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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9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鄭虹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98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清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清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清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請求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若未經言詞辯論(即未審理犯罪事實)逕為程序上之判決者,則該院自非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無權受理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受理並以裁定應執行之刑,顯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34號、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如係以上訴不合法律程式而駁回之程序判決,因未諭知罪刑,即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再者,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犯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紙附卷可參(見執聲卷第6頁),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虹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玖月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
├────────┼───────────┼───────────┼───────────┤
│犯   罪  日   期│104年7月16日          │104年7月16日          │104年2月1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514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1514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281號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659號    │104年度訴字第659號    │104年度訴字第227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15日         │104年12月15日         │105年1月25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      │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5年1月14日          │105年1月14日          │105年2月15日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重十公克以上)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                  │                      │壹日                  │
├────────┼───────────┼───────────┼───────────┤
│犯   罪  日   期│104年4月15日出監後至同│104年10月6至8日       │104年10月8日          │
│                │月16日下午5時5分許為警│                      │                      │
│                │採尿之時間之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4年度毒偵字第893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1853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1853號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484號    │105年度訴字第180號    │105年度訴字第180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21日         │105年4月14日          │105年4月14日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同上                  │同上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上易字第2518號 │同上                  │同上                  │
│      │        │(上訴不合法律程式)  │                      │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5年1月22日          │105年5月5日           │105年5月5日           │
├───┴────┼───────────┴───────────┴───────────┤
│備            註│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
│                │                      │                      │重十公克以上)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
├────────┼───────────┼───────────┼───────────┤
│犯   罪  日   期│104年11月7日          │104年11月7日          │104年12月9日至同月16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058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2058號 │105 年度毒偵字第24號、│
│                │                      │                      │第313號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84號     │105年度訴字第84號     │105年度訴字第247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26日          │105年2月26日          │105年5月27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      │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判  決│確定日期│105年5月31日          │105年5月31日          │105年6月23日          │
├───┴────┼───────────┴───────────┴───────────┤
│備            註│①編號9、10所示之罪,經同一判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47號)判處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1年4月確定。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壹日                  │
├────────┼───────────┼───────────┼───────────┤
│犯   罪  日   期│104年12月29日         │104年12月15日(聲請書 │104年12月29日         │
│                │                      │誤載為12月9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24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24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24號、│
│                │第313號               │第313號               │第313號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247號    │105年度訴字第247號    │105年度訴字第247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27日          │105年5月27日          │105年5月27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      │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判  決│確定日期│105年6月23日          │105年6月23日          │105年6月23日          │
├───┴────┼───────────┴───────────┴───────────┤
│備            註│②編號11、12所示之罪,經同一判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47號)判處應執行有│
│                │  期徒刑6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98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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