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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2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施添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2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國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國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國明因違反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3月23日法授矯字00000000000 號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周國明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8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下稱甲案件)。其復另因違反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87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5 月後,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分別以98年度上訴字第3859號、98年度台上字第782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下稱乙案件)。

㈡上開甲乙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647 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並於99年5月7日確定,且受刑人自99年10月1 日入監執行迄今,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1年3 月2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上開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6月30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5月27日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3月23日法授矯字00000000000號函各1件在卷足憑,是受刑人經法務部上開核准假釋在案,惟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㈢綜上,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上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2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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