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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交簡字第585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周裕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基交簡字第585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棋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2年度速偵字第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棋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吳棋新雖知服用酒類過量會導致反應遲鈍、注意力減低之結果,此時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之機率及危險性均遠較正常人為高,於民國102年7月30日21時許,在基隆市遠東戲院旁之熱炒店飲用啤酒2杯後,仍騎乘9HM-119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由基隆市安一路往基金一路方向行駛。嗣於同日22時44分許,行經基隆市基金一路129 巷口,因闖越紅燈為警所攔查,經警對之施以酒精濃度測試後,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8mg/l。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案有下列證據資料足資證明:

㈠被告吳棋新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

㈡基隆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份。

㈢酒測單1紙。

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1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

㈡被告前於83年間,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3年度易字第1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緩刑4年確定,該緩刑嗣經撤銷(下稱甲案)。又於8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5年度易字第10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乙案)。又因收受贓物及傷害案件,經本院以85年度易字第108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下稱丙案)。又於86年間,因竊盜案件及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179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5年確定(下稱丁案)。乙、丙、丁三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聲字第1121號裁定減刑後,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5 月確定,併與甲案接續執行後於95年12月29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嗣於100年5月5 日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徒刑以視為執行完畢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故核被告係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102年7 月30日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本件犯行以前,已有酒醉駕車遭判處罪刑之前案紀錄,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又目前酒醉駕車肇事之事件頻傳,並經媒體大肆報導,立法院並因此加重酒醉駕車之刑罰規定,被告對於酒醉駕車之危險性自不能諉稱不知,其知悉於此,卻仍罔顧法律禁止規範與大眾行車安全,於酒醉後騎乘機車,所為自非可取;然衡諸其於犯後業已坦承確有酒後駕車之情事,犯後態度良好,暨其自承為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家中經濟狀況貧寒(見偵查卷第4 頁之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周裕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交簡字第585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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