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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5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曾淑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5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士維

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士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士維因偽證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2年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曾士維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9年度基簡字第1159號、99年度基簡字第1250號、99年度基簡字第161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3 月確定;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19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各案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4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992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7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2案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73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再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受刑人於100年4月7日入監接續接受執行,且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0月6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5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2年8月1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5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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