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3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39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麟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麟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黃麟智前因附表所示案件,經法院各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民國102 年11月21日入監接續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4 年11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核准假釋,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4 年11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5 月2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4 月4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犯罪及執行紀錄):
一、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27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確定。
二、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基簡字第59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
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基簡字第73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四、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32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
五、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基簡字第97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六、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基簡字第15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七、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基簡字第12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八、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基簡字第14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九、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湖簡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十、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基簡字第28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備註:
一、受刑人所受如上開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宣告刑,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741 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
二、受刑人所受如上開編號七至十所示之宣告刑,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728 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