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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26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周裕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2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余天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天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天晏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3年5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余天晏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8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 月,嗣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1595號判決有期徒刑3 年,復經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3年度臺上字第1376號判決將二審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臺灣高等法院嗣再以93年度上更㈠字第1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嗣經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3年度臺上字第4239號判決駁回上訴後確定。又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78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709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5月,復經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臺上字第1575號判決駁回上訴後確定。上開各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928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其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16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223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其於100年8月12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7月2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6日,於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6月23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3年5月16日核准假釋,法務部矯正署並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爰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裕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26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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