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2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國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國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國明因違反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3月23日法授矯字00000000000 號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周國明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8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下稱甲案件)。其復另因違反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87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5 月後,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分別以98年度上訴字第3859號、98年度台上字第782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下稱乙案件)。
㈡上開甲乙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647 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並於99年5月7日確定,且受刑人自99年10月1 日入監執行迄今,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1年3 月2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上開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6月30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5月27日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3月23日法授矯字00000000000號函各1件在卷足憑,是受刑人經法務部上開核准假釋在案,惟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㈢綜上,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上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施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