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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138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鄭景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基簡字第1386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游茗任
被告
曹延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87號、102年度偵字第929號),被告游茗任、曹延筱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游茗任犯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分別處有期徒刑貳月、貳月、貳月、貳月,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曹延筱犯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分別處有期徒刑貳月、貳月、貳月、貳月,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被告游茗任、曹延筱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游茗任、曹延筱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二、本件應補充記載:

㈠犯罪事實應更正、補充記載:

⒈起訴書第3頁倒數第5行「87000元」更正為「85000元」,起訴書第4頁第9行「及收據」部分刪除。

⒉另補充:除傳統經絡推拿舒壓基礎班第1期,由基市職總先向學員收取全額之訓練費新臺幣(下同)11萬2700元(8,050元×14人=112,700元),於97年10月17日入基市職總帳合庫基隆分行帳戶內,補助經費由北區職訓中心於97年12月10日撥款予各學員外,其餘各班則撥款至基市職總。

⒊各班結訓核銷相關資料,即申請參訓學員補助費,北區職訓中心將參訓學員訓練補助費匯款予基隆職總帳戶之函文,及基隆職總收到北區職訓中心匯款入帳之存摺明細函文,詳附表一所示。

⒋(97年)傳統經絡推拿舒壓基礎班第1期自97年10月2日起至97年11月18日止(下稱A班)、(98年)傳統經絡推拿舒壓基礎班第1期自98年4月10日起至98年5月27日止(下稱B班)、傳統經絡推拿與腳底按摩保健班第1期自98年8月11日起至98年10月20日止(下稱C班)、花藝設計班第1期自98年4月8日起至98年6月20日止(下稱D班)、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第1期自98年4月29日起至98年6月19日止(下稱E班)。

⒌詐欺得款共33萬5,190元(A班鐘點費編列96,000元-實際支出72,000元+B班鐘點費編列100,800元-實際支出75,600元+C班鐘點費編列100,800元-實際支出75,600元+D班鐘點費編列100,800元-實際支出50,400元+E班總經費實際核撥295,390元-支出憑證85,000元=335,190元)得逞。

㈡證據應補充記載:⒈⒉⒊⒋⒌⒍

⒈被告游茗任、曹延筱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⒉基市職總函北區職訓中心檢送A班、B班、C班、D班、E班等5個班結訓核銷相關資料,即申請參訓學員補助費,北區職訓中心將參訓學員訓練補助費匯款予基隆職總帳戶之函文,及基隆職總收到北區職訓中心匯款入帳之存摺明細函文,詳如附表一所示。

⒊基市職總支付講師費、電腦班之費用傳票、總分類帳,詳如附表二所示。

⒋同案被告劉進發簽名之文件,詳如附表三所示。

⒌扣案之物品,詳如附表四所示。

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103年6月3日北分署廣字第0000000000號函。

㈢應適用之法條應補充記載:⒈⒉⒊⒋⒌⒍

⒈核被告游茗任、曹延筱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游茗任、曹延筱與同案被告劉進發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游茗任、曹延筱所犯上開2罪,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被告游茗任、曹延筱所犯5次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時間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游茗任、曹延筱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新法規定對被告劉進發並無有利不利之處,自毋庸依該條項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應循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裁判時法,附此敘明。又按被告游茗任、曹延筱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已修正,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公布,並自同年6月20日起生效。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同條項條文則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新法提高罰金刑上限,是本件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以被告游茗任、曹延筱行為時之法律對被告游茗任、曹延筱較為有利。因之,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另新法同時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之規定,而本案被告游茗任、曹延筱與同案被告劉進發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已如上述,有3人以上之共同正犯參與本案詐欺取財之過程,而該當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件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以被告游茗任、曹延筱行為時之法律對被告游茗任、曹延筱較為有利。因之,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⒊本件被告游茗任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本案犯罪前,因另涉侵占案件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3月2日、100年3月24日偵訊中供出上情,及於100年3月11日,游茗任主動至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下稱基隆市調查站)檢舉同案被告劉進發涉嫌上開犯行,經基隆市調查站前往基市職總進行搜索,扣得如附表四編號1至編號15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有偵訊筆錄、基隆市調查站調查筆錄在卷可憑,是被告游茗任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本案犯罪前,向檢察官供出上情,自首而接受裁判,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身為基市職總工會之總幹事、幹事,不思以合法正當之方式增加工會收入,而妄以詐欺之方式快速獲得不法收入,使職訓中心誤為補助學員訓練費,使公家財物遭受損失,迄今未將詐欺取得之款項繳還被害機關,兼衡其智識程度均為專科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均為小康、本案所詐得之金額,被告游茗任自首而使案情大白,及犯罪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所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所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同案被告游茗任、曹延筱部分,另行審結。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廷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
    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
    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
    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基市職總函北區職訓中心檢送A班、B班、C班、D班、E
        班等5個班結訓核銷相關資料,即申請參訓學員補助費
        ,北區職訓中心將參訓學員訓練補助費匯款予基隆職總
        帳戶之函文,及基隆職總收到北區職訓中心匯款入帳之
        存摺明細函文。
㈠A班:
⒈基市○○於00○00○00○○0000○○○村○○000號函北區職
  訓中心檢送A班結訓核銷相關資料(檢附領款明細表、支付參
  訓學員經費申請表等)。(偵卷㈡第12頁)
⒉北區職訓中心於97年12月10日以北職字第0000000000號函撥款
  參訓學員14人之訓練補助費10萬4,650元,近日匯入各參訓學
  員本人之金融機構帳戶。(8050元×80%×5人+8050元×100%
  ×9人=10萬4,650元)(見本院卷二,58頁)
⒊基市職總於97年10月17日收入參訓學員費用計11萬2,700元,
  於同日存入合作金庫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金額
  11萬2,220元(註:11萬2,700元扣除另筆支出獎狀紙480元,
  實際存入11萬2,220元)(見基市職總合作金庫基隆分行存摺
  )
㈡B班:
⒈基市職總於98年6月9日以(98)基職總發字第057號函北區職訓
  中心檢送B班結訓核銷相關資料(檢附領據、領款明細表、支
  付參訓學員經費申請表等)。(偵卷㈡第27頁)
⒉北區職訓中心於98年6月23日以北職字第0000000000號函撥款
  參訓學員25人之訓練補助費20萬3,490元,近日匯入基市職總
  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本院卷二,248頁)
⒊基市職總於97年6月25日收到補助參訓學員費用計20萬3,490元
  ,由北區職業訓練中心匯入合作金庫基隆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金額20萬3,490元。(見基市職總合作金庫
  基隆分行存摺)
㈢C班:
⒈基市職總於98年10月27日以(98)基職總發字第109號函北區職
  訓中心檢送C班結訓核銷相關資料(檢附領據、領款明細表、
  支付參訓學員經費申請表等)。(偵卷㈡第15頁)
⒉北區職訓中心於98年11月11日以北職字第0000000000號函撥款
  參訓學員25人之訓練補助費19萬8,360元,近日匯入基市職總
  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本院卷二,5頁)
⒊基市職總於98年11月12日收到補助參訓學員費用計19萬8,360
  元,由北區職業訓練中心匯入合作金庫基隆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0號,金額19萬8,360元。(見基市職總合作金庫基隆分
  行存摺)
㈣D班
⒈基市職總於98年6月30日以(98)基職總發字第069號函北區職訓
  中心檢送D班結訓核銷相關資料(檢附領據、領款明細表、支
  付參訓學員經費申請表等)。(偵卷㈡第19頁)
⒉北區職訓中心於98年7月21日以北職字第0000000000號函撥款
  參訓學員25人之訓練補助費32萬7,910元,近日匯入基市職總
  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本院卷二,109頁)
⒊基市職總於98年7月23日收到補助參訓學員費用計32萬7,7910
  元,由北區職業訓練中心匯入合作金庫基隆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0號,金額32萬7,910元。(見基市職總合作金庫基隆分
  行存摺)
㈤E班
⒈基市職總於98年7月8日以(98)基職總發字第072號函北區職訓
  中心檢送E班結訓核銷相關資料(檢附領據、領款明細表、支
  付參訓學員經費申請表等)。(偵卷㈡第23頁)
⒉北區職訓中心於98年7月21日以北職字第0000000000號函撥款
  參訓學員23人之訓練補助費29萬5,390元,近日匯入基市職總
  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本院卷二,200頁)
⒊基市職總於98年7月23日收到補助參訓學員費用計29萬5,390元
  ,由北區職業訓練中心匯入合作金庫基隆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金額29萬5,390元。(見基市職總合作金庫
  基隆分行存摺)
附表二:基市職總支付講師費、電腦班之費用傳票、總分類帳
㈠A班、
⒈傳票日期為97年12月24日共支付72000元,其中36000元匯款講
  師陳璧雄,另36000元匯款講師郭建伸。支出證明單上記載共
  60小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本院
  卷一,97頁)
⒉97年總分類帳第31頁付款支出97年12月24日、傳票號碼70,摘
  要經筋班費借方金額72000元。(本院卷一,108頁)
⒊97年總分類帳第50頁補助款收入,97年10月17日傳票號碼47,
  摘要北訓經絡班8050元乘以14貸方金額為112700元。(本院卷
  一,109頁)
㈡B班、
⒈傳票日期為98年8月3日支付講師費75600元。支出證明單上記
  載師資費63小時乘以1200元,合計為75600元。(本院卷一,
  98、99頁)
⒉98年總帳第41頁補助款支出98年8月3日、憑證號數51,摘要98
  上經絡班講師費,借方金額75600元。(本院卷一,1108頁)
⒊98年總帳第65頁補助款收入,97年6月25日憑證號碼35,摘要
  職訓經絡25名補助款,貸方金額為203490元。(本院卷一,
  112頁)
㈢C班、
⒈傳票日期為98年11月16日支付講師費75600元。支出證明單講
  師費63小時乘以1200元,合計為75600元,加上另有5名自費生
  要支付給講師費8550元,扣除捐款10000元,實際支付講師費
  是74150元,匯款給陳璧雄。(本院卷一,100、101頁;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本院卷一,102頁)
⒉97年總分類帳第31頁付)98年總帳第42頁補助款支出98年11月
  16日、憑證號數97,摘要98下經絡班講師費,借方金額75600
  元。(本院卷一,111頁)
⒊98年總帳第66頁補助款收入,97年11月16日憑證號數96,摘要
  98下經絡16乘以8550,9乘以6840,貸方金額為198360元。(
  本院卷一,113頁)
㈣D班、
⒈傳票日期為98年8月3日支付講師費是50400元。支出證明單師
  資費63小時乘以800元,合計為50400元。(本院卷一,103、1
  04頁)
⒉98年總帳第41頁補助款支出98年8月3日、憑證號數52,摘要98
  花藝班講師費,借方金額50400元。(本院卷一,108頁)
⒊98年總帳第65頁補助款收入,98年7月23日憑證號數44,摘要
  職訓局花藝班25名補助款,貸方金額為327910元。(本院卷一
  ,112頁)
㈤E班、
⒈傳票日期為98年8月3日支付巨匠電腦85000元,支出證明單記
  載班費為87000元,減4位書籍費2000元,實際支付85000元。
  巨匠電腦的報價單是87000元。(本院卷一,105、106頁;巨
  匠電腦報價單,本院卷一,107頁)
⒉98年總帳第41頁補助款支出,97年8月3日憑證號數53,摘要98
  PAINTER,借方金額為85000元。(本院卷一,108頁)
⒊98年總帳第65頁補助款收入,97年7月23日憑證號數45,摘要
  職訓局PAINTER23名,貸方金額為295390元。(本院卷
  一,112頁)
附表三:被告劉進發簽名之文件
㈠基市職總銀行存款領款記錄表:帳號568591號
  ⒈98年5月5日:職訓經絡班書本20本,金額2400元
                花藝班材料、教材費,金額47425元(本院卷
                五第145頁)
  ⒉98年6月3日:花藝班花材費,金額37800元(本院卷五第146
                頁)
  ⒊98年6月30日:退還職訓經絡班學員費,金額96615元(本院
                 卷五第148頁)
  ⒋98年8月3日:北訓經絡師資費,金額75600元
                北訓花藝班師資費,金額50400元
                退還花藝班學員預繳款,金額158535元
                退還Painten班學員預繳款,金額0000000元
                北訓巨匠電腦班費,金額85000元(本院卷五
                第149頁)
  ⒌98年9月3日:經絡班班老師班費,金額42000元(備註:理
                事長指示與陳老師協議後再行付款)(本院卷
                五第152頁)
  ⒍98年10月9日:經絡班結餘,金額28000元(備註:陳壁雄捐
                 款)(本院卷五第153頁)
  ⒎98年11月16日:98下經絡絡班講師費,金額74150元退回經
                  絡班學員保證金,金額91485元(本院卷五
                  第156頁)
㈡基市職總向北區職訓中心申請核銷文件
  ⒈98年6月9日(98)基職總發字第057號函北區職訓中心檢送B班
    結訓核銷相關資料。(偵卷㈡第27頁)(本院卷五第204頁
    )
  ⒉98年10月27日以(98)基職總發字第109號函北區職訓中心檢
    送C班結訓核銷相關資料。(偵卷㈡第15頁)(本院卷五第
    205頁)
  ⒊98年6月30日以(98)基職總發字第069號函北區職訓中心檢送
    D班結訓核銷相關資料。(偵卷㈡第19頁)(本院卷五第206
    頁)
  ⒋98年7月8日以(98)基職總發字第072號函北區職訓中心檢送E
    班結訓核銷相關資料。(偵卷㈡第23頁)(本院卷五第207
    頁)
㈢基市職總向北區職訓中心提報訓練計畫文件
  ⒈98年5月5日(98)基職總發字第030號函北區職訓中心檢送本
    單位辦理「98下半年度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提報訓練計
    畫相關資料。(本院卷五第214頁)
㈣基市職總98年會計憑證568591帳號(基隆市調查站扣押物編號
  13號)「轉帳傳票」自98年4月2日起至98年12月25日轉帳號數
  自20號起至115號
㈤北區職訓中心將訓練補助費匯款予基市職總之公文
⒈B班:
  北區職訓中心於98年6月23日以北職字第0000000000號函撥款
  參訓學員25人之訓練補助費20萬3,490元,近日匯入基市職總
  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本院卷七,114頁)
⒉C班:
  北區職訓中心於98年11月11日以北職字第0000000000號函撥款
  參訓學員25人之訓練補助費19萬8,360元,近日匯入基市職總
  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本院卷七,115頁)
⒊D班
  北區職訓中心於98年7月21日以北職字第0000000000號函撥款
  參訓學員25人之訓練補助費32萬7,910元,近日匯入基市職總
  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本院卷七,117頁)
⒋E班
  北區職訓中心於98年7月21日以北職字第0000000000號函撥款
  參訓學員23人之訓練補助費29萬5,390元,近日匯入基市職總
  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本院卷七,116頁)
附表四:扣案之物品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     備    註     │
├──┼──────────────────┼─────────┤
│ 1 │97年總分類帳1本。                   │102年度證字第659號│
├──┼──────────────────┼─────────┤
│ 2 │97年會計憑證#568591乙本。          │     同    上     │
├──┼──────────────────┼─────────┤
│ 3 │98年1-6月會計憑證1本。              │     同    上     │
├──┼──────────────────┼─────────┤
│ 4 │98年度7-12月會計憑證1本。           │     同    上     │
├──┼──────────────────┼─────────┤
│ 5 │98年會計憑證#568591乙本。          │     同    上     │
├──┼──────────────────┼─────────┤
│ 6 │97年銀行存款領款紀錄表21張。        │     同    上     │
├──┼──────────────────┼─────────┤
│ 7 │97.98職總工會電腦帳證資料光碟1片。  │     同    上     │
├──┼──────────────────┼─────────┤
│ 8 │97年總分類帳#568591乙本。          │     同    上     │
├──┼──────────────────┼─────────┤
│ 9 │97年現金簿1本。                     │     同    上     │
├──┼──────────────────┼─────────┤
│  │98年總分類帳1本。                   │     同    上     │
├──┼──────────────────┼─────────┤
│  │98年現金帳1本。                     │     同    上     │
├──┼──────────────────┼─────────┤
│  │98年總帳1本。                       │     同    上     │
├──┼──────────────────┼─────────┤
│  │銀行存摺1本。                       │     同    上     │
├──┼──────────────────┼─────────┤
│  │97年1-8月會計憑證1本。              │     同    上     │
├──┼──────────────────┼─────────┤
│  │97年9-12月會計憑證1本。             │     同    上     │
└──┴──────────────────┴─────────┘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287號
                                      102年度偵字第929號
    被      告  劉進發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巷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金發律師
    被      告  游茗任  男  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號5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曹延筱  女  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弄00
                        ○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進發自民國92年起,擔任位於基隆市○○區○○路000巷
    00號B棟基隆市職業總工會(下稱基市職總)之常務理事,
    於95年間,改擔任副理事長,自98年3月25日起,擔任理事
    長迄今。游茗任自90年12月間起至98年11月間止,擔任基市
    職總之總幹事,綜理基市職總之會務。曹延筱自95年5月間
    起至99年1月間止,擔任基市職總之幹事,負責會計、出納
    、收發文、辦理活動等業務。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
    局(職訓局)及所屬職業訓練中心為提升勞工知識及技能,
    結合勞工團體提供實務導向的訓練課程,並給予訓練費之補
    助,以激發自主學習,累積個人人力資本,提升國家整體人
    力素質,而訂定「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其中96年12月
    31日職企字第0000000000號令之九十七年度提昇在職勞工自
    主學習計畫第8條規定:「本計畫補助標準如下:(一)以
    各訓練單位辦理在職訓練收費標準,補助參訓學員百分之八
    十訓練費,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二)學員如係
    特定對象在職勞工(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
    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負擔家計婦女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補助學員全
    訓練費用...」第13條第1項規定:「...訓練單位應
    審查參訓學員是否符合補助資格,向符合資格者收取百分之
    五十或全額訓練費用...」第13條第4項規定:「訓練班
    次結訓後,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之規定填報結訓資料,並
    於規定期限內函送相關結訓資料至職訓中心,審核通過後職
    訓中心核撥補助經費至實際辦訓單位,再由該單位轉撥予學
    員。」另98年4月9日職訓字第0000000000號修正發布之提升
    勞工自主學習計畫第9條規定:「本計畫補助每一參訓學員
    標準如下,...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八十訓練費,其餘費
    用由學員自行負擔。學員屬特定對象勞工(生活扶助戶中有
    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負擔家計婦
    女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
    有必要者)、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因犯罪
    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者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或非
    自願離職者,補助全額訓練費用。...」第30條規定:「
    訓練單位得向報名學員收取全額或百分五十訓練費用。」第
    37條規定:「職訓中心審核訓練單位所送結訓資料通過後,
    應核撥補助經費經訓練單位轉撥學員。」劉進發、游茗任、
    曹延筱遂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曹延筱在基市職總,以電腦上網連結
    職訓局TIMS資訊管理系統,在職訓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
    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97年度訓練班別計畫表、職訓局產業
    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97年度訓練經費明
    細表,填上「傳統經絡推拿舒壓基礎班第1期、(講師)陳
    壁(應為「璧」之誤)雄、(鐘點費、單價新台幣(下同)
    )1600」,及在職訓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
    習計畫)98年度訓練班別計畫表、職訓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98年度訓練經費明細表,分別填
    上「傳統經絡推拿舒壓基礎班第1期、(講師)陳璧雄、(
    鐘點費、單價)1600」、「傳統經絡推拿與腳底按摩保健班
    第1期、(講師)陳璧雄、(鐘點費、單價)1600」、「花
    藝設計班第1期、(講師)楊明麗、(鐘點費、單價)1600
    」、「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第1期、(鐘點費、單價)
    1600」等資料後,再列印紙本,寄送至新北市○○區○○路
    00號6樓職訓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經職訓局北區職業訓練
    中心初審通過後,送職訓局複審,嗣職訓局複審後核定公告
    通過上開訓練班次,基市職總即開始辦理上開訓練課程(訓
    練起迄期間為(97年)傳統經絡推拿舒壓基礎班第1期自97
    年10月2日起至97年11月18日止、(98年)傳統經絡推拿舒
    壓基礎班第1期自98年4月10日起至98年5月27日止、傳統經
    絡推拿與腳底按摩保健班第1期自98年8月11日起至98年10月
    20日止、花藝設計班第1期自98年4月8日起至98年6月20日止
    、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第1期自98年4月29日起至98年6月
    19日止)。嗣上開訓練課程結束後,劉進發、游茗任、曹延
    筱均明知上開97年、98年傳統經絡推拿舒壓基礎班第1期、
    傳統經絡推拿與腳底按摩保健班第1期課程僅給付講師陳璧
    雄鐘點費每小時1200元,花藝設計班第1期課程僅給付講師
    楊明麗每小時800元,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第1期係委由
    基隆市私立愛三巨匠電腦短期補習班(下稱巨匠電腦)辦理
    ,基市職總僅支付巨匠電腦共8萬7000元,竟仍由曹延筱在
    基市職總,以電腦上網連結職訓局TIMS資訊管理系統,在職
    訓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97年、98
    年度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填寫上開班級名稱、參
    訓學員姓名、年籍、每人訓練費、預估輔助費用、實際補助
    費用(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第1期之實際補助費用填寫29
    萬5390元)、學員實際自付金額等資料,並由劉進發、游茗
    任授權曹延筱在上開97年度補助經費申請表之承辦人員、會
    計主管、單位主管、機關首長欄分別蓋上曹延筱、游茗任、
    不知情之張金村(張金村自90年12月5日起至98年3月25日止
    ,擔任基市職總之理事長,因罪嫌不足,另行簽結)之印章
    ,及在上開98年度補助經費申請表之承辦人員、會計主管、
    單位主管、機關首長欄分別蓋上曹延筱、游茗任、劉進發之
    印章,再將上開補助經費申請表及收據等資料,送由職訓局
    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核銷,足以生損害於職訓局北區職業訓練
    中心對於辦理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補助經費審核之正確性
    ,並使職訓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
    基市職總支付講師陳璧雄、楊明麗鐘點費為每小時1600元、
    支付巨匠電腦訓練費為31萬1650元,而依基市職總之申請即
    講師鐘點費每小時1600元,及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第1期
    實際補助費用29萬5390元(即311650元-16260元(學員實際
    自付金額)=295390元),撥款至基市職總。嗣於100年3月2
    日、100年3月24日,游茗任因另涉侵占案件在本署偵訊中供
    出上情,及於100年3月11日,游茗任至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
    調查站檢舉劉進發涉嫌侵占上開補助款,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方    法│待           證           事           實 │
├──┼──────────┼─────────────────────┤
│一  │被告劉進發警、偵訊之│被告劉進發於上揭時間,分別擔任基市職總之常│
│    │供述                │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
│    │                    │被告游茗任告訴被告劉進發以前就是這樣子,說│
│    │                    │講師費給800元或1200元,但實際上向職訓局申 │
│    │                    │請是1600元,被告劉進發也不知道這樣對不對。│
│    │                    │被告劉進發當時知道補助的金額多於實際支付給│
│    │                    │巨匠電腦的金額。                          │
├──┼──────────┼─────────────────────┤
│二  │被告游茗任警、偵訊之│上揭犯罪事實。                            │
│    │供述                │                                          │
├──┼──────────┼─────────────────────┤
│三  │被告曹延筱警、偵訊之│被告曹延筱向職訓局申請補助時,知道上開課程│
│    │供述                │,給付講師陳璧雄、楊明麗之鐘點費分別為每小│
│    │                    │時1200元、800元,也知道實際支付巨匠電腦8萬│
│    │                    │7000元,卻向職訓局申請實際補助29萬5390元。│
│    │                    │所有的費用、明細,都是被告游茗任與被告劉進│
│    │                    │發討論之後,被告游茗任給被告曹延筱的數字,│
│    │                    │交由被告曹延筱登打。                      │
├──┼──────────┼─────────────────────┤
│四  │證人張金村偵訊之證述│證人張金村於95年1月開始就授權被告劉進發副 │
│    │                    │理事長處理會務,如跑勞委會、職訓局、招生業│
│    │                    │務。                                      │
├──┼──────────┼─────────────────────┤
│五  │證人陳璧雄、楊明麗偵│上開課程給付證人陳璧雄、楊明麗之鐘點費分別│
│    │訊之證述            │為每小時1200元、800元。                   │
│    │                    │被告劉進發於100年4月間,主動跟證人陳璧雄說│
│    │                    │差額400元當捐贈。                         │
│    │                    │證人楊明麗最近聽被告劉進發說他們的作法就是│
│    │                    │把差額800元當作講師捐贈,但證人楊明麗沒有 │
│    │                    │做什麼捐贈的動作。                        │
├──┼──────────┼─────────────────────┤
│六  │證人即巨匠電腦職員李│上開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總收費為8萬7000元│
│    │宜倩、蔡麗玲警、偵訊│。                                        │
│    │之證述              │                                          │
├──┼──────────┼─────────────────────┤
│七  │證人即職訓局北區職業│上開5個班之鐘點費都是以基市職總申請補助的 │
│    │訓練中心課員李麗英、│1600元來計算核撥,即鐘點費都是以1600元來核│
│    │政風室主任姜鳳麟偵訊│撥。                                      │
│    │之證述              │上開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職訓局是核撥29 │
│    │                    │萬5390元,如果基市職總給巨匠電腦8萬多元, │
│    │                    │未依訓練經費支付,就是有違反98年4月9日職訓│
│    │                    │字第0000000000號修正發布之提升勞工自主學習│
│    │                    │計畫第42條規定。                          │
├──┼──────────┼─────────────────────┤
│八  │基市職總辦理「98年度│上開Painter時尚插畫設計班,職訓局核撥29萬 │
│    │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5390元予基市職總,而基市職總僅支付巨匠電腦│
│    │」執行情形一覽表、巨│8萬7000元。                               │
│    │匠電腦報價單、巨匠電│                                          │
│    │腦收費收據          │                                          │
├──┼──────────┼─────────────────────┤
│九  │基市職總第二屆第二次│97年12月23日決議講師費上限1200元、下限800 │
│    │常務理事會暨勞教小組│元。                                      │
│    │會議紀錄            │                                          │
├──┼──────────┼─────────────────────┤
│十  │職訓局產業人才投資方│上開犯罪事實。                            │
│    │案(提升勞工自主學習│                                          │
│    │計畫)97年度訓練班別│                                          │
│    │計畫表、職訓局產業人│                                          │
│    │才投資方案(提升勞工│                                          │
│    │自主學習計畫)97年度│                                          │
│    │訓練經費明細表、職訓│                                          │
│    │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
│    │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
│    │)98年度訓練班別計畫│                                          │
│    │表、職訓局產業人才投│                                          │
│    │資方案(提升勞工自主│                                          │
│    │學習計畫)98年度訓練│                                          │
│    │經費明細表、職訓局產│                                          │
│    │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                                          │
│    │勞工自主學習計畫)97│                                          │
│    │年度支付參訓學員補助│                                          │
│    │經費申請表、職訓局產│                                          │
│    │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                                          │
│    │勞工自主學習計畫)98│                                          │
│    │年度支付參訓學員補助│                                          │
│    │經費申請表、97年度基│                                          │
│    │隆職業總會辦理提升勞│                                          │
│    │工自主學習計畫之各訓│                                          │
│    │練班次計畫經費編列明│                                          │
│    │細表、98年度基隆職業│                                          │
│    │總會辦理提升勞工自主│                                          │
│    │學習計畫之各訓練班次│                                          │
│    │計畫經費編列明細表  │                                          │
└──┴──────────┴─────────────────────┘
二、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其等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等所犯上開2罪,係一
    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
    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檢  察  官  唐道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洪嘉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1386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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