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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55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李辛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撤緩字第55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胡春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5年度執聲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春福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1日以102年度基交簡字第17號(101年度調偵字第2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102年3月4日確定在案;復於緩刑期內,即103 年12月17日更犯業務過失致重傷罪,經本院於105年6月16日以104年度交易字第2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按緩刑為法院刑罰權之運用,旨在獎勵自新,本質上無異恩赦,具得消滅刑罰權之效果,是受刑人在緩刑期間理應謹言慎行,恪守法令,惟受刑人竟不知珍惜自新機會,於受緩刑宣告確定後,仍再犯業務過失致重傷之犯行,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難認其有深切悔悟之心,且未因前所歷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而知所警惕。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3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原宣告之緩刑顯已難收其預期效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後,於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而緩刑期滿,緩刑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同法第74條、第76條亦定有明文。故撤銷緩刑,須在前案「緩刑期滿前」,後案之裁判已「確定」,始得撤銷,前案「緩刑期滿後」,其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自無更行撤銷緩刑之餘地。蓋以原宣告刑既已失其效力,縱予撤銷緩刑,亦無宣告刑可以執行,此為法理上當然解釋(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02 號、88年度台非字第229號、80年度台非字第549號、73年度台非字第219 號、70年度台非字第230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對於緩刑期內更犯罪或緩刑前犯他罪,縱於緩刑期間內開始刑事訴追或為有罪判決之宣告,如其判決確定於緩刑期滿後者,不得撤銷其緩刑(見刑法第76條立法理由);另為督促主管機關注意及時行使撤銷緩刑之責,雖於刑法第75條及75條之1 增訂「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之要件,俾使撤銷緩刑之法律關係早日確定。惟此項聲請撤銷緩刑之期限之前提要件,仍須在前案「緩刑期滿前」,後案之判決已「確定」,並非指後案之判決確定在前案緩刑期滿後,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仍可聲請撤銷緩刑(刑法第75條之立法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101 年10月14日所犯之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係本院於102年1月21日以102 年度基交簡字第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宣告緩刑2年,於102年3月4 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應自該日(102年3月4日)起算緩刑期間,至104 年3月3日緩刑期滿;又受刑人復於緩刑期內之103 年12月17日再犯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經本院於105年6月16日以104年度交易字第2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5年7 月19日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卷附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受刑人固於前案之緩刑期內(102 年3月4日起至104年3月3日止)因過失更犯後案(103年12月17日),而受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惟後案係於105年7月19日始確定在案,顯已逾前案之緩刑期間。是後案判決及確定時,前案之緩刑早已期滿,其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揆之前揭意旨,後案既係於前案緩刑期滿後始告確定,即與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3款規定之要件不符,自不得據此撤銷前案緩刑之宣告。是本件已不符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3款之要件,自不得據此撤銷前案緩刑之宣告。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55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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