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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鄭景文陳賢德施添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3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沈海樹
選任辯護人
游開雄律師
被告
沈進治
選任辯護人
吳文君律師
被告
張孝忠
選任辯護人
陳雅萍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緯慶律師
被告
高志敏
選任辯護人
黃教倫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 年度偵字第2393號、第2395號、第25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沈海樹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43、附表三編號2、編號5至編號7所示之物均沒收。

沈進治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43、附表三編號2、編號5至編號7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孝忠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43、附表三編號2、編號5至編號7所示之物均沒收。

高志敏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

43、附表三編號2、編號5至編號7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販賣第四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43、附表三編號2、編號5至編號7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實

一、高志敏前於民國(下同)8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89年4 月14日,以88年度訴字1663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3月,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0年5 月17日,以89年度上訴字第1685號判決上訴駁回,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90年8 月31日,以90年度台上字第5422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其於90年9 月25日入監執行,於96年10月15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嗣於97年5月4日縮刑期滿而保護管束亦期滿,其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構成累犯)。

二、詎高志敏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製造,竟為牟取販賣之暴利,夥同沈海樹、沈進治、張孝忠,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自100年5月上旬某日起至同年5月21日止,在新北市坪林區鷺鶿岫4號、臺北市大安區○○○路676 巷10弄8號D室,由沈海樹提供製毒原料及工具,並推由沈進治、高志敏及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妹仔」成年女子提供技術,再由沈進治、張孝忠、沈海樹負責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紅磷還原製毒法,將麻黃素以加入紅磷、碘等物後,萃取提煉出「白水」;最後則將「白水」以「隔水熱」方式加熱,烘煮26個小時,去除雜質後放入冰箱中冷卻到結晶,取出的結晶即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方式。嗣警方於100 年5月21日晚上7時10分許,在新北市坪林區鷺鶿岫4 號及其後方山坡上工寮處,依法扣得如後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物,與如後附表二編號9至編號43、附表三編號5所示供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工具等物,並經警方另至張孝忠及沈海樹,共同位在臺北市大安區○○○路676 巷10弄8號D室之居所內依法搜索,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8所示供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工具等物,乃查悉上情。

三、另詎高志敏猶不知悔改,明知麻黃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4款所列管之第四級毒品,不得販賣,竟為牟取販賣之營利故意,於100年5月間某日,在臺北市大安區○○○路○段228巷74號4樓住處樓下,以300公克麻黃素,價格新臺幣(下同)8 萬元之代價,販賣予沈海樹,之後,再由沈海樹將上開麻黃素提供予張孝忠、沈進治共同提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使用。其另基於轉讓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禁藥之犯意,於100年5月18日晚上7、8時許,在臺北市大安區○○○路676巷10弄8號D室,將其所有之安非他命粉末1包,無償提供予張孝忠施用,以此方式非法轉讓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禁藥予張孝忠。嗣警方於100年5月23日下午1時5分許,在臺北市中正區○○○路○ 段28號前拘獲高志敏,並扣得如附表三編號6至編號7所示供上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對外聯絡所用之物。

四、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移送,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關於證據能力:查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檢察官於本院審判期日中對本院所提示之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供述,包括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證據,就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而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經核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條之5規定,本院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及文書證據等,如下揭所示均俱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沈海樹、沈進治、張孝忠、高志敏對於上揭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罪事實,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號卷一,下稱本院卷一,第31至32頁、第88至89頁、第191頁、第232至233頁;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號卷二,下稱本院卷二,第168頁),惟被告四人均認上揭所犯應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 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未遂犯,並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毒品罪既遂犯等云云。被告沈海樹之選任辯護人辯稱:被告沈海樹全部坦承認罪,至於本件製造毒品既遂、未遂問題,固有最高法院見解認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液體達隨時可供淬取之程度,即可認為屬於既遂,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認知毒品既使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之麻醉藥品及其製品,倘非可供施用或前述之特性,應非可以毒品論之,非事後之純化過程或可達毒品之要件,但純化與否仍屬未知數,要不得以臆測加以論斷被告所為已達既遂之程度,故請鈞院審酌被告所為應不該當製造毒品既遂罪責;另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已自白犯罪,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再之被告與其他共同被告均係基於一時好奇異想天開,而於閒談之中自作聰明認可嘗試製毒,移致觸犯刑典,雖被告代為購買製毒之原料及提供他人託管工具,然被告間均係相互討論,彼此分工,被告並無立於首謀或負責策劃之地位,是衡酌被告涉案程度即本件確無甲基安他命之製成,更無流出市面之情事,且被告犯後態度尚屬良好的情狀,亦請鈞院審酌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以符比例原則;被告沈海樹既已全部認罪,請審酌其罹患重病,來日無多,請求給與被告沈海樹緩刑之宣告,俾利其與家人最後相處機會等語。被告沈進治之選任辯護人辯稱:被告沈進治全部坦承認罪,至於本件製造毒品是否已達既遂、未遂問題,固有最高法院見解認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液體達隨時可供淬取之程度,即可認為屬於既遂,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認知毒品既使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之麻醉藥品及其製品,倘非可供施用或前述之特性,應非可以毒品論之,非事後之純化過程或可達毒品之要件,但純化與否仍屬未知數,要不得以臆測加以論斷被告所為已達既遂之程度,故本件懇請鈞院審酌被告涉案程度是否已達既遂。若尚未達既遂程度,請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予以按既遂犯之刑予以減輕其刑;再則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已自白犯罪,並供出製毒之細節及與共犯分工之情形,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此外,被告與其他共同被告均係基於一時好奇,而自行嘗試製毒,其主觀之惡性及客觀之犯行,均與大毒梟有別,況且本案製成之液態甲基安非他命其純度甚低,且並未流入市面,請鈞院考量本案告犯後態度尚屬良好的情狀,亦請鈞院審酌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以符比例原則,又被告沈進治五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其徒刑以上之刑宣告,僅因好奇且有共同被告之邀約,而涉犯本件刑罰,犯後坦承不諱,深表悔意,並配合調查,被告沈進治於偵查中並已遭羈押近二月,承受未曾經歷失去自由之痛苦,其經歷此偵審程序,已知警惕,並無再犯之虞,被告仍有正當職業,並非無謀生能力之人,且有相當程度之家庭支持,與有反覆犯罪條件特質之社會邊緣人不同,請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之機會,以啟自新等語。被告高志敏之選任辯護人辯稱:被告高志敏全部坦承認罪,併援用上開二位辯護人之陳述有關未遂及減輕其刑部分之意見,另外補充我們當初製造毒品無非是供自己施用或是轉賣之用,我們從常理判斷,一般人不會為了施用純度極低的毒品而去飲用或購買大量的液體,對於從這角度來看,被告當然也不會認為扣案液體已經屬於可以施用的成品階段,所以如果以被告主觀認定來看,本件扣案不明液體應該是屬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未遂之物,請審酌等語。被告張孝忠選任辯護人辯稱:被告張孝忠全部坦承認罪,併援用上開三位辯護人之陳述有關未遂及減輕其刑部分之意見,另外補充:製造毒品的部分應經過三個階段,即氯化、氫化、純化三階段方為既遂,本案扣得不明液體尚未純化,故本案是否有達到既遂,請審酌,另被告係基於幫助之故意,而非使自己犯罪之意思,因屬非正犯之意思參與本案之犯罪,就此部分請依法審酌,又被告張孝忠於偵審中均已坦承犯罪,悔改實據,請鈞院本於除惡勸善鼓勵自新之立場,請給予被告一個自新的機會,又被告五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徒刑以上之宣告,犯後坦承不諱,深表悔意,並配合調查,其經歷此偵審程序,已知警惕,並無再犯之虞,請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之機會,以啟自新等語。

二、本院查:

㈠被告沈海樹、沈進治、張孝忠、高志敏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既遂犯部分:

⒈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係以鹽酸麻黃素為原料,先經鹵化(氯化)反應程序製成氯假麻黃素,再經氫化反應程序而產生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滷水(液態甲基安非他命),最後經純化結晶步驟,將生成之結晶物脫水風乾,而得高純度之固態甲基安非他命。故就製造過程而言,氫化反應程序所產生之滷水,已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即屬化學反應之製成品,應認已製造既遂。至純化結晶步驟,僅係去其雜質並使之固化為結晶體,以提高純度及方便施用;如謂須俟完成純化結晶步驟始為既遂,不但與甲基安非他命製造結果所呈現之化學反應狀態不合,抑且不足以遏阻毒品之擴散,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當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本旨,有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196號判決意旨可參。再者,製毒方法若以紅磷還原製毒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製造過程,係將麻黃素加入紅磷、碘等物後,萃取提煉出「白水」,接著將「白水」以「隔水熱」方式加熱,烘煮26小時,去除雜質後放入冰箱中冷卻到結晶,取出的結晶即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過程以觀,本件被告沈進治於警詢、偵訊時供述本案製作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過程如下:

①被告沈進治於100年5月22日警詢時供述:我是將感冒藥錠300 公克加入1萬CC的自來水和1萬CC二甲苯,浸泡約10小時後,取出中層水,然後用電燈泡照明烘乾,乾燥後起出藥粉,即為俗稱的大料,再來將大料300 公克加入純水250CC、紅磷250公克、碘300 公克後放入扣案編號19的圓底燒瓶內,然後拿出加熱器,在加熱器上面放上鐵鍋,鐵鍋內倒入約3 瓶的機油後,將上述的圓底燒瓶放入鐵鍋利用機油進行加熱,然後在圓底燒瓶上再架上蛇形管,然後旁邊放置一桶自來水,把蛇形管放在自來水裡面降溫,當中加熱器的溫度控制在125至130度間,持續加熱26小時,26小時後將完成的混合液加750 CC的熱純水,倒入圓底燒瓶內小力搖晃後,將圓底燒瓶內的液體倒入扣案證物編號20的漏斗及濾紙中,並在漏斗旁邊的氣孔結合抽氣馬達把黃金水抽出;再將黃金水放入扣案證物編號17的分液漏斗內,並加入二甲笨1000CC用力搖晃之後,在取出黃金水;再將黃金水倒水一萬CC的燒杯內,加入6000CC的二甲苯後,另將1000公克鹼片與2000CC自來水混合,每十五分鐘將上述的鹼水325CC分次加入(共八次加完);上述鹹水全數加入後靜置12小時,12小時後取上層透明液,另將500 公克的鹼片與1000CC的自來水混合,將約6000CC的透明液分六次以上述混合後的鹼水進行洗滌(鹼水重複使用),洗滌後所得之液體約6000CC,將上述洗滌後的透明液體取300CC加入純水300CC倒入分液漏斗內用力搖晃,再加入3CC的鹽酸,用PH測試筆進行酸鹼中和測試,酸鹼值需在6.9至7.2 間即完成,完成後的東西就是被查獲的那四桶液體等語明確綦詳(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第44至45頁),並有如後附表一編號43所示製造過程筆記1張在卷可稽。

②被告沈進治於100年5月22日偵訊時供述:我是將感冒藥碇300公克加入1 萬CC的自來水和1萬CC的二甲苯,浸泡約10小時後,取出中層水,然後用電燈泡照明烘乾,乾燥後起出藥粉,即為俗稱的大料,再來將大料300 公克加入純水250CC、紅磷150公克、碘300 公克後放入扣案編號19的圓底燒瓶內,然後拿出加熱器,在加熱器上面放上鐵鍋,鐵鍋內倒入約3 瓶的機車的機油後,將上述的圓底燒瓶放入鐵鍋利用機油進行君熱,然後在圓底燒瓶上再架上蛇形管,然後旁邊放置一桶自來水,把蛇形管放在自來水裡面降溫,當中加熱器的溫度控制在125至130 度間,持續加熱26小時,26小時後將完成的混合液加750 CC的熱純水,倒入圓底燒瓶內小力搖晃後,將圓底燒瓶內的液體倒入扣案證物編號20的漏斗及濾紙中,並在漏斗旁邊的氣孔結合抽氣馬達把黃金水抽出,再將黃金水放入扣案證物編號17的分液漏斗內,並加入二甲苯1000CC用力搖晃之後,再取出黃金水;再將黃金水倒入1萬cc的燒杯內,加入6000CC的二甲苯後,另將1000CC用力搖晃之後,在取出黃金水,再將黃金水倒入1萬cc的燒杯內,加入6000CC的二甲苯後,另將1000公克鹼片與2000CC自來水混合,每十五分鐘將上述的鹼水325CC 分次加入(共八次加完);上述鹼水全數加入後靜置12小時,12小時後取上層透明液,另將500 公克的鹼片與1000CC的自來水混合;將約6000CC的透明液分六次以上述混合後的鹼水進行洗滌(鹼水重複使用),洗滌後所得之液體約6000CC,將上述洗滌後的明液體取300CC加入純水300CC倒入分液漏斗內用力搖晃,再加入3CC的鹽酸,用PH測試筆進行酸鹼中和測試,酸鹼值需在6.9至7.2 間即完成,完成後的東西要拿去冰箱冰,等它結晶,如果24小時候沒有結晶的話,就是表示感冒藥碇裡面沒有麻黃素,就是沒有做成功等語明確綦詳(見同上署100 年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第192至193頁),並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43、、附表三編號2 、編號5至編號7所示之物在卷可佐。職是,被告沈進治確已具有上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專門知識及能力無訛,應堪認定。

⒉次查,被告沈進治於100年5月22日警詢時供稱:(提示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100年5月10日16時56分沈海樹與沈進治00-00000000 的電話通聯)內容意思是我叫沈海樹拿鹼片給我等語(見同上100 年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第46頁);其又於100年6月9日偵訊時供稱:100年5月21日在坪隻公路與往中心崙路口自動交付給警方的四桶液態安非他命,我與張孝忠於100年5月初的時候有做過一次,是在坪林鷺鶿岫4 號的老家製造,把沈海樹拿給我的藥粉,有白色的看起來像味精,就是俗稱的大料,他給我大概300 公克左右的大料,我和張孝忠就把那些大料提煉成液態的水,把做好的水拿了二桶,一桶約5 千CC,剩餘還有一部分是正確可以順利做成安非他命的,第一次下山之後我把張孝忠載到台北市○○街,然後張孝忠把這二桶水(各約5 千CC)拿走,張孝忠把水拿走之後如何處理我不清楚,過了數日之後,沈海樹跟張孝忠跟我說拿去的二桶水都不對,已經都倒掉了,在過了數日之後,5 月21日我回鷺鶿岫4 號老家把剩餘的二桶水再拿下來,然後準備拿去台北市六張犁捷運站給張孝忠的時候就在途中被警察攔查,攔查後我就自動將後行李箱的二桶水交給警方,過程就是這樣。製造安非他命的工具和原料是沈海樹提供的,是在今年4月底5月初的時候沈海樹和張孝忠開車把工具載到我老家,原料是在5 月初的時候,沈海樹拿到瑞芳家給我的,沈海樹是拿了類似味精的粉末300 克給我,警察扣案的製造方法是綽號「阿妹仔」寫單子給我,我只會照著做,我不知道阿妹仔真實年籍,大約三四十歲,瘦瘦的,約一百五十幾公分高,是沈海樹介紹我認識的,時間很久我忘了,我和阿妹仔是在坪林老家碰過面,「阿妹仔」在我坪林老家和沈海樹坪林家中間的一個工寮有做過,她有做給我,筆記是她寫在一張紙上,我抄過來的,她把她自己寫的那張撕掉,她要我自己抄,張孝忠有與我一起提煉那些液態水,他負責顧爐子加熱的溫度部分,加熱時間需長達26小時,張孝忠只去過我的老家一次,是在100年5月初的時候,因為要注意溫度在125度到130度,我和張孝忠一起用,就是二個人一起完成單子上的程序,整個程序要5、60個小時,中間休息有10多小時,5 、60個小時張孝忠都和我在一起,張孝忠和我一起製造安非他命共待在我老家2、3天,期間沈海樹沒有過來,製造過程他沒有參與,他叫張孝忠來協助我,製造安非他命這件事應該在半年左右,也是在坪林老家山上談的,沈海樹沒有講到製造完成後,利潤如何分配等語(見同上署100 年度偵字第2395號卷一第162至165頁);其續於100年6月16日偵訊時供述:100年5月21日警察在新北市坪林區,沈進治老家後面的工寮扣到一批製毒品的工具,之前我有拿幾箱裡面有燒杯給張孝忠,我是在通化街的倉庫拿給張孝忠看的,大概是在99年中旬的事,因為我跟張孝忠說一個朋友寄放在我這裡的,那個朋友是向我借一些錢,放在我這裏的倉庫的,我那個朋友沒有要給我,之後我有打給那個朋友,後來他燒炭自殺了,我就把那些東西放在通化街倉庫,後來張孝忠在99年不知道什麼時候和我聊天,我跟他說李正之有放些東西在我這裡,我跟張孝忠說裡面好像有燒杯可以抽取感冒藥碇的麻黃毒,後來張孝忠說要上網查資料想試試看,過了幾個月,他說有找到一些資訊,問我可不可以幫忙找感冒藥碇,後來高志敏因案交保,欠一些錢,他來通化街找我談錢的事,我就順口問高志敏有沒有感冒藥碇,高志敏說他有300 公克的麻黃素,後來我跟張孝忠說,張孝忠就說好,後來高志敏何時給我我忘了,高志敏是在通化街來找我,張孝忠說他沒有錢給高志敏,我就先給高志敏8萬,張孝忠帶麻黃素去瑞芳找沈進治,張孝忠就把那些麻黃素拿給沈進治,是我介紹張孝忠給沈進治認識,因為張孝忠要找個點試試看,做抽取麻黃素,我弟弟在山上,我是聽說裡面有些東西不好,要抽取,是張孝忠說要試看看製毒,我才會叫他去山上找我弟弟,我也不會,我弟弟是沈進治,製毒工具好像不是我載的,是誰載的我忘了,100年5月21日那天,我打電話給張孝忠,叫他打電話聯絡沈進治是因為前幾天,他們說有剩下的水,我也不知道是什麼東西,他們說要拿下來看看,我與張孝忠、沈進治沒有討論利潤如何分的問題,是高志敏打電話給我,那個液態的水張孝忠說是摻雜麻黃素,不是安非他命,結果也都倒掉,什麼都沒有,我不知道麻黃素後來用到何處等語(見同上署100 年度偵字第2535號卷二第1至3頁),並互核與共同被告沈海樹於100年5月23日警詢時供稱:(提示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100年5月10日16時56分沈海樹與沈進治所使用之00-00000000 號電話通聯)這通內容意思是沈進治叫我買鹼粉,我買到我坪林的老家後,沈進志才過去找我拿的,鹼粉我是去長安西路二百多號的福生生化科技買的,因為我要上去老家餵雞,順路幫他買,我不知道沈進治叫我買這個做什麼【提示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100年5月12日16時07分張孝忠與沈海樹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通聯】,因為張孝忠自己拿二甲苯到台北市大安區○○○路676 巷10弄8號C室他所曾租的房間裡面煮,不知道在煮什麼東西,然後煮一煮隔天他就倒掉了,我只知道張孝忠在煮二甲苯,我知道他倒掉了,因為李正之(現在住五股)跟我講過說,二甲苯下去煮之後會有東西跑出來,拿有粉狀的麻黃素跑出來,二甲苯是張孝忠拿到套房的,我有過去看,張孝忠並沒有跟我講說二甲苯是怎麼來的,裝二甲苯的容器是大瓶的礦泉水的大小,就是證物編號31照片那種桶子,我有告訴張孝忠,說我聽李正之告訴我,把二甲苯下去煮,煮到剩下10分之1 後,放置一天後,就會呈現粉狀,粉狀的就是麻黃素,所以張孝忠才去拿二甲苯回來煮;【提示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100年5月12日17時09分張孝忠與沈海樹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通聯】因為那時候張孝忠是拿二桶一樣大小的液體,一桶是二甲苯、一桶是純水,張孝忠把二種東西分開煮,煮到最後還是不行,所以倒掉了。連這一次,是第二次製造毒品,第一次製毒也是在台北市大安區○○○路676 巷10弄8號C室裡面煮,也是張孝忠拿來煮的,煮一煮天也倒掉了,第一次製造時間忘記了;【提示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100年5月12日18時23分張孝忠與沈海樹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通聯】因為張孝忠把二甲苯拿來煮,說味道很重,跟你說這才是正確做法,結果到最後也是不對也倒掉,因為張孝忠自己也有上網查,我又有人家講,所以我告訴他,但是從頭到尾都是胡搞瞎搞,什麼也沒有;【100年5月12日3時32分0000000000 (沈海樹)與0000000000(沈進治)】因為張孝忠跟沈進治一去沈進治坪林的老家所拿下來的水有六千CC,其中包括水跟二甲苯,所以才會分好幾天煮,但是煮完每次都倒掉,沈進治跟我講是因為找我比較方便;【提示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100年5月13日22時04分、23時12分張孝忠與沈海樹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通聯】因為我有跟張孝忠講過要煮到剩下十分之一,所以我才會問他是不是到剩下110 CC了,煮到最後又倒掉了;【提示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100年5月14日22時23分張孝忠與沈海樹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通聯】我是跟張孝忠講說,把煮的電磁爐關掉,但是張孝忠又把它打開,然後有煮到剩下150 CC,然後等它冷卻後,看一看又把它倒掉了;【提示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100年5月19日15時14分沈海樹與高志敏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通聯】我叫張孝忠要去坪林沈進治的老家那邊把沈進治做好的水拿下來,因為張孝忠知道我不知道,因為之前沈進治在5 月初在坪林老家製造的時候張孝忠有上去。沈進治表示他所做的水程序是對的,上面是對的意思是指沈進治坪林老家的分液漏斗,分離出來的水上面那一層是對的,就是指二甲苯。沈進治去坪林把水拿下來,回來之後張孝忠在弄鍋寶把水煮到剩十分之一,然後拿去冰箱冰,張孝忠拿去套房煮的水就是沈進治在坪林鷺鶿岫所製造液態安非他命,沈進治100年5月21日遭查獲之液態安非他命,是我叫沈進治交給張孝忠的,我只負責把沈進治跟張孝忠在坪林一起做的水,拿來煮而已,但是到最後水也都是全部都倒掉,我確定張孝忠跟沈進治有一起到坪林鷺鶿岫製造安非他命,因為我有聽到他們連絡要一起去,時間我忘記哪一天了(見同上100 年度偵字第2395號卷一第73至86頁);其又於100年5月23日偵訊時供述:【提示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100年5月10日16時56分沈海樹與沈進治所使用之00-00000000 號電話通聯】沈進治叫我買鹼粉,我買到後,我買到坪林的老家後,沈進治家也在坪林,我請他過來找我拿,我買了3包50元的鹼粉,1包的數量是多少我忘了。編號5證物照片就是我買的鹼粉,我是去長安西路276的福昇化工原料行買的,因為我要上去老家餵雞,順路幫他買,我是在5 月11日早上去買的,我早上就拿去坪林,我是聽張孝忠說,他說他上網看怎麼提煉麻黃素還是安非他命要用到鹼粉,所以是沈進治跟我說要買的,但是他沒有說為什麼買,他說他只差那個鹼粉;【提示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100年5月12日16時07分張孝忠與沈海樹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通聯】這個是分液漏斗分出來的,分二層,下層是純水,上層是二甲苯,下去煮,因為做法不同也不知道要取那一層,所以二層都去煮,因為他們有上網去查怎麼做,把那個東西煮到10分之1 ,再下去看它可否結粉狀的,結果我們分開煮後,冰到冰箱都沒有結晶,我和張孝忠就把它倒掉,我們是把它倒到光復南路676 巷10弄8號D室,張孝忠是在他租屋處的對面房間煮,二甲苯張孝忠拿到套房的,我有過去看,是張孝忠和沈進治做出來的,他們是在沈進治坪林的老家做出來的,我沒有看過他們做出的純水和二甲苯,我告訴張孝忠,我跟他講說我聽鄰居李正之告訴我,把二甲苯下去煮,煮到剩下10分之1 後,放在冰箱冷藏攝氏5度至7度置一天後,就會呈現粉狀,粉狀的就是麻黃素,3000CC要煮到成300CC就要花20個小時,是用電磁爐定溫的方式定80度,不一定要煮3000CC,我們三個都不懂,又是聽別人說的,還上網找的,是聽別人說,做做看,張孝忠意思是煮出來是安非他命,他有上網查,他知道,我不知道張孝忠查的對還是錯,我是自己聽李正之說的;【提示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100年5月12日17時09分張孝忠與沈海樹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通聯】也是在說煮那二瓶水,煮了是也倒掉,因為那時候張孝忠是拿二桶一樣大小的液體,一桶是二甲苯、一桶是純水,張孝忠把二種東西分開煮,煮到最後還是不行,所以倒掉了。連這一次是第二次製造,第一次也是在沈進治的坪林老家做,就是拿水,分上下二層不同的煮,後來張孝忠拿到曾租的台北市大安區○○○路676 巷10弄8號D室裡面煮,也是張孝忠去拿來煮的,煮一煮隔天也倒掉了。第一製造時間距離第二次大概一個月,5 月初開始試著要製作安非他命;【提示通訊監察譯文

(0000000000),100年5月12日18時23分張孝忠與沈海樹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通聯】上次煮壞了,後來還是燒掉,因為張孝忠把二甲苯拿來煮,說味道很重,怕人家會聞到,因為二甲苯的味道和汽油很像,怕危險,後來我們煮到一半二甲苯就把它倒掉,因為味道真的難聞,因為我們煮來的水很多,怎麼煮也是不是,就一桶一桶的倒掉,你那個是阿弟就是張孝忠說那個水不是,就是沈進治從坪林的老家所拿下來的水有二桶礦泉水,好像好幾千CC的水,其中包含水跟二甲苯,分上、下二層,分開裝,上層裝一種,下層裝一種,所以才會分好幾天煮,電磁爐是我去買的,鍋子原本就是在那邊,也是我的;【提示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100年5月13日22時04分、23時12分張孝忠與沈海樹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通聯】就是那個水,因為我有跟張孝忠講過要煮到剩下十分之一,所以我才會問他是不是煮到剩下110 CC了,煮到最後又倒掉了;【提示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100年5月14日22時23分張孝忠與沈海樹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通聯】我是跟張孝忠講說,把煮的電磁爐關掉,但是張孝忠又把它打開,然後有煮到剩下150 CC,然後等它冷卻後,看一看又把它倒了;【提示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100年5月17日07時31分沈海樹與張孝忠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通聯】餐具是指吸食器,我都跟他說煮火鍋的就是在說製毒的工具,我不會說是餐具,是他記錯了,我確定;100年5 月19日下午3時12分的電話通聯,就是他們有剩下的水,是在上次做的,有剩下的,一直煮壞的,他說上面還有一些水,再拿下來煮煮看,這次在沈進治車上扣到的4瓶液體是和張孝忠第二次倒掉的同一次製造的,100年5 月21日遭警方查獲之液態安非他命,是要拿去給張孝忠,是要拿到光復南路套房等語明確綦詳亦大致符合(見同上100年度偵字第2395 號卷一第89至96頁)。

⒊再觀諸被告張孝忠於100年5月22日警詢時供述:100年5月中旬,沈海樹打電話告訴我在臺北市大安區○○○路676巷10弄8號D室裡面有昨(21)日警方在屋內起出的那些物品和二瓶用寶特瓶裝的水,然後沈海樹就叫我把那些水倒到鍋寶裡面煮,我大約煮了一天一夜之後,我把那些水放入冰箱裡面,然後期間沈海樹有打電話叫我不要開冰箱,他自己會來看,沈海樹有跟我講說這是自己要試著作安非他命,放在冰箱裡面主要是要看有沒有結成安非他命的晶體,但是結果沒有成功,後來,我就把那些放在冰箱裡面的水倒到馬桶裡面,然後把那些器具洗乾淨之後,裝回去黑色手提箱內,這一、二個月,沈海樹都有跟我在聊製造安非他命的事,實際是在100年5月中旬開始嘗試製造,臺北市大安區○○○路676巷10弄8樓D 室內的液態安非他命,沈海樹只有跟我說是向別人取得的,但是沒有告訴我詳細是跟誰拿的,沈海樹把液態安非他命拿給我進行最後階段的結晶,這一部分是我知道的;【提示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100年5月12日16時07分、17時09分及18時23分張孝忠與沈海樹0000000000的電話通聯】上述三通通聯內容意思就是我剛剛上沈海樹把液態安非他命拿回來後,在電話中告知我如何進行後面結晶的部分;【提示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100年5月13日10時12分張孝忠與沈海樹0000000000的電話通聯】內容意思就是我跟沈海樹講說我已經買好量杯跟漏斗,就是行李箱裡面那些東西;【提示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100年5月14日22時23分張孝忠與沈海樹0000000000的電話通聯】內容意思是沈海樹再一次問我液態安非他命煮的情形;【提示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100年5月15日16時13分、16時31分及19時40分張孝忠與沈海樹0000000000的電話通聯】上述三通通聯內容意思是沈海樹叫我不要開冰箱,因為安非他命在裡面等待結晶,叫我要沉住氣;【提示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100年5月16日17時54分張孝忠與沈海樹0000000000的電話通聯】內容意思是沈海樹叫我不要開冰箱,不要搖動到冰箱,怕在等待結晶安非他命沒辦法順利結晶;【提示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100年5月17日07時31分沈海樹與張孝忠0000000000的電話通聯】內容意思是叫我把黑色手提箱裡面的東西整理好收起來;【提示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100年5月21日14時04分張孝忠與沈海樹0000000000的電話通聯】內容意思是指沈進治大約還要一個小時到臺北市,就是告訴我沈進治要拿液態安非他命過來等語明確(見同上100 年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第64頁反面至67頁反面);其續於100年6月19日警詢時供述:我在臺北市大安區○○○路676 巷10弄8號D室所煮的水是我跟沈進治一起從坪林山上,沈進治的老家取回的,詳細時間我忘了,我們從坪林山上返回光復南路時,在路上我就有電話通知沈海樹說水已經拿回來,然後沈海樹就叫我把水倒到鍋子裏煮,100年5月12日16時07分我使用0000000000與沈海樹0000000000通聯內容就是沈海樹叫我把水放下去煮,但我一直聽不懂他的意思,我還是有把水倒下去煮,因為有二瓶其中一瓶比較臭的水,我把他倒在馬桶裡,我沒有放下去煮,我是把沒有味道的那一瓶水倒下去煮,煮一煮的隔天沈海樹還有過來,水數量跟沈進治查獲時比較大的那一種桶子一樣,不是我負責爐子加熱的部分,是沈進治交代我看溫度,注意溫度不要超過130 度,我把水拿去光復南路的時間,就是100年5月初到坪林鷺鶿岫4 號看爐子加熱之後下山的事,我從晚上看溫度計到早上,早上沈進治來了之後,我就去睡覺了,我在那邊待二天左右,沈海樹叫我去幫沈進治,所有製毒工具都是沈海樹提供的,他沒有講到利潤如何分配,我不知道100年5月初製造出來的液態水數量為何,我也不清楚製造原料來源,去山上時就已經在那邊了,沈海樹叫我去幫忙不是製造,100年5月21日沈海樹叫我打電話沈進治,沈海樹只跟我講說沈進治會來臺北找我,叫我聯絡沈進治,100年5月18日晚上7、8點左右,一樣是在煮水的那一間房間裡面,高志敏帶了一點點安非他命過去,我有跟他一起吸食,高志敏沒有跟我收錢,100年偵字2395號卷附5月19日蒐證照片,我與沈海樹及沈進治在新北市瑞芳區瑞慈宮媽祖廟對面路邊之照片,是在談論第一次拿下來的那二桶水不對,叫沈進治再上去坪林山上把剩下的水拿下來做做看,那是沈海樹跟沈進治講的,那時我有在旁邊等語明確綦詳(見同上100 年度偵字第2395號卷一第168至170頁),並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43、附表三編號2 、編號5至編號7所示之物在卷可佐。綜上,足認被告張孝忠與被告沈進治、沈海樹、高志敏等人,就本件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過程階段,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無訛。再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亦即共同正犯,只須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問每一階段犯行是否均經參與,皆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亦有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895號判決意旨可參,職是,本件被告張孝忠、沈進治、沈海樹、高志敏於上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過程階段以觀,其等人均應論以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共同正犯,洵堪認定。因此,被告張孝忠、高志敏之辯護人上開辯稱:被告張孝忠、高志敏係本件幫助犯云云,顯與事實不符,純屬事後卸責飾詞,應無可信。

⒋又被告四人及其全部辯護人均辯稱:本件扣案的不明液體在些部分沒有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些有驗出的只有百分之一或微量,並無藥效功能,且另外他們只一個鑑定而已,是本件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未遂犯之適用等云云。惟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預防製毒之危害,以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同條例第一條參照);並就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過程而言,氫化反應程序所產生之滷水,已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即屬化學反應之製成品,應認已製造既遂。至純化結晶步驟,僅係去其雜質並使之固化為結晶體,以提高純度及方便施用;如謂須俟完成純化結晶步驟始為既遂,不但與甲基安非他命製造結果所呈現之化學反應狀態不合,抑且不足以遏阻毒品之擴散,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當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本旨,職是,本件被告四人於產製過程中,如已製造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液態物質,而處於隨時可供淬取使用該毒品之狀態,即應認其造之行為已達既遂之階段。查,本案扣案之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之5瓶液體業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驗結果,發現均含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7月13日刑鑑字第1000073714號鑑定書1份(見同上100年度偵字第2393號卷二第35頁正反面)在卷可參,並經研判上述鑑驗所見之發生原因,有二種可能:①甲基安非他命製造過程中之氫化階段產物(甲基安非他命水溶液,俗稱黑水),經數次純化手續可得到甲基安非他命結晶及含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水溶液;②甲基安非他命製造過程中,因原料麻黃素之純度不足,導致甲基安非他命之產率偏低,進而得到無法直接析出結晶之含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水溶液(見上開法務部調查局96年6月5日調科壹字第09600176830 號函可資參照)。職是,本件扣案之上開5 瓶液體所含甲基安非他命純度,成分雖屬微量,無法以一般甲基安非他命地下製造工廠常用之結晶純化手續析出甲基安非他命結晶,而達成純化之紅棕色液體,然就上開法務部調查局有關甲基安非他命製造過程之函示說明,及本件扣案之液態甲基安非他命,雖尚待純化結晶步驟,以去除其雜質並使之固化為結晶體,而提高純度及方便施用;惟上開液態甲基安非他命,經上開鑑驗結果,既已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本旨係遏阻毒品之擴散,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並就本件製造過程而言,扣案上開液態物質,經上開鑑驗結果,既已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即應屬化學反應之製成品,應認已製造既遂,方符遏阻毒品之擴散,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之上開旨趣。是被告四人及其辯護人辯稱本件扣案溶液純度甚低,無法直接供人體使用,屬於製造未遂等云云,與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本旨、遏阻毒品之擴散,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嚴重違背,應無可採。

⒌此外,本案警方查獲被告沈海樹、沈進治、張孝忠及高志敏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所使用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43 所示物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海巡署台北機動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宜蘭機動查緝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製作毒品方法便條紙、現場查獲照片53張、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共7份、通訊監察譯文、張孝忠手繪現場圖1紙(見同上100年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第13至23頁、第24至27頁、第28頁、第94至95頁、第96至122頁、第123至133頁、第134至186頁、第218頁),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7月13日刑鑑字第1000073714號鑑定書、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宜蘭機動查緝隊製毒工廠送驗證物檢視暨秤重紀錄單(見同上100 年度偵字第2393號卷二第35頁正反面、第36頁正反面),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查獲照片28張(見同上100 年度偵字第2395號卷一第12至15頁、第65至71頁);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義分駐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沈進治、張孝忠與沈海樹於跟監埋伏期間遠距離翻拍照片8張、現場照片138 張(見100年度偵字第2535號卷一第62至72頁、第73至76頁、第81頁、第169 頁、第170至186頁反面)等在卷可資佐證,是本案依上開相關證物鑑定結果,並參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43所示物品,均係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時所需之設備,且分別為被告沈進治、沈海樹、張孝忠及高志敏所有,渠等人於本院審理時自承甚明(見本院卷二第157至158頁),足徵上開扣案所示之物,在本件案發現場查獲可供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及器具無訛,亦符合甲基安非他命製造工廠等情,應堪認定。

⒍綜上,被告四人上開自白與事實符合,均堪採信,而本件事證明確,其等四人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遂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高志敏販賣第四級毒品麻黃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禁藥而轉讓之既遂犯部分:

⒈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高志敏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即其於100年5月23日警詢時供述:【提示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100年5月19日15時29分沈海樹與高志敏使用之0000000000的電話通聯】該通聯是沈海樹要拜託我幫他買麻黃素的事,通聯中所稱的300 就是叫我幫他買300公克的麻黃素,8萬是指300公克的麻黃素大約要8萬元,因為我在19日的前一天晚上有一去桃園南崁找一個綽號「陳仔」的男性朋友,我有問他麻黃素的事,他有拿一些麻黃素給我看,我看了之後有問價錢,他就跟我講說300公克的麻黃素大約8萬元,所以我就跟沈海樹講了,我在19日那一天有幫沈海樹買到麻黃素,後來沈海樹到我和平東路的住處找我的時候,我就把麻黃素交給沈海樹,沈海樹8 萬元交給我;【提示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100年5月19日15時29分沈海樹與高志敏使用之0000000000的電話通聯】內容中提到8 萬元是在跟他講說麻黃素的價格,8萬元是指300公克的麻黃素價格,我去我的舊家台北市○○街347 巷45號,但是現在拆掉變成停車場了,我是去停車場旁邊的空地把我之前製造所留下來麻黃素拿出來,在和平東路的住家拿給他,並向他收取8 萬元的現金,麻黃素被沈海樹拿去了,但拿去哪裏我不知道等語(見同上100年度偵字第2395號卷一第23至29頁);其又於100年5月24日偵訊時供述:【提示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100年5月19日15時29分沈海樹與高志敏使用之0000000000 的電話通聯】資料指的是麻黃素,這是沈海樹要拜託我幫他買麻黃素的事,通聯中所稱的300 就是叫我幫他買300公克的麻黃素,8萬是指300公克的麻黃素大約要8萬元,我是在通話之前大概今年5 月份,在我家和平東路樓下,交給沈海樹,打這通電話沈海樹的意思是要我再幫他買麻黃素,我的意思是說假設這次製造的安非他命弄好的話,就可以再買更多,就是不只300 的麻黃素,後來沒有再幫沈海樹買麻黃素,他星期六打電話給我,說他堂弟出事了,小忠也被抓了,要我幫忙找律師;【提示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100年5月18日17時53分沈海樹與張孝忠使用之0000000000的電話通聯】沈海樹是叫我,因為我身上有安非他命要去找張孝忠一起施用的意思,通話後張孝忠打電話給我,是在5月18日當天,晚上大概是在通話1、2 個小時,大概晚上7、8點,在光復南路張孝忠的套房內,我和張孝忠二個一起施用安非他命等語明確綦詳(見100年度偵字第2395號卷一第113至117頁、100年度聲羈字第62號第28至34頁),互核比對與被告沈進治於100年6月16日偵訊時供述:高志敏因案交保,欠一些錢,他來通化街找我談錢的事,我就順口問高志敏有沒有感冒藥碇,高志敏說他有300 公克的麻黃素,後來我跟張孝忠說,張孝忠就說好,後來高志敏何時給我我忘了,高志敏是在通化街來找我,張孝忠說他沒有錢給高志敏,我就先給高志敏8萬等情節相符(見同上100年度偵字第2535號卷二第1至3頁),並有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共7 份、通訊監察譯文1份等(見100年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第123至133頁、第134至186頁)在卷可憑。是被告高志敏上開販賣第四級毒品麻黃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禁藥而轉讓之自白與事實符合,應堪採信。

二、論罪科刑

㈠是核被告沈進治、沈海樹、張孝忠、高志敏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又渠等被上開行為,顯係共同基於一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供販賣牟利之犯意,由沈海樹提供製毒原料及工具,沈進治、高志敏、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妹仔」成年女子提供技術,由沈進治、張孝忠、沈海樹負責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此被告沈進治、沈海樹、張孝忠、高志敏及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妹仔」成年女子等人皆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再被告沈進治、沈海樹、張孝忠、高志敏等,共同基於製造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單一犯意,自100年5月初某日起至100年5月21日為警查獲止之密切接近時間內,在上址,分工合作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流程,均係為達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目的所為之數舉動,且於密接之時、地所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另被告沈進治、沈海樹、張孝忠及高志敏等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因而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應為其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按麻黃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4款所稱之第四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持有、轉讓。查被告高志敏竟仍基於販賣第四級毒品之犯意,販賣第四級毒品予沈海樹,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販賣第四級毒品罪。又按查安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又「安非他命類」(Amphetamine-like)藥品,前經行政院衛生署於69年12月8 日衛署藥字第301124號公告禁止輸入、製造、販賣,而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1款所規定之禁藥,嗣經同署於79年10月9日以衛署藥字第904142號公告列入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2條第4款所定「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管理,惟仍不失其為禁藥之性質,不得非法轉讓。另按「安非他命」雖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但其亦屬於藥事法所稱之「禁藥」(即藥事法第22條第1 款所稱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其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亦定有處罰明文。故行為人明知為禁藥即安非他命而轉讓他人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規)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70萬元以下罰金」。而93年4 月21日修正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之法定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百萬元以下罰金」。且行為人轉讓安非他命之情節(亦即其轉讓之數量及對象),並無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6款及第9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之情形,則修正後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罪之法定本刑,顯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罪之法定本刑為重,依上述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行為人所為轉讓安非他命部分之行為,自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規定處斷,亦有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7021號、96年度臺上字第3582號、97年度臺非字第397 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可參。查,本件公訴意旨上揭漏未斟酌此點,而認被告轉讓第二級毒品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尚有為洽,惟公訴檢察官於本院100年11月3 日審判時已為補充更正:本案之犯罪事實詳如起訴書所載,另就被告高志敏轉讓安非他命部分更正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引用法條更正為適用特別法即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0 頁),本院自得審理之,並毋庸變更起訴法條。是核被告高志敏轉讓第二級毒品上開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

㈢又被告高志敏上開販賣第四級毒品而持有第四級毒品、轉讓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高度之販賣、轉讓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高志敏上開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四級毒品罪、轉讓第二級毒品禁藥罪之既遂犯,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高志敏上開犯罪事實之前科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上開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 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其中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其刑,僅就有期徒刑及罰金部分,加重其刑)。

㈤被告沈海樹、沈進治、張孝忠、高志敏,均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規定

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第1項)犯第4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第2項)犯第4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是被告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應適用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悔過、自白,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

⒉查被告沈海樹、沈進治、張孝忠、高志敏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並有被告四人上開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筆錄在卷可佐。職是,本件被告四人應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減輕其刑規定,洵堪認定。

⒊又查,被告高志敏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販賣第四級毒品犯行,並有被告高志敏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筆錄在卷可佐。職是,本件被告高志敏上開犯行,應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減輕其刑規定,洵堪認定。

㈥被告沈海樹、沈進治、張孝忠、高志敏,均有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理由如下:查,同為製造或販賣第二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意欲製造販賣牟取暴利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同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無期徒刑,不可謂為不重。經查,本件被告沈進治、沈海樹、張孝忠、高志敏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時間不長,且無證據證明已開始販售毒品牟得鉅額利潤,又高志敏單獨販賣第四級毒品所得金額亦不大,犯罪情節實難與大盤毒梟者相提併論,是本院衡其犯罪情狀,認為即令處以最低刑度即無期徒刑而禁錮終身,仍有致情法失平之處,難謂符合刑罰之相當性,誠屬情輕法重,爰各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依法復遞減之。另被告高志敏有上開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爰依法予以先加、後減之。

㈦茲審酌被告四人明知毒品危害國人健康及社會治安甚鉅,仍由被告沈海樹提供原料,由沈海樹提供製毒原料及工具,沈進治、高志敏及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妹仔」成年女子提供技術,由被告沈進治、張孝忠、沈海樹負責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情節甚為嚴重,惟念其四人於犯後均坦承犯行,且被告四人製造之甲基安非他命,尚未流入市面造成實害,及其所製造之甲基安非他命,尚未純化結晶,復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經濟狀況等一切切情狀,爰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另就被告高志敏上開刑部分,再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用啟自新。

㈧又查被告沈進治、張孝忠、沈海樹,雖均於5 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且被告高志敏刑,健康情況不佳,其四人均請求予以諭知緩刑宣告等語。惟本院審酌渠等四人上述製造第二級毒品對社會風氣及治安危害甚鉅,且渠等四人並無情非得己之非私自製造第二級毒品不可之因素,況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本旨係以遏阻毒品之擴散,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本件就製造過程而言,氫化反應程序所產生之滷水,已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即屬化學反應之製成品,若非警方即早查獲,否則,迨其去雜質並使之固化為結晶體,以提高純度及方便施用,流入市面造成實害之後果,恐難以估計,爰其等四人均不宜以諭知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㈨從刑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成分者,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查本件直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容器,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將其整體視為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故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併予說明。

⒉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查被告高志敏販賣第四級毒品所得80,000元,雖未扣案,然無證據證明已不存在,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均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被告高志敏之財產抵償之。

⒊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43、附表三編號2、編號5 至編號7 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張孝忠、沈進治及被告高志敏所有,係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工具,及供本案犯罪聯絡之用,業據被告張孝忠、沈進治及被告高志敏等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48 頁),亦依共同正犯之責任共同之法理,上開扣案物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均併予諭知宣告沒收之。

⒋至於附表二編號44及附表三編號1 、編號3至編號4所示之物,均與本案犯罪事實無任何關連,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4條第4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淑婷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陳賢德

法 官 施添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品名  │   數  量   │     鑑定結果     │  扣押地點  │     卷     頁    │
│    │(依扣押│            │                  │ (所有人) │                  │
│    │物品目錄│            │                  │            │                  │
│    │表所載)│            │                  │            │                  │
├──┼────┼──────┼─────────┼──────┼─────────┤
│ 1 │不明液體│    2  瓶   │①均檢出二級毒品" │新竹市坪林區│1.供述證據        │
│(100│ (白) │①淨重:4950│  甲基安非他命"成 │鷺鶿岫4 號及│①沈進治供述:本院│
│年度│        │  公克、取重│  分              │後方山坡上之│  卷二第157至158頁│
│證字│        │  21.5公克  │②純度均約1%      │工寮        │2.非供述證據:    │
│第10│        │②淨重:594.│                  │ (沈進治)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
│83號│        │  6 公克、取│                  │            │  押物品目錄表:10│
│編號│        │  重22.2公克│                  │            │  0 年度偵字第2393│
│1)  │        │            │                  │            │  號卷一第16至23頁│
│    │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            │  察局100年7月13日│
│    │        │            │                  │            │  鑑字第1000073714│
│    │        │            │                  │            │  鑑定書:100 年度│
│    │        │            │                  │            │  字第2393號卷二第│
│    │        │            │                  │            │  35頁正反面      │
│    │        │            │                  │            │③送驗秤重紀錄單:│
│    │        │            │                  │            │  100 年度偵字2393│
│    │        │            │                  │            │  號卷二第36頁    │
│    │        │            │                  │            │④證物照片2張:100│
│    │        │            │                  │            │  年度偵字第2393號│
│    │        │            │                  │            │  卷一第115頁、100│
│    │        │            │                  │            │  年度偵字第2535號│
│    │        │            │                  │            │  卷一第185頁反面 │
│    │        │            │                  │            │⑤刑事勘驗筆錄:本│
│    │        │            │                  │            │  院卷二第141至143│
│    │        │            │                  │            │  頁              │
│    │        │            │                  │            │⑥扣押物品清單:本│
│    │        │            │                  │            │  院卷二第146頁   │
│    │        │            │                  │            │3.沒收銷燬之依據:│
│    │        │            │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第18條第1項     │
├──┼────┼──────┼─────────┼──────┼─────────┤
│ 2 │不明液體│    2  瓶   │均檢出二級毒品"甲 │    同上    │1.供述證據        │
│(100│ (黃) │①淨重:3865│基安非他命"成分   │            │①沈進治供述:本院│
│年度│        │  .5公克、取│                  │            │  卷二第157至158頁│
│證字│        │  重18.5公克│                  │            │2.非供述證據:    │
│第10│        │②淨重:519.│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
│83號│        │  6 公克、取│                  │            │  押物品目錄表:10│
│編號│        │  重18.8公克│                  │            │  0 年度偵字第2393│
│2)  │        │            │                  │            │  號卷一第16至23頁│
│    │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            │  察局100年7月13日│
│    │        │            │                  │            │  鑑字第1000073714│
│    │        │            │                  │            │  鑑定書:100 年度│
│    │        │            │                  │            │  字第2393號卷二第│
│    │        │            │                  │            │  35頁正反面      │
│    │        │            │                  │            │③送驗秤重紀錄單:│
│    │        │            │                  │            │  100 年度偵字2393│
│    │        │            │                  │            │  號卷二第36頁    │
│    │        │            │                  │            │④證物照片2張:100│
│    │        │            │                  │            │  年度偵字第2393號│
│    │        │            │                  │            │  卷一第116頁、100│
│    │        │            │                  │            │  年度偵字第2535號│
│    │        │            │                  │            │  卷一第185頁反面 │
│    │        │            │                  │            │⑤刑事勘驗筆錄:本│
│    │        │            │                  │            │  院卷二第141至143│
│    │        │            │                  │            │  頁              │
│    │        │            │                  │            │⑥扣押物品清單:本│
│    │        │            │                  │            │  院卷二第146頁   │
│    │        │            │                  │            │3.沒收銷燬之依據:│
│    │        │            │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第18條第1項     │
├──┼────┼──────┼─────────┼──────┼─────────┤
│ 3 │不明液體│    1  瓶   │經檢視為褐色液體,│    同上    │1.供述證據        │
│(100│        │(淨重:359.│酌量取樣鑑定,檢出│            │①沈進治供述:本院│
│年度│        │ 6公克、取重│微量二級毒品"甲基 │            │  卷二第157至158頁│
│證字│        │ 24.5公克) │安非他命"成分     │            │2.非供述證據:    │
│第10│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
│81號│        │            │                  │            │  押物品目錄表:10│
│編號│        │            │                  │            │  0 年度偵字第2393│
│③) │        │            │                  │            │  號卷一第16至23頁│
│    │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            │  察局100年7月13日│
│    │        │            │                  │            │  鑑字第1000073714│
│    │        │            │                  │            │  鑑定書:100 年度│
│    │        │            │                  │            │  字第2393號卷二第│
│    │        │            │                  │            │  35頁正反面      │
│    │        │            │                  │            │③送驗秤重紀錄單:│
│    │        │            │                  │            │  100 年度偵字2393│
│    │        │            │                  │            │  號卷二第36頁    │
│    │        │            │                  │            │④證物照片3張:100│
│    │        │            │                  │            │  年度偵字第2393號│
│    │        │            │                  │            │  卷一第117頁、100│
│    │        │            │                  │            │  年度偵字第2535號│
│    │        │            │                  │            │  卷一第186頁     │
│    │        │            │                  │            │⑤刑事勘驗筆錄:本│
│    │        │            │                  │            │  院卷二第141至143│
│    │        │            │                  │            │  頁              │
│    │        │            │                  │            │⑥扣押物品清單:本│
│    │        │            │                  │            │  院卷二第146頁   │
│    │        │            │                  │            │3.沒收銷燬之依據:│
│    │        │            │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第18條第1項     │
└──┴────┴──────┴─────────┴──────┴─────────┘
附表二:
┌──┬─────┬────┬─────────┬──────┬──────────┐
│編號│   品名   │ 數  量 │     鑑定結果     │  扣押地點  │       卷   頁      │
│    │(依扣押物│        │                  │ (所有人) │                    │
│    │品目錄表所│        │                  │            │                    │
│    │載)      │        │                  │            │                    │
├──┼─────┼────┼─────────┼──────┼──────────┤
│ 1 │黑色行李箱│  1個   │                  │台北市大安區│1.供述證據          │
│(100│          │        │                  │光復南路676 │①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年度│          │        │                  │巷10弄8號D室│  二第158頁         │
│證字│          │        │                  │ (沈海樹) │②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第10│          │        │                  │            │  二第158頁         │
│84號│          │        │                  │            │2.非供述證據:      │
│編號│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①)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24至27頁        │
│    │          │        │                  │            │②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③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18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2 │白色陶磁鍋│  2個   │                  │台北市大安區│1.供述證據          │
│(100│          │(起訴書│                  │光復南路676 │①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年度│          │誤載為1 │                  │巷10弄8號D室│  二第158頁         │
│證字│          │個)    │                  │ (沈海樹) │②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第10│          │        │                  │            │  二第158頁         │
│84號│          │        │                  │            │2.非供述證據:      │
│編號│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②)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24至27頁        │
│    │          │        │                  │            │②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③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18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3 │1000CC量杯│  1個   │                  │台北市大安區│1.供述證據          │
│(100│          │        │                  │光復南路676 │①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年度│          │        │                  │巷10弄8號D室│  二第158頁         │
│證字│          │        │                  │ (沈海樹) │②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第10│          │        │                  │            │  二第158頁         │
│84號│          │        │                  │            │2.非供述證據:      │
│編號│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③)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24至27頁        │
│    │          │        │                  │            │②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③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18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4 │500CC量杯 │  1個   │                  │台北市大安區│1.供述證據          │
│(100│          │        │                  │光復南路676 │①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年度│          │        │                  │巷10弄8號D室│  二第158頁         │
│證字│          │        │                  │ (沈海樹) │②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第10│          │        │                  │            │  二第158頁         │
│84號│          │        │                  │            │2.非供述證據:      │
│編號│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④)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24至27頁        │
│    │          │        │                  │            │②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③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18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5 │塑膠保鮮盒│  8個   │                  │台北市大安區│1.供述證據          │
│(100│          │        │                  │光復南路676 │①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年度│          │        │                  │巷10弄8號D室│  二第158頁         │
│證字│          │        │                  │ (沈海樹) │②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第10│          │        │                  │            │  二第158頁         │
│84號│          │        │                  │            │2.非供述證據:      │
│編號│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⑤)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24至27頁        │
│    │          │        │                  │            │②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③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18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6 │   濾網   │  1支   │                  │台北市大安區│1.供述證據          │
│(100│          │        │                  │光復南路676 │①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年度│          │        │                  │巷10弄8號D室│  二第158頁         │
│證字│          │        │                  │ (沈海樹) │②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第10│          │        │                  │            │  二第158頁         │
│84號│          │        │                  │            │2.非供述證據:      │
│編號│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⑥)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24至27頁        │
│    │          │        │                  │            │②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③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18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7 │  電冰箱  │  1台   │                  │台北市大安區│1.供述證據          │
│(100│          │        │                  │光復南路676 │①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年度│          │        │                  │巷10弄8號D室│  二第158頁         │
│證字│          │        │                  │ (沈海樹) │②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第10│          │        │                  │            │  二第158頁         │
│84號│          │        │                  │            │2.非供述證據:      │
│編號│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⑦)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24至27頁        │
│    │          │        │                  │            │②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③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18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8 │  電磁爐  │  2台   │                  │台北市大安區│1.供述證據          │
│(100│          │        │                  │光復南路676 │①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年度│          │        │                  │巷10弄8號D室│  二第158頁         │
│證字│          │        │                  │ (沈海樹) │②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第10│          │        │                  │            │  二第158頁         │
│84號│          │        │                  │            │2.非供述證據:      │
│編號│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⑧)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24至27頁        │
│    │          │        │                  │            │②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③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18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9 │   紅磷   │  2瓶   │                  │新竹市坪林區│1.供述證據          │
│(100│          │(淨重:│                  │鷺鶿岫4 號及│①沈進治供述:本院卷│
│年度│          │680公克 │                  │後方山坡上之│  二第157至158頁    │
│證字│          │、取重12│                  │工寮        │②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第10│          │.6公克)│                  │ (沈海樹) │  二第158頁         │
│84號│          │        │                  │            │③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編號│          │        │                  │            │  二第158頁         │
│⑨) │          │        │                  │            │2.非供述證據:      │
│    │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6至23頁        │
│    │          │        │                  │            │②送驗秤重紀錄單:10│
│    │          │        │                  │            │  0 年度偵字2393號卷│
│    │          │        │                  │            │  二第36頁          │
│    │          │        │                  │            │③證物照片3張:100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97頁、100年度偵 │
│    │          │        │                  │            │  字第2535號卷一第17│
│    │          │        │                  │            │  9頁反面、本院卷二 │
│    │          │        │                  │            │  第45頁            │
│    │          │        │                  │            │④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⑤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19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 │   碘碇   │  2瓶   │                  │新竹市坪林區│1.供述證據          │
│(100│          │(淨重:│                  │鷺鶿岫4 號及│①沈進治供述:本院卷│
│年度│          │700公克 │                  │後方山坡上之│  二第157至158頁    │
│證字│          │、取重42│                  │工寮        │②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第10│          │.2公克)│                  │ (沈海樹) │  二第158頁         │
│84號│          │        │                  │            │③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編號│          │        │                  │            │  二第158頁         │
│⑩) │          │        │                  │            │2.非供述證據:      │
│    │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6至23頁        │
│    │          │        │                  │            │②送驗秤重紀錄單:10│
│    │          │        │                  │            │  0 年度偵字2393號卷│
│    │          │        │                  │            │  二第36頁          │
│    │          │        │                  │            │③證物照片2張:100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98頁、100年度偵 │
│    │          │        │                  │            │  字第2535號卷一第17│
│    │          │        │                  │            │  9頁反面、本院卷二 │
│    │          │        │                  │            │  第45頁            │
│    │          │        │                  │            │④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⑤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19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 │   鹽酸   │  3瓶   │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新竹市坪林區│1.供述證據          │
│(100│          │(淨重:│,酌量取樣鑑定,檢│鷺鶿岫4 號及│①沈進治供述:本院卷│
│年度│          │1645公克│出"HCI"(鹽酸)成 │後方山坡上之│  二第157至158頁    │
│證字│          │、取重13│分                │工寮        │②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第10│          │.7公克)│                  │ (沈海樹) │  二第158頁         │
│84號│          │        │                  │            │③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編號│          │        │                  │            │  二第158頁         │
│⑪) │          │        │                  │            │2.非供述證據:      │
│    │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6至23頁        │
│    │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          │        │                  │            │  察局100年7月13日刑│
│    │          │        │                  │            │  鑑字第1000073714號│
│    │          │        │                  │            │  鑑定書:100 年度偵│
│    │          │        │                  │            │  字第2393號卷二第35│
│    │          │        │                  │            │  頁                │
│    │          │        │                  │            │③證物照片4張:100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98至99頁、100年 │
│    │          │        │                  │            │  度偵字第2535號卷一│
│    │          │        │                  │            │  第179頁反面、本院 │
│    │          │        │                  │            │  卷二第46頁        │
│    │          │        │                  │            │④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⑤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19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 │ 氫氧化鈉 │  3包   │                  │新竹市坪林區│1.供述證據          │
│(100│          │(淨重:│                  │鷺鶿岫4 號及│①沈進治供述:本院卷│
│年度│          │1025公克│                  │後方山坡上之│  二第157至158頁    │
│證字│          │、取重11│                  │工寮        │②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第10│          │.8公克)│                  │ (沈海樹) │  二第158頁         │
│84號│          │        │                  │            │③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編號│          │        │                  │            │  二第158頁         │
│⑫) │          │        │                  │            │2.非供述證據:      │
│    │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6至23頁        │
│    │          │        │                  │            │②送驗秤重紀錄單:10│
│    │          │        │                  │            │  0 年度偵字2393號卷│
│    │          │        │                  │            │  二第36頁          │
│    │          │        │                  │            │③證物照片5張:100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99至100頁、100年│
│    │          │        │                  │            │  度偵字第2535號卷一│
│    │          │        │                  │            │  第180頁、本院卷二 │
│    │          │        │                  │            │  第46頁            │
│    │          │        │                  │            │④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⑤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19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 │ 氫氧化鈉 │  1瓶   │                  │新竹市坪林區│1.供述證據          │
│(100│          │(淨重:│                  │鷺鶿岫4 號及│①沈進治供述:本院卷│
│年度│          │160公克 │                  │後方山坡上之│  二第157至158頁    │
│證字│          │、取重13│                  │工寮        │②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第10│          │.8公克)│                  │ (沈海樹) │  二第158頁         │
│84號│          │        │                  │            │③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編號│          │        │                  │            │  二第158頁         │
│⑬) │          │        │                  │            │2.非供述證據:      │
│    │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6至23頁        │
│    │          │        │                  │            │②送驗秤重紀錄單:10│
│    │          │        │                  │            │  0 年度偵字2393號卷│
│    │          │        │                  │            │  二第36頁          │
│    │          │        │                  │            │③證物照片3張:100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00頁、100年度偵│
│    │          │        │                  │            │  字第2535號卷一第18│
│    │          │        │                  │            │  0 頁、本院卷二第47│
│    │          │        │                  │            │  頁                │
│    │          │        │                  │            │④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⑤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19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 │   純水   │  2瓶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新竹市坪林區│1.供述證據          │
│(100│          │(淨重:│酌量取樣鑑定,未檢│鷺鶿岫4 號及│①沈進治供述:本院卷│
│年度│          │6060公克│出二級毒品"甲基安 │後方山坡上之│  二第157至158頁    │
│證字│          │、取重16│非他命"           │工寮        │②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第10│          │.6公克)│                  │ (沈海樹) │  二第158頁         │
│84號│          │        │                  │            │③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編號│          │        │                  │            │  二第158頁         │
│⑭) │          │        │                  │            │2.非供述證據:      │
│    │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6至23頁        │
│    │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          │        │                  │            │  察局100年7月13日刑│
│    │          │        │                  │            │  鑑字第1000073714號│
│    │          │        │                  │            │  鑑定書:100 年度偵│
│    │          │        │                  │            │  字第2393號卷二第35│
│    │          │        │                  │            │  頁                │
│    │          │        │                  │            │③送驗秤重紀錄單:10│
│    │          │        │                  │            │  0 年度偵字2393號卷│
│    │          │        │                  │            │  二第36頁          │
│    │          │        │                  │            │④證物照片3張:100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01頁、100年度偵│
│    │          │        │                  │            │  字第2535號卷一第18│
│    │          │        │                  │            │  0頁反面、本院卷二 │
│    │          │        │                  │            │  第48頁            │
│    │          │        │                  │            │⑤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⑥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19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 │ PH檢測筆 │  1組   │                  │新竹市坪林區│1.供述證據          │
│(100│          │        │                  │鷺鶿岫4 號及│①沈進治供述:本院卷│
│年度│          │        │                  │後方山坡上之│  二第157至158頁    │
│證字│          │        │                  │工寮        │②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第10│          │        │                  │ (沈海樹) │  二第158頁         │
│84號│          │        │                  │            │③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編號│          │        │                  │            │  二第158頁         │
│⑮) │          │        │                  │            │2.非供述證據:      │
│    │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6至23頁        │
│    │          │        │                  │            │②證物照片4張:100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01頁、100年度偵│
│    │          │        │                  │            │  字第2535號卷一第18│
│    │          │        │                  │            │  0頁反面、本院卷二 │
│    │          │        │                  │            │  第48頁            │
│    │          │        │                  │            │③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④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19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 │PH檢測試紙│  1個   │                  │新竹市坪林區│1.供述證據          │
│(100│          │        │                  │鷺鶿岫4 號及│①沈進治供述:本院卷│
│年度│          │        │                  │後方山坡上之│  二第157至158頁    │
│證字│          │        │                  │工寮        │②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第10│          │        │                  │ (沈海樹) │  二第158頁         │
│84號│          │        │                  │            │③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編號│          │        │                  │            │  二第158頁         │
│⑯) │          │        │                  │            │2.非供述證據:      │
│    │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6至23頁        │
│    │          │        │                  │            │②證物照片4張:100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01頁、100年度偵│
│    │          │        │                  │            │  字第2535號卷一第18│
│    │          │        │                  │            │  0頁反面、本院卷二 │
│    │          │        │                  │            │  第49頁            │
│    │          │        │                  │            │③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④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19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 │ 抽水馬達 │  2組   │                  │新竹市坪林區│1.供述證據          │
│(100│          │        │                  │鷺鶿岫4 號及│①沈進治供述:本院卷│
│年度│          │        │                  │後方山坡上之│  二第157至158頁    │
│證字│          │        │                  │工寮        │②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第10│          │        │                  │ (沈海樹) │  二第158頁         │
│84號│          │        │                  │            │③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編號│          │        │                  │            │  二第158頁         │
│⑰) │          │        │                  │            │2.非供述證據:      │
│    │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6至23頁        │
│    │          │        │                  │            │②證物照片3張:100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02頁、100年度偵│
│    │          │        │                  │            │  字第2535號卷一第18│
│    │          │        │                  │            │  1頁、本院卷二第49 │
│    │          │        │                  │            │  頁                │
│    │          │        │                  │            │③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④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20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 │ 抽氣馬達 │  1組   │                  │新竹市坪林區│1.供述證據          │
│(100│          │        │                  │鷺鶿岫4 號及│①沈進治供述:本院卷│
│年度│          │        │                  │後方山坡上之│  二第157至158頁    │
│證字│          │        │                  │工寮        │②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第10│          │        │                  │ (沈海樹) │  二第158頁         │
│84號│          │        │                  │            │③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編號│          │        │                  │            │  二第158頁         │
│⑱) │          │        │                  │            │2.非供述證據:      │
│    │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6至23頁        │
│    │          │        │                  │            │②證物照片3張:100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03頁、100年度偵│
│    │          │        │                  │            │  字第2535號卷一第18│
│    │          │        │                  │            │  1頁、本院卷二第50 │
│    │          │        │                  │            │  頁                │
│    │          │        │                  │            │③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④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20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 │ 計時分器 │  1個   │                  │新竹市坪林區│1.供述證據          │
│(100│          │        │                  │鷺鶿岫4 號及│①沈進治供述:本院卷│
│年度│          │        │                  │後方山坡上之│  二第157至158頁    │
│證字│          │        │                  │工寮        │②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第10│          │        │                  │ (沈進治) │  二第158頁         │
│84號│          │        │                  │            │③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編號│          │        │                  │            │  二第158頁         │
│⑲) │          │        │                  │            │2.非供述證據:      │
│    │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6至23頁        │
│    │          │        │                  │            │②證物照片5張:100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03至104頁、100 │
│    │          │        │                  │            │  年度偵字第2535號卷│
│    │          │        │                  │            │  一第181頁反面、本 │
│    │          │        │                  │            │  院卷二50頁        │
│    │          │        │                  │            │③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④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20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 │   滴管   │  3支   │                  │新竹市坪林區│1.供述證據          │
│(100│          │        │                  │鷺鶿岫4 號及│①沈進治供述:本院卷│
│年度│          │        │                  │後方山坡上之│  二第157至158頁    │
│證字│          │        │                  │工寮        │②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第10│          │        │                  │ (沈海樹) │  二第158頁         │
│84號│          │        │                  │            │③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編號│          │        │                  │            │  二第158頁         │
│⑳) │          │        │                  │            │2.非供述證據:      │
│    │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6至23頁        │
│    │          │        │                  │            │②證物照片5張:100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03至104頁100年 │
│    │          │        │                  │            │  度偵字第2535號卷一│
│    │          │        │                  │            │  第181頁反面、本院 │
│    │          │        │                  │            │  二第51頁          │
│    │          │        │                  │            │③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④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20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 │  攪拌棒  │  2支   │                  │新竹市坪林區│1.供述證據          │
│(100│          │        │                  │鷺鶿岫4 號及│①沈進治供述:本院卷│
│年度│          │        │                  │後方山坡上之│  二第157至158頁    │
│證字│          │        │                  │工寮        │②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第10│          │        │                  │ (沈海樹) │  二第158頁         │
│84號│          │        │                  │            │③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編號│          │        │                  │            │  二第158頁         │
│㉑) │          │        │                  │            │2.非供述證據:      │
│    │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6至23頁        │
│    │          │        │                  │            │②證物照片5張:100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03至104頁、100 │
│    │          │        │                  │            │  年度偵字第2535號卷│
│    │          │        │                  │            │  一第181頁反面、本 │
│    │          │        │                  │            │  院卷二第51頁      │
│    │          │        │                  │            │③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④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20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 │  溫度計  │  4支   │                  │新竹市坪林區│1.供述證據          │
│(100│          │        │                  │鷺鶿岫4 號及│①沈進治供述:本院卷│
│年度│          │        │                  │後方山坡上之│  二第157至158頁    │
│證字│          │        │                  │工寮        │②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第10│          │        │                  │ (沈海樹) │  二第158頁         │
│84號│          │        │                  │            │③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編號│          │        │                  │            │  二第158頁         │
│㉒) │          │        │                  │            │2.非供述證據:      │
│    │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6至23頁        │
│    │          │        │                  │            │②證物照片5張:100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03至104頁、100 │
│    │          │        │                  │            │  年度偵字第2535號卷│
│    │          │        │                  │            │  一第181頁反面、本 │
│    │          │        │                  │            │  院卷二第52頁      │
│    │          │        │                  │            │③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④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20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 │   燒杯   │  2個? │                  │新竹市坪林區│1.供述證據          │
│(100│          │(經檢視│                  │鷺鶿岫4 號及│①沈進治供述:本院卷│
│年度│          │量杯照片│                  │後方山坡上之│  二第157至158頁    │
│證字│          │係4個, │                  │工寮        │②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第10│          │請法官再│                  │ (沈海樹) │  二第158頁         │
│84號│          │予以確認│                  │            │③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編號│          │)→本院│                  │            │  二第158頁         │
│㉓) │          │卷二第52│                  │            │2.非供述證據:      │
│    │          │頁下圖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6至23頁        │
│    │          │        │                  │            │②證物照片3張:100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04頁、100年度偵│
│    │          │        │                  │            │  字第2535號卷一第18│
│    │          │        │                  │            │  1頁反面、本院卷二 │
│    │          │        │                  │            │  第52頁            │
│    │          │        │                  │            │③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④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20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 │   量杯   │  2個   │                  │新竹市坪林區│1.供述證據          │
│(100│(經檢視照│        │                  │鷺鶿岫4 號及│①沈進治供述:本院卷│
│年度│片,勘驗筆│        │                  │後方山坡上之│  二第157至158頁    │
│證字│錄品名應更│        │                  │工寮        │②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第10│正為量杯)│        │                  │ (沈海樹) │  二第158頁         │
│84號│          │        │                  │            │③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編號│          │        │                  │            │  二第158頁         │
│㉔) │          │        │                  │            │2.非供述證據:      │
│    │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6至23頁        │
│    │          │        │                  │            │②證物照片3張:100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04頁、100年度偵│
│    │          │        │                  │            │  字第2535號卷一第18│
│    │          │        │                  │            │  1頁反面、本院卷二 │
│    │          │        │                  │            │  第53頁            │
│    │          │        │                  │            │③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④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20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 │   濾紙   │  2盒   │                  │新竹市坪林區│1.供述證據          │
│(100│          │        │                  │鷺鶿岫4 號及│①沈進治供述:本院卷│
│年度│          │        │                  │後方山坡上之│  二第157至158頁    │
│證字│          │        │                  │工寮        │②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第10│          │        │                  │ (沈海樹) │  二第158頁         │
│84號│          │        │                  │            │③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編號│          │        │                  │            │  二第158頁         │
│㉕) │          │        │                  │            │2.非供述證據:      │
│    │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6至23頁        │
│    │          │        │                  │            │②證物照片3張:100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05頁、100年度偵│
│    │          │        │                  │            │  字第2535號卷一第18│
│    │          │        │                  │            │  2頁、本院卷二第53 │
│    │          │        │                  │            │  頁                │
│    │          │        │                  │            │③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④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21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 │  二甲苯  │  2桶   │①經檢視,均為透明│新竹市坪林區│1.供述證據          │
│(100│          │①淨重:│  液體。          │鷺鶿岫4 號及│①沈進治供述:本院卷│
│年度│          │  3720公│②均未檢出二級毒品│後方山坡上之│  二第157至158頁    │
│證字│          │  克、取│  "甲基安非他命"、│工寮        │②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第10│          │  重12.6│  四級毒品:毒品先│ (沈海樹) │  二第158頁         │
│84號│          │  公克  │  驅原料"假麻黃 │            │③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編號│          │②淨重:│  等常見毒品成分  │            │  二第158頁         │
│㉖) │          │  8000公│                  │            │2.非供述證據:      │
│    │          │  克、取│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重13公│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克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6至23頁        │
│    │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          │        │                  │            │  察局鑑定書: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35頁反面        │
│    │          │        │                  │            │③送驗秤重紀錄單:10│
│    │          │        │                  │            │  0 年度偵字2393號卷│
│    │          │        │                  │            │  二第36頁          │
│    │          │        │                  │            │④證物照片5張:100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05至106頁、100 │
│    │          │        │                  │            │  年度偵字第2535號卷│
│    │          │        │                  │            │  一第182頁、本院卷 │
│    │          │        │                  │            │  二第54頁          │
│    │          │        │                  │            │⑤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 │   機油   │  1瓶   │                  │新竹市坪林區│1.供述證據          │
│(100│          │(淨重:│                  │鷺鶿岫4 號及│①沈進治供述:本院卷│
│年度│          │3330公克│                  │後方山坡上之│  二第157至158頁    │
│證字│          │、取重12│                  │工寮        │②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第10│          │.1公克)│                  │ (沈海樹) │  二第158頁         │
│84號│          │        │                  │            │③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編號│          │        │                  │            │  二第158頁         │
│㉗) │          │        │                  │            │2.非供述證據:      │
│    │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6至23頁        │
│    │          │        │                  │            │②送驗秤重紀錄單:10│
│    │          │        │                  │            │  0 年度偵字2393號卷│
│    │          │        │                  │            │  二第36頁          │
│    │          │        │                  │            │③證物照片3張:100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06頁、100年度偵│
│    │          │        │                  │            │  字第2535號卷一第18│
│    │          │        │                  │            │  2頁、本院卷二第54 │
│    │          │        │                  │            │  頁                │
│    │          │        │                  │            │④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⑤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21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 │  加熱器  │  1台   │                  │新竹市坪林區│1.供述證據          │
│(100│          │        │                  │鷺鶿岫4 號及│①沈進治供述:本院卷│
│年度│          │        │                  │後方山坡上之│  二第157至158頁    │
│證字│          │        │                  │工寮        │②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第10│          │        │                  │ (沈海樹) │  二第158頁         │
│84號│          │        │                  │            │③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編號│          │        │                  │            │  二第158頁         │
│㉘) │          │        │                  │            │2.非供述證據:      │
│    │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6至23頁        │
│    │          │        │                  │            │②證物照片3張:100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07頁、100年度偵│
│    │          │        │                  │            │  字第2535號卷一第18│
│    │          │        │                  │            │  2頁反面、本院卷二 │
│    │          │        │                  │            │  第55頁            │
│    │          │        │                  │            │③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④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21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 │  燒杯架  │  2組   │                  │新竹市坪林區│1.供述證據          │
│(100│          │        │                  │鷺鶿岫4 號及│①沈進治供述:本院卷│
│年度│          │        │                  │後方山坡上之│  二第157至158頁    │
│證字│          │        │                  │工寮        │②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第10│          │        │                  │ (沈海樹) │  二第158頁         │
│84號│          │        │                  │            │③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編號│          │        │                  │            │  二第158頁         │
│㉙) │          │        │                  │            │2.非供述證據:      │
│    │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6至23頁        │
│    │          │        │                  │            │②證物照片3張:100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07頁、100年度偵│
│    │          │        │                  │            │  字第2535號卷一第18│
│    │          │        │                  │            │  2頁反面、本院卷二 │
│    │          │        │                  │            │  第56頁            │
│    │          │        │                  │            │③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④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21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 │ 分液漏斗 │  3個   │                  │新竹市坪林區│1.供述證據          │
│(100│          │        │                  │鷺鶿岫4 號及│①沈進治供述:本院卷│
│年度│          │        │                  │後方山坡上之│  二第157至158頁    │
│證字│          │        │                  │工寮        │②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第10│          │        │                  │ (沈海樹) │  二第158頁         │
│84號│          │        │                  │            │③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編號│          │        │                  │            │  二第158頁         │
│㉚) │          │        │                  │            │2.非供述證據:      │
│    │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6至23頁        │
│    │          │        │                  │            │②證物照片3張:100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08頁、100年度偵│
│    │          │        │                  │            │  字第2535號卷一第18│
│    │          │        │                  │            │  1頁、本院卷二第56 │
│    │          │        │                  │            │  頁                │
│    │          │        │                  │            │③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④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21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 │   燒瓶   │  1個   │                  │新竹市坪林區│1.供述證據          │
│(100│          │        │                  │鷺鶿岫4 號及│①沈進治供述:本院卷│
│年度│          │        │                  │後方山坡上之│  二第157至158頁    │
│證字│          │        │                  │工寮        │②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第10│          │        │                  │ (沈海樹) │  二第158頁         │
│84號│          │        │                  │            │③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編號│          │        │                  │            │  二第158頁         │
│㉛) │          │        │                  │            │2.非供述證據:      │
│    │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6至23頁        │
│    │          │        │                  │            │②證物照片3張:100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08頁、100年度偵│
│    │          │        │                  │            │  字第2535號卷一第18│
│    │          │        │                  │            │  1頁、本院卷二第57 │
│    │          │        │                  │            │  頁                │
│    │          │        │                  │            │③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④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21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 │  分流管  │  1個   │                  │新竹市坪林區│1.供述證據          │
│(100│          │        │                  │鷺鶿岫4 號及│①沈進治供述:本院卷│
│年度│          │        │                  │後方山坡上之│  二第157至158頁    │
│證字│          │        │                  │工寮        │②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第10│          │        │                  │ (沈海樹) │  二第158頁         │
│84號│          │        │                  │            │③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編號│          │        │                  │            │  二第158頁         │
│㉜) │          │        │                  │            │2.非供述證據:      │
│    │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6至23頁        │
│    │          │        │                  │            │②證物照片3張:100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08頁、100年度偵│
│    │          │        │                  │            │  字第2535號卷一第18│
│    │          │        │                  │            │  1頁、本院卷二第57 │
│    │          │        │                  │            │  頁                │
│    │          │        │                  │            │③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④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21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 │   漏斗   │  2個   │                  │新竹市坪林區│1.供述證據          │
│(100│          │        │                  │鷺鶿岫4 號及│①沈進治供述:本院卷│
│年度│          │        │                  │後方山坡上之│  二第157至158頁    │
│證字│          │        │                  │工寮        │②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第10│          │        │                  │ (沈海樹) │  二第158頁         │
│84號│          │        │                  │            │③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編號│          │        │                  │            │  二第158頁         │
│㉝) │          │        │                  │            │2.非供述證據:      │
│    │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6至23頁        │
│    │          │        │                  │            │②證物照片3張:100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08頁、100年度偵│
│    │          │        │                  │            │  字第2535號卷一第18│
│    │          │        │                  │            │  1頁、本院卷二第57 │
│    │          │        │                  │            │  頁                │
│    │          │        │                  │            │③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④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22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 │  大燒杯  │  2個   │                  │新竹市坪林區│1.供述證據          │
│(100│          │        │                  │鷺鶿岫4 號及│①沈進治供述:本院卷│
│年度│          │        │                  │後方山坡上之│  二第157至158頁    │
│證字│          │        │                  │工寮        │②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第10│          │        │                  │ (沈海樹) │  二第158頁         │
│84號│          │        │                  │            │③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編號│          │        │                  │            │  二第158頁         │
│㉞) │          │        │                  │            │2.非供述證據:      │
│    │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6至23頁        │
│    │          │        │                  │            │②證物照片3張:100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08頁、100年度偵│
│    │          │        │                  │            │  字第2535號卷一第18│
│    │          │        │                  │            │  1頁、本院卷二第58 │
│    │          │        │                  │            │  頁                │
│    │          │        │                  │            │③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④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22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 │ 圓底燒瓶 │  1個   │                  │新竹市坪林區│1.供述證據          │
│(100│          │        │                  │鷺鶿岫4 號及│①沈進治供述:本院卷│
│年度│          │        │                  │後方山坡上之│  二第157至158頁    │
│證字│          │        │                  │工寮        │②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第10│          │        │                  │ (沈海樹) │  二第158頁         │
│84號│          │        │                  │            │③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編號│          │        │                  │            │  二第158頁         │
│㉟) │          │        │                  │            │2.非供述證據:      │
│    │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6至23頁        │
│    │          │        │                  │            │②證物照片3張:100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09頁、100年度偵│
│    │          │        │                  │            │  字第2535號卷一第18│
│    │          │        │                  │            │  3頁反面、本院卷二 │
│    │          │        │                  │            │  第58頁            │
│    │          │        │                  │            │③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④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22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 │   漏斗   │  1個   │                  │新竹市坪林區│1.供述證據          │
│(100│          │        │                  │鷺鶿岫4 號及│①沈進治供述:本院卷│
│年度│          │        │                  │後方山坡上之│  二第157至158頁    │
│證字│          │        │                  │工寮        │②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第10│          │        │                  │ (沈海樹) │  二第158頁         │
│84號│          │        │                  │            │③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編號│          │        │                  │            │  二第158頁         │
│㊱) │          │        │                  │            │2.非供述證據:      │
│    │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6至23頁        │
│    │          │        │                  │            │②證物照片3張:100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09頁、100年度偵│
│    │          │        │                  │            │  字第2535號卷一第18│
│    │          │        │                  │            │  3頁反面、本院卷二 │
│    │          │        │                  │            │  第59頁            │
│    │          │        │                  │            │③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④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22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 │ 平底燒瓶 │  1個   │                  │新竹市坪林區│1.供述證據          │
│(100│          │        │                  │鷺鶿岫4 號及│①沈進治供述:本院卷│
│年度│          │        │                  │後方山坡上之│  二第157至158頁    │
│證字│          │        │                  │工寮        │②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第10│          │        │                  │ (沈海樹) │  二第158頁         │
│84號│          │        │                  │            │③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編號│          │        │                  │            │  二第158頁         │
│㊲) │          │        │                  │            │2.非供述證據:      │
│    │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6至23頁        │
│    │          │        │                  │            │②證物照片3張:100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09頁、100年度偵│
│    │          │        │                  │            │  字第2535號卷一第18│
│    │          │        │                  │            │  3頁反面、本院卷二 │
│    │          │        │                  │            │  第59頁            │
│    │          │        │                  │            │③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④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22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 │   鐵鍋   │  2個   │                  │新竹市坪林區│1.供述證據          │
│(100│          │        │                  │鷺鶿岫4 號及│①沈進治供述:本院卷│
│年度│          │        │                  │後方山坡上之│  二第157至158頁    │
│證字│          │        │                  │工寮        │②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第10│          │        │                  │ (沈海樹) │  二第158頁         │
│84號│          │        │                  │            │③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編號│          │        │                  │            │  二第158頁         │
│㊳) │          │        │                  │            │2.非供述證據:      │
│    │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6至23頁        │
│    │          │        │                  │            │②證物照片3張:100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10頁、100年度偵│
│    │          │        │                  │            │  字第2535號卷一第18│
│    │          │        │                  │            │  4頁、本院卷二第60 │
│    │          │        │                  │            │  頁                │
│    │          │        │                  │            │③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④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22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 │   漏斗   │  2個   │                  │新竹市坪林區│1.供述證據          │
│(100│          │        │                  │鷺鶿岫4 號及│①沈進治供述:本院卷│
│年度│          │        │                  │後方山坡上之│  二第157至158頁    │
│證字│          │        │                  │工寮        │②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第10│          │        │                  │ (沈海樹) │  二第158頁         │
│84號│          │        │                  │            │③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編號│          │        │                  │            │  二第158頁         │
│㊴) │          │        │                  │            │2.非供述證據:      │
│    │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6至23頁        │
│    │          │        │                  │            │②證物照片3張:100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10頁、100年度偵│
│    │          │        │                  │            │  字第2535號卷一第18│
│    │          │        │                  │            │  4頁、本院卷二第39 │
│    │          │        │                  │            │  頁                │
│    │          │        │                  │            │③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④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22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 │鐵盤(上附│  1個   │經檢視為濾紙一張,│新竹市坪林區│1.供述證據          │
│(100│有不明黏著│(毛重:│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鷺鶿岫4 號及│①沈進治供述:本院卷│
│年度│物)      │45公克)│,取其洗滌液鑑定,│後方山坡上之│  二第157至158頁    │
│證字│          │        │未檢出二級毒品"甲 │工寮        │②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第10│          │        │基安非他命"、四級 │ (沈海樹) │  二第158頁         │
│84號│          │        │毒:毒品先驅原料" │            │③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編號│          │        │假麻黃"等常見毒 │            │  二第158頁         │
│㊵) │          │        │品成分            │            │2.非供述證據:      │
│    │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6至23頁        │
│    │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          │        │                  │            │  察局鑑定書: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35頁反面        │
│    │          │        │                  │            │③送驗秤重紀錄單:10│
│    │          │        │                  │            │  0年度偵字2393號卷 │
│    │          │        │                  │            │  二第36頁          │
│    │          │        │                  │            │④證物照片3張:100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10頁、100年度偵│
│    │          │        │                  │            │  字第2535號卷一第18│
│    │          │        │                  │            │  4頁、本院卷二第61 │
│    │          │        │                  │            │  頁                │
│    │          │        │                  │            │⑤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⑥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22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 │   量杯   │  1個   │                  │新竹市坪林區│1.供述證據          │
│(100│          │        │                  │鷺鶿岫4 號及│①沈進治供述:本院卷│
│年度│          │        │                  │後方山坡上之│  二第157至158頁    │
│證字│          │        │                  │工寮        │②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第10│          │        │                  │ (沈海樹) │  二第158頁         │
│84號│          │        │                  │            │③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編號│          │        │                  │            │  二第158頁         │
│㊶) │          │        │                  │            │2.非供述證據:      │
│    │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6至23頁        │
│    │          │        │                  │            │②證物照片3張:100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12頁、100年度偵│
│    │          │        │                  │            │  字第2535號卷一第18│
│    │          │        │                  │            │  4頁反面、本院卷二 │
│    │          │        │                  │            │  第61頁            │
│    │          │        │                  │            │③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④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23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 │   篩子   │  2個   │                  │新竹市坪林區│1.供述證據          │
│(100│          │        │                  │鷺鶿岫4 號及│①沈進治供述:本院卷│
│年度│          │        │                  │後方山坡上之│  二第157至158頁    │
│證字│          │        │                  │工寮        │②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第10│          │        │                  │ (沈海樹) │  二第158頁         │
│84號│          │        │                  │            │③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編號│          │        │                  │            │  二第158頁         │
│㊷) │          │        │                  │            │2.非供述證據:      │
│    │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6至23頁        │
│    │          │        │                  │            │②證物照片3張:100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12頁、100年度偵│
│    │          │        │                  │            │  字第2535號卷一第18│
│    │          │        │                  │            │  4頁反面、本院卷二 │
│    │          │        │                  │            │  第62頁            │
│    │          │        │                  │            │③刑事勘驗筆錄:本院│
│    │          │        │                  │            │  卷二第14至16頁    │
│    │          │        │                  │            │④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23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 │製造過程筆│  1張   │                  │新竹市坪林區│1.供述證據          │
│(100│記        │        │                  │鷺鶿岫4 號及│①沈進治供述:本院卷│
│年度│          │        │                  │後方山坡上之│  二第157至158頁    │
│證字│          │        │                  │工寮        │②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第10│          │        │                  │ (沈海樹) │  二第158頁         │
│94號│          │        │                  │            │③沈海樹供述:本院卷│
│編號│          │        │                  │            │  二第158頁         │
│①) │          │        │                  │            │2.非供述證據:      │
│    │          │        │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6至23頁        │
│    │          │        │                  │            │②筆記影本3張:100年│
│    │          │        │                  │            │  度偵字第2939號卷一│
│    │          │        │                  │            │  第94至95頁、本院卷│
│    │          │        │                  │            │  二第150頁正反面   │
│    │          │        │                  │            │③證物照片5張:100年│
│    │          │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    │          │        │                  │            │  第112至113頁、100 │
│    │          │        │                  │            │  年度偵字第2535號卷│
│    │          │        │                  │            │  一第185頁、本院卷 │
│    │          │        │                  │            │  二第149頁         │
│    │          │        │                  │            │④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  卷二第149頁       │
│    │          │        │                  │            │3.沒收依據:毒品危害│
│    │          │        │                  │            │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                  │            │  項                │
├──┼─────┼────┼─────────┼──────┼──────────┤
│  │感冒藥空包│  1個   │                  │            │與本案無涉,不予沒收│
│(100│裝        │(毛重37│                  │            │                    │
│年度│          │ 5公克)│                  │            │                    │
│證字│          │        │                  │            │                    │
│第10│          │        │                  │            │                    │
│94號│          │        │                  │            │                    │
│編號│          │        │                  │            │                    │
│②)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     品名     │ 數  量 │       扣押地點/所有人      │   證據及沒收依據   │
│    │(依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所載)  │        │                            │                    │
├──┼───────┼────┼──────────────┼──────────┤
│ 1 │SAMSUNG手機   │1支/1張 │台北市大安區○○○路676巷10 │與本案無涉,不予宣告│
│(100│(序號:358660│        │弄8號D室                    │沒收                │
│年度│000000000、SIM│        │(張孝忠)                  │                    │
│證字│卡:0000000000│        │                            │                    │
│第10│925、門號:097│        │                            │                    │
│81號│0000000)     │        │                            │                    │
│編號│              │        │                            │                    │
│①) │              │        │                            │                    │
├──┼───────┼────┼──────────────┼──────────┤
│ 2 │ ASUS手機     │1支/1張 │台北市大安區○○○路676巷10 │1.供述證據          │
│(100│(IMEI:355561│        │弄8號D室                    │①張孝忠供述:本院卷│
│年度│000000000、SIM│        │(張孝忠)                  │  二第158頁         │
│證字│卡:0000000000│        │                            │2.非供述證據:      │
│第10│0783、門號:09│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81號│00000000)    │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編號│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②) │              │        │                            │  第24至27頁        │
│    │              │        │                            │②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卷二第144頁       │
│    │              │        │                            │③證物照片1 張:本院│
│    │              │        │                            │  卷二第148頁       │
│    │              │        │                            │3.沒收依據:刑法第38│
│    │              │        │                            │  條第1項第2款      │
├──┼───────┼────┼──────────────┼──────────┤
│ 3 │SHARP手機     │1支/1張 │新竹市坪林區鷺鶿岫4 號及後方│與本案無涉,不予宣告│
│(100│(IMEI:354760│        │山坡上之工寮                │沒收                │
│年度│00000000、SIM │        │(沈火土)                  │                    │
│證字│卡:0000000000│        │                            │                    │
│第10│04623、門號:0│        │                            │                    │
│81號│000000000)   │        │                            │                    │
│編號│              │        │                            │                    │
│③) │              │        │                            │                    │
├──┼───────┼────┼──────────────┼──────────┤
│ 4 │Sony Ericsson │1支/1張 │新竹市坪林區鷺鶿岫4 號及後方│與本案無涉,不予宣告│
│(100│手機          │        │山坡上之工寮                │沒收                │
│年度│(IMEI:012383│        │(沈火土)                  │                    │
│證字│000000000、SIM│        │                            │                    │
│第10│卡:0000000000│        │                            │                    │
│81號│01371、門號: │        │                            │                    │
│編號│0000000000)  │        │                            │                    │
│④) │              │        │                            │                    │
├──┼───────┼────┼──────────────┼──────────┤
│ 5 │MOTOROLA手    │1支/1張 │新竹市坪林區鷺鶿岫4 號及後方│1.供述證據          │
│(100│機            │        │山坡上之工寮                │①沈進治供述:本院卷│
│年度│(序號:354799│        │(沈進治)                  │  二第157頁         │
│證字│000000000、SIM│        │                            │2.非供述證據:      │
│第10│卡SAE07CG36661│        │                            │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81號│0、門號:09125│        │                            │  物品目錄表:100 年│
│編號│73748)       │        │                            │  度偵字第2393號卷一│
│⑤) │              │        │                            │  第13至23頁        │
│    │              │        │                            │②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卷二第144頁       │
│    │              │        │                            │③證物照片1 張:本院│
│    │              │        │                            │  卷二第148頁       │
│    │              │        │                            │3.沒收依據:刑法第38│
│    │              │        │                            │  條第1項第2款      │
├──┼───────┼────┼──────────────┼──────────┤
│ 6 │NOKIA藍色手機 │  1支   │基隆市○○路61號            │1.供述證據          │
│(100│(序號:356255│        │(高志敏)                  │①高志敏供述:本院卷│
│年度│000000000、門 │        │                            │  二第158頁         │
│證字│號:0000000000│        │                            │2.非供述證據:      │
│第10│)            │        │                            │①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
│82號│              │        │                            │  局扣押筆錄、扣押物│
│編號│              │        │                            │  品目錄表:100年度 │
│①) │              │        │                            │  偵字第2395號卷一第│
│    │              │        │                            │  12至15頁          │
│    │              │        │                            │②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卷二第68頁        │
│    │              │        │                            │③證物照片1 張:本院│
│    │              │        │                            │  卷二第148頁       │
│    │              │        │                            │3.沒收依據:刑法第38│
│    │              │        │                            │  條第1項第2款      │
├──┼───────┼────┼──────────────┼──────────┤
│ 7 │Sony Ericsson │  1支   │基隆市○○路61號            │1.供述證據          │
│(100│白色手機      │        │(高志敏)                  │①高志敏供述:本院卷│
│年度│(序號:353796│        │                            │  二第158頁         │
│證字│  00000000000 │        │                            │2.非供述證據:      │
│第10│  、門號:0916│        │                            │①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
│82號│  303532)    │        │                            │  局扣押筆錄、扣押物│
│編號│              │        │                            │  品目錄表:100年度 │
│②) │              │        │                            │  偵字第2395號卷一第│
│    │              │        │                            │  12至15頁          │
│    │              │        │                            │②扣押物品清單:本院│
│    │              │        │                            │  卷二第68頁        │
│    │              │        │                            │③證物照片1 張:本院│
│    │              │        │                            │  卷二第148頁       │
│    │              │        │                            │3.沒收依據:刑法第38│
│    │              │        │                            │  條第1項第2款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