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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46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陳怡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4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勝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勝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勝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及1 年8 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1 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8年度基簡字第981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128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087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6 月確定;④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1173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⑤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1111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⑥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1281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161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確定;①至⑦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08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 2月確定;復因⑧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1484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⑨脫逃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9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6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確定;⑧至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09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並與①至⑦案件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受刑人於98年12月9 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01 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原為103 年10月2 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6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3 年7 月1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1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46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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