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5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施添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51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國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551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被告、檢察官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李國民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李國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375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8年度毒抗字第197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於民國89年2 月23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17號不起訴處分;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85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92年10月9日因停止戒治出監,期滿未經撤銷停止戒治,於92年12月4 日執行完畢,並因同案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50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期滿後之5 年內,因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01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再因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597號判決分別判處刑責,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另因妨害自由及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基簡字第168、26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4月確定,再由本院就前開94年度訴字第301 號及94年度基簡字第168、268號判決所科之刑,以94年度聲字第6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與前揭91年度訴字第509號判決所科之刑接續執行,於96年2 月14日因縮刑假釋並交付保護管束出監,並於96年5月3日縮刑期滿且保護管束亦期滿,其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其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597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7月、7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76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嗣上開二案件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06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其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87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接續執行上開有期徒刑1年4月、4月,並於99年12月5日執行完畢出監(構成累犯)。

二、詎李國民仍不知戒絕毒癮,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分別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猶仍未戒除施用毒品之習性,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各犯上開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上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其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年2月10日上午9 時許,在基隆市○○區○○路某友人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燒烤加熱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其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同年月12日上午8 時許,在基隆市○○○路某友人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摻入菸草內,點燃吸煙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其於101年2月12日晚上10時許,在基隆市○○區○○路97巷19號處為警查獲,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並經其同意後,警方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其尿液中呈現第一級毒品嗎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9條第2項前段、第273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李國民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時地分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事實,業據被告李國民於本院101年5月22日準備程序、審判程序時均坦認:我全部承認犯罪,我有於101年2 月10日上午9時許,在基隆市○○區○○路某友人住處,以玻璃球燒烤加熱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我又於同年月12日上午8時許,在基隆市○○○路某友人住處,以捲菸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我因為失業心情不好,自己也把持不住,所以才會再度施用毒品,請給我一個自新的機會等語不諱,且被告上開為警查獲時所採取之尿液,送經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其尿液中呈現毒品嗎啡類陽性反應,就另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其尿液中呈現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等情,亦有卷附之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3 月12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表(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 )、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採驗尿液通知書各1 件在卷可稽【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551號卷,第8 至10頁】,是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上開強制戒治釋放出所後5 年內,復因上開施用毒品案件,各經上開法院判處上揭有期徒刑確定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佐,足徵被告確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5年內再犯上開施用毒品案件,各經上開法院判處上揭有期徒刑確定後,另再犯本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明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㈠核被告上揭所為,係各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㈡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前之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均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㈢又被告上開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之罪質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㈣又被告上開事實欄之犯罪前科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上開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各論以累犯,各加重其刑。㈤玆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上開強制戒治釋放出所後,5 年內再犯上揭施用毒品罪行,足見戒毒意志不堅,毒癮非淺,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自屬可議,惟念其犯後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程序時均坦承犯行(見偵卷第41至42頁;本院卷第20至23頁、第24至28頁),其犯後態度良好,並有悔改決心,且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未對他人造成危害,又其於101年2月10日上午9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另於同年月12日上午8 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其成癮程度、行為情節,輕重殊有不同,及其施用次數、時間等一切情狀,爰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以鼓勵有戒毒決心之被告,及時醒悟戒絕毒癮,重新過著有意義的人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本文、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明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1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