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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3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陳怡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宏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宏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共計有期徒刑5 年11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4 年4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①因施用毒品、偽造文書及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854 號、98年度基簡字第1409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224號判決分別判刑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525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②因施用毒品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211號、99年度簡上字第55號、99年度基簡字第932 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167號判決分別判刑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530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1252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753 號判決分別判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02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④因施用毒品、偽造文書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89號、100 年度易字第108 號、100 年度基簡字第848 號、100 年度易字第156 號判決分別判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025號裁定合併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上開①至④所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受刑人於100 年1 月18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以104 年4 月2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此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即明,是聲請人向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3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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