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0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02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金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金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金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共計有期徒刑2 年,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2 年12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周金林前於101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4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基簡字第6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9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187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其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基簡字第7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0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1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2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186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受刑人於101年8月7日入監執行,就前開所定應執行之刑接續執行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7 月18日,惟於折抵羈押日數19日及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0日,於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6月18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2 年12月20日核准假釋,法務部矯正署並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爰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