤滑劑之用途(參加人並不同意),惟參酌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之專利審查基準(103 年版)第2-3-9 頁之規定,該用途僅是物之目的或使用方式之描述,該用途對所要求保護之物(即盤面)本身(結構、形狀等)並無影響,亦未排除系爭格線槽亦具有如證據6 或7 所述之減少盤面接觸面積、減輕盤面重量及排除粉塵之用途。換言之,系爭格線槽並未因適用塗佈固體潤滑油之用途而另外隱含某種特定結構。故該用途對「具有格線槽之盤面」是否符合新穎性或進步性之判斷仍不生作用,併予敘明。綜上所述,要無認為請求項1 之申請專利範圍應於解釋時讀入「用來供塗以固體潤滑劑」作為限定條件之理,否則即係增加專利範圍所未界定之技術特徵,而變更申請專利範圍對外公告而客觀表現之專利權範圍等語(見本案卷第264 、313 頁)。經查:

1、按「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核准時專利法第58條第4 項定有明文。申請專利範圍係就說明書中所載實施方式或實施例作總括性之界定,圖式之作用僅係在補充說明書文字不足之部分,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閱讀說明書時,得依圖式直接理解發明各個技術特徵及其所構成之技術手段,故參酌說明書之實施例及圖式所為之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應以申請專利範圍之最合理寬廣之解釋為準,除說明書中已明確表示申請專利範圍之內容應限於實施例及圖式外,自不應以實施例或圖式加以限制,而變更申請專利範圍對外公告而客觀表現之專利權範圍」(最高行政法院108 年度判字第556 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解釋請求項應以請求項記載之內容為依據,雖得參酌說明書及圖式,惟不得將說明書或圖式有揭露但請求項未記載之內容引入請求項(禁止讀入原則)。

2、系爭專利請求項1 僅記載「所述盤面具有格線槽」,但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 未界定「格線槽作用是供固體潤滑劑塗佈於其中」,此非限制條件。又系爭專利請求項所界定的格線槽形狀可以是直線線槽或者曲線線槽,可以是平行線槽或交叉線槽,並非限於系爭專利圖1 (a )、3 (a )所示形狀,已如前述,且證據6 之槽17a 及證據7 之槽3a、凹部9 的形狀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格線槽」,亦如前述。故原告上開所稱尚不可採。

(五)原告陳稱:證據8 是論究刀片支持具的軸支部(即凹部處)的結構變化,未給出系爭專利所載技術特徵" 所述盤面具有格線槽" 以供應刀輪盤面2 的潤滑作用的建議、教示或啟示,故沒有合理動機能輕易將證據8 的技術內容結合至證據6 、7 以得出系爭專利所載前述特徵,且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也不會輕易思及在刀輪盤面上設槽以供塗佈固體潤滑劑於其中之用云云(見本案卷第21頁)。而參加人則稱:原告於起訴狀第8 頁自承「證據8 公開了藉由供應固體潤滑劑使刀片與軸支部之摩擦阻力減少」,故原告已經承認證據8 所欲解決之問題亦與潤滑、減少摩擦力有關。系爭專利係關於一種切割脆性材料的刀輪及其加工方法,證據2 、3 、6 、7 亦皆為劃線刀輪相關之發明,證據8 為切割脆性材料刀具的支持具,證據2 、3 、6 、7 、8 彼此間及與系爭專利之間顯具有技術領域的高度關聯性、所欲解決之問題的關聯性、功能或作用上的關聯性。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取得這些同領域之先前技術後,彼此對應參照、交叉應用,並無困難或不合理之處。原告徒以未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之「潤滑用途」主張同領域之先前技術並未提供組合動機而難以組合,實屬無理。證據8 的固體潤滑劑亦係為減少軸支部與支持具側之摩擦力(證據8 第7 頁第7 至11行),即證據8 的凹部係為鄰接刀輪軸支部與支持具之接觸面供應固體潤滑劑之構造。根據通常知識,隨著刀輪旋轉,固體潤滑劑將會自接觸面流失,而藉由於凹部供應潤滑劑,將能保持較多固體潤滑劑,進而發揮較長的潤滑效果。系爭專利之格線槽同樣係為供給鄰接之支持具之接觸面潤滑劑,並欲解決隨刀輪旋轉、固體潤滑劑將自接觸面流失之課題。職是,凹部或格線槽皆係可向刀輪及支持具之接觸面供給固體潤滑劑之形狀,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據實際需求,在不過度實驗之情況下,根據其接觸面之面積及形狀進行適宜之選擇,亦不具有實質差異。綜上所述,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確能根據證據2 、3、6 、7 、8 所揭露之內容瞭解其等欲解決之問題包含潤滑、減少摩擦等,並得知技術手段包括格線槽或其他形狀之槽、塗覆使表面滑順之材料或是使用固體潤滑劑等。因此,本領域通常知識者能獲致動機將「證據6 、7 之各者或其組合」與「證據2 、3 之各者或其組合」、或「證據6 、7 之各者或其組合」與證據8 之組合與「證據2 、3之各者或其組合」各自予以組合,而能輕易完成包括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述盤面具有格線槽」之技術特徵,而獲致請求項1 之發明。經查:

1、按「進步性要件中所謂『所屬技術領域』者,係指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研發過程欲解決該發明技術問題時,客觀上有合理期待會嘗試組合動機之技術而言」(最高行政法院107 年度判字第707 號、106 年度判字第313 號判決意旨參照)。

2、證據6 之槽17a 及證據7 之槽3a、凹部9 的形狀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格線槽」,又證據6 刀輪接收器17的內表面與切割刀輪22接觸進行DLC (類金剛石塗層)處理,起到了改善耐磨損性的效果,由於DLC 的揭示,使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可輕易選用固體潤滑劑。再者,證據8的固體潤滑劑從軸支部5b、7b之刀片2 側供應,起到了減少摩擦阻力效果,進而延長刀片及刀片支持具之壽命,因此刀片2 與其接觸面設槽且其中塗佈固體潤滑劑,為機械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因此證據8 在刀片2 與其接觸面設槽且其中塗佈固體潤滑劑的教示,使機械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可以輕易結合或應用至證據6 之槽17a 及證據7 之槽3a、凹部9 ,故原告前開所稱尚不可採。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2 依附於請求項1 ,界定「所述切割刃中的所述V 形刃口一的夾角為第一角,第一角的角度範圍為70度-170度,所述刃口二的夾角為第二角,第二角的角度範圍為30度至330 度,所述刃口三的夾角為第三角,第三角的角度範圍也為30度至330 度,第一段的長度範圍為5um-2000um,第二段的長度範圍為0.5um-300um ,第三段的長度範圍為0.5um-300um 」技術特徵。「證據2 及6 」、「證據3 及6 」、「證據2 、3 及6 」、「證據2 及7 」、「證據3 及7 」、「證據2 、3 及7 」、「證據2 、6及7 」、「證據3 、6 及7 」、「證據2 、3 、6 及7 」、「證據2 、6 及8 」、「證據3 、6 及8 」、「證據2、3 、6 及8 」、「證據2 、7 及8 」、「證據3 、7 及8 」、「證據2 、3 、7 及8 」、「證據2 、6 、7 及8」、「證據3 、6 、7 及8 」或「證據2 、3 、6 、7 或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

(二)經查:證據2 圖2f、圖3e、圖3f所揭示之二相對切割齒7(見乙證1 卷第60頁正面、第59頁正、反面)及證據3 圖3 所揭示之二相對棱28(見乙證1 卷第37頁反面),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V 形刃口一至刃口三及第一段至第三段技術特徵,惟該刃口一至三及第一至三段角度及長度限定僅為數值簡單改變。因此「證據2 及6 」、「證據3及6 」、「證據2 、3 及6 」、「證據2 及7 」、「證據3 及7 」、「證據2 、3 及7 」、「證據2 、6 及7 」、「證據3 、6 及7 」、「證據2 、3 、6 及7 」、「證據2 、6 及8 」、「證據3 、6 及8 」、「證據2 、3 、6及8 」、「證據2 、7 及8 」、「證據3 、7 及8 」、「證據2 、3 、7 及8 」、「證據2 、6 、7 及8 」、「證據3 、6 、7 及8 」或「證據2 、3 、6 、7 或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四、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3 依附於請求項1 ,界定「所述的切割刃的第一側面、第二側面、第三側面和第四側面是平面或曲面」技術特徵。「證據2 及6 」、「證據3 及6 」、「證據2 、3 及6 」、「證據2 及7 」、「證據3 及7 」、「證據2 、3 及7 」、「證據2 、6 及7 」、「證據3 、6及7 」、「證據2 、3 、6 及7 」、「證據2 、6 及8 」、「證據3 、6 及8 」、「證據2 、3 、6 及8 」、「證據2 、7 及8 」、「證據3 、7 及8 」、「證據2 、3 、7 及8 」、「證據2 、6 、7 及8 」、「證據3 、6 、7及8 」或「證據2 、3 、6 、7 或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

(二)經查:證據2 圖3f揭露切割齒7 之側壁33為平面;證據3圖3 揭示棱28之側面為曲面,證據2 、3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 及6 」、「證據3 及6」、「證據2 、3 及6 」、「證據2 及7 」、「證據3 及7 」、「證據2 、3 及7 」、「證據2 、6 及7 」、「證據3 、6 及7 」、「證據2 、3 、6 及7 」、「證據2 、6 及8 」、「證據3 、6 及8 」、「證據2 、3 、6 及8」、「證據2 、7 及8 」、「證據3 、7 及8 」、「證據2 、3 、7 及8 」、「證據2 、6 、7 及8 」、「證據3、6 、7 及8 」或「證據2 、3 、6 、7 或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五、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4 依附於請求項1 ,界定「所述交替分佈的切割刃的外形和角度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技術特徵。「證據2 及6 」、「證據3 及6 」、「證據2 、3 及6 」、「證據2 及7 」、「證據3 及7 」、「證據2 、3 及7」、「證據2 、6 及7 」、「證據3 、6 及7 」、「證據2 、3 、6 及7 」、「證據2 、6 及8 」、「證據3 、6及8 」、「證據2 、3 、6 及8 」、「證據2 、7 及8 」、「證據3 、7 及8 」、「證據2 、3 、7 及8 」、「證據2 、6 、7 及8 」、「證據3 、6 、7 及8 」或「證據2 、3 、6 、7 或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

(二)經查:證據2 說明書第10頁第2 段記載「如有需要,切割輪亦可含有若干不同種切割齒和/ 或數種不同類中間齒空間,彼此以規則順序接續,並形成包括數齒之一致性周期」(見乙證1 卷第71頁反面);證據3 (見附件2 、3 為證據3 譯文)說明書第8 頁倒數第2 段記載「如圖4 和圖5 的實施方式所示,凹槽之間的間隔可以是交錯的,其中,交替的間隔較大或者較小,或者可以採用例如具有週期性、類週期性或者偽隨機特性的更加複雜的圖案」(見乙證1 卷第51頁反面、本案卷第338 、386 頁),證據2 、3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 及6」、「證據3 及6 」、「證據2 、3 及6 」、「證據2 及7 」、「證據3 及7 」、「證據2 、3 及7 」、「證據2、6 及7 」、「證據3 、6 及7 」、「證據2 、3 、6 及7 」、「證據2 、6 及8 」、「證據3 、6 及8 」、「證據2 、3 、6 及8 」、「證據2 、7 及8 」、「證據3 、7 及8 」、「證據2 、3 、7 及8 」、「證據2 、6 、7及8 」、「證據3 、6 、7 及8 」或「證據2 、3 、6 、7 或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六、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5 依附於請求項1 ,界定「所述的凹陷結構的底部是平面或曲面,可以是凹陷的或者是凸起的」之技術特徵。「證據2 及6 」、「證據3 及6 」、「證據2、3 及6 」、「證據2 及7 」、「證據3 及7 」、「證據2 、3 及7 」、「證據2 、6 及7 」、「證據3 、6 及7」、「證據2 、3 、6 及7 」、「證據2 、6 及8 」、「證據3 、6 及8 」、「證據2 、3 、6 及8 」、「證據2、7 及8 」、「證據3 、7 及8 」、「證據2 、3 、7 及8 」、「證據2 、6 、7 及8 」、「證據3 、6 、7 及8」或「證據2 、3 、6 、7 或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

(二)經查:證據2 圖3f揭露中間齒空間8 之底部為平面;證據3 圖3 揭示凹槽24之底部為曲面,證據2 、3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 及6 」、「證據3及6 」、「證據2 、3 及6 」、「證據2 及7 」、「證據3 及7 」、「證據2 、3 及7 」、「證據2 、6 及7 」、「證據3 、6 及7 」、「證據2 、3 、6 及7 」、「證據2 、6 及8 」、「證據3 、6 及8 」、「證據2 、3 、6及8 」、「證據2 、7 及8 」、「證據3 、7 及8 」、「證據2 、3 、7 及8 」、「證據2 、6 、7 及8 」、「證據3 、6 、7 及8 」或「證據2 、3 、6 、7 或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七、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6 依附於請求項1 ,界定「所述的凹陷結構的底部也可以是由第一底面和第二底面構成的角度為第四角的刃口四,第四角的角度範圍為1 度至359 度,其中刃口四的第一底面和第二底面的相交線為第四段,棱線第四段的長度範圍為3um-2000um」之技術特徵。「證據2 及6 」、「證據3 及6 」、「證據2 、3 及6 」、「證據2及7 」、「證據3 及7 」、「證據2 、3 及7 」、「證據2 、6 及7 」、「證據3 、6 及7 」、「證據2 、3 、6及7 」、「證據2 、6 及8 」、「證據3 、6 及8 」、「證據2 、3 、6 及8 」、「證據2 、7 及8 」、「證據3、7 及8 」、「證據2 、3 、7 及8 」、「證據2 、6 、7 及8 」、「證據3 、6 、7 及8 」或「證據2 、3 、6、7 或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

(二)經查:證據2 請求項1 揭示「該小型切割輪…至少部份或全部中間齒空間(8 )呈現切割邊緣(9 )者」(見乙證1 卷第64頁反面),另證據2 圖1d(見乙證1 卷第62頁正面)可得知中間齒空間8 之切割邊緣9 之夾角應落在1 度~359 度之間,證據2 請求項9 揭示「中間齒空間(8 )或切割齒(7 ),或切割齒和中間齒空間(7,8 ),各在沿周方向有縱向延長部大約5 μm 至200 μm 者」(見乙證1 卷第64頁反面、第63頁正面)與系爭專利請求項6 界定「棱線第四段的長度範圍為3um-2000um」數值範圍重疊;證據3 (見附件2 、3 為證據3 譯文)說明書第8 頁第2 段及圖1 至3 揭示「漸縮表面18和20上的相應凹槽24是對齊的並且在它們的相交線處限定凹入切割元件26」(見乙證1 卷第51頁反面、第37頁正、反面、本案卷第338 、385 、386 頁),可知凹槽24之凹入切割元件26之夾角應會落在1 度至359 度之間,證據3 說明書第22頁第1 段揭示「中心至中心的凹槽距離大約為57微米,凹槽寬度為34微米」(見乙證1 卷第44頁反面、本案卷第342 、396 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6 界定「棱線第四段的長度範圍為3um- 2000um 」數值範圍重疊,證據2 、3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 及6 」、「證據3 及6」、「證據2 、3 及6 」、「證據2 及7 」、「證據3 及7 」、「證據2 、3 及7 」、「證據2 、6 及7 」、「證據3 、6 及7 」、「證據2 、3 、6 及7 」、「證據2 、6 及8 」、「證據3 、6 及8 」、「證據2 、3 、6 及8」、「證據2 、7 及8 」、「證據3 、7 及8 」、「證據2 、3 、7 及8 」、「證據2 、6 、7 及8 」、「證據3、6 、7 及8 」或「證據2 、3 、6 、7 或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八、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7 依附於請求項1 ,界定「相鄰兩個所述的切割刃之間的第一側面、第二側面、第三側面和第四側面也是一個凹陷結構的側面,所述的凹陷結構是具有第一側面、第二側面、第三側面和第四側面的任意形狀的凹陷」之技術特徵。「證據2 及6 」、「證據3 及6 」、「證據2 、3 及6 」、「證據2 及7 」、「證據3 及7 」、「證據2 、3 及7 」、「證據2 、6 及7 」、「證據3 、6及7 」、「證據2 、3 、6 及7 」、「證據2 、6 及8 」、「證據3 、6 及8 」、「證據2 、3 、6 及8 」、「證據2 、7 及8 」、「證據3 、7 及8 」、「證據2 、3 、7 及8 」、「證據2 、6 、7 及8 」、「證據3 、6 、7及8 」或「證據2 、3 、6 、7 或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

(二)經查:證據2 圖3c、3f已揭示切割齒7 之側壁33亦為中間齒空間8 的側壁33,且中間齒空間8 為具有上述側壁33的任意形狀的凹陷;證據3 圖3 已揭示稜28之側面亦為凹槽24的側面,且凹槽24為具有上述側面的任意形狀的凹陷,證據2 、3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 及6 」、「證據3 及6 」、「證據2 、3 及6 」、「證據2 及7 」、「證據3 及7 」、「證據2 、3 及7 」、「證據2 、6 及7 」、「證據3 、6 及7 」、「證據2 、3 、6 及7 」、「證據2 、6 及8 」、「證據3 、6 及8」、「證據2 、3 、6 及8 」、「證據2 、7 及8 」、「證據3 、7 及8 」、「證據2 、3 、7 及8 」、「證據2、6 、7 及8 」、「證據3 、6 、7 及8 」或「證據2 、3 、6 、7 或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九、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8 依附於請求項6 ,界定「所述的凹陷結構在遠離棱線第一段的部位處可以具有第五側面,也可以是第一底面、第二底面和第一曲面、第二曲面的圓滑過渡」之技術特徵。「證據2 及6 」、「證據3 及6 」、「證據2 、3 及6 」、「證據2 及7 」、「證據3 及7 」、「證據2 、3 及7 」、「證據2 、6 及7 」、「證據3 、6及7 」、「證據2 、3 、6 及7 」、「證據2 、6 及8 」、「證據3 、6 及8 」、「證據2 、3 、6 及8 」、「證據2 、7 及8 」、「證據3 、7 及8 」、「證據2 、3 、7 及8 」、「證據2 、6 、7 及8 」、「證據3 、6 、7及8 」或「證據2 、3 、6 、7 或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

(二)經查:證據2 圖3f已揭示中間齒空間8 於遠離切割邊緣9具有凹部之端部31a ;證據3 圖3 已揭示凹槽24在遠離凹入切割元件26處具有凹槽底部與漸縮表面18,20的圓滑過渡,證據2 、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 及6 」、「證據3 及6 」、「證據2 、3 及6」、「證據2 及7 」、「證據3 及7 」、「證據2 、3 及7 」、「證據2 、6 及7 」、「證據3 、6 及7 」、「證據2 、3 、6 及7 」、「證據2 、6 及8 」、「證據3 、6 及8 」、「證據2 、3 、6 及8 」、「證據2 、7 及8」、「證據3 、7 及8 」、「證據2 、3 、7 及8 」、「證據2 、6 、7 及8 」、「證據3 、6 、7 及8 」或「證據2 、3 、6 、7 或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

十、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1 ,界定「所述切割刃和所述凹陷結構的數目範圍為30-3600 個,相鄰切割刃或凹陷結構相對於刀輪盤面中心的夾角第五角的角度範圍為0.1 度-12 度,各個相鄰切割刃或凹陷結構所對應的夾角第五角的角度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之技術特徵。「證據2及6 」、「證據3 及6 」、「證據2 、3 及6 」、「證據2 及7 」、「證據3 及7 」、「證據2 、3 及7 」、「證據2 、6 及7 」、「證據3 、6 及7 」、「證據2 、3 、6 及7 」、「證據2 、6 及8 」、「證據3 、6 及8 」、「證據2 、3 、6 及8 」、「證據2 、7 及8 」、「證據3 、7 及8 」、「證據2 、3 、7 及8 」、「證據2 、6、7 及8 」、「證據3 、6 、7 及8 」或「證據2 、3 、6 、7 或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

(二)經查:證據2 圖3c、3f揭示切割齒7 及中間齒空間8 ,又證據3 圖1 、3 揭示凹槽24及稜28,因此證據2 、3 均揭示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切割刃和凹陷結構,及由相鄰切割刃或凹陷結構相對於刀輪盤面中心產生的夾角第五角,惟切割刃和所述凹陷結構的數目及第五角的角度限定僅為數值簡單變更。因此「證據2 及6 」、「證據3 及6 」、「證據2 、3 及6 」、「證據2 及7 」、「證據3 及7 」、「證據2 、3 及7 」、「證據2 、6 及7 」、「證據3 、6及7 」、「證據2 、3 、6 及7 」、「證據2 、6 及8 」、「證據3 、6 及8 」、「證據2 、3 、6 及8 」、「證據2 、7 及8 」、「證據3 、7 及8 」、「證據2 、3 、7 及8 」、「證據2 、6 、7 及8 」、「證據3 、6 、7及8 」或「證據2 、3 、6 、7 或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

十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4依附於請求項1 ,界定「所述刀輪為盤狀的,直徑範圍為1mm-25mm,刀輪材料是金剛石、聚晶或多晶金剛石、硬質合金材料,或者這幾種材料的複合材料」之技術特徵。「證據2 及6 」、「證據3 及6 」、「證據2 、3 及6 」、「證據2 及7 」、「證據3 及7 」、「證據2 、3 及7 」、「證據2 、6 及7 」、「證據3 、6及7 」、「證據2 、3 、6 及7 」、「證據2 、6 及8 」、「證據3 、6 及8 」、「證據2 、3 、6 及8 」、「證據2 、7 及8 」、「證據3 、7 及8 」、「證據2 、3 、7 及8 」、「證據2 、6 、7 及8 」、「證據3 、6 、7及8 」或「證據2 、3 、6 、7 或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

(二)經查:證據2 請求項13揭示「…小型輪係由多晶形金剛石(PCD )或硬質金屬材料構成,可具有塗膜者」(見乙證1 卷第63頁正面),且證據2 說明書第12頁末段揭示「小型輪正常的外徑在1 至20mm範圍」(見乙證1 卷第70頁反面)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4界定之「所述刀輪為盤狀的,直徑範圍為1mm-25mm」數值範圍重疊;證據3 (見附件2 、3 為證據3 譯文)說明書第7 頁倒數第3 段揭示「…原型切割盤由使用鈷粘合劑來燒結的燒結金剛石顆粒製造。這種材料有時稱為鈷膠合金剛石…」及同頁倒數第1 段揭示「切割盤的直徑通常處於1 至20毫米的範圍內」(見乙證1 卷第51頁正面、本案卷第337 、385 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4界定之「所述刀輪為盤狀的,直徑範圍為1mm-25mm」數值範圍重疊,證據2 、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 及6 」、「證據3 及6 」、「證據2 、3 及6 」、「證據2 及7 」、「證據3 及7 」、「證據2 、3 及7 」、「證據2 、6 及7 」、「證據3 、6及7 」、「證據2 、3 、6 及7 」、「證據2 、6 及8 」、「證據3 、6 及8 」、「證據2 、3 、6 及8 」、「證據2 、7 及8 」、「證據3 、7 及8 」、「證據2 、3 、7 及8 」、「證據2 、6 、7 及8 」、「證據3 、6 、7及8 」或「證據2 、3 、6 、7 或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十二、獨立項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一)技術特徵之比對:

1、系爭專利請求項15與證據2 圖6 及說明書第19、20頁比對:證據2 說明書第19、20頁揭示「第6 圖表示進行本發明方法所用裝置,並可製造第2 、3 圖之小型輪。…為使小型輪在切割邊緣區域內的外周緣表面結構化/ 肌理化,採用短脈波雷射60,尤其是微微秒雷射。雷射光束經折射裝置65(可形成折射鏡)和聚焦光圈70,引導到小型輪在徑向周緣線2 區域內之外周緣表面。雷射光束可引導至小型輪之傾斜表面6 ,以除去小型輪基體之材料,同時形成齒結構/ 肌理。小型切割輪利用馬達轉動之際,雷射光束焦點可平行於小型輪的轉動軸線D 移動,以便在小型輸的外周緣製作凹部,形成齒結構/ 肌理。…控制雷射60的脈波順序,產生中間齒空間8 和輪周緣表面之其他肌理。須知輪之周緣表面也以不同方式相對於雷射光束移動,被雷射光束掃描的方式得以除去材料」(見乙證1 卷第66頁正、反面、第57頁反面)。因此,證據2 揭露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一種切割脆性材料的刀輪的加工方法,其特徵在於:在刀輪V 形切割刃部用鐳射掃描的方式燒蝕去除加工得到交替分佈的切割刃和凹陷結構,刀輪上方的雷射光束方向平行於刀輪盤面,包括如下加工步驟:[ 1]設置需要加工的形狀,並設置掃描間距;[ 3]通過調整鐳射參數並控制雷射光束運行軌迹掃描上述的形狀,使刃部邊緣附近被雷射光束輻照部位的一定厚度的材料被去除,加工出所述的凹陷結構;[ 4]以垂直於刀輪盤面並穿過刀輪幾何中心的直線為軸,使刀輪轉動一定角度,並重復步驟[ 2]和[ 3]得到第二個凹陷結構,其中兩個相鄰凹陷結構中間沒有被加工的部分成為實現切割脆性材料的切割刃;[ 5]重復上述步驟得到交替分佈在切割刃部邊緣棱線一周的切割刃和凹陷結構」技術特徵。

2、證據2 雖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加工步驟「[ 2]將刀輪固定在工作臺上的刀軸上,使刀輪上方的雷射光束方向平行於刀輪盤面,並使雷射光束聚焦在V 形切割刃部邊緣」技術特徵,惟使小型輪以雷射方式在切割邊緣區域內的外周緣表面結構化/ 肌理化之加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易於思及將小型輪固定於工作臺上之刀軸上,以便雷射光束方向於刀輪盤面移動並以掃描方式除去材料形成齒結構/ 肌理,至於雷射光束方向平行於刀輪盤面亦僅為習知雷射加工之簡單改變。

3、系爭專利請求項15與證據2 差異在於「輪盤面上加工格線槽的步驟:[ 1]設計格線槽的圖案、寬度和間隔,並設置掃描間距;[ 2]將刀輪盤面平放在工作臺上,使雷射光束方向垂直於刀輪盤面;[ 3]聚焦雷射光束於刀輪盤面表面;[ 4]並用鐳射掃描燒蝕去除加工,得到具有格線槽的盤面,其中格線槽的深度可以通過調整鐳射參數進行控制」之技術特徵。

4、系爭專利請求項15與證據3 圖13及(見附件2 、3 為證據3 譯文)說明書第13、14、15、17、20頁比對:證據3 圖13及說明書第13頁第2 段揭示「製造本發明的切割盤的優選方法涉及通過經由掩模將鐳射投影至切割盤的漸縮表面上而在切割盤的漸縮周邊部分製出凹槽,其中,光線的傳播方向基垂直於切割輪的軸線並且沿徑向方向。通過繞著切割輪的軸線轉動切割輪達預定角度並且接著再次將切割輪暴露於鐳射光線,能夠在漸縮部分中實現凹槽的週期性或者類週期性圖案」(見乙證1 卷第68頁正面、第34頁正面、本案卷第339 、389 頁);說明書第14頁第3 段揭示「軸52能夠安裝至旋轉托臺上,接著切割輪坯件安裝在軸上,所述軸穿過所述切割輪坯件的中心孔」(見乙證1 卷第48頁反面、本案卷第340 、390 頁);說明書第15頁第1 段揭示「工作托台62在垂直於入射光線的方向的XY平面上的高度和位置能夠借助數位電腦來控制」(見乙證1 卷第47頁正面、本案卷第340 、391 頁);說明書第17頁第3 段揭示「通過當前方法,通過簡單地調節切割盤坯件所暴露於的鐳射光線脈衝的數目,可以獨立地改變凹槽的深度和形狀而不同時改變其寬度」(見乙證1 卷第46頁正面、本案卷第340 、392 頁);實施例1 說明書第20頁揭示「…將這五個盤安裝在具有0.78毫米的直徑且放置於旋轉托台中的軸上。通過搜尋中間盤的切割邊緣並且相對於UV鐳射圖像使該切割邊緣居中而簡單地實現對齊。將具有正弦開口的掩模放置於UV鐳射射束的光線路徑中並且將UV鐳射光線投影到切割盤的傾斜部分上,使得入射光線基本垂直於旋轉托台軸的軸線方向。…鐳射光線入射在切割盤上的同時,使其以大約4 毫米/ 分鐘的速度沿著平行於旋轉托台軸線的方向在大約0.3 毫米的距離上進行平移從而獲得0.32毫米長的凹槽。在製成凹槽之後,切斷鐳射放射並且使旋轉托臺步進越過大約3.27°的角度。隨後,製成另一個凹槽,然而重複這一過程直到製出在其整個錐狀區域上具有凹槽的切割盤。在該方式中,對全部五個切割盤進行處理」(見乙證1 卷第45頁反面、本案卷第341 、394頁)。因此,證據3 揭露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一種切割脆性材料的刀輪的加工方法,其特徵在於:在刀輪V形切割刃部用鐳射掃描的方式燒蝕去除加工得到交替分佈的切割刃和凹陷結構,刀輪上方的雷射光束方向平行於刀輪盤面,包括如下加工步驟:[ 1]設置需要加工的形狀,並設置掃描間距;[ 2]將刀輪固定在工作臺上的刀軸上,使刀輪上方的雷射光束方向平行於刀輪盤面,並使雷射光束聚焦在V 形切割刃部邊緣;[ 3]通過調整鐳射參數並控制雷射光束運行軌迹掃描上述的形狀,使刃部邊緣附近被雷射光束輻照部位的一定厚度的材料被去除,加工出所述的凹陷結構;[ 4]以垂直於刀輪盤面並穿過刀輪幾何中心的直線為軸,使刀輪轉動一定角度,並重復步驟[ 2]和[3]得到第二個凹陷結構,其中兩個相鄰凹陷結構中間沒有被加工的部分成為實現切割脆性材料的切割刃;[ 5]重復上述步驟得到交替分佈在切割刃部邊緣棱線一周的切割刃和凹陷結構」技術特徵。

5、系爭專利請求項15與證據3 差異在於「輪盤面上加工格線槽的步驟:[ 1]設計格線槽的圖案、寬度和間隔,並設置掃描間距;[ 2]將刀輪盤面平放在工作臺上,使雷射光束方向垂直於刀輪盤面;[ 3]聚焦雷射光束於刀輪盤面表面;[ 4]並用鐳射掃描燒蝕去除加工,得到具有格線槽的盤面,其中格線槽的深度可以通過調整鐳射參數進行控制」之技術特徵。

(二)差異說明:

1、承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5與證據2 、3 差異皆在於「輪盤面上加工格線槽的步驟:[ 1]設計格線槽的圖案、寬度和間隔,並設置掃描間距;[ 2]將刀輪盤面平放在工作臺上,使雷射光束方向垂直於刀輪盤面;[ 3]聚焦雷射光束於刀輪盤面表面;[ 4]並用鐳射掃描燒蝕去除加工,得到具有格線槽的盤面,其中格線槽的深度可以通過調整鐳射參數進行控制」之技術特徵。

2、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3頁所載「上下刀輪盤面2 和軸孔3 可具有起潤滑作用的格線槽6 、6 ' ,格線槽6 、6 ' 可以是直線線槽或者曲線線槽,可以是平行線槽或交叉線槽」,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格線槽』可以是直線線槽或者曲線線槽,可以是平行線槽或交叉線槽」,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所界定的格線槽形狀可以是直線線槽、曲線線槽、平行線槽或交叉線槽,並非限於系爭專利圖1 (a )、3(a)所示形狀。

3、證據6 說明書第16/19 頁所載「刀輪接收器17能夠防止切割刀輪22的側面直接與側壁11的內表面接觸。因此,側壁11的內表面不會被磨損。刀輪接收器17也能夠穩定切割刀輪22的轉動,進而能夠對脆性物體的表面進行更穩定地劃線」。又證據6 圖14A 、B 及說明書第17/19 頁所載「槽17a 可以從刀輪接收器17的中心孔沿著除水平或豎直方向以外的任何徑向延伸。槽17a 可以以環繞著刀輪接收器17中心孔的網格形式設置。」因此,槽17a 的形狀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5界定之「格線槽」,又證據6 說明書第19/19 頁所載「準備與切割刀輪22接觸的刀輪接收器17的內表面可以進行DLC (類金剛石塗層)處理,目的是改善耐磨損性或滑行性能。這樣,切割刀輪22就能夠更平穩地轉動,從而使得劃線更加穩定和切割刀輪22的使用壽命更長。」而槽17a 未設置在切割刀輪22上,但刀輪接收器17的內表面與切割刀輪22接觸進行DLC 處理,起到了改善耐磨損性的效果,因此使槽17a 設置在切割刀輪22,僅是設置位置的簡單改變。再者,DLC 的揭示,使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可輕易選用固體潤滑劑;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5界定之「輪盤面上加工格線槽」技術特徵。

4、證據7 圖1 、2 及說明書第4 、5 頁所載「劃線輪1a之側視圖(左圖)、A -A 截面圖(右圖)。對劃線輪1a之裝設旋轉軸的軸孔2 之內周面,讓從第1 側面往第2 側面之軸方向(輪厚度方向)之槽(實線)3a以等間隔的方式形成8 個,同時讓從第2 側面往第1 側面之既定長度之槽(虛線)3a以等間隔的方式形成8 個。從一側面所見到之實線之槽3a,與位在裏面之虛線之槽3a,係以互相相位呈反向之狀態來定位。槽3a之徑向深度,係隨著向側面側愈加深。圖1C-C 截面之槽3a形狀,雖係如圖2 所示之(a )之U 字形狀,然而即使是(b )之V 字形狀,或(c )之方型形狀,亦能得同等之作用效果」,及證據7 圖15及說明書第7 頁所載「圖15之劃線輪1m,係在兩側面形成延伸於一致方向之既定長度之凹部9 」,槽3a、凹部9 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5界定之「格線槽」。又證據7 說明書【發明之效果】第10頁所載,「因於劃線輪之旋轉軸裝設用之軸孔之內周面,形成軸向之槽、與軸向成傾斜之槽、或螺旋狀之槽的任一種槽,故能減少劃線輪之軸孔內周面與旋轉軸及刀刃固定件之與內壁的摩擦阻力,使劃線輪平順地旋轉,不容易發生劃線不良。又,藉由在劃線輪之兩側面設置凹部,能去除摩擦所產生之粉塵」;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5界定之「輪盤面上加工格線槽」技術特徵。

5、雖證據2 、3 雖未揭示格線槽之雷射加工步驟方法,格線槽之雷射加工步驟方法係與前述切割刃與凹陷結構之雷射加工步驟方法相同大致相同,差別在於加工之雷射光束方向於加工刃部是平行於刀輪盤面,而加工格線槽時係垂直於刀輪盤面,又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第5 頁所載「中國大陸專利授權公告號CN0000000C和另外的一個中國大陸專利授權公告號CZ000000000000.0中提出的用鐳射加工的方法,雷射光束的方向相對於刀輪盤面是垂直的」(見本案卷第42頁),可知系爭專利自承雷射光束方向垂直於刀輪盤面為先前技術。因此參酌證據2 、3 揭示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切割刃與凹陷結構之雷射加工步驟」、系爭專利自承「雷射光束方向垂直於刀輪盤面」為先前技術,與證據6 、7 揭示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輪盤面上加工格線槽」,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得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5界定之「輪盤面上加工格線槽的步驟」,且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

(三)組合動機:證據2 、3 、6 、7 技術領域、作用和所欲解決的問題,及證據8 技術領域、作用,已如前述。據上,證據2 、3、6 至8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全部技術特徵,證據2、3 、6 至8 為劃線刀輪相關技術領域;均是具有劃線或切割的作用、功能之共通性。是以,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面臨劃線不良問題時,自具有合理動機參酌證據2 、3 、6 、7 之先前技術內容,依其所揭露者之教示或建議予以應用或組合,又既以組合證據2、3 、6 、7 ,即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據此而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發明。因為證據8 對於證據組合毫無貢獻,所以證據8 是說明在兩相對轉動元件接觸面之溝槽塗布固體潤滑劑的通常知識,退步言,證據8 未有與證據2 、3、6 、7 相同之所欲解決問題,其與證據2 、3 、6 、7之組合,仍可謂組合證據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發明。故「證據2 及6 」、「證據3 及6 」、「證據2、3 及6 」、「證據2 及7 」、「證據3 及7 」、「證據2 、3 及7 」、「證據2 、6 及7 」、「證據3 、6 及7」、「證據2 、3 、6 及7 」、「證據2 、6 及8 」、「證據3 、6 及8 」、「證據2 、3 、6 及8 」、「證據2、7 及8 」、「證據3 、7 及8 」、「證據2 、3 、7 及8 」、「證據2 、6 、7 及8 」、「證據3 、6 、7 及8」或「證據2 、3 、6 、7 或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四)原告陳稱:證據2 、3 並無教示刀輪盤面上形成有格線槽,既然盤面無槽孔設計,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亦不會想到在刀輪盤面上加工形成格線槽的步驟云云(見本案卷第287 頁)。而參加人則稱:證據6 圖13(A )至13(C )、14(A )至14(B )已揭示刀輪夾持器上可具有一刀輪接收器17,且依說明書中記載:「刀輪接收器17能夠防止切割刀輪22的側面直接與側壁11的內表面接觸。因此側壁11的內表面不會被磨損。刀輪接收器17也能夠穩定切割刀輪22的轉動,進而能夠對脆性物體的表面進行更穩定地劃線」(參證據6 第19頁第2 段)、「如圖14A 和14B 所示,每個刀輪接收器17的內表面具有槽17a 。該槽17a 沿著水平方向和豎直方向從刀輪接收器17的中心孔延伸。…槽17a 可以從刀輪接收器17的中心孔沿著除水平方向和豎直方向以外的任何徑向延伸。槽17a 可以以環繞著刀輪接收器17中心孔的網格形式設置」(參證據6 第19頁倒數第3 行至第20頁第6 行)、「準備與切割刀輪22接觸的刀輪接收器17的內表面可以進行DLC (類金鋼石塗層)處理,目的是改善耐磨損性或滑行性能」(證據6 第22頁第9 行至第12行),顯見證據6 已教示在夾持器和刀輪之接觸面間可具有網格槽,該網格槽可改善摩擦或潤滑性能問題,技術手段尚可進一步包括在該槽上施以塗層處理。再申言之,就該網格槽之設置而言,其與「系爭格線槽」之唯一差異僅在於證據6 之格線槽係設置於刀輪接收器之內表面,而系爭格線槽則是設於刀輪盤面。惟摩擦過程本係一種相對運動,刀輪接收器之內表面與刀輪盤面正是二相對轉動摩擦之接觸面,證據6 既已教示要解決「接觸面」之摩擦問題,則除改進接收器內表面外,自然也暗示可以改善「刀輪盤面本身的潤滑」,是以,將上述之槽17a從刀輪接收器之內表面(即二相對轉動者之接觸面其一)更改為設置於刀輪盤面(即二相對轉動者之接觸面其二)上,顯是通常知識者十分容易思及之改變,亦不具有特別功效,僅係一種簡單變更,因此,通常知識者顯能參酌證據6 之教示,而於劃線輪之盤面上形成格線槽。再查,證據7 為一脆性基板用劃線輪,其揭示可於劃線輪之軸孔及側面形成溝槽如槽3a(參證據7 摘要、圖3 、圖1 等),以及可於劃線輪之側面延伸於一致方向之既定長度的凹部9 (參證據7 說明書第7 頁倒數第2 段、圖15等)。有關該等構造之功能,證據7 說明書中已記載該槽3a能藉由減少劃線輪兩側面與刀刃固定件之內壁之接觸面積、減少劃線輪旋轉時之摩擦阻力(參證據7 說明書第5 頁倒數第2段:「劃線輪之內周面與軸6 之接觸面積,較先前之劃線輪與軸6 之組合來得大幅減少,劃線輪之兩側面與刀刃固定件之內壁之接觸面積亦減少。因此,能使劃線輪旋轉時之摩擦阻力減少…位在劃線輪1a之兩側面之槽3a吸取附近之空氣,而將由於劃線輪1a之軸孔2 之內周面與軸6 及刀刃固定件5 之內壁與該輪側面的摩擦所產生之粉塵加以去除,同時抑制摩擦所產生之熱」)、凹部9 則能去除摩擦所產生之粉塵(參證據7 說明書第10頁第10行至13行之內容),顯見證據7 已教示可在劃線輪之側面形成槽或凹部以解決劃線輪兩側面與刀刃固定件間之摩擦問題。再查,證據7 所教示之盤面上形成之槽正面形狀亦為一種線槽,已落入系爭專利對於「系爭格線槽」之定義範圍,可見證據7 已揭示了與系爭格線槽相當之結構。綜上所述,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6 或證據7 ,能輕易思及或完成系爭格線槽結構。證據2 、3 雖未揭示系爭格線槽加工步驟,惟加工盤面之格線槽所使用之裝置及雷射加工方法,皆與刃部加工步驟所使用者相同,唯一差別僅在加工之雷射光束方向於加工刃部是平行於刀輪盤面,而加工格線槽時係垂直於刀輪盤面,惟系爭專利說明書中已自承雷射光束方向垂直於刀輪盤面為先前技術(參系爭專利第3 至6 行)。可見,該等雷射加工步驟亦無具有進步性之處。就於刀輪盤面形成格線槽之加工形狀而言,本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2 、3 或其組合」與「證據6 、7 或其組合」或「證據2 、3 或其組合」與「證據6 、7或其組合」與「證據8 」之組合,可輕易於刀輪盤面上形成格線槽等語(見本案卷第444 至446 、459 、460 頁)。經查:

1、按「進步性要件中所謂『所屬技術領域』者,係指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研發過程欲解決該發明技術問題時,客觀上有合理期待會嘗試組合動機之技術而言」(最高行政法院107 年度判字第707 號、106 年度判字第313 號判決意旨參照)。

2、查證據2 、3 雖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格線槽,但是當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臨劃線不良問題,可以參考證據6 之槽17a 及證據7 之槽3a、凹部9 的形狀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5界定之「格線槽」的技術方案,進而能夠對脆性物體的表面進行更穩定地劃線,因此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

(五)原告陳稱:證據2 、3 無格線槽的配置,理當也未能揭露系爭專利針對盤面上進行格線槽加工步驟之細節,如:設計格線槽的圖案、寬度和間隔;雷射光束方向需垂直於刀輪盤面;以及控制鐳射參數以形成具有深度之格線槽云云(見本案卷第287 頁)。而參加人則稱:證據2 、3 雖未揭示系爭格線槽加工步驟,惟加工盤面之格線槽所使用之裝置及雷射加工方法,皆與刃部加工步驟所使用者相同,唯一差別僅在加工之雷射光束方向於加工刃部是平行於刀輪盤面,而加工格線槽時係垂直於刀輪盤面,惟系爭專利說明書中已自承雷射光束方向垂直於刀輪盤面為先前技術(參系爭專利第3 至6 行)。可見,該等雷射加工步驟亦無具有進步性之處。系爭專利請求項15至20所記載雷射光束相對於盤面方向、聚焦以照射去除一深度(凹陷結構)之材料、調整雷射參數以控制切槽深度等雷射加工相關技術特徵,均屬系爭專利申請日之前已存在之通常知識,並非原告所首創。參加人於本院準備程序簡報資料第18頁中所引用之「雷射加工技術」教科書(蘇品書譯著,西元1985年8 月出版)第104 、105 、108 、109 頁影本(參證3 號),即已揭示利用雷射加工技術對物體表面加工之方法,可證參加人前述主張確有所據。詳言之,該教科書第104 頁至第105 頁圖6-3 記載如何使用雷射於物體表面聚焦、移動焦點以加工出一定深度之孔,以及如何設定脈衝等雷射參數,而第109 頁圖6-14則說明可沿表面傾斜45度角進行開孔;顯見通常知識者早在系爭專利申請之前,即可視實際加工之需求,自行調整雷射光之入射方向。系爭專利請求項15至20所主張之雷射加工方法,並非其發明有別於先前技術之技術特徵等語(見本案卷第460 頁、第331 至336 頁)。惟查:證據2 、3 雖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格線槽加工步驟,但是加工盤面之格線槽所使用之裝置及雷射加工方法,皆與刃部加工步驟大致相同,差異僅在加工之雷射光束方向於加工刃部是平行於刀輪盤面,而加工格線槽時係垂直於刀輪盤面,如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第5 頁所載「中國大陸專利授權公告號CN0000000C和另外的一個中國大陸專利授權公告號CZ000000000000.0中提出的用鐳射加工的方法,雷射光束的方向相對於刀輪盤面是垂直的」(見本案卷第42頁),也就是系爭專利已自承雷射光束方向垂直於刀輪盤面為先前技術。再查,參加人所提出的參證3 為教科書是用來說明雷射加工技術,為系爭專利申請日之前,雷射加工技術通常知識之輔助證據,其中第104 、105 頁及圖6.3 揭示「欲開深孔時,孔深達某種程度時,把焦點位置移到材料內部。如圖6.3 所示,…,隨加工的進行,分階段把焦點位置移到加工物內,增大照射能量,可高效率加工深孔」(見本案卷第334 頁),又第109 頁及圖6.14揭示「對飛機用固定螺帽的開孔(傾斜角45度)」(見本案卷第335 頁),可知雷射加工的操作參數條件及應用於工件中的態樣已為系爭專利申請日前之通常知識。故原告前開所稱尚不可採。

(六)原告陳稱:系爭專利之盤面上的格線槽可供固體潤滑劑塗布,以解決潤滑問題,此相較證據2 、3 之技術內容下,系爭專利請求項15可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云云(見本案卷第287 頁)。而被告則稱:證據8 已提到固體潤滑劑,亦可達到系爭專利說明書所提之潤滑效果。關於格線槽形狀,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說明有何特別功效,僅是說要加入固體潤滑劑才有潤滑效果,故格線槽形狀於證據8 已提到此效果,格線槽的形狀改變僅是一般簡單之改變等語(見本案卷第471 、472 頁)。而參加人則稱:原告強調系爭專利之格線槽為菱形,引證案無特別限制,惟系爭專利請求項未界定格線槽形狀等語(見本案卷第472 頁)。經查:

1、按「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核准時專利法第58條第4 項定有明文。申請專利範圍係就說明書中所載實施方式或實施例作總括性之界定,圖式之作用僅係在補充說明書文字不足之部分,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閱讀說明書時,得依圖式直接理解發明各個技術特徵及其所構成之技術手段,故參酌說明書之實施例及圖式所為之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應以申請專利範圍之最合理寬廣之解釋為準,除說明書中已明確表示申請專利範圍之內容應限於實施例及圖式外,自不應以實施例或圖式加以限制,而變更申請專利範圍對外公告而客觀表現之專利權範圍」(最高行政法院108 年度判字第556 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解釋請求項應以請求項記載之內容為依據,雖得參酌說明書及圖式,惟不得將說明書或圖式有揭露但請求項未記載之內容引入請求項(禁止讀入原則)。

2、系爭專利請求項15僅記載「刀輪盤面上加工格線槽」,但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5未界定「盤面上的格線槽可供固體潤滑劑塗布」,此非限制條件。再查,系爭專利請求項所界定的格線槽形狀可以是直線線槽或者曲線線槽,可以是平行線槽或交叉線槽,並非限於系爭專利圖1 (a )、3 (a )所示形狀,如前所述,且證據6 之槽17a 及證據7 之槽3a、凹部9 的形狀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格線槽」,如前所述。再者,證據6 說明書第19/19 頁所載「準備與切割刀輪22接觸的刀輪接收器17的內表面可以進行DLC(類金剛石塗層)處理,目的是改善耐磨損性或滑行性能。這樣,切割刀輪22就能夠更平穩地轉動,從而使得劃線更加穩定和切割刀輪22的使用壽命更長」,而槽17a 未設置在切割刀輪22上,但刀輪接收器17的內表面與切割刀輪22接觸進行DLC 處理。由DLC 的揭示,使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可輕易選用固體潤滑劑。末查,證據8 之固體潤滑劑從軸支部5b、7b之刀片2 側供應,起到了減少摩擦阻力效果,進而延長刀片及刀片支持具之壽命,因此刀片2與其接觸面設槽且其中塗佈固體潤滑劑,為機械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所以結合證據6 至8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盤面上的格線槽可供固體潤滑劑塗布」功效,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5未具無法預期之功效。故原告前開所稱尚不可採。

十三、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8依附於請求項15,界定「在加工切割刃和凹陷結構時,雷射光束的方向也可以與刀輪盤面形成一個夾角,此夾角的範圍為-89 度至89度」之技術特徵。「證據2 及6 」、「證據3 及6 」、「證據2 、3 及6 」、「證據2 及7 」、「證據3 及7 」、「證據2 、3 及7 」、「證據2 、6 及7 」、「證據3 、6 及7 」、「證據2、3 、6 及7 」、「證據2 、6 及8 」、「證據3 、6 及8 」、「證據2 、3 、6 及8 」、「證據2 、7 及8 」、「證據3 、7 及8 」、「證據2 、3 、7 及8 」、「證據2 、6 、7 及8 」、「證據3 、6 、7 及8 」或「證據2、3 、6 、7 或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

(二)雷射光束方向與刀輪盤面之夾角範圍,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對應加工之形狀,輕易調整折射裝置之傾斜角度以使雷射光束對輪主平面之角度產生變化,並去除小型輪基體之材料而形成凹陷結構。因此「證據2 及6 」、「證據3 及6 」、「證據2 、3 及6 」、「證據2 及7」、「證據3 及7 」、「證據2 、3 及7 」、「證據2 、6 及7 」、「證據3 、6 及7 」、「證據2 、3 、6 及7」、「證據2 、6 及8 」、「證據3 、6 及8 」、「證據2 、3 、6 及8 」、「證據2 、7 及8 」、「證據3 、7及8 」、「證據2 、3 、7 及8 」、「證據2 、6 、7 及8 」、「證據3 、6 、7 及8 」或「證據2 、3 、6 、7或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

十四、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9依附於請求項15,界定「所用鐳射的波長範圍為157nm-2500nm,鐳射的功率範圍為0.01W-2000W,鐳射掃描的掃描速度範圍為0.01mm/s-1000mm/s 」之技術特徵。「證據2 及6 」、「證據3 及6 」、「證據2 、3 及6 」、「證據2 及7 」、「證據3 及7 」、「證據2、3 及7 」、「證據2 、6 及7 」、「證據3 、6 及7 」、「證據2 、3 、6 及7 」、「證據2 、6 及8 」、「證據3 、6 及8 」、「證據2 、3 、6 及8 」、「證據2 、7 及8 」、「證據3 、7 及8 」、「證據2 、3 、7 及8」、「證據2 、6 、7 及8 」、「證據3 、6 、7 及8 」或「證據2 、3 、6 、7 或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

(二)證據3 (見附件2 、3 譯文)說明書第14頁揭示「248nm的脈衝UV輻射」(見乙證1 卷第48頁反面、本案卷第340、390 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9界定「所用鐳射的波長範圍為157nm-2500nm」數值範圍重疊,又輔助證據參證3 第108 頁揭示「185W的CW雷射集光而進行」(見本案卷第340 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9界定「鐳射的功率範圍為0.01W-2000W 」數值範圍重疊;證據3 (見附件2 、3 譯文)說明書第20頁揭示「鐳射光線入射在切割盤上的同時,使其以大約4 毫米/ 分鐘的速度沿著平行於旋轉托台軸線的方向…」(見乙證1 卷第45頁反面、本案卷第341 、394頁),由4 毫米/ 分鐘經換算約為0.067mm/s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9界定「鐳射掃描的掃描速度範圍為0.01 mm/s-1000mm/s」數值範圍重疊,而鐳射的波長、功率及掃描速度之範圍,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對應加工物之材質、特性,輕易調整其鐳射的波長、功率及掃描速度等數值範圍。因此「證據2 及6 」、「證據3 及6 」、「證據2 、3 及6 」、「證據2 及7 」、「證據3 及7 」、「證據2 、3 及7 」、「證據2 、6 及7 」、「證據3 、6 及7 」、「證據2 、3 、6 及7 」、「證據2 、6 及8」、「證據3 、6 及8 」、「證據2 、3 、6 及8 」、「證據2 、7 及8 」、「證據3 、7 及8 」、「證據2 、3、7 及8 」、「證據2 、6 、7 及8 」、「證據3 、6 、7 及8 」或「證據2 、3 、6 、7 或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

十五、系爭專利請求項20不具進步性: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20依附於請求項15,界定「鐳射掃描的方式主要包括單向掃描,往復掃描以及回轉掃描模式,鐳射掃描模式中相鄰掃描線的間距的範圍為0.1um-300um 」之技術特徵。「證據2 及6 」、「證據3 及6 」、「證據2、3 及6 」、「證據2 及7 」、「證據3 及7 」、「證據2 、3 及7 」、「證據2 、6 及7 」、「證據3 、6 及7」、「證據2 、3 、6 及7 」、「證據2 、6 及8 」、「證據3 、6 及8 」、「證據2 、3 、6 及8 」、「證據2、7 及8 」、「證據3 、7 及8 」、「證據2 、3 、7 及8 」、「證據2 、6 、7 及8 」、「證據3 、6 、7 及8」或「證據2 、3 、6 、7 或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

(二)掃描的方式、描線的間距的範圍,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系爭專利申請前之通常知識,依證據2 、3 及輔助證據參證3 揭示能輕易調整完成者。因此「證據2 及6 」、「證據3 及6 」、「證據2 、3 及6 」、「證據2 及7 」、「證據3 及7 」、「證據2 、3 及7 」、「證據2 、6 及7 」、「證據3 、6 及7 」、「證據2 、3、6 及7 」、「證據2 、6 及8 」、「證據3 、6 及8 」、「證據2 、3 、6 及8 」、「證據2 、7 及8 」、「證據3 、7 及8 」、「證據2 、3 、7 及8 」、「證據2 、6 、7 及8 」、「證據3 、6 、7 及8 」或「證據2 、3、6 、7 或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0不具進步性。

捌、「證據2 及7 」、「證據3 及7 」、「證據2 、3 及7 」、「證據2 、7 及8 」、「證據3 、7 及8 」或「證據2 、3、7 及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3、17不具進步性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1依附於請求項1 ,界定「所述軸孔具有格線槽」之技術特徵。「證據2 及7 」、「證據3 及7 」、「證據2 、3 及7 」、「證據2 、7 及8 」、「證據3、7 及8 」或「證據2 、3 、7 及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

(二)證據7 圖1 、2 及說明書第4 、5 頁所載「劃線輪1a之側視圖(左圖)、A -A 截面圖(右圖)。對劃線輪1a之裝設旋轉軸的軸孔2 之內周面,讓從第1 側面往第2 側面之軸方向(輪厚度方向)之槽(實線)3a以等間隔的方式形成8 個,同時讓從第2 側面往第1 側面之既定長度之槽(虛線)3a以等間隔的方式形成8 個。從一側面所見到之實線之槽3a,與位在裏面之虛線之槽3a,係以互相相位呈反向之狀態來定位。槽3a之徑向深度,係隨著向側面側愈加深。圖1C-C 截面之槽3a形狀,雖係如圖2 所示之(a )之U 字形狀,然而即使是(b )之V 字形狀,或(c )之方型形狀,亦能得同等之作用效果」(見乙證1 卷第160頁正、反面、第155 頁反面),及證據7 圖11及說明書第7 頁所載「圖11之劃線輪1i,係形成順沿軸孔2 內周面之螺旋狀槽3i」(見乙證1 卷第159 頁反面、第152 頁正面),及證據7 圖15及說明書第7 頁所載「圖15之劃線輪1m,係在兩側面形成延伸於一致方向之既定長度之凹部9 」(見乙證1 卷第159 頁反面、第151 頁正面),因此槽3a、槽3i、凹部9 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所述軸孔具有格線槽」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 及7 」、「證據3 及7 」、「證據2 、3 及7 」、「證據2 、7 及8 」、「證據3 、7 及8 」或「證據2 、3 、7 及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2依附於請求項11,界定「所述盤面和所述軸孔具有的格線槽可以是直線線槽或者曲線線槽,可以是平行線槽或交叉線槽」之技術特徵。「證據2 及7 」、「證據3 及7 」、「證據2 、3 及7 」、「證據2 、7 及8 」、「證據3 、7 及8 」或「證據2 、3 、7 及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

(二)證據7 圖1 、2 及說明書第4-5 頁所載「劃線輪1a之側視圖(左圖)、A -A 截面圖(右圖)。對劃線輪1a之裝設旋轉軸的軸孔2 之內周面,讓從第1 側面往第2 側面之軸方向(輪厚度方向)之槽(實線)3a以等間隔的方式形成8 個,同時讓從第2 側面往第1 側面之既定長度之槽(虛線)3a以等間隔的方式形成8 個。從一側面所見到之實線之槽3a,與位在裏面之虛線之槽3a,係以互相相位呈反向之狀態來定位。槽3a之徑向深度,係隨著向側面側愈加深。圖1C-C 截面之槽3a形狀,雖係如圖2 所示之(a )之U 字形狀,然而即使是(b )之V 字形狀,或(c )之方型形狀,亦能得同等之作用效果」,及證據7 圖11及說明書第7 頁所載「圖11之劃線輪1i,係形成順沿軸孔2 內周面之螺旋狀槽3i。…。槽3i之形狀,亦可使用V 字型,梯形型,U 字型等」,及證據7 圖15及說明書第7 頁所載「圖15之劃線輪1m,係在兩側面形成延伸於一致方向之既定長度之凹部9 」,槽3a、槽3i、凹部9 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格線槽」。因此「證據2 及7 」、「證據3 及7 」、「證據2 、3 及7 」、「證據2 、7 及8 」、「證據3 、7 及8 」或「證據2 、3 、7 及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3依附於請求項11,界定「所述格線槽中每條線槽的寬度範圍為1um-800um ,深度範圍為1um-300um ,相鄰線槽的間隔範圍為20um-800um」之技術特徵。「證據2 及7 」、「證據3 及7 」、「證據2 、3 及7 」、「證據2 、7 及8 」、「證據3 、7 及8 」或「證據2 、3 、7 及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

(二)證據7 圖15及說明書第7 頁所載「圖15之劃線輪1m,係在兩側面形成延伸於一致方向之既定長度之凹部9 」,雖然凹部9 未呈格線狀,僅是溝槽形狀的簡單改變。又證據7說明書【發明之效果】第10頁所載「因於劃線輪之旋轉軸裝設用之軸孔之內周面,形成軸向之槽、與軸向成傾斜之槽、或螺旋狀之槽的任一種槽,故能減少劃線輪之軸孔內周面與旋轉軸及刀刃固定件之與內壁的摩擦阻力,使劃線輪平順地旋轉,不容易發生劃線不良」(見乙證1 卷第157 頁正面),為格線槽線寬、深度、間隔尺寸限定數值簡單改變。因此「證據2 及7 」、「證據3 及7 」、「證據2 、3 及7 」、「證據2 、7 及8 」、「證據3 、7 及8」或「證據2 、3 、7 及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四、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7依附於請求項15,界定「還包括在刀輪軸孔中加工格線槽的步驟:[ 1]設置具有一定寬度和一定間隔的交叉線或平行線,並設置掃描間距;[ 2]把刀輪傾斜並固定刀輪,使雷射光束光軸與盤面具有一定夾角,夾角範圍為15度-45 度;[ 3]把雷射光束聚焦在刀輪軸孔的內壁,且內壁所在斜面的某一段處於雷射光束掃描範圍和雷射光束焦深範圍;[ 4]用鐳射掃描網格並同時轉動刀輪,最終加工得到內壁一周具有格線槽的軸孔」之技術特徵。「證據2 及7 」、「證據3 及7 」、「證據2 、3 及7」、「證據2 、7 及8 」、「證據3 、7 及8 」或「證據2 、3 、7 及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

(二)證據7 圖15及說明書第7 頁所載「圖15之劃線輪1m,係在兩側面形成延伸於一致方向之既定長度之凹部9 」,凹部9 相當於格線槽。又證據7 說明書【發明之效果】第10頁所載,「因於劃線輪之旋轉軸裝設用之軸孔之內周面,形成軸向之槽、與軸向成傾斜之槽、或螺旋狀之槽的任一種槽,故能減少劃線輪之軸孔內周面與旋轉軸及刀刃固定件之與內壁的摩擦阻力,使劃線輪平順地旋轉,不容易發生劃線不良」。再者,輔助證據參證3 ,其中6-3-2 用CO2雷射對金屬材料開孔,第109 頁揭示「對金屬材料的開孔…,所以限用於超硬合金、極薄板、特殊角度及工具不易介入的場所之開孔,…對飛機用鈦製螺帽開孔(圖6.14)以45度角…的孔」及圖6.14圖式(見本案卷第335 頁)說明以鑽頭等不易開孔的斜角度也容易開孔,可知雷射光可以輕易地加工出其他方式(如鑽孔)所不易加工之斜角度開孔。而格線槽之雷射加工步驟方法係與前述切割刃與凹陷結構之雷射加工步驟方法相同,包含設定掃描間距、刀輪盤面與雷射裝置搭配之配置、聚焦雷射光束於刀輪盤面待加工處、通過雷射參數控制加工深度等步驟,又參酌證據2 、3 之切割刃與凹陷結構之雷射加工步驟與輔助證據參證3 之揭示內容,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思及刀輪軸孔中加工格線槽的步驟。因此「證據2 及7」、「證據3 及7 」、「證據2 、3 及7 」、「證據2 、7 及8 」、「證據3 、7 及8 」或「證據2 、3 、7 及8」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

丁、結論

壹、「證據2 及6 」、「證據3 及6 」、「證據2 、3 及6 」、「證據2 及7 」、「證據3 及7 」、「證據2 、3 及7 」、「證據2 、6 及7 」、「證據3 、6 及7 」、「證據2 、3、6 及7 」、「證據2 、6 及8 」、「證據3 、6 及8 」、「證據2 、3 、6 及8 」、「證據2 、7 及8 」、「證據3、7 及8 」、「證據2 、3 、7 及8 」、「證據2 、6 、7及8 」、「證據3 、6 、7 及8 」或「證據2 、3 、6 、7或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14至15、18至20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不具進步性規定。

貳、「證據2 及7 」、「證據3 及7 」、「證據2 、3 及7 」、「證據2 、7 及8 」、「證據3 、7 及8 」或「證據2 、3、7 及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3、17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不具進步性規定。

參、從而,被告所為原處分有關「請求項1 至9 、11至15、17至2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舉發成立部分,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當事人其餘主張或答辯,經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己、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亦得為上訴審訴│ 。 ││ 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行專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發明專利舉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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