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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商訴字第62號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張銘晃

原告
高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華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易撰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家華律師
被告
金門高坑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邱水山
代理人
被告
徐萬金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

彭以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整,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原告於同年6 月5 日具狀提出和解方案並請求本院再開言詞辯論期日試行和解,復經被告邱水山陳明其同意並可代理被告徐萬金到庭試行和解等語,有卷附民事陳報狀及本院109 年6 月9 日公務電話記錄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1 第221-226 、229 頁),故本件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法 官 張銘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商訴字第62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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