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6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145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吳佳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基簡字第1458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志文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111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適宜依簡易判決處刑,經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

王志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3 行至第4 行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地點、方式更正為「在基隆火車站之工地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放在玻璃球內,再燒烤加熱產生煙霧而吸食之方式」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曾有施用毒品之前科仍不知戒除,惟所犯之施用毒品犯行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危及他人暨衡及其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1115號
    被      告  王志文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底
                        層
                        居臺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志文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88年3月30日釋放,並由本
    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347、19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經送強制戒治後,於89年12月5日停止戒治,同
    案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89年度基簡字第378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1年1月30日執行完畢。再因施用第二
    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0年易字第167號、91年易字第14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上開2案並於92年3月26
    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於93年4月12日執行完畢
    。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
    12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
    台非字第15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後,改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於101年5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因施用第二級毒品
    案件,分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002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
    13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揭2罪嗣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294號裁定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8月
    確定,於103年6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於103年6月3日下午6至7時許為警採尿回溯5日內之某時
    ,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
    執行案件被通緝,於同日下午5時40分許,在基隆市○○區
    ○○街00號前為警緝獲,復為警徵其同意採其尿液送驗,結
    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一 │被告王志文於警詢之供述│被告坦承上揭為警採尿送│
│    │                      │驗之事實。            │
├──┼───────────┼───────────┤
│ 二 │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被告於103年6月3日為警 │
│    │  股份有限公司103年6月│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檢體│
│    │  19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經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
│    │  驗報告1紙           │他命陽性反應,證明被告│
│    │2.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確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
│    │  警察總隊毒品犯罪嫌疑│事實。                │
│    │  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                      │
│    │  錄(檢體編號:3006號│                      │
│    │  )1紙               │                      │
├──┼───────────┼───────────┤
│ 三 │1.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被告於92年3月26日強制 │
│    │  份                  │戒治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 │
│    │2.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多次再犯施用毒品案件│
│    │  表1份               │,並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    │3.矯正簡表1份         │,證明被告再犯施用毒品│
│    │                      │案件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檢  察  官  何治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顏瑋葶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1458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